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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常识

1.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劳动部颁发的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即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不再作相应的规定。

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邵黎

2.解读《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草案》

南方网讯 近日,上海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

该《规定(草案)》具体了人车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了解该《规定》的具体内容之前,不妨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在新交法中几个很容易混淆的专有名词,以更好地理解相关规定。

  在新交法还没出台之前,三者险是各家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简称。

这个险种毫无疑问是商业险种,比较常见的保额是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几种,但这些都是要花钱买的,并且保险公司是按责赔付。

但新交法出台之后,事情发生了十分明显的变化。

因为在新交法中引入了一个新词,叫“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可能由保险公司来承保。

这个新的险种保额在草案中的规定是4万元,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处理,当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就能得到赔偿。

  这两个险种虽然名称相近,但却有本质的不同。

从险种的性质、保额以及理赔的条件都是不一样的。

  “责任”可以说是新交法中被议论的最多的一个词了。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会包括三种责任:

事故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事故责任通俗简单地说,就是谁错了谁负责。

事故责任也是保险公司在赔付时的依据。

民事责任是比较专业的用词,反映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更多地被称为“赔偿责任”,这也是近日上海人大常委审议的规定中关注的焦点问题。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机动车交通违法交管部门的处罚,一般表现形式就是扣分、吊销驾证等。

如果交通肇事触犯了刑法还有负刑事责任。

  在这几个“责任”之中如何来理清赔偿责任与事故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是目前急需解决的。

  在新交法出台之前,赔偿责任与事故责任一般是按比例对应,50%的事故责任就负50%的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就不负赔偿责任,即使是有赔偿也通常是以抚恤金的名义来补偿。

新交法出台后,对伤、亡者的经济补偿上升到了责任的高度。

“无责赔付”就是这种责任最强烈的表现之一。

  据悉,目前审议的草案核心内容就是当机动车一方“无责”时赔偿责任可减轻90%至95%:

如果事故发生在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如果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能在本市得到有效实施,交通事故得到妥善处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协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暂时规定为4万元。

据了解,4万元的标准与国家正在研究制订的标准基本相同。

以后国家另有规定,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它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不仅体现在路权上对行人与非机动车的保护,而且还确定了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制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弥补了立法缺陷。

  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随之作了相应的更改。

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和种类,而明确规定要参照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意味着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操作标准上的法律空白已被填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制定这个司法解释依据的司法价值理念是:

让无辜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让无视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和风险。

  司法解释规定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导致就医、致残、死亡,可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的各项赔偿内容,并详细规定了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

司法解释从三个方面对赔偿范围进行界定:

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因生活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

  死亡赔偿金增加一倍多

  过去由于死亡赔偿标准偏低,许多人担心会诱发非道德行为,例如,对交通肇事受害人不予积极抢救反而故意拖延致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也许可以使公众免除这种担心。

  这个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

以北京为例,2001年统计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77.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为8922.7元。

后者就是过去死亡赔偿所依据的“平均生活费”标准。

  另外,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1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1倍多。

根据2000年的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93.5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84935元;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为10350元/年,按司法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207000元。

  黄松有表示,对所谓非道德行为,不能靠提高死亡赔偿金来制止;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等,还应当发挥刑罚制裁作用。

4.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

交通事故现场分类

   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事故有关的空间场所。

   1.原始现场

   指没有遭到任何改变或破坏的现场。

它能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鉴定提供客观的依据。

   2.变动现场

   指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已经全部或部分发生变化的现场。

   变动的原因通常有下面几种:

   ①抢救伤者:

变动了现场的车辆和有关物体的位置。

   ②保护不善:

现场上的痕迹被过往车辆和行人碾压践踏而模糊或消失。

   ③自然影响:

因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因素的影响,造成现场或物件上遗留下来的痕迹模糊不清或完全消失。

   ④特殊情况:

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抢险车以及首长、外宾乘座的汽车在发生事故后,因任务的需要驶离了现场。

   ⑤一些主要交通干道或繁华地段发生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需立即排除,因而移动了车辆及其它物体。

   ⑥其它原因;如车辆发生了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发觉,车脱离了现场。

   对于变动现场,必须注意识别和查明变动的原因及情况,以利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

正确分析原因和责任。

   3.伪造现场

   指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

   4.逃逸现场

   肇事人为了逃避责任,驾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

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

但具有更大的破坏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现场。

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负全部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还有一种叫恢复现场,是指在现场撤出后,根据现场调查笔录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复的现场,是根据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的需要重新布置的。

   二、有关人员的职责

   1.抢救伤者和财产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查看伤者伤情,采取正确的临时救护措施,如有骨折时,搬动要小心;出血厉害时,应先止血等,再送医院,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

遇有火灾发生时。

首先是迅速灭火,以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过往车辆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并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揭发肇事逃跑者。

   2.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是搞好现场勘察的必要前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义务,具体做法是:

   ①首先检查现场情况,确保现场的范围并进行封闭保护,可用石灰、砂石、树枝等物将现场包围起来,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入现场,直至交警人员到来。

   ②现场上任何微小的痕迹都关系着肇事责任的分析和鉴定。

现场保护人员对已发现的尸体、血迹、刹车痕迹、遗留物等,均要加以保护,遇有下雨刮风等自然条件破坏,可用席子、塑料布等遮盖起来。

   三、公安机关的职责

   1.尽快赶赴现场

   公安机关接到了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这是公安人员的职责,及时赶赴到现场有四个好处;一是减少现场变动;二是减少损失;三是可以及早撤除现场,减少阻车时间;四是可以避免扩大不良影响。

   2.保护现场

   划定现场的保护范围,维护现场秩序,不许无关人员进入,为保护重大事故现场,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

   3.现场勘察

   主要内容有:

搜集材料、摄影、丈量、绘图、车辆检验、道路鉴定、尸体检验,确定、询问、监护当事人,询问证人及其它调查和现场复核。

   4.尽快恢复交通

   因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而阻塞、甚至中断交通的现场是正常的,当现场勘察工作结束后,应尽量恢复交通,否则是不对的。

但是,现场勘察工作结束后,一些重要资料还没有准确取得就拆除现场,恢复交通则是错误的。

   1.涉外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是指当事各方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员,或产权是外国的车辆。

   涉外事故现场的处理与非涉外事故现场的处理不同之处是事故发生后,要尽早向外事部门、省级公安机关汇报,必要时请外事部门到现场协助并参与处理;如果事故车辆为使馆车辆,按照《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事故处理机关办案人员不可随意进入车中;做好对外国人的安全保卫工作。

   2.铁路道口交通事故

   铁路道口是指道路与铁路相交的交叉路口。

   铁路道口的交通事故,是指在通过铁路道口时,各种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的并且没有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参与的相互冲突损害事故。

一般情况下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管辖和处理,而那些当事方中有一方是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机车、列车、轨道车的铁路行车事故,则由铁路部门管辖和处理。

   对于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以不影响铁路的正常运行为原则。

   在道口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或道口看守人应明确标出当事各方的相对位置和必要痕迹、物体位置,然后将当事的车辆、物体挪移出铁路运行的限界以外(至少距最外侧的铁路轨道3米),并设法通知铁路两端车站,使通过列车在此减速慢行。

   对由于在道口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确实不能很快移出铁路运行的界限以外时,在有人看守道口,应由道口看守人员负责,通知两端车站或采取其它应急措施使道路运输暂时中断。

在无人看守道口,(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迅速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的两端不少于800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白天用红旗,夜间用红色灯光)拦停列车。

在火车即将到来而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过头,向两侧急剧摆动。

示意火车司机停车,并且迅速采取吊、拖或其它措施挪移出肇事损坏的车辆。

5.交通事故之后如何索赔

投保容易索赔难,这是目前我国车辆保险业中的现状。

造成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利益点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不少车主对车辆索赔缺乏必要的常识,所以引起索赔时的困难。

引起这种困难,既可能是投保对保险条款的了解不全面,也可能是在事故发生后处理方式不当造成的。

投保时不认真考虑只是留下了隐患,而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而造成保险公司拒赔则真的是损失惨重。

赔偿的额度、指定维修厂家的修理质量、车辆丢失后的赔偿金额,赔偿的期限,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不同的标准和工作流程,熟悉这些,既可以为您选择投保的公司作参考,也可以使您在出险后做到心中有数。

   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

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不属于除外责任;

   (4)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

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

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增加的赔偿费用。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作价归还被保险人,同时在赔款中扣减。

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事故发生后,切记要及时报案,不能私下了结,否则保险公司不会承认这种私下了结的行为。

   相关链接:

“免赔”详解

   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实行绝对免赔,即被保险人自己也要承担责任,这是为了增强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责任心。

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十交通事故肇事按全责、主责、半责、次责、无责来分别确定车祸双方的责任,保险公司也以此给予不同的免赔比例。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免赔率规定了不同责任驾驶人员所获赔款的扣除比例。

在规定中,所谓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保险车辆因机械故障引起的事故和事故其他方查寻不着的,视同单方肇事事故,应扣除赔款的20%.

6.保险车辆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

作为一名参加了机动车辆保险的车主保户,如何才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有效地进行索赔?

   首先,当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填写《出险通知书》,保护好第一现场,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协助保险理陪人员查检出险车辆。

   索赔时一是如果属单方责任事故,没有人员伤亡,应当提供以下单证:

出险通知书(盖章或签字),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修车发票原始件,修理发票原始件,修理、更换部件清单,其它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

二是如果涉及车损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单证:

伤者诊断证明(县级(含)以上医院),残疾者评残法医鉴定证明;死亡者死亡证明,抢救、治疗费收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伤亡者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派出所盖章),及保险公司针对特殊情况要求的其它必要的证明。

三是如果代为查勘的还应提供下列单证:

代查勘委托书、修车协议、事故照片,及保险公司针对特殊情况要求的其它必要的证明。

四是保险车辆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

应提交以下单证:

出险通知书、事故照片、出险证明(派出所盖章),调解书,各种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

   其次,特殊提醒车主保户,请务必在车辆修复或事故结案三个月内将以上索赔单证交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

否则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对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索赔单证、项目、印章必须齐全,书写规范、数额计算必须准确,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若手续齐备后,保险公司应在10天内一次结案赔偿。

领取赔款时,请您携带公章、车主或领款人身份等有效证件进行办理。

   最后,对于酒后驾车、无证驾车、无有效驾驶证、检验不合格车辆、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交通肇事逃逸、以及被保险人骗赔或故意行为等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7.车主车险赔付怎样行使代位追偿权

某公司于2002年3月将其单位一辆京华大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及自燃险。

客车于同年9月在某路段正常行驶时,为躲避同方向行驶一骑车人,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行,与对面驶来一金杯车相撞,两车均受损,金杯车上2人受伤。

经当地交通部门裁定,被保险方与骑自行车方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各承担50%的经济损失,金杯车方无责任。

   该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京华大客车车损90000元,三者方的金杯车车损40000元、拖车费1800元,另有金杯车上两人受伤医疗费30000元,损失共计161800元。

但是,被保险人提出因骑自行车方确无赔偿能力,无法赔付其应承担的50%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能否赔偿事故全部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法》的四十五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的规定,可以对本车车损另外的50%损失进行赔偿,其余不予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80900元及本车另外50%的车损45000元,共计赔款125900元。

   通过本案,提醒广大被保险人,在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事故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时,可以按照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选择“代位追偿”方案,将自身损失降到最低。

8.车险索赔全攻略

未年检的车出险将被拒赔

   案例:

张先生的车在上个月丢失。

虽然他已经给车上了全险,但当他找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理由是:

他的车没有年检。

   提示:

在保险合同中有规定:

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

   攻略:

车主千万要切记按时年检,切不可后延,免得索赔时“屋漏更遭连夜雨”,罚款事小,被拒赔事大。

而且,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损失,费用也将由您自己承担,保险就白买了。

   未上牌照的车将被拒赔

   案例:

周女士刚买了一辆新车,还没有上牌。

因为小区没有专门的停车场她把车停在家楼下,当天晚上她的车不幸被偷走了,她去保险公司索赔却被拒绝,理由是:

车还没上牌,她所投保险还没生效。

   提示:

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攻略:

新车上牌之前,切记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车不要被盗和被撞。

   报案一定要及时

   案例:

张先生开车到外地出差,车不幸丢失。

他没有向任何部门报案,只是自己寻找,没有找到。

回到住地,他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

理由是: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提示: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第28条、第30条和附加险全车盗抢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同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

   攻略:

车主出险后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义务。

切记“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虽然是一个义务,却是确保你出险后还能吃下饭的一项法则。

   撞人后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不赔

   案例:

董小姐去年开车不小心撞了人,责任全在她,在法院判决中,她要赔偿对方的项目中包含有一项精神损失费。

当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绝,理由是:

精神损失费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

   提示:

保险公司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

   攻略:

一旦出险而且责任在己,最好能和对方商讨一个比较能令大家满意的处理方法,宁可多给对方一点钱,达成私下和解。

   撞车了一定要先向第三方索赔

   案例:

今年4月的一个凌晨,小朱开车不幸和人相撞。

因为对方喝了酒违规行驶,不是小朱的责任。

但是事发后,对方不想赔钱想耍赖。

小朱本不想跟对方纠缠了,可有一个在保险公司上班的朋友告诉他一定要向对方索赔。

如果放弃就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了。

   提示:

在不幸出险后,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

因为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攻略:

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

   多保并不能多赔

   案例:

王先生两年前花了12.3万元购买了一辆旧长春奥迪100.在投保时,他以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并缴纳5488元保费。

该车发生火灾全毁后,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按照旧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理赔。

   提示:

给二手车投保,车主如果选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车全损,只能得到出险时二手车实际价值的赔偿。

超额投保并不能得到超额的赔偿,不足额投保也一样,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而少投保,否则,一旦出险“追悔莫及”了。

   攻略:

保险金额应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足额投保,确保出险时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不要超额投保,要是口袋里的money太多的话,可以考虑投资到别的地方。

其他情况

   1、车撞墙了、掉沟了怎么办?

   车辆发生撞墙、水泥柱、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案,及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候保险公司来人查勘,或将车开到保险公司报案、验车。

   2、车自燃了怎么办?

   如果车内起火了,应立即停车、灭火,向交警、消防队报警,同时通知保险公司。

注意向处理事故的交警、消防部门索取责任认定书或火灾证明。

   3、车在外地出事了怎么办?

   假如车辆在外地出事,可以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也可以向当地的平安保险公司报案,当地的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人员协助处理事故、核定事故损失

9.旧车高额投保出事该赔多少

2002年3月份,刘某花五千元买了一辆二手昌河面包车。

2003年6月份,刘某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营业部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刘某按车辆的重置价值(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新车购置价)5万元为该车交纳了一年的保险费3124元。

   2003年8月份,刘某在上班的途中,昌河车被两个人持刀抢走。

刘某到营业部进行索赔。

营业部经过调查,发现刘某购买该车实际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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