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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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组织、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过程中,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人员及管理部门不遵循教学规律和规章制度,对教学工作、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妨碍了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等方面出现的行为或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的,不被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预防为主、程序规范、及时处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关学院和二级单位负责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并提出认定与处理的初步意见,有关协调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日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认 定

第五条 根据其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活动影响、损害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一般教学事故。

1.不按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擅自改变或不执行课程表安排,使课程总的实际授课与授课计划的误差在2学时(含)以内。

2.任课教师无故迟到、早退、误课、考试推迟5分钟以内(含);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等教学活动期间拨打、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5分钟以内(含);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指导期间,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时间1/4及以上小于1/3;缩短学生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时间1/5及以上小于1/4。

3.不按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擅自挤占教学活动时间(含上课、自习、考试、实验、实习、教学参观等)5分钟以内(含)。

4.教学中因违反管理、使用、操作规定,造成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在500元以内,或伤(不致残)一人。

5.因教学安排、通知不明确,或未及时送达;教学安排、通知、协调失误;有关单位和个人玩忽职守,不执行教学规章制度,不服从教学调度,推诿扯皮,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含),受影响学生一个教学班次。

6.未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或实验教学仪器,或因事先未及时检查、维护,造成教学设备、设施故障,或不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而影响教学5分钟以内;接到维修申请后,未如期完成维修的而影响教学5分钟以内。

7.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培养方案或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教学实习内容;不按大纲要求或无大纲随机指导实习等实践教学;不按规定指派教师进行指导和批改医疗文书,造成较大损害或影响。

8.教学用车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因各种施工未按期完工,或无故断电、停水,或不按规定司铃,而影响教学5分钟以内(含)的。

9.考试工作环节出现疏漏,监考教师不足或未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因试卷误判、统分错误、成绩提交等方面问题,造成成绩公布以后,需要修改成绩的学生人数为所评阅试卷或考试学生总量20%以内(含);因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考题泄露(按分值计)20%以内(含)。

10.因教学人员或管理人员原因导致学生作业、实验报告、作品设计等丢失、污损、毁灭,并影响学生成绩评定;或未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为学生临床轮转手册、毕业材料等提供虚假证明,造成不良影响。

11.其它有悖教师身份的言行,或影响教学秩序、教学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严重教学事故:

1.不按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擅自改变或不执行课程表安排,使课程总的实际授课与授课计划的误差在2学时至6学时(含);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2.任课教师无故迟到、早退或误课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等教学活动期间拨打、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5分钟以上;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指导期间,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时间1/3及以上小于2/3;缩短学生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时间1/4及以上小于1/2。

3.擅自挤占教学活动时间(含上课、自习、考试、实验、实习、教学参观等)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

4.教学中因违反管理、使用、操作规定,造成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损坏,丧失基本教学条件,影响教学正常进行或致残一人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5.因教学安排、通知不明确,或未及时送达;教学安排、通知、协调失误;有关单位和个人玩忽职守,不执行教学规章制度,不服从教学调度,推诿扯皮,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受影响学生一个教学班次,或者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含),受影响学生两个教学班次以上(含)。

6.未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或实验教学仪器,或因事先未及时检查、维护,造成教学设备、设施故障,或没有按规定提出购买仪器设备、实验用品,或不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而影响教学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接到维修申请后,未如期完成维修的而影响教学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

7.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培养方案或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教学实习内容;不按大纲要求或无大纲随机指导实习等实践教学;不按规定指派教师进行指导和批改医疗文书,造成严重损害或影响。

8.教学用车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因各种施工未按期完工,或无故断电、停水而,或不按规定司铃,而影响教学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的。

9.考试工作环节出现疏漏,出现命题、试题错误;监考人员监考不严格,对作弊行为制止不力;不按教学要求或不经批准擅自给学生进行补考或缓考;或学生试卷丢失率10%以上小于20%,或因试卷误判、统分错误、成绩提交等方面出现疏漏,造成学生不能按时毕业、授予学位或成绩出错率为所评阅试卷或考试学生总量20%以上小于30%,或因直接、间接原因导致考题泄露(按分值计)20%以上小于30%。

10.没有按规定审核、上报、订购和发放教材,影响学生上课;未使用国家规定及学校、学院指定的教材。

11.其它有悖教师身份的言行,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教学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违反社会公德、违背立德树人要求等言行,或散布封建迷信思想以及淫秽色情内容,或者试卷内容没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造成恶劣影响;或煽动、鼓励学生滋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图书资料或其他物品,造成重大后果的。

2.不按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擅自改变或不执行课程表安排,无故旷课、缺位监考,擅自调课、停课、停考1次及以上;使课程总的实际授课与授课计划的误差6学时以上;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指导期间,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时间2/3及以上的;擅自缩短学生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时间1/2及以上。

3.擅自挤占教学活动时间(含上课、自习、考试、实验、实习、教学参观等)30分钟以上。

4.教师指导错误或未按规程指导,造成学生未按规范操作,直接造成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造成亡人或两人(含)以上重伤(致残),或造成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损坏,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

5.因教学安排、通知不明确,或未及时送达;教学安排、通知、协调失误;有关单位和个人玩忽职守,不执行教学规章制度,不服从教学调度,推诿扯皮,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30分钟以上,受影响学生一个教学班次,或者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受影响学生两个教学班次以上(含)。

6.未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或实验教学仪器,或因事先未及时检查、维护,造成教学设备、设施故障,或没有按规定提出购买仪器设备、实验用品,或不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而影响教学30分钟以上;接到维修申请后,未如期完成维修的而影响教学30分钟以上。

7.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培养方案或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教学实习内容;不按大纲要求或无大纲随机指导实习等实践教学;不按规定指派教师进行指导和批改医疗文书,造成重大损害或影响。

8.教学用车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因各种施工未按期完工,或无故断电、停水,或不按规定司铃,而影响教学30分钟以上的。

9.考试工作环节出现疏漏,监考时对学生进行答题暗示,或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制止,考试中较大面积作弊,对考试造成重大影响;学生试卷丢失率10%及以上,或因试卷误判、统分错误、成绩提交等方面出现疏漏,造成学生不能按时毕业、授予学位或成绩出错率为所评阅试卷或考试学生总量30%及以上,或因直接、间接原因导致考题泄露(按分值计)30%及以上,或教师对学生考试成绩弄虚作假,擅自加分或减分;或因阅卷及成绩统计差错导致学生补考甚至留降级;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成绩,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10.教学管理人员在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和证书管理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或出现严重错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11.个人一学期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12.其它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章处 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学院、二级单位和当事人应及时向教务处说明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尽力减少或者降低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十条 教务处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应立即将线索转至责任单位,责令责任单位调查核实,初步核实后30分钟内立即在教务处主页进行情况公布。

有关学院、二级单位应及时与当事人核实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书面说明教学事故的调查情况。

(1)责任单位认为不构成教学事故的,应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

(2)责任单位认为构成教学事故的,应向教务处提交责任人签字确认的《**大学本科教学事故情况说明》。

教学事故情况复杂,责任单位在限期内难以调查完成的,应向教务处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调查情况及时报送教务处备案;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教务处根据教学事故的调查情况和证据材料提出处理建议,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教务处初步建议提交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学院、二级单位和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向教务处提交《**大学本科教学事故申辩表》。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但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逾期无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无异议。

第十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在教学绩效工资分配时扣发责任人相应的绩效,取消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任人晋职晋级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由所在学院、二级单位在其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并送达责任人。

  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由教务处送达责任人。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者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重大教学事故的,可视情况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机关及教辅机构发生教学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有课程教学任务的扣发受影响教学工作量10倍的教学绩效;教学单位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学事故次数纳入绩效扣分项与各单位年度教学绩效挂钩。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累计发生1次重大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3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系(教研室或科室等),进行全校通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发生1次重大教学事故、3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学院或教学单位,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如果发生故意隐瞒、拖延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教学事故的行为,一经查出,将依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申 诉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校工会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分管教学领导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知情人、举报人、核查人等人员如果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可在教学事故决定公布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对合理申诉予以受理,并组织复查,必要时可以访谈有关当事人、征求受影响学生的意见。

责任人及相关单位、有关当事人应主动配合调查,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委员会核查后,提出处理建议,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从事本科教学的外聘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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