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细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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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细则1

“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岗位人员安全行为,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三违”细则。

第一条上班迟到、班前会上睡觉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条未组织班前会入井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培训三天。

第三条酒后入井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三天。

第四条穿化纤衣服下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条携带烟草、明火入井或在井下吸烟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条下井人员携带手机或其它电子物品下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条不执行入井检身制度,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八条工作服衣袖不系扣,头灯、自救器斜背在肩上,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条戴安全帽不系带,上下班途中手拿安全帽,井下作业地点休息时取下安全帽当坐垫,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条井下作业时,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罚款50元,并且按原价赔偿矿灯自救器。

第十一条不遵守检身员管理,故意互相嬉戏打闹者,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没有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者,罚款100元,停工培训一天。

第十三条违规走辅运大巷者,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扒、蹬、跳车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五条乘坐人车时,不关车门或互相嬉戏打闹。

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乘车时横七竖八乱躺,或将身体、携带物件伸出车外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躺在移变、电缆上睡觉者,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十八条无证上岗或持证过期上岗者,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十九条睡岗、脱岗、空岗者,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二十条跨转载机、皮带机,不走行人过桥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敲帮问顶不使用专用工具,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用过的棉纱、布头不用铁通盛装,乱扔乱放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

第二十三条不规定进行现场交接班,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

第二十四早出井、早消卡等行为,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二十五条登高作业未使用安全带或防护绳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二十六条乳化液配比浓度不达标,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进行教育。

第二十七条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二十八条开工前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生产条件,冒险继续组织生产者,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三十条单体支护不规范,不垂直顶板者,按每根50元罚款,并进行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支架不接顶,初撑力不达标,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二条采煤机开机时不发警报,停机时不闭锁,发现一次罚款200元,队组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

第三十三条采煤机停机时滚筒不落地,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四条采煤机开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未确认机组转动范围内有无人员及障碍物就开机,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采煤机内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继续割煤,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带班队长。

第三十六条割煤时采煤机前方支架伸缩梁或护帮板未收回或收回不及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三十七条跟机拉架时,架前、架间、支架附近有人作业,盲目拉架,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三十八条采煤机割煤时留顶底煤或割顶底板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三十九条采煤机割煤时顶底板割不平或出现台阶,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四十条采煤机割煤后拉架跟不上,护帮板打不到位,发现一架罚款100元,并进行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一条人员进入机道或跨越运转设备时,不停机闭锁,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一条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司机在设备运行状态下处理堆煤和浮煤,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四十二条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处理,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三条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不停机闭锁,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更换截齿不闭锁采煤机,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人员登上滚筒跟换截齿,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六条液管跑、冒、滴、漏不处理,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七条人员进入空顶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八条干打眼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四十九条工作面迎头排水不及时造成积水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条巷道贯通时不按规定加强支护,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一条综掘机司机开机时未及时开启喷雾,并佩戴防尘口罩,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二条综掘机停机后不使用停机闭锁按钮,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三条综掘机在不闭锁状态换截齿,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四条综掘机割煤后退机达不到规定距离,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五条机掘工作面割完煤后不进行敲帮问顶,直接进入工作面作业,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六条掘进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施工,超控顶作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七条未及时紧固锚杆,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五十八条少使用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九条锚杆打设间排距超过规程规定范围,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十条锚杆不及时紧跟工作面,超循环作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十一条私自锯锚杆、锚索,降低支护质量,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十二条不合格及失效锚杆不及时补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十三条喷浆时不戴防尘口罩,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六十四条喷浆时不使用净化水幕,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六十五条喷浆料管堵塞后,处理喷浆料管时喷头对人,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六十六条开皮带不打信号,开动设备时不进行点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六十七条皮带、溜子运行期间,人员不走过桥跨皮带、溜子,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六十八条一人开多部设备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六十九条不发信号或信号不清晰就随意停开皮带、溜子等设备,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七十条机电设备不按规定注油,注油时不用注油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七十一条用铁丝代替专用销子,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七十二条带电挪移电气设备,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部门负责人对其谈话。

第七十三条不按规定试验各种保护装置,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部门负责人对其谈话。

第七十四条高压作业时,不使用绝缘用具,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七十五条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强行送电,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十六条检修设备时开关不打到零位、不闭锁,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七十七条设备检修时,不挂接地线,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七十八条检修机电设备时,不执行停电挂牌,而约定时间或传话送电,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七十九条检修电气设备时,不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八十条检修电气设备不验电放电,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八十一条通信、信号电缆与高压电缆混挂在一起,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八十二条用铁丝吊挂电缆,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八十三条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八十四条机电设备甩保护,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十五条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继续运行,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八十六条机电设备失爆不处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十七条人员在电缆、移变上坐,卧者,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八十八条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八十九条设备连接处的连接螺栓松动不及时紧固继续使用,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九十条皮带机尾无防护栏,罚款100元,停工培训1天。

第九十一条电、氧焊前未对作业区域洒水,并配备灭火器、洒水软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九十二条电、氧焊完毕未及时清理现场并再次洒水,未按要求留人看守,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九十三条氧焊作业时,氧气、乙炔瓶放置安全距离不够,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九十四条机车运行时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十五条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取下控制手把,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十六条车辆停放不设阻,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十七条拉放车物料捆绑不牢,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十八条拉人车运送人员时,超员乘坐,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九十九条拉料车坐人者,罚款司机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条不按规定注氮或喷洒阻化剂者,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零一条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探头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瓦斯超限后,不按规定及时断电撤人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人员下井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零四条瓦检员不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零五条瓦检员一人多面,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不按规定清洗气室或不在规定地点对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零七条瓦检员不按瓦斯设置点规定的时间、路线检查瓦斯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瓦检员漏检,不认真填写牌板,不及时填写瓦斯检查图表,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对高冒出瓦斯区域,瓦斯检查有少检漏检现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距超过规定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一条风筒距工作面超过规定,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二条风筒有破口、接口不严未及时处理,一个破口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三条风筒不按标准吊挂,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四条风门、闭墙工程质量低劣,漏风严重,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一十五条风门连锁装置失效不及时维修,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一十六条同时开启两道风门,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矿车撞开风门,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一十八条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有杂物,发现一次罚款5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九条隔爆水袋破损、水量不足未及时更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二十条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位置悬挂,吊挂不标准,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二十一条大巷、工作面、回风流及各转载点喷雾不按规定使用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二十二条风电、瓦斯电闭锁失灵,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二十三条不按规定进行风机切换实验,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二十四条风机停风不撤走人员,罚款3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二十五条私自打开密闭,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不按探放水设计及相关规定进行探放水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不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或煤体注水不合格,罚款1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二十八条钻孔不及时进行封堵,罚款200元,停工培训3天。

第一百二十九条钻机固定不牢固,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三十条钻机运行不平稳,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三十一条钻杆钻进时出现卡钻,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三十二条水仓等危险区域无防护栏或警示标志,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现场批评教育。

第一百三十三条不按规定运送火工品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工培训7天。

第一百三十四条风筒断开未及时处理导致工作面风量不足的,罚款500元,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运送火工品导致火工品丢失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因操作失误导致探头误报警的,罚款500元,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排放瓦斯不严格执行“断电、限量、撤人“三原则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追回所丢火药雷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爆破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或用其它代替的,罚款500元,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电器严重失爆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带电检修电器设备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故意破坏通风设施,导致风流短路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本细则若与上级公司冲突者,按上级公司执行,本细则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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