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18692871 上传时间:2023-09-1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3.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docx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docx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为保障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重点排污单位根据生产、治污设施及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制定本规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根据生产、治污设施及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的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标记工作。

非重点排污单位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HJ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355-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356-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212-2017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 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系统,由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及系统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重点排污单位现场,包括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或废水参数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设备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心端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安装的现场监控设施等。

3.2 自动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

3.3 数据标记

重点排污单位利用“江苏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企业端”(以下简称企业端)等工具,按照本规则对生产、治污工况、自动监测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

4数据标记内容及要求

4.1废气重点排污单位

4.1.1 生产、治污工况标记

废气重点排污单位非燃气、燃煤锅炉生产、治污工况呈现为:

正常运行—停运—正常运行。

废气重点排污单位燃气、燃煤锅炉生产、治污工况呈现为:

正常运行—停炉—停运—启炉—正常运行。

废气重点排污单位生产、治污工况标记包括启炉、停炉、停运、故障和事故等5种标记。

燃气、燃煤锅炉标记为“停运”的,烟气含氧量不应低于当地空气含氧量的2个百分点。

标记为“故障”或“事故”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并简要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

重点排污单位在企业端未作上述标记的,视为正常运行。

4.1.2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包括自动监测设备维护、通讯中断、CEMS校准等3种标记。

4.1.2.1 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时段,可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

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的,应同时备注维护的类型,并简要描述维护过程,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备查。

4.1.2.2 废气重点排污单位应计划安排做好CEMS校准校验工作,必须提前在企业端对相应校准校验时间段进行标记,标记为“CEMS校准”,事后不得进行标记。

4.1.2.3 网络故障、通讯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法报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时段,可标记为“通讯中断”。

标记为“通讯中断”的,应在通讯恢复后及时补传自动监测数据。

4.1.3 废气重点排污单位其它异常类型

当废气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出现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过污染物限值等情形时,系统自动判定监测数据异常,企业应及时进行数据标记,如不属于自动监测设备维护、不属于生产、治污工况状态时,应标记为“其它异常类型”,并上传相关资料备查。

4.2 废水重点排污单位

4.2.1 生产、治污工况标记

废水重点排污单位生产、治污工况为正常运行和停运,停运期间,需要标记工况状态为停运,废水流量监测值为0。

未作停运标记的,视为正常运行。

4.2.2自动监测异常标记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包括“自动监测设备维护”、“通讯中断”、“仪器校准”等3种标记。

4.2.2.1自动监测设备故障、仪器检修的时段,可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

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的,应同时备注维护的类型,并简要描述维护过程,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备查。

4.2.2.2废水重点排污单位应计划安排做好校准校验工作,必须提前在企业端对相应校准校验时间段进行标记,标记为“仪器校准”,事后不得进行标记。

4.2.2.3 网络故障、通讯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法报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时段,可标记为“通讯中断”。

标记为“通讯中断”的,应在通讯恢复后补传自动监测数据。

4.2.3 废水重点排污单位其它异常类型

当废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出现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过污染物限值等情形时,系统自动判定监测数据异常,企业应及时进行数据标记,当出现标准样品试验不合格、实际水样比对不合格等情形,企业应如实标记“其它异常类型”,并上传相关资料备查。

废水流量为0,大数据平台自动判定为无效数据,废水重点排污单位应根据情况如实标记。

4.3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参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执行。

4.4 重点排污单位在企业端未作上述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视为有效。

5标记操作

数据标记分为事前标记、事中标记和事后标记。

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可分别标记。

5.1 事前标记。

排污单位可以事先在企业端上传生产(停产)计划、维护计划、质控校验校准计划等,实现事前标记。

5.2 事中标记。

按照HJ212-2017,自动监测仪器出现故障、校准、超限、通讯异常、维护、停运等状态时,可以自动进行事中标记。

5.3 事后标记。

当出现工况改变,自动监测异常,自动监测数据出现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过污染物限值等数据异常情形时,排污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核实并标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批量上传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