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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案,授课人:

林刚,刑法教案,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犯罪第三节刑罚,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三、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一、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的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三)罪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空间效力范围刑法空间效力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规定。

在空间适用范围上,我国刑法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了普遍管辖原则。

(一)刑法空间效力范围,

(1)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一)刑法空间效力范围,

(2)属人管辖原则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一)刑法空间效力范围,(3)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一)刑法空间效力范围,(4)有保留的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二)刑法时间效力范围,刑法时间效力范围,是指对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

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亦称刑法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规定。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刑法溯及力,我国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不论刑法是否认为是犯罪,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诉的,但行为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较轻的,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刑法溯及力,(3)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则适用刑法的规定,即刑法具有溯及力;(4)行为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期内,刑法规定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较轻的,不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则适用刑法的规定,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第二节犯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构成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五、共同犯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犯罪,指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1、具有刑事违法性2、具有社会危害性3、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二、犯罪构成,

(一)、什么是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二)犯罪构成的内容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不同的类型:

犯罪客体通常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部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具体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种特定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对象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内容。

(1)犯罪行为犯罪方式的基本形式有两种:

作为不作为一是必须以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二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不去履行三是由于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不作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

2、犯罪客观方面,

(2)犯罪结果犯罪结果,亦称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

物质性的损害结果非物质性的损害结果(3)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的含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犯罪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必须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即有生命的人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根据自然人年龄增长的不同时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犯罪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动机等内容。

罪过存在于一切犯罪之中,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两种形式,4、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希望”,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4、犯罪主观方面,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放任”,是指行为人虽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没有表现出确实不希望甚至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区别这两类心理态度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决定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的过失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在刑法理论上也分为两类:

4、犯罪主观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义务并且有能力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在主观意志上轻易相信一些不完全可靠的客观情况,以此作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

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三)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上所说的意外事件。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含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它受法律的保护,应予提倡和鼓励。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2、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防卫意图: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挑拨(犯罪)

(2)防卫起因: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假想防卫,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3)防卫时间: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防卫不适时:

事前防卫事后防卫(4)防卫对象: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防卫限度: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被告人薛某,某大学体育教师。

1999年11月8日11时许,该校校长将薛某叫出,要其将持刀入校闹事的陈某送交派出所。

因陈某拒不交刀,继续持刀向前闯。

薛某朝其头部打两拳,将陈某打伤致死。

试分析薛某的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宁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三角刀,并将宁某推倒在水泥地,宁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

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宁某杀死。

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防卫过当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故意杀人,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含义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这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一种紧急措施,是公民遇到危险时可以使用的权利。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危险而采取。

(2)必须是面临着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武某驾车行使时突见前方五米处一人挑担向右横穿马路,武某一面紧急刹车,一面向右急打方向盘,车身将路边一电线杆撞断,将路边一行人砸成重伤。

武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过失重伤罪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表现为完成形态的是犯罪的既遂;犯罪由于主客观原因可能停止在某个阶段的,则表现为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1、犯罪预备的含义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即是说,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一种状态。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2、犯罪预备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2)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停止下来,即是说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如果行为人超过犯罪的预备阶段而着手实行犯罪,那就不再是犯罪的预备。

(3)犯罪预备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由于犯罪行为人本人主观意愿自动停止下来的,那就不是犯罪预备,而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1、犯罪未遂的含义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2、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经实行刑法分则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

是否“已经着手”,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标志。

(2)犯罪未能得逞即是说犯罪分子的行为没有完成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

(3)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意图而停止犯罪行为的,那就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犯罪的中止1、犯罪中止的含义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2、犯罪中止的类型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况,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彻底地放弃了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特征是:

在犯罪过程中及时放弃了犯罪即是说行为人在犯罪预备过程中,或者在着手实行犯罪尚未既遂之前,及时地放弃犯罪,使犯罪行为未能继续发展。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在主观上放弃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停止了当时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

这种自动性是其本质特征,是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主要标志。

彻底放弃了犯罪即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是完全真诚的,而不是暂时中断、伺机再行犯罪。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2)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犯罪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

这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表现。

其特征除具备自动放弃犯罪这种犯罪中止的特征外,还必须具备采取了积极措施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这一特征。

如果犯罪行为人采取了积极措施,仍未能够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不能视为犯罪中止,应当按犯罪既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五、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1、一般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者在实施过程中临时结合的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它既可能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有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2、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五、共同犯罪,(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1、主犯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从犯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共同犯罪,3、胁从犯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和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述

(一)刑罚的特征刑罚与行政的、纪律的、党内的、民事的等强制方法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某些犯罪分子的生命,是其他强制措施都不能比拟的;2、只能对犯罪人适用,对具有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和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能适用;3、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其他任何机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适用,第三节刑罚,

(二)刑罚的目的、国家预先确定的,通过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我国刑罚的目的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预防其重新犯罪。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刑罚的适用和执行,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并使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自觉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种类有: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管制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3年。

第三节刑罚,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20年。

第三节刑罚,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这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终身监禁的刑罚,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三节刑罚,5、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它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第三节刑罚,

(二)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种类有: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1、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和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的种类:

累犯可以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累犯,1、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累犯,一般累犯构成条件是: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前罪和后罪被判处的刑罚必须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发生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一)累犯,2、特别累犯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构成条件是: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内,

(一)累犯,3、对累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的案例,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7月28日释放。

2002年7月28日凌晨一时许,李某骑三轮车到城内新村董某家,跳墙入内,意欲行窃,因未能撬开门离去。

2002年7月29日凌晨一时许,李某再次骑三轮车到董某家,跳墙入内,剪断窗户钢筋后进入室内,盗走现金、首饰及部分物品,价值9000元。

累犯的案例,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不成累犯。

按照刑法第65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该规定明确了累犯构成的两个要件:

一是期间要件,即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罪;二是量刑要件,即又犯之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两个要件,应严格掌握,缺一不可。

累犯的案例,本案中,李某在7月28日实施的盗窃行为应当认定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

但这次盗窃行为却因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属盗窃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李某的盗窃未遂行为构不成情节严重,不应以犯罪论处。

故李某不具备累犯构成的量刑要件,不以累犯论。

累犯的案例,李某在7月29日实施的盗窃行为,虽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累犯构成的量刑要件,但因盗窃犯罪行为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外,不符和累犯构成的期间要件,而不能以累犯论。

应对李某7月29日所实施的盗窃行为和数额按普通犯定罪处罚。

累犯的案例,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在7月28日和7月29日所实施的盗窃行为,是一个犯罪故意和一个犯罪客观过程的具体反映,应当以累犯从重处罚从立法目的上看,刑法之所以规定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通过严厉的刑罚手段,震慑重新犯罪,以期达到矫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自首成立的条件是:

1、犯罪后必须自动投案。

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向有关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组织、个人控制之下,最终接受人民法院裁判的行为。

(二)自首,2、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如实供述自己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

这是自首成立的一般条件。

此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应当以自首论处。

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的案例分析,陈某盗铁轨(价值2400余元),得赃款800元,买了l台收录机。

其妻王某追问收录机的来历,陈讲述了盗窃事实。

其妻劝陈投案自首,陈开始坚决不同意,经其妻苦劝仍犹豫,最后王说:

“你不去投案,我要去告发你,还要和你离婚。

”这时陈勉强同意投案。

但出家门不远,即返回,不想投案。

后在其妻的苦苦劝说下,又表示同意投案。

其妻不放心,陪同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

投案后,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自首的案例分析,

(1)陈某盗窃了铁轨,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付某的行为应当成立自首。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是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自首的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陈犯罪后,尽管陈某在是否投案的问题上反反复复,犹豫不决,最后也是在其妻子的苦劝和陪同下才去投案,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投案后,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按自首处理,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四)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按照法定原则和方法合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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