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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重庆融汇温泉小镇7#楼销售展厅空调

设备采购及安装

 

采购合同

 

发包人;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

签订日期:

2011年月日

重庆融汇温泉小镇7#楼销售展厅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

采购合同

发包人: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重庆融汇温泉小镇7#楼销售展厅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采购名称:

重庆融汇温泉小镇7#楼销售展厅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到位。

1.2供货地点:

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融汇温泉城工地现场。

1.3采购规模:

以发包人书面订货通知为准。

2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先后顺序

2.1本采购合同及其附件。

2.2中标通知书。

2.3投标文件及议标过程中的答疑文件。

2.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补充条款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包括其附录)的排序即为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排在前面的优先,后者次之,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评标期间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记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双方往来函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采购方式

3.1本采购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固定综合单价(包设备制造、装配、运输、安装、设备调试、包质量、包供货期、包验收、质保期内的维护、培训操作人员以及售后服务等)的采购方式。

4采购范围

本合同采购范围为重庆融汇丽笙酒店空调主机设备供应及安装,具体范围以合同附件“技术规格书”、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等为依据。

4.1空调主机设备的制造、装配、运输、调试,按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各项调试和各项检验、检测、质量监督、技术监督、验收等,保修期内的保修、培训操作人员以及交付使用后的提供24小时应急服务、售后服务等全部工作内容。

4.2根据需要,发包人有权增加、减少、拆分合同范围内的部分设备或调整设备的订货时间,对承包人已实施的部分,承、发包双方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并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但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其他任何索偿要求。

5工程工期

5.1合同工期:

自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设备排产、到场时间:

不超过日历天,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达到验收合格时间:

不超过日历天。

以上工期均已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含但不限于雨、雪、冰雹、停水、停电、节假日等不利因素。

5.2工期延误

5.2.1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合同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顺延,但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承担因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包括停窝工损失):

5.2.1.1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且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延期;

5.2.1.2不可抗力的战争、烈度为6级以上的地震、国家公布的大规模流行病等。

5.2.2承包人在5.2.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顺延。

5.2.3上述规定可顺延工期的具体时间均由发包人确认,并按发包人确认的有效签证资料所确定的时间顺延工期。

5.2.4除上述原因和发包人认可且同意的工期顺延外,其它任何原因,承包人均不得要求发包人顺延和增加工期。

5.3承包人在到货验收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供不得少于以下的资料,否则,视为逾期到货:

5.3.1机组(产品)合格证;

5.3.2机组随机附件清单;

5.3.3进口部件的报关单、原产地证明、商检文件等资料;

5.3.4国家合法检测中心提供的本合同设备系列产品的检验报告;

5.3.5机组安装、使用、维护说明;

5.3.6以上资料必须加盖生产或组装厂家公章。

5.4设备到货验收:

5.4.1承包人须在交货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发货确认函》,通知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货物接收与保管的具体要求,发包人须在收到确认函后3天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发货,发包人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则视为默认同意;若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在合同约定的设备到货期前发包人有权不予验收,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4.2设备到货后,承包人通知监理、发包人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收回更换或补齐,实际到货时间以承包人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

5.4.3参与到货验收的人员在到货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到货验收证明(参与验收方各持一份),此证明为承包人到货的凭证,也是承包人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

5.4.4承包人产品通过到货验收并不排除承包人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5.4.5货物在到货验收合格后、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所有权归发包人,保管、丢失、损坏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6质量、技术要求

6.1本工程所选用的材料、设备制造、安装、验收执行相关施工图说和以下要求、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规格书(合同附件一)、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及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及关于空调主机验收的相关规定。

以上各标准、规范间若有冲突,则按较高要求的标准、规范执行;若有新标准、规范替代,则按新标准、规范执行。

6.2技术要求:

6.2.1本合同采购的设备的生产制造须符合国家规范、地方及行业标准、工程现场实际及招标人要求。

安装调试必须符合设计和相关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技术监督、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及验收规范。

6.2.2对本合同采购的设备的整体要求:

运行可靠、起动性能好、低油耗、外形尺寸小、重量轻、低噪音、低排放、辅助设备少、防潮防尘适用于多种环境使用;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可选功能。

6.3技术、质量及其它相关要求:

6.3.1为保证设备及安装质量,承包人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书面向监理、发包人提供对土建工程、其它设备系统(消防、监控等)的配合要求(含预留孔、洞的尺寸、定位大样图)并复核相关施工图纸,合同签订后15日内提供机组安装图纸报监理、发包人审批。

在土建工程、其它设备系统(消防、监控等)实施过程中及时复核,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上述工程返工、修补等整改,发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此导致工程逾期,承包人还应全额赔偿给发包人或总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6.3.2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标准使用先进的科技和专有技术生产设备,保证所供应的设备为全新、符合合同约定及双方确认的土建图纸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对空调主机设备的质量要求。

6.3.3对设备的包装要求:

6.3.3.1全部货物的外包装须采用防漏、防潮、防震、防锈、防盗和防野蛮装卸等长途海、空和内陆运输、装卸的需要,并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同时,在可行情况下,在使用前应用包装箱装载或用保护外层盖好。

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损坏或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及费用。

6.3.3.2货物各包装箱的两个侧面须用不褪色的油漆和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做出标记、起吊装置和其他标记。

标记内容应包括生产厂名、原产地、商标、品种、规格、等级、数量、体积、重量、放置方向、防潮要求、出厂批号、有关说明、采用标准的编号等。

6.3.3.3包装箱内外都必须附有详细的装箱单。

6.3.3.4包装箱内除装箱单、所装货物及必要的包装填充物外,不允许有任何动植物等其它杂物,若由于这些杂物所引起的后果概由承包人负责解决。

6.3.3.5承包人对包装物不回收,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自行处理。

6.4设备到达工地,经承包人与监理、发包人三方验收、确认货物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及包装完整无损后,全部货物由承包人自行保管;在货物安装完毕正式移交发包人及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之前发现货物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或发生货物损毁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6.5货物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指定的有资质的、合格安装人员进行安装、调试。

6.6承包人须按现行规范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重庆市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等的相关要求进行材料、设备及成品的送检、检测、检验。

6.7在空调主机安装完毕后5日内承包人须报请政府主管部门验收。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质监、消防、环保、电力等)的有关规定,对安装调试完毕的空调主机设备进行报检。

若安装验收没有通过的,承包人有义务在该结论被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报请政府主管部门验收。

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安装验收没有通过导致发包人因此不能按期交房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所发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和后果。

6.8空调主机安装验收通过、移交发包人及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后,并不解除承包人对空调主机组设备及其部件的质量、规格等潜在缺陷的全面保证责任。

6.9空调主机组设备整机的质量保证期为机组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综合验收合格次日起的24个月。

6.10在质量保证期内,若证实设备存在制造缺陷或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及时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缺陷部分、纠正缺陷,被调换下来部分的所有权属于承包人,该修理和调换部分的质量保证期应自动延长6个月。

7合同价格

7.1本合同总价包干为:

人民币大写(RMB元)。

明细详下表:

楼栋号

设备型号

主要参数

数量

(台)

设备单价

(元)

设备合价

(元)

合计

以上设备若因发包人原因的技术规格、数量调整,承包人应按照与本合同相应的最优惠条件及合同附件调整设备价格,以调整后最终价格为结算价,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技术规格升级调整的价格上浮不得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范围。

7.2工程量清单内的综合单价为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制造费、各种检验检测试验费、保管费、包装费、送货至发包人现场指定交货地点运输费(含上、下车费)、运输保险费、利润、风险、税金、办理技术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手续、设备保修期内的保修、售后服务等全部内容。

7.3综合单价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无论合同或清单内是否体现,均视为所有工作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7.4若发包人要求延期交货,各批次设备天生产周期及出货期满后,承包人负责免费为发包人保管90天,若90天后发包人仍未提货,承包人按30元/天/台向发包人收取设备保管费。

7.5上述计价原则及本合同综合单价不论任何原因(包含但不限于市场价格[如人工、材料及设备等价格]浮动、外汇兑换率浮动、实际数量与合同数量差异等),均不作任何调整及变化。

本合同也不执行合同签定后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

8付款方式

8.1本合同付款由发包人采用银行转账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应扣款项和违约金、罚款等,发包人均有权在每次支付进度款时予以扣除。

发包人按如下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款项:

8.1.1、合同签订后15日内承包人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定金。

8.1.2、全部设备到发包人指定现场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70%。

8.1.3、设备全部安装并系统调试完毕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

8.1.4、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

8.1.5、质保期满之日后14天内发包人将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质保期自温泉小镇工程经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最迟竣工验收备案不超过货到现场后1年),质保期为贰年。

8.1.6、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开具当期货款总额的普通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全部货款。

承包人每次申请付款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经检查发现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承包人应当按发票总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额赔偿。

9采购管理

9.1发包人委派先生/女士(电话:

)为发包人代表,保持与承包人的联系、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9.2承包人委派先生/女士(电话:

)为承包人代表,保持与发包人的联系、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10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签章生效后,到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以前,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履行合同的为违约,承包人须按本合同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将各批次设备全部运达发包人工地现场指定地点、完成设备安装、验收、无条件交付给发包人或其指定单位,或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交付,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发包人或其指定单位按时验收、接管全部工程。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总价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再按每延期移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壹万元/天的延期移交违约金(该违约金按天累计计算),同时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采取必要措施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承包人自身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发包人因此不能按期交房所发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和后果。

10.3承包人货到验收时若设备品种、型号、颜色、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负责更换至符合合同约定,若因承包人换货或退货导致工期延长、费用增加等,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若承包人拒绝更换或退货,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还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10.4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货物无法通过安装验收或者安装验收拖延的,则每延迟一日按延期通过验收设备价款总额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若导致发包人因此不能按期交房,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所发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和后果,承包人还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5空调主机完成安装,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将其全部技术资料、操作维护手册、电子文档等资料、数据移交给发包人和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否则视为承包人逾期移交,按逾期移交承担违约责任。

10.6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维修、调换服务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10.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有损发包人或融汇品牌行为,不论是民工集体上告、上访、闹事(如拦马路、爬塔吊),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政府正常办公、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围堵发包人办公场所、销售现场等不良行为发生或者发生其他被媒体作有损发包人或融汇品牌行为的报道,第一次发生,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第二次发生,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0万元,以此类推、逐倍累加。

11其它

11.1若各方对设备质量有争议,由各方均同意的合法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各方均有责任,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1.2监理、发包人对设备的验收不成为承包人所承担的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转移、降低或者减轻的事由。

11.3任何一方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动,须在该变动发生前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11.4承包人在设备生产中的进度和发货前均有告知发包人的义务。

11.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11.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结清款项后本合同执行完毕。

11.8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保存肆份,承包人保存肆份,具有同等效力。

11.9申明及提示: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的各种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通知等一切书面文件,凡仅有发包人工作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发包人公章或发包人指定印章的,均无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亦不得作为合同的变更和补充或新合同成立之证据。

电子数据文件,不作为书面文件,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12合同附件

以下合同附件为本合同补充条款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附件一:

廉洁合作协议

合同附件二:

技术规格书

合同附件三:

设备主要配置清单

合同附件四:

设备进口部件清单

合同附件五:

设备备品、备件清单

合同附件六:

设备易损部品、部件清单

合同附件七:

质量保修维修协议书

合同附件九:

《重庆融汇示范空调主机设备供应采购工程量清单》

合同附件十:

招标答疑

合同附件十一:

承诺书(承包人在投标文件、议标过程中的承诺)

合同附件十二:

合同图纸(由“”设计的“施工图”,经等于20年月日签认)(另附)

(正文完)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承办人:

承办人:

签订日期:

20年月日

廉洁合作协议

为加强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施工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材料设备的供应质量以及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发包人责任

1.1发包人有责任向承包人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规定和管理制度。

1.2发包人有责任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1.3发包人人员的工作和职务行为应满足以下规定,否则视为不廉洁合作行为。

1.3.1职业基本准则

发包人人员信奉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

发包人人员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对社会负责为目的。

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因违反发包人公司的规章和职业道德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者,发包人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并对责任人或其主管人员进行处分,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调换岗位、辞退开除;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3.2经营活动

发包人人员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特别禁止超越业务范围和本职权限,从事投资业务。

发包人人员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发包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被授权人批准,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a.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b.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c.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d.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1.3.3兼职

严禁发包人人员在外兼任任何获取薪金的工作

1.3.4个人投资

发包人人员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a.参与经营管理的;

b.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c.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d.以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1.3.5非正当利益

发包人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严禁索取或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受贿。

若遇价值200元以下的礼品、礼金,如果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则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但接受后必须在返回发包人公司后交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处理,现金则交回发包人财务管理部处理。

发包人人员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禁止以贿赂及其他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

严禁发包人人员泄露公司机密;利用内幕消息损害公司利益或处于比公司以外人士较为有利的情况下时谋取个人利益。

严禁发包人人员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1.3.6业务回避

公司鼓励发包人人员推荐供应商、承建商和其它合作单位,但发包人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其他近亲属以及其私交甚密的朋友在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或从事可能会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业务时,该发包人人员应向公司申报,并提出业务上的回避,严禁隐瞒。

1.3.7佣金与回扣

发包人人员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原则上不接受佣金、回扣,一般应当场拒绝或交回财务由财务管理部退回原单位,严禁个人侵吞,否则以贪污论。

1.3.8对外交际应酬

发包人职员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

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

发包人人员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

包括:

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他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邀请目的明显是为了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

1.3.9法律准则

每位发包人人员首先应是一名合法的、有社会公德的公民,任何行为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该具有法律意识。

任何违法行为,将被举报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3.10投诉与处理

对发包人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承包人人员应向发包人人员所在部门及人事管理部门投诉。

接受投诉的部门和发包人人员,应当为投诉人严格保密。

接受投诉咨询的发包人部门或人员应给予当事人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其保密。

1.4对于承包人举报发包人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发包人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2.承包人或供应商责任

2.1承包人或供应商应保证承包人或供应商有关人员了解发包人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规定,并遵照执行。

2.2承包人或供应商不得宴请发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2.3承包人或供应商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承包人或供应商人员任何向发包人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发包人单位领导。

2.4承包人或供应商有责任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或供应商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2.5承包人或供应商人员有义务就发包人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发包人单位领导举报;如承包人或供应商向发包人人员行贿,或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或供应商索贿,承包人或供应商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发包人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外,承包人或供应商承诺以合同暂定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由发包人在任意一笔应付、未付承包人或供应商款项中扣除,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2.6如因承包人或供应商单位及人员在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或工程施工期间贿赂发包人人员,导致发包人或承包人或供应商人员被司法机关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取消或终止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或供应商负责赔偿,承包人或供应商的任何损失发包人不做补偿。

3、投诉举报渠道

发包人接受举报通讯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清溪路1号,

投诉联系人:

叶昉电话:

65319882

投诉联系人:

赵颖电话:

65310339

4、本协议对双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一项材料采购或工程施工活动均有效。

5、本协议作为双方材料采购或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材料采购或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

(盖章)(盖章)

签订日期: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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