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管污水水质考核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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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管污水水质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环境管理,进一步推动各镇街源头治水,倒逼开展雨污分流整治,实现纳管污水浓度提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镇街辖区内纳管污水在晴天、雨天等不同气象条件下的水质,对其进行监测考核。

第三条 每个镇街选取能独立反映辖区范围内雨污分流、截污纳管情况的监测点位,因客观条件变化,点位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落实。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纳管污水的水质浓度监测考核,采用采测分离管理形式,委托第三方采样,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

原则上每月采样不少于2次,一次为该月连续晴天3日后采样,代表该月污水管网内晴天水质水平,另一次为降雨量达到10毫升以上雨天或雨后采样,代表该月污水管网雨天水质水平。

1个月内多次采样监测的,取平均值作为当月相应晴雨天水质浓度。

第五条 纳管污水水质考核主要评价指标为化学需氧(CODcr),辅助指标氨氮(NH3-N)。

第六条 考核计分实行监测点位计分与镇街计分。

一、监测点位计分

每个监测点考核包括晴天和雨天的CODcr或NH3-N浓度考核(100分),以及晴雨天CODcr或NH3-N浓度差值考核(100分)。

监测点晴天CODcr≥150mg/L时,按CODcr指标进行考核;监测点晴天CODcr<150mg/L时,按NH3-N指标进行考核。

每个监测点当月计分实行百分制,原则上按晴天、雨天和差值各占1/3折算为该点当月成绩。

若因天气等原因只有晴天监测数据,以晴天水质浓度作为考核依据;若晴天某点位得0分的,该点位当月不再考核雨天及差值情况,直接计该点当月成绩为0分。

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一)晴天水质CODcr≥150mg/L考核计分:

1.晴天CODcr浓度考核计分:

(1)CODcr≥200mg/L的得100分;

(2)150mg/L≤CODcr<200mg/L的,每下降5mg/L扣10分;

2.雨天CODcr浓度考核计分:

(1)CODcr≥150mg/L的得100分;

(2)100mg/L≤CODcr<150mg/L的,每下降5mg/L扣10分;

(3)CODcr<100mg/L的不得分。

3.晴雨天水质CODcr浓度差值考核计分:

(1)CODcr浓度差值≤30mg/L的得100分;

(2)30mg/L<CODcr浓度差值≤60mg/L,每超过3mg/L的扣10分;

(3)CODcr浓度差值>60mg/L的得0分。

(二)晴天水质CODcr<150mg/L考核计分:

1.晴天水质NH3-N浓度考核计分:

(1)NH3-N≥30mg/L的得100分;

(2)10mg/L≤NH3-N<30mg/L的,每下降2mg/L扣10分;

(3)NH3-N<10mg/L的得0分。

2.雨天水质NH3-N浓度考核计分:

(1)NH3-N≥25mg/L的得100分;

(2)5mg/L≤NH3-N<25mg/L的,每下降2mg/L扣10分;

(3)NH3-N<5mg/L的不得分。

3.晴雨天水质NH3-N浓度差值考核计分:

(1)NH3-N浓度差值≤5mg/L的得100分;

(2)5mg/L≤NH3-N浓度差值<25mg/L的,每下降2mg/L扣10分;

(3)NH3-N浓度差值>25mg/L的不得分。

浓度差值考核计分将近期纳管污水晴天水质多次平均值作为基数。

二、镇街计分

镇街当月污水管网水质考核得分由各自辖区内3个最差监测点位的得分按5:

3:

2比例折算相加。

针对各镇街当月考核最差的3个点位,鼓励镇街实施源头治理,2个月内镇街通过排查原因、制定方案、开展整治、取得实效的、当月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镇街总成绩按每个点位2分予以加分。

第七条 纳管污水水质考核结果计入镇街生态环保攻坚红黄牌管理和镇街年度考绩。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每月将纳管污水水质情况向进行通报。

相关镇街对纳管污水水质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排查原因,并组织整改。

第九条 纳管污水水质考核实行约谈问责,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会同相关单位,对被考核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1.监测点污水管网水质考核计分全市排名连续两个月排名末三位的。

2.镇街污水管网水质考核计分连续两个月排名末二位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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