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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促进全县动物防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根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村级动物防疫员是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承担村级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协检、投入品及畜产品安全监管、动物疫情测报、养殖场户监管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任务的人员,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镇(街道)和劳务公司三方共同管理,在基层畜牧兽医站集中办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开招聘的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二章 选聘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县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研究制定方案,委托劳务公司负责,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配置根据各镇街村(居)委会数量、畜禽养殖量、辖区面积和规模养殖场(户)分布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设定。

全县计划配置村级动物防疫员68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原则上按照每10个行政村配备1人的比例核定,根据各镇(街道)工作实际合理调剂分配。

第六条选聘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责任心强,服从管理,热爱动物防疫工作;

(二)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从事畜牧生产、兽医诊疗相关工作两年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身体健康;

(三)熟悉本责任区畜禽养殖情况,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具备必要的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和畜禽预防免疫接种等防疫技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优先录取:

(一)取得执业兽医师、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

(二)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并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的;

(三)参加过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并经所在基层畜牧兽医站和镇(街)农办推荐备案的。

第八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集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不合格者须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九条符合录取条件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3个月,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一年一聘,由县恒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责聘用,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代发。

对表现较好的村级防疫员下年度优先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下年度不予聘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纪律

第十条基层畜牧兽医站要根据辖区内畜禽养殖情况明确每名村级动物防疫员负责的养殖场户,落实网格化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原则上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方针。

(二)实施动物免疫工作。

严格落实集中免疫、程序化免疫和每月补免制度,做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

(三)监督、指导实施消毒工作。

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以及水网地带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监督等。

(四)做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严格动物标识等物资的保管,为猪牛羊加挂动物标识,在养殖档案或饲养日志上登记动物标识号码,并作好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传工作。

(五)养殖场户日常巡查监管。

按照要求对分工区域内的散养户和规模场的生产(包括出生、调入和调出)、兽药饲料使用、消毒、免疫、检测、诊疗、病死动物无害化回收处理和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巡查监管,监督指导规模场及时、准确、真实填写《畜禽规模场养殖档案》,并规范填写《巡查监管日志》、及时更新散养户的《畜禽饲养日志》中的有关信息。

(六)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做好辖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按照“一场一策”原则,监督指导养殖场户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同时,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做好辖区畜禽养殖粪污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七)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协助官方兽医开展临栏产地检疫,查验免疫和养殖档案填写情况,临床健康检查。

(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按照要求对分工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及时上报基层畜牧兽医站,并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畜产品质量宣传工作、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管和快速检测、采样工作。

(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分工区域内死亡动物进行监管、核实和相关资料报送,做好病死动物集中收集与养殖业政策性保险联动。

(十)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

按照疫病监测要求,及时开展样品采集,反馈检测结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

发现动物疫情,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十一)信息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及时准确掌握分工区域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分工区域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分工区域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报送。

(十二)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等工作。

(十三)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或基层畜牧兽医站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村级动物防疫员严禁以下行为:

(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二)未落实强制免疫和消毒灭原制度,漏免漏消、不挂耳标;

(三)未落实动物检疫制度,漏检漏报,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四)未落实疫情普查报告制度,谎报、瞒报、迟报动物疫情;

(五)未落实现场取样筛查和阳性样品全部送检复核制度,伪造、冒充送检样品或隐匿问题样品;

(六)未落实现场巡查监管制度,臆造、隐瞒或伪造监管档案;

(七)未落实养殖数据现场核查、公开公示等制度,弄虚作假、为自己或他人虚报冒领和套取国家扶持资金;

(八)未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向监管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九)未遵守协助执法检查和保密工作纪律,徇私枉法或向被检查对象通风报信;

(十)倒卖、转让疫苗、消毒剂、耳标等防疫物资的;

(十一)拖延、隐瞒、拒报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生产安全事件和生态环保安全事件等。

第十三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和请销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严禁擅离职守,私自串岗;

(三)严禁聊天、闲逛、处理个人事务;

(四)严禁打扑克、下象棋、打麻将和游戏娱乐等;

(五)严禁上网购物、观看影视娱乐节目、游戏和炒股等;

(六)严禁饮酒,禁止穿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娱乐;

(七)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

(八)不做其他不利于单位安全、利益、形象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权利:

(一)享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权利。

(二)非因规定事由、非经规定程序,不被处分、免职或辞退;

(三)参加与畜牧兽医工作相关的各类培训和会议;

(四)对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协检、畜产品安全监管、畜牧生产安全监管、动物疫情测报、养殖场监管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人的考核结果提出申诉;

(六)申请辞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管理、待遇与考核

第十五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应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照《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菏人社字[2018]108号)执行,按照“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方式管理。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参加居民养老、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

(一)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县畜牧服务中心会同各乡镇进行聘用和管理。

(二)县畜牧服务中心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建档造册,定期进行考核。

尤其在春、秋两季集中防疫结束后,要及时对村级防疫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督促整改。

(三)对工作表现极差、不服从管理的村级防疫员,由县畜牧服务中心同意后,可以中途解除聘用,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停发工资补助。

(四)村级防疫员的工资与工作绩效挂钩。

具体发放办法:

在春、秋两季集中防疫结束后,由县畜牧服务中心组织对每名村级防疫员进行免疫密度等工作进行考核一次,其所辖村(居)委会或社区内所有动物强制免疫密度达90%以上,免疫抗体水平合格率达70%以上的,核发100%的工资;被县畜牧服务中心定期考核检查和省、市、县抽查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密度或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每村次扣发100元工资,抽查到有免疫空白村的,每村次扣发工资200元。

第十七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和上岗

新选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须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由县畜牧服务中心专职人员带领到村里进行现场实践操作培训,合格后再行上岗。

第十八条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由镇街畜牧兽医站推荐,经县畜牧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表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协调、管理、监督和考核,并负责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技术培训,各有关科室站所根据职责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业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各基层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培训、使用和考核,并组织其在基层畜牧兽医站集中办公开展工作。

各科室站所及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监督考核,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扣发绩效考核工资;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扣发绩效考核工资直至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因伤、残、病不能继续从事基层动物防疫和安全监管工作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四)未经本单位同意从事其他兼职工作的;

(五)存在隐瞒自身情况(包括病情病史,犯罪记录等)的;

(六)一年内累计无故旷工2天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申请辞职的,须提前一个月通过基层畜牧兽医站向县畜牧服务中心提出,工作交接完成后,由劳动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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