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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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ppt

,国际货物买卖法law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4,Chapter,买卖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按约定支付价金的一种钱货交易、互为补偿的行为。

买卖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卖方须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二是买方须向卖方支付货款。

所以,凡是一方交付货物但不转移货物所有权,或者另一方所支付的款项不是作为货款而是作为租金或加工费等内容的交易,都不认为是买卖。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述卖方与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本章案例评析本章小结,素质目标:

能够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交易法律关系,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易事项有比较敏锐的分析力。

知识目标:

熟悉国际货物买卖中相关概念和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认识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违约的类型及违约的救济方法、条件和策略。

能力目标:

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一般义务的规定,在商事法律关系中灵活地运用相关法律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际货物买卖法,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英美法系各国的国内法大陆法系各国的国内法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关于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关于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中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买卖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对违法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中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移转货物风险的移转,买卖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交付与货物有关的装运单据;对货物品质瑕疵的担保;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支付货款;收取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述,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述,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大陆法系:

法国民、商法典、德国民、商法典英美法系:

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1979年)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1988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964年海牙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4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P161-164,中国民法通则是合同法的总则。

1999年3月15日颁布,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改变了过去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局面,与国际接轨。

中国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内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SalesofGoods简称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整合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草案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草案的基础上起草,1980年维也纳外交会议审议通过的。

我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该公约1988年1月1日生效。

公约属于制订法(成文法),对缔约国当事人自动适用,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其适用或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如果没有明确排除其适用,而选择的法律对有关问题没有规定时,仍应适用公约。

P162,公约的适用范围,当事人范围(对哪些人适用)(可以排除适用)交易范围(对哪些交易适用)实体法范围(规定哪些问题),当事人范围,公约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合同订立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示例1】营业地位于纽约的某公司,有一些建筑材料存放在日内瓦,纽约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将这些建筑材料出售给法国公司,而法国公司购买这些材料是为了修建在日内瓦的旅馆。

*【示例2】位于纽约的美国甲公司与位于印第安那州的美国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购买家具的合同,这些家具被卖方存放在意大利,买方购买这些家具是为了装修其在法国的办事处。

交易范围,公约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货物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交易范围,公约第三条()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的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实体法范围,公约不涉及以下三个问题合同的效力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的影响致人死亡或受伤的产品责任(personalinjuryordeath)公约规定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救济风险转移,公约的效力,*公约第6条规定,公约没有适用的强制性1、允许排除2、也可以删减或变更公约采取了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国际贸易惯例。

即约定的国际惯例优先于公约。

结论:

公约属于可以自动执行的公约,即如果双方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且在合同中没有排除公约的使用,则公约就适用于它们订立的买卖合同。

公约的适用范围,YES,国际:

营业地标准,国籍不同但营业地在同一国的除外,货物:

有形动产,电力、证券、轮船等除外,买卖:

三来一补、承揽加工、运输保险、支付结算等合同除外,没有规定事项:

合同是否有效;所有权是否转移;产品责任承担,我国对于公约适用的保留

(1)合同形式的保留:

我国只承认书面形式的合同。

(2)扩大适用的保留:

适用者必须是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

P163,国际统一合同法蓝本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al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于1994年5月制定完成的关于国际统一合同法的蓝本,由于未经外交会议正式通过,故不属于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完全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

通则规定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内容包括定义及适用范围,总则,合同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合同内容及其履行与不履行和补救方法。

由于通则尽可能兼容了不同法律体系和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一些通用的法理、规则,同时还总结和吸取了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惯例和最新立法成果,使之更具有适用性和影响力,对于我国外贸企业和工业企业开拓跨国经营业务具有重要作用。

P107,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从统一法分类宽泛的角度看,它既可以被称为示范法、统一规则,也可被称为国际惯例。

从实用的角度看,一国在制定或修订合同法时可以把它作为示范法,参考、借鉴其条文;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适用法),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此外,当合同的适用法律不足以解决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时,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关条文视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或商人习惯法,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起到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适用法律的补充作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二、发盘(要约)与接受(承诺)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生效,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发盘(offer)发盘的定义发盘生效的时间发盘的撤回与撤销发盘的终止与失效,接受(acceptance)接受的定义接受生效的时间对发价的内容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逾期的接受接受的撤回,来往函电示例8月4日来电:

欲购BD850型实验台两台,请报最低价格和最快交货期8月7日来电:

你4日电每台5500美元CIF伦敦港10月份交货,即期L/C支付,10天内复8月12日来电:

你7日电最高每台5000美元,10月份交货,D/P支付8月16日来电:

你12日电每台5000美元接受,即期L/C支付8月20日来电:

你16日电接受BD850型实验台两台,每台5000美元CIF伦敦港,10月份装船,即期L/C支付,箱装内加塑料袋,请拟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发盘(offer)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第14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对于这个宣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3)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案例Carlillv.CarbolicSmokeBallCo.案:

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碳酸烟丸的药品制造商,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其指示之办法,在两周内每日服用三颗药丸后,如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得100英镑。

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

原告一老妇人看见这则广告信以为真,遂购买该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仍患上流行性感冒,于是要求被告支付100英镑。

评析普通的商业广告、向客户寄送的报价单、价目表等原则上不能认为是发盘,只能是发盘的邀请。

但悬赏广告是发盘。

招标是发盘的邀请,投标是发盘,投标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

招股说明书、拍卖公告是发盘的邀请。

超市货架上的商品,顾客挑选后就构成承诺,即使发现更便宜的商品,也不能把原本挑选的放回原处,显然不合情理,故此为邀请要约。

拍卖人的首次开价,第一次应价就构成承诺,拍卖无法进行,商店里陈列的标价商品,当顾客要买某商品时,就构成了承诺,那么商店将不得不卖酒给酒鬼,虽然商店觉得这不合适,这显然不合情理,故为邀请要要约。

一则开价1600英镑出售只有一辆旧车的广告,每个响应该广告的均为承诺,然而旧车只有一辆,广告者必然违约,显然不合情理,故为邀请要约,出售股票,每个认购者均应有权购到股票,然而股票发行总是有限的,故为邀请要约。

开价15英镑悬赏找回走失的小狗,找到狗的人就是承诺者,因只可能一个人找到狗,是合理的,故是要约,英美法一般认为店里不卖商品给顾客是服务质量问题,不存在合同问题,但某些大陆法国家则认为是要约,如瑞士债务法规定,商品标定卖价陈列者,通常被视为要约。

只有少数的广告上的商品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履行地、履行方式慧常清楚时,法院才认为是要约。

在对待发盘内容的确定性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要求基本一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

如果某项建议包含以下三项内容,则认为必要之点确定:

一是货物名称二是明示或默示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三是明示或默示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发盘生效的时间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发价于其到达受价人时生效。

(要约到达生效原则)发盘生效的时间非常重要,因为它明确了受盘人可以做出接受的准确时间;发盘的撤回和撤销皆基于发盘生效的时间发盘生效明确地使发盘人受所建议的合同约束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与撤销(revocability)两者比较:

撤回-没有生效时撤销-已经生效但可以撤销,英美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发盘人在受盘人对发盘做出接受前,随时可以撤销发盘或更改其内容。

除非发盘人采用签字蜡封式发盘,或该发盘有对价支持。

大陆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是有约束力的。

德国法认为,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注明了不受约束词句,发盘人必须受其发盘约束;如果在发盘中规定有效期,则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或修改其发盘;如果在发盘中没有规定有效期,则根据通常情况在可望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发盘。

(瑞士、希腊、巴西)法国法认为,发盘人在其发盘被受盘人接受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发价达到受价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受价人。

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成立以前,发价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于受价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价人。

第2款特别规定的不可撤销的发价不能适用。

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撤销:

1、发价写明接受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受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其信赖行事。

我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方在电传中声明:

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

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大利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

我方据以计算标价。

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

5月20日因钢材市场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

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

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

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

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

试问:

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

发盘的终止与失效公约第17条规定: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应于拒绝该发价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发盘应被拒绝而终止发盘应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发盘因其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发盘因“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接受(acceptance)公约第18条规定,受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接受,即为接受。

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向发盘人做出;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进行;接受必须与受盘的内容一致;接受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发盘提出的要求。

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公约第19条第1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时,如果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就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

第2款规定,如果所载的为非实质变更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外,仍然可以作为接受,合同有效成立。

第3款规定,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包括:

(1)货物的价格;

(2)付款;(3)货物的质量与数量;(4)交货的时间与地点;(5)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6)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我国合同法第30条对“实质性变更”也有类似规定: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接受生效的时间英美普通法一般采用“投邮主义”(mail-boxrule)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到达主义”(receivedtheletterofacceptance)公约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有例外规定:

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对发价所作的接受,应于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时生效。

公约第18条规定,如果根据发价的要求或根据当事人之间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价人可以通过做出某种行为对发价表示接受。

逾期的接受(lateacceptance)公约认为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是无效的。

第21条第1款规定,逾期的接受仍然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发价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接受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价人即可。

第2款规定,如果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的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该发价失效。

接受的撤回接受撤回只有在到达主义条件下才存在。

接受的撤回是受盘人阻止或者消灭接受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在英美法系国家,接受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投邮主义”,接受一旦发出即生效,所以不存在接受的撤回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大多采取“到达主义”,所以,接受可以撤回,但条件是撤回接受的通知要在接受生效之前到达发盘人。

公约规定,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

合同成立的时间公约规定:

“合同于按本公约规定对发盘的接受生效时订立”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二是受盘人做出接受行为时。

我国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采取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实质条件,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之间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合同必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或合法约因(cause);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130条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受买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成立的实质条件:

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成立的形式条件: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英国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美国法规定,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和履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他情况下可采用口头形式.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有效.中国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无效.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口头和书面形式均为有效,当事人可选择双方认可的任何形式.,合同成立的形式条件,书面合同的作用形式是合同成立的依据是履行合同的依据有时是合同生效的依据是仲裁、诉讼的依据注:

我国在参加公约时,对合同形式作了保留,规定国际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口头磋商达成的交易,必须签署一份书面合同,合同才能生效;函电方式磋商达成的交易,如果其中一方曾声明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准,即使双方已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合同才能生效。

第三节卖方与买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移交有关货物的全部单据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的义务支付货款受领货物,3卖方与买方的义务,P166-171,交付货物的时间,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以“合理时间”作为合同未规定交货时间的解决办法。

大陆法国家,如德国民法典第271条规定:

“未约定给付期限或不能从情况推断给付期限者,债权人的立即请求给付,债务人亦立即履行给付。

”中国合同法第62条第4款及第61条综合了两大法系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或依照有关条款或交易惯例规定;如果仍不确定,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货物在订立合同前已被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公约将合同的交货时间区分为具体日期和一段时间。

交付货物的地点,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对于非特定货物,交货地点在卖方的营业处所,如无营业处所,则应在卖方的住所;如果买卖的是特定化货物,交货地点应是货物存放地点。

大陆法系国家,法国、瑞士的法律规定与英美法规定相近;德国民法典第269条关于给付地的规定,无论货物是否特定,卖方可选择的第一交付地为其住所地,只有当发生在业务经营中,且营业地与住所地不同时,营业地才被确定为交付地点。

中国合同法考虑到其适用范围。

公约除采纳多数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充分考虑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运输的依赖,卖方将货物移交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移交有关货物的单证,公约第34条规定,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移交有关货物的单证。

中国合同法第135条和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且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德国法把卖方对一般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称为对货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无瑕疵,而对特种买卖中的货样买卖的品质担保则要求卖方须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与先前提供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

英美法规定远比大陆法详尽,区分了不同情况下的担保责任。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13-15条规定,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应符合下列默示条件:

凭说明书买卖;对商品质量或适用性的默示责任;对特定用途的担保责任;凭样品买卖。

某年1月,伊朗LTD与安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在广交会期间商谈了水泥钢钉出口事宜,安徽公司向LTD提供了样品,但未封存。

后来在双方往来传真中明确规定:

“硬度为HRA78,用45号特种钢制造的水泥钢钉。

”5月下旬货到目的港伊朗。

安徽公司凭清洁已装船提单、商品检验证书、商业发票、产地证等单据向银行议付。

6月8日,LTD传真安徽公司:

“货质低劣,包装箱是用破旧纸箱。

已请中国商务官员检验货物,同时还送交了部分样品给检验机构,经检验发现货物根本不符贵司提供的样品,贵司所交的货并非硬度为HRA78,用45号特种钢制造的水泥钢钉,要求退货并保留索赔权。

”问题:

凭样品的交易还是凭说明的交易或者是既凭样品又凭说明的交易?

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区分为明示担保默示担保:

包括对货物商销性的担保、对货物适合特定用途的担保公约对于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公约对卖方承担品质担保义务的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

卖方对货物应符合合同要求的责任,原则上以风险转移的时间作为衡量标准。

尽管风险已经转移于买方,但如果货物的缺陷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前就已经存在,则卖方仍应当承担责任。

某些情况下,卖方对货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形也应承担责任。

在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中,该机械设备已经由卖方转移至买方,那么其风险也转移至买方,且在风险转移的时候该设备是符合合同要求的。

之后在一年的保证期内,买方发现该机械设备的质量标准与买卖合同中的要求不相符合,卖方也承担责任,因为卖方违反了关于货物在品质保证期内将继续适合于其通常用途或某种特定用途的保证。

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的义务,卖方必须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卖方必须保证其所销售的货物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卖方必须保证对其所销售的货物拥有合法的、可转让的包括工业产权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

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的义务,德国民法典将权利担保义务表述为权利瑕疵担保,认为除非买受人在买卖成立时明知权利有瑕疵,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买卖标的物而第三人不得对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在每项买卖契约中,卖方均应对货物所有权等权利负有默式责任。

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卖方的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保证和免受侵犯的保证。

中国合同法将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概括为: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公约把卖方的权利担保分为货物本身的物权或债权担保,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第三方依据该国法律所提出权利或请求,应承担责任。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的货物不能违反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有关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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