协助执行通知书.docx

上传人:聆听****声音 文档编号:18684977 上传时间:2023-09-08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协助执行通知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协助执行通知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协助执行通知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协助执行通知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协助执行通知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协助执行通知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协助执行通知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协助执行通知书.docx

《协助执行通知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协助执行通知书.docx

协助执行通知书篇

(一):

如何应对法院的协助执行

近期,随着建筑市场不景气,建筑施工企业经常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项目部或分公司、公司扣留并暂停支付债权人的资金,甚至部分法院要求提取分供方的工程款。

有的项目部或分公司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置之不理,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不报告公司,将资金支付债权人,导致公司面临法院追偿,从公司银行账户直接扣划资金导致重复支付债务的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对协助执行的相关规定,以及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如何应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分析。

一、协助执行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协助执行的规定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

对于我们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法院以《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为依据要求我司扣留或提取工程款。

二、对于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救济途径

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一)执行异议提出的时间及形式

若法院下发的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2条及63条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若法院下达的为协助执行通知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后果

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的后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3条及64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尤其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异议不成立,不发生阻止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1条也规定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的后果。

按照《民事诉讼法》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可以看出,法院要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不直接发生阻止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执行异议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一)诉讼程序中第三人未对法院作出的保全被执行人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裁定提起复议,执行法院在执行阶段是否还应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告知其异议权利。

2010年10月,江苏省某法院一审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已经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第三人未提出异议,诉讼中的查封、冻结裁定的效力当然延伸到执行程序中,故应视为第三人已认可该债权。

在执行中第三人提出不存在到期债权,又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违反了民诉法禁止反言规则,其异议不能成立。

故裁定第三人的执行异议,继续执行。

二审法院也支持一审法院这一观点。

按照最高院(2015)执复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保定同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中的观点表明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到期债权的实质是冻结抽象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此时的法律地位是协助执行人,只要其未支付财产,即视为履行了义务,就不应承担责任。

因在此阶段第三人的财产并不会被真实处分,故第三人可能不会提出复议,但其不提出复议并不表明其认可到期债权的真实存在,更不表明其在案件转入执行阶段后,会认可执行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更不意味着执行法院可以剥夺其在执行阶段的法定程序权利。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开展执行活动,采取执行措施。

从第三人的角度看,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是法定权利也是可期待权利。

执行法院不能因第三人在诉讼阶段对保全到期债权未提起复议,就推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真实成立。

从上述法院的观点可以看出,不同的法院对在诉讼程序中第三人未对法院作出的保全被执行人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裁定提起异议的观点是不同的,但个人认为最高院的观点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不能因诉讼阶段第三人未对法院作出的保全被执行人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未提异议就排斥其在执行阶段法定异议的权利。

(二)关于执行法院能否在未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情况下即迳行裁定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问题。

依据最高院的观点所谓到期债权,一是有确定的债权,二是债权已经到期。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时,并不能确定该债权真实存在,也不能确定该债权已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对于未经实体审判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机构不应当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判断,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即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河北高院在执行程序中剥夺第三人的异议权利,直接裁定由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实际上就是以执行程序代替审判程序,在执行阶段对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债权是否到期以及债权数额多少进行了实体审查,剥夺了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本人赞同最高院的观点,由于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内容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有无抵销、免除等情况,均为实体法上的异议,对执行机构而言无权确认实体法律关系,因此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能审查;同时,如申请执行人不认可第三人的异议,在被执行人不提起与第三人相关的到期债权诉讼的情况下,也可代替被执行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从而满足其法律救济权利。

四、不配合法院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及67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五、收到法院协助执行的应对措施

非法人主体单位原则上不当面签收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尝试与其沟通采取邮寄送达公司的方式。

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应立即了解债权人的合同履行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债权及债权是否到期。

若是非法务人员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在当日及时送达公司法务部。

不论是在诉讼保全阶段还是在执行阶段,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都应当在15日内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可以为债权未到期,或者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存在争议,不能仅以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进行抗辩。

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法务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下发联系函,要求暂停对被执行人的付款,严禁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的文书后仍向被执行人付款,避免法院要求我司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追究我司妨害执行的法律后果。

若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仍裁定驳回,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此时,我司已经确定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应及时和法院沟通,要求法院协调被执行人向我司出具其同意我司将对其存在的债务直接支付给法院的函件,并且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再主张该笔款项,降低被执行人事后向我司闹事的风险。

协助执行通知书篇

(二):

法院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接线专家钟京涛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问2010年6月,在一次法院处置涉案资产的拍卖会上,我竞拍到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在缴纳相关费用后,持法院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了土地过户登记。

2011年5月,由于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官出事,法院撤销了原先签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土地登记机构据此注销了我的土地证,请问土地登记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土地登记机关的做法是不对的。

我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了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挥效力。

土地登记机关对于因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但是,上述规定中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是涉及实体法律关系和物权变动的判决书、裁定书,而不应当包括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仅是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其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司法文书,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置,其撤销与否不影响物权的变动。

实践中,法院拍卖处置涉案资产是司法执行程序的组成部分。

2004年10月,《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因此,通过竞拍取得法院处置土地使用权的,自拍卖成交后权利便已经发生转移,竞得人可直接持人民法院的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从司法实践来看,规范的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一般包含了拍卖时间、金额、竞得人名称、拍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出方和受让方(竞得人)、竞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内容,登记机关据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没有问题的,不一定要有协助执行通知书。

但是,个别地方也存在法院拍卖成交后未下发成交确认裁定书,当事人仅持法院的拍卖委托书(法院委托拍卖公司的)、拍卖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缴款凭证来申请办理登记的情形,也有的存在出现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内容不完整的情况,对此,土地登记机关为防止出现纠纷和登记错误,要求当事人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是可以理解的、可行的。

但是,无论何种情况下,土地登记的依据都是人民法院关于土地权利变动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是执行程序中被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身。

土地登记机关按照法院生效司法文书进行登记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应随便注销。

如果法院发现原判决或裁定有误,以及在拍卖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更正错误,并作出责令被执行财产取得人返还的裁定来纠正。

只有新的生效判决、裁定和注销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送达土地登记机关后,登记机关才能主动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仅仅凭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通知,登记机关是不能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

协助执行通知书篇(三):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20000904

【实施日期】20000904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以及其他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金融机构应当

立即协助执行。

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场所的上级机构责令该营业场所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该上级机构协助执行。

二、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冻结、扣划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三、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

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人民法院依加载中...

内容加载失败,点击此处重试加载全文

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六、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银行查询其在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的,有关人民银行应当协助查询。

七、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只提供单位账户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开户银行应当根据银发(1997)94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积极协助查询并书面告知。

八、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期限为十五日;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

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

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十、有关人民法院在执行由两个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与仲裁、公证等有关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两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需要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予以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

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就该两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上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共同上级法

院的最终协调意见办理。

十一、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