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8821089 上传时间:2023-12-18 格式:PPTX 页数:49 大小:123.9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6页
第6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7页
第7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8页
第8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9页
第9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10页
第10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11页
第11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12页
第12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13页
第13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14页
第14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15页
第15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16页
第16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17页
第17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18页
第18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19页
第19页 / 共49页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_第20页
第20页 / 共49页
亲,该文档总共4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4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pptx

进出口税收的纳税筹划,货物进口的纳税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货物由海关征收或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货物免税的政策简介,1,法定项目免税.2,其他特定项目免税,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一是在目前大部分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情况下,外贸企业应利用“转口贸易项下进口货物,存入保税仓库的,免征进口增值税”的政策,与采用先进口再出口的的方式相比,可避免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二是区外商业企业进口货物用于国内销售以及区外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用于生产国内销售的货物,可在保税区内设立关联企业,可以获得递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的好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纳税筹划,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自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企业范围,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定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凭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采购国产设备,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

根据(国税发200263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以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2004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商务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又一次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几个不同目录的衔接规定,享受退税的设备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基本概念: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与外贸企业免、退税的区别,外贸企业免、退税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区别就在于少了一个“抵”字,对外贸企业免、退税的要求是外销货物与内销货物分别核算,对外销货物不计算销项税额,其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按退税率退税,按征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与按退税率计算的应退税额的差额,计入销售成本。

征税率和退税率,征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率分为一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三挡。

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

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税率,分为5档:

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仪器仪表、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7%.其他机电产品、纺织原料及制品(不包括服装)、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铝、锌、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出口退税率为15%.农业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其他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除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一律为6%.,2004年1月1日起,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调整,,具体为:

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殖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除第1,第2条,第3条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中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为均为13%的货物,其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以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主要是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降低了部分产品的退税率,取消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

免、抵、退税的申报:

2005年起,取消了预免预抵申报、年度清算申报等免抵退税事宜,改为与增值税申报表相衔接,每月进行一次申报的办法。

免、抵、退税的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在按离岸价价格计算的原则下,对出口发票与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价格存在差异的,采用逐笔取小原则确定外销销售收入,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免抵退税计算中购入法和实耗法的差异,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购入法实耗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本市采用实耗法两种方法的比较,免、抵、退税单证不齐的处理,根据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在开具外销发票后的90天内取得海关报关单,在180天内取得外汇核销单,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一律转为内销,计算销项税额,不得退税。

办理免抵退税重点注意事项,是否及时取得了报关单、核销单是否及时的发送了海关电子信息是否及时办理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新企业是否及时由“免抵不退”改为“免抵退”,出口退税业务的税收筹划,随着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变化,纳税筹划中的一些选择方法已经不再存在选择经营方式自营出口(含进料加工)-免、抵、退来料加工-不征不退,案例,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18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3%=130(万元)免抵退税额=180013%130=104(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3%)=4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800(17%13%)40=7240=32(万元)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2032)=12(万元),企业应纳税额为正数,故当期应退税额为零。

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2万元。

如果该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不征税不退税)政策,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12万元。

若上例中的出口销售价格改为12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进料加工方式下: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3%=130(万元)免抵退税额=120013%130=26(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3%)=4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200(17%13%)40=4840=8(万元)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208)=-12(万元)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12万元。

也就是说,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12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若上例中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5%,其他条件不变,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进料加工方式下: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5%=150(万元)免抵退税额=180015%150=12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5%)=2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800(17%15%)20=3620=16万元)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2016)=-4(万元)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4万元。

也就是说,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4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若上例中的消耗的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进料加工方式下: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3%=130(万元)免抵退税额=180013%130=104(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3%)=4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800(17%13%)40=7640=36(万元)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4036)=-4(万元)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4万元。

也就是说,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4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利润率较低、出口退税率较高及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较多(进项税额较大)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目前在大幅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情况下,选用“免、抵、退”方法还是“免税”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则应采用“免、抵、退”办法,否则应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

退税率等于征税率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方式均经用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税方式更优惠,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额,而免税方式则要把该进项税额计入成本,选择出口方式,自营出口代理出口,案例,某中外合资企业以采购国内原材料生产产品全部用于出口,2002年自营出口产品的价格为100万元,当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无上期留抵税额。

(1)当该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7%时,第一,企业自营出口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7%=17(万元)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100)=-10(万元)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10万元。

第二,该合资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某外贸企业出口,合资企业将产品以同样的价格100万元(含税)出售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出口。

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合资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100(1+17%)17%10=14.5310=4.53(万元)外贸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

100(1+17%)17%=14.53(万元)两企业合计获得退税(14.534.53)10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两者税负相等。

(2)当该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5%时,第一,企业自营出口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5%0=15(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5%)0=2(万元)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102)=-8(万元)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8万元。

第二,该合资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某外贸企业出口,合资企业将产品以同样的价格100万元(含税)出售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出口。

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合资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100(1+17%)17%10=14.5310=4.53(万元)外贸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

100(1+17%)15%=12.82(万元)两企业合计获得退税(12.824.53)8.29万元。

结论,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两者税负是不同的,即选择自营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获的出口退税数额,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

保税物流中心带来纳税筹划机会,货物“香港一日游”现象缘何产生保税物流中心带来税收筹划机会,保税物流中心(B型)政策。

1.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企业即可办理出口退税。

2.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进出境及中转货物在物流中心内可以分拆、集拼。

对政府来说,建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将一部分企业因“转让定价”而转移的利润留在物流中心内,这样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对企业而言,由于外高桥物流园区执行浦东新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低于香港16.5%的公司利得税税率,也有利润可图。

更重要的是:

企业同样得到了货物“香港一日游”所能带来的全部税收利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