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政策解答.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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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好万事如意身体好心情好愿大家二二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市局对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的有关政策规定分类整理编制“政策汇编”,制作视频光盘;各基层局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分规模、分行业、分类型、分专题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贴近式培训辅导。

一、应税收入一、应税收入

(一)企业的汇兑损益是否要并入收入总额中

(一)企业的汇兑损益是否要并入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国税函税函2008264号)有关规定,企业在未实际号)有关规定,企业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即收益或损失,计入处置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即收益或损失,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二)一居民企业接收上级单位拨入的专项

(二)一居民企业接收上级单位拨入的专项汽车检测设备发行款,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汽车检测设备发行款,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额,缴纳所得税?

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扣除第七条中列出的不征税收为收入总额。

扣除第七条中列出的不征税收入后,都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上述改入后,都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上述改造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中,一并计造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中,一并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将现在部分自产产品展示在公司(三)企业将现在部分自产产品展示在公司样品间,请问这些从仓库领出的产品是否应样品间,请问这些从仓库领出的产品是否应该算作销处理?

该算作销处理?

答: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贵公司将自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贵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其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其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若将样品无偿赠送他人,其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若将样品无偿赠送他人,其资产所有权发生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

(四)实行新税法后跨期收取的房租如何计(四)实行新税法后跨期收取的房租如何计入收入?

入收入?

答:

跨期收取房租,从答:

跨期收取房租,从2008年起年起应按合应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收入,只要合同有约定收款日期,无论约定收入,只要合同有约定收款日期,无论约定收款期是否收到款项,都要确认收入。

收款期是否收到款项,都要确认收入。

一次性收取房租如何确认收入一次性收取房租如何确认收入某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初将其一栋楼房租赁给A企业,合同约定于签订之日一次性收取2年租金240万元,该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每月按照10万元(240212)将应分月计入的租赁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入利润总额于申报了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房租收入在会计上按的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分期计入利润总额计算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排除收付实现制原则的运用。

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也明确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关于一次性收取租赁费的确认收入,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就本案而言,其一次性租赁收入则属于经营性租赁。

其纳税义务发生的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该公司在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所收取2年租金240万元全部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计税所得额180万元。

此规定,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超过1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此种情形的处理,税务与会计的衔接是一致的,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国税发1997191号中关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应适用相应新规定,纳税人应予正确的理解。

注意:

承租方一次支付的租赁费,是要分期在税前扣除。

二、税前扣除二、税前扣除

(一)

(一)AA企业从企业从BB企业挖来一个员工,因该企业挖来一个员工,因该员工在员工在BB企业合同未到期,需要支付违约金,企业合同未到期,需要支付违约金,且由且由AA企业负担该违约金,请问该违约金可在企业负担该违约金,请问该违约金可在AA企业税前扣除吗?

企业税前扣除吗?

答:

企业支付并列支的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答:

企业支付并列支的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违约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的违约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除。

(二)金融机构因其客户到期未能履行偿还贷

(二)金融机构因其客户到期未能履行偿还贷款责任,起诉到法院,并依据法院规定预先垫付一款责任,起诉到法院,并依据法院规定预先垫付一切诉讼费用。

后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切诉讼费用。

后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诉讼费,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被告(贷款人应诉讼费,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被告(贷款人及保证人)财务无法执行,法院下达中止执行,该及保证人)财务无法执行,法院下达中止执行,该行债务和诉讼费用无法追索。

金融机构预先垫付的行债务和诉讼费用无法追索。

金融机构预先垫付的诉讼费用是否可作为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

诉讼费用是否可作为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

答:

胜诉方预先垫付的本应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答:

胜诉方预先垫付的本应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如果经追偿后确实无法追回的,胜诉方可以费,如果经追偿后确实无法追回的,胜诉方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税前扣除,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只限于金融企业。

(三)企业账簿记载的固定资产中有部分房屋、车(三)企业账簿记载的固定资产中有部分房屋、车辆,属企业为投资者(股东)个人购买的,所有权辆,属企业为投资者(股东)个人购买的,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但投资者无偿交与企业用于生登记为投资者个人,但投资者无偿交与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使用,问企业这部分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可产经营使用,问企业这部分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可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

答:

如果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股东),其答:

如果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股东),其实质为企业对个人实物性质的分配,不论所有者是实质为企业对个人实物性质的分配,不论所有者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也不论企业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也不论企业是否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其提取的该部分固定否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其提取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资产折旧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四)国税(四)国税20082992008299文件规定的否能在预交所得文件规定的否能在预交所得税中扣除?

税中扣除?

答:

根据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2992008299号)号)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A类)类)(国税函(国税函200844200844号文件附件号文件附件11)第)第44行行“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内。

内。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季度申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季度申报时报时“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第中第4行行“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金额应为:

企业申报期内账面实际利润或亏损的金额应为:

企业申报期内账面实际利润或亏损金额加?

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金额加?

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及预计利润率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的合计金额。

收入及预计利润率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的合计金额。

因此企业发生的计算过程中已经进行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计算过程中已经进行扣除。

(五)国发(五)国发200821号文规定:

对企业向受号文规定:

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额扣除,如果2008年度企业亏损,是否可以年度企业亏损,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还要全额税前扣除?

还要12的比例限制吗?

如的比例限制吗?

如果亏损企业可以全额扣除此项捐赠的话,那果亏损企业可以全额扣除此项捐赠的话,那么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五年内弥么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五年内弥补呢?

补呢?

答: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第5353条规定,条规定,“企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批企业依照国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批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根据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利润12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的范围内扣除,超过121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针对汶川地震的捐赠特殊优惠政策只适用针对汶川地震的捐赠特殊优惠政策只适用于于20082008年底,国务院没有决定延长期限的,年底,国务院没有决定延长期限的,以后年度不能适用。

以后年度不能适用。

所以,企业支持灾区重所以,企业支持灾区重建的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建的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是必须是20082008年能够实现会计利润,年能够实现会计利润,而且扣除而且扣除的捐赠数不得超过企业本年度实现的会计利的捐赠数不得超过企业本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

润。

税前扣除的凭据为纳入财政管理的专用票税前扣除的凭据为纳入财政管理的专用票据据(六)以前年度购买的固定资产,已按六)以前年度购买的固定资产,已按旧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请问旧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请问2008年起能否改按年起能否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调整折旧年限。

的规定调整折旧年限。

答:

新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只适用答:

新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只适用2008年年1月月1日后新购购置的固定资产日后新购购置的固定资产。

例如,某内资企业于2007年6月购置了一台电子设备,含增值税价值11.7万元,当月经安装调试投入使用。

2008年8月,该企业又购置了同样的电子设备一台,含增值税价值11.7万元,当月经安装调试投入使用。

企业应当如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1.对2007年6月购置的电子设备,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购置设备,折旧的计算:

月折旧额11.7512=0.195万元;月折旧率11.7511.7121.66%。

从次月起计提折旧,月折旧额为0.195万元,当年提取6个月,折旧额为1.17万元,尚有净值10.53万元。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按照实体从旧原则,对原购置的电子设备仍应按照原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年限5年,直至2012年6月提取完毕。

2.对2008年6月购置的电子设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购置设备折旧的计算。

月折旧额11.73120.325万元;月折旧率11.7311.7122.78%。

从次月起计提折旧,月折旧额为0.325万元,折旧年限为3年,直至2012年6月提取完毕。

3.假如2009年6月购置的电子设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购置设备折旧的计算。

月折旧额103120.27778万元月;月折旧率0.27778122.31%。

从次月起计提折旧,月折旧额为0.27778万元,折旧年限为3年,直至2012年6月提取完毕。

产生差异的原因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而原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电子设备折旧最低年限为5年。

不能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而在2008年1月以后,将新法实施前购进的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5年缩短到3年,这是执行实体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2009年1月1日实行增值税转型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因此,企业应严格把握和加以区分,避免财务核算上的混乱和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对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企业一定要建立健全相关台账,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分别按不同的比率计提折旧。

(七)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七)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列支,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列支,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已不能在子公司中作摊收取的管理费已不能在子公司中作费用列支?

费用列支?

答:

答: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

条规定: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企业之间提供的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企业之间提供的管理费。

由于管理费。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

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解决。

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重复扣除。

(八)高危险企业计提的安全费,如果期末有余额,八)高危险企业计提的安全费,如果期末有余额,即计提了但是没有支出花销完,年末计算应纳税所即计提了但是没有支出花销完,年末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是否调增利润?

得税额是否调增利润?

答:

财政部答: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法和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附件号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据据此,安全费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此,安全费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扣除。

(九)企业开办费是否作为长期待摊销(九)企业开办费是否作为长期待摊销费用按不短于费用按不短于3年在税前扣除吗?

年在税前扣除吗?

答答:

(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当期一次性扣除。

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当期一次性扣除。

注意:

是指注意:

是指2008年年1月月1日以后发生的,日以后发生的,2007年年12月月31日前发生的(实施细则日前发生的(实施细则34条,不短于条,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十)新(十)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假设有一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

请问,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数额?

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又是多少?

答:

答:

1、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万元:

20000*5100万元,万元,80*6048万元,万元,100大于大于48万元,万元,则只能在税前扣除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8万元;万元;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万元;20000*5100万元,万元,200*60120万元,万元,100小于小于120万元,万元,则只能在税前扣除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万元。

(十一)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十一)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扣除。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的部分准予扣除;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执行上述三费的扣除问题扣除。

因此,企业在执行上述三费的扣除问题时,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时,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

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除。

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

金额扣除。

(十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按计税(十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工资总额的1414计提的福利费有节余,由计提的福利费有节余,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2008年年11月月11日起,日起,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14据实列支,据实列支,新法实施以前节余的应付福利费如何处理新法实施以前节余的应付福利费如何处理?

答: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企业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十三)企业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14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凭据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凭据如何确定?

如何确定?

答:

纳税人应凭合法适当的凭据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应按规定凭合法适当凭据的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十四)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十四)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慰问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

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答:

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金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金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前扣除。

(十五)一内资企业(十五)一内资企业20052005年年20062006年亏损,年亏损,20072007年获利但没弥补亏损正常纳税,现年获利但没弥补亏损正常纳税,现20082008年获利,请问是否可以用年获利,请问是否可以用20082008年获年获利弥补利弥补20052005、20062006年的亏损?

年的亏损?

答:

税法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的亏损可以答:

税法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弥补期限为五年,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弥补期限为五年,但是必须是连续弥补。

但是必须是连续弥补。

2007年度应弥补年度应弥补2005、2006年年度亏损而未弥补的部分年年度亏损而未弥补的部分应视为自动放弃,扣除自动放弃的部分应视为自动放弃,扣除自动放弃的部分后,后,2005、2006年仍有应弥补亏损余额年仍有应弥补亏损余额的,可以用的,可以用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弥补。

弥补。

(十六)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税前扣除方(十六)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税前扣除方面有哪些要求?

面有哪些要求?

答:

答:

劳动法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报酬一般根据报酬一般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签订的,显然签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签订的,显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离有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离有劳动法劳动法的权利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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