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经济犯罪.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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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一、关于罪名狭义的经济犯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犯罪广义的经济犯罪:

包括所有追逐经济利益的犯罪,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

(1)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

(2)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

(3)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3、主体: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

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表现为过失。

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类型,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的罪名,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假药罪3、生产、销售劣药罪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三鹿有害奶粉案,上游:

2007年7月,张玉军,“蛋白粉”生产者。

张玉军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人不能食用,人一旦食用必然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研制出专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蛋白粉”)。

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张玉军累计生产“蛋白粉”7756吨,累计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万余元。

中游:

耿金平,某奶站负责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07年10月开始,多次购买“蛋白粉”共18袋,每袋20公斤,共计560公斤。

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耿金平多次按每1000公斤原奶添加0.5公斤“蛋白粉”的比例,将约434公斤“蛋白粉”添加到90余万公斤原奶中,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等处,被三鹿集团加工成奶制品流入市场,全国多名婴幼儿死亡、众多婴幼儿住院治疗。

耿金平销售金额280余万元。

下游:

田文华,三鹿集团董事长,2008年8月1日后,田文华在明知其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且明知三聚氰胺是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不停止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的生产、销售,共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的液态奶269吨,销售金额合计181万余元。

三鹿有害奶粉案案情,判决,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1客体: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也可能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和合法厂家的利益。

劣产品犯罪对象:

伪劣产品质量合格的伪产品伪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伪产品注意:

质量合格的伪产品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伪劣产品具体包括以下产品:

1、掺杂、掺假的产品2、以假充真的产品3、以次充好的产品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2客观方面,

(1)生产者、销售者须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金额须达到5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3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劣产品而生产或销售。

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

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过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不构成本罪。

犯本罪一般具有营利目的,但是否有该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三)认定,1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关系。

本罪与其他8种犯罪的关系是法条竞合关系,发生竞合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的罪名,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假药罪3、生产、销售劣药罪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唐某为个体工商户,2006年6月初开始,伙同满某等人租用G市一五金厂厂房生产假冒L制药厂的L牌“接骨水”。

同年6月底,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唐某等人租用的五金厂厂房内查获成品假冒伪劣L牌“接骨水”500箱,货值人民币73万余元,并查获生产工具、生产原料一批。

问:

唐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2、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伪劣产品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关系,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某年11月份,赖某、宣某商量决定用化工原料二氧化硒掺假后当作纯二氧化硒(含量95%以上,市场价为每公斤630元)出售。

由赖某以假名“张某”在网上与湖南某公司业务员彭某取得联系后,赖某、宣某向彭某提供了纯二氧化硒(含量在95%以上)样品,当彭某确信检测样品符合要求后,决定从赖某、宣某处购买500公斤的纯二氧化硒。

赖某、宣某找到袁某(另案处理),由袁出资,从贵溪市某稀有金属加工厂吴某处购得纯二氧化硒120公斤和二十个包装铁桶,从浙江义乌购得过硫酸铵350公斤,并以平均约7公斤二氧化硒与约18公斤过硫酸铵(两者均为白色粉末)的比例掺和,共掺假二氧化硒17桶(每桶25公斤),共计425公斤。

赖某、宣某和袁某将经掺假后的425公斤二氧化硒(经鉴定二氧化硒含量为28.1%)当作纯二氧化硒以每公斤430元的价格出售给彭某,得款18万元。

除去购买原材料所花去的费用8.2万元,赖某、宣某各分得赃款3.6万元,袁某分得2.6万元。

诈骗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否交付了标的物,以及标的物有无价值,走私罪,走私罪包括以下罪名: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走私武器、弹药罪3、走私文物罪4、走私核材料罪5、走私假币罪6、走私贵重金属罪7、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9、走私淫秽物品罪10、走私废物罪,一、走私罪概述,

(一)概念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

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禁止进出口物品走私对象限制进出口物品允许进出口物品,2客观方面,

(1)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2)走私物品进出国(边)境走私方式有:

绕关走私通关走私间接走私(准走私):

a、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b、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走私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3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

故意,有无牟利目的不影响定罪。

(二)认定走私罪应注意的问题,1武装掩护走私的,按走私对象定罪,按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从重处罚。

2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相应的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3走私罪的共犯:

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人境假币150余万元。

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

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

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

A.走私假币罪B.运输假币罪C.故意伤害罪D.妨害公务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概念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1走私对象:

普通货物、物品。

包括哪些物品?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走私武器、弹药罪(3)走私文物罪(4)走私核材料罪(5)走私假币罪(6)走私贵重金属罪(7)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9)走私淫秽物品罪(10)走私废物罪(11)走私毒品罪,案例,1999年2月,刘某在香港以84万港币购买了12公斤金条。

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将黄金偷运往内地销售。

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应缴纳关税8万元。

下列对刘某行为的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

A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C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D刘某的行为构成偷税罪,

(二)构成特征,2走私方式:

绕关走私通关走私间接走私变相走私:

a、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b、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构成特征,3定罪标准:

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

应缴税额=关税+海关代征的国内税(如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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