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或地方技术规范:海塘工程安全评价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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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3.160

CCSP55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852—2022代替DB33/T852—2011

海塘工程安全评价导则

Guidelinesforseawallprojectsafetyevaluation

2022-08-19发布



2022-09-19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852—2022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2

4.1一般规定 2

4.2资料收集 2

4.3评价塘段确定 3

4.4典型断面选取 3

5现状调查与检测 3

5.1一般规定 3

5.2保护区调查 3

5.3现场安全检查 3

5.4现状测量 4

5.5安全检测 4

5.6现状调查与检测结论 4

6安全监测资料分析 4

6.1一般规定 4

6.2监测系统完备性和数据可靠性评价 5

6.3监测资料分析 5

6.4安全监测资料分析结论 5

7防潮(洪)能力评价 5

7.1一般规定 5

7.2防潮(洪)标准及级别复核 5

7.3塘顶高程复核 5

7.4越浪量复核 6

7.5防潮(洪)能力评价结论 6

8渗流安全评价 7

8.1一般规定 7

8.2渗流稳定复核 7

8.3防渗反滤结构评价 7

8.4高潮位运行评价 8

8.5渗流安全评价结论 8

9结构安全评价 8

I

DB33/T852—2022

9.1一般规定 8

9.2整体稳定复核 8

9.3塘身结构复核 8

9.4消浪防冲复核 9

9.5结构安全评价结论 9

10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评价 9

10.1一般规定 9

10.2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 10

10.3交叉建筑物连接段评价 10

10.4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评价结论 10

11抗震安全评价 11

11.1一般规定 11

11.2抗震计算复核 11

11.3抗震安全评价结论 11

12运行管理评价 11

12.1一般规定 11

12.2基础管理评价 11

12.3检查观测评价 12

12.4维修养护评价 12

12.5应急管理评价 12

12.6信息化管理评价 12

12.7运行管理评价结论 12

13安全综合评价 13

13.1一般规定 13

13.2综合评价 13

附录A(资料性)现状调查与检测要求 14

附录B(规范性)直立塘陡坡上(带防浪墙)越浪量计算 18

附录C(资料性)运行管理评价赋分要求 20

II

DB33/T852—202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3/T852—2011《海塘工程安全评价导则》,与DB33/T852—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1年版的第1章);

b)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和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1年版的第2章);

c)更改了“海塘(海堤)”“塘顶高程差”“交叉建筑物”的定义(见3.1、3.2、3.3,2011年版的3.1、3.4、3.5),增加了“管理设施”的定义(见3.4),删除了“标准海塘(海堤)”“一线海塘(海堤)”“评价单元”的定义(见2011年版的3.2、3.3、3.6);

d)将“安全评价要求”更改为“基本要求”(见第4章,2011年版的第4章),将“评价依据”“评价项目”更改为“一般规定”(见4.1,2011年版的4.1、4.2),更改了“资料收集”“评价塘段确定”“典型断面选取”的有关要求(见4.2、4.3、4.4,2011年版的4.3、4.5、4.6),将2011年版的“现场安全检查”的有关要求更改后纳入“现状调查与检测”一章(见5.3,2011年版的4.4),删除了“安全类别”的有关要求(2011年版的4.7);

e)增加了“现状调查与检测”一章(见第5章),删除了“工程质量评价”一章(见2011年版的第5章),更改了“现场安全检查”的有关要求(见5.3,2011年版的5.2);

f)增加了“安全监测资料分析”一章(见第6章);

g)将“防潮(洪)标准复核”更改为“防潮(洪)能力评价”(见第7章,2011年版的第6章),将“复核要求”“复核内容”更改为“一般规定”(见7.1,2011年版的6.1、6.2),增加了“防潮(洪)标准及级别复核”的有关要求(见7.2),更改了“塘顶高程复核”“越浪量复核”的有关要求(见7.3、7.4,2011年版的6.3、6.4),增加了“防潮(洪)能力评价结论”的有关要求(见7.5);

h)将“渗流安全复核”更改为“渗流安全评价”(见第8章,2011年版的第8章),将“复核要求”“复核内容”更改为“一般规定”(见8.1,2011年版的8.1、8.2),增加了“渗流稳定复核”的有关要求(见8.2),更改了“防渗反滤结构评价”“高潮位运行评价”的有关要求(见8.3、8.4,2011年版的8.4、8.3),增加了“渗流安全安全评价结论”的有关要求(见8.5);

i)将“结构稳定复核”更改为“结构安全评价”(见第9章,2011年版的第7章),将“复核要求”“复核内容”更改为“一般规定”(见9.1,2011年版的7.1、7.2),更改了“整体稳定复核”“塘身结构复核”“消浪防冲复核”的有关要求(见9.2、9.3、9.4,2011年版的7.3、7.5、7.4),增加了“结构安全评价结论”的有关要求(见9.5);

j)将“评价要求”“评价内容”更改为“一般规定”(见10.1,2011年版的9.1、9.2),增加了“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交叉建筑物连接段评价”“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评价结论”的有关要求(见10.2、10.3、10.4);

k)增加了“抗震安全评价”一章(见第11章);

III

DB33/T852—2022

l)将“评价要求”“评价内容”更改为“一般规定”(见12.1,2011年版的10.1、10.2),增加了“基础管理评价”“检查观测评价”“维修养护评价”“应急管理评价”“信息化管理评价”“运行管理评价结论”的有关要求(见12.2、12.3、12.4、12.5、12.6、12.7);

m)将“安全类别标准”更改为“安全综合评价”(见第13章,2011年版的第11章),将“安全类别评价”更改为“一般规定”(见13.1,2011年版的11.1),将“一类塘标准”“二类塘标准”“三类塘标准”更改为“综合评价”(见13.2,2011年版的11.2、11.3、11.4);

n)将“海塘工程现场安全检查内容”更改为“现状调查与检测要求”(见附录A,2011年版的附录A),增加了“现场安全检查报告大纲”“现场安全检查基本情况”的有关要求(见A.1、A.2),更改了“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的有关要求(见A.3,2011年版的附录A),增加了“现状测量内容及要求”“安全检测部位及要求”的有关要求(见A.4、A.5);

o)增加了“运行管理评价赋分要求”的有关要求(见附录C)。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省钱塘江流域中心、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省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吉顺文、涂成杰、王建华、黄海珍、周肖璐、朱娴娴、郑敏生、胡亮、施齐欢、金琛、徐夏婷、王良、邓成发、焦修明。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为DB33/T852—201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V

DB33/T852—2022

海塘工程安全评价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塘工程安全评价的基本要求、现状调查与检测、安全监测资料分析、防潮(洪)能力评价、渗流安全评价、结构安全评价、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评价、抗震安全评价、运行管理评价和安全综合评价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3级及以上一线海塘工程安全评价,4级、5级一线海塘工程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T50123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50201防洪标准

GB/T51015—2014海堤工程设计规范

GB5124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

SL4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101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SL104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

SL/T17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188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

SL191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SL25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T291.1水利水电工程勘探规程第1部分:

物探

SL436堤防隐患探测规程

SL/Z679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

SL725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设计规范

SL73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SL775水工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规范

SL/T794堤防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程

DB33/T596海塘工程管理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50201、GB/T51015—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1

DB33/T852—2022

海塘工程seawallproject

用于抵御海水侵袭、抗御风暴潮灾害的海岸防御工程和河口内最高水位主要由潮水位控制的堤防工程。

3.2

塘顶高程差elevationdifferenceofseawallcrest

塘顶设防高程与现状塘顶高程的差值。

3.3

交叉建筑物crossingstructure

与海塘工程交叉或连接的水闸、泵站、旱闸、船闸(通航孔)、穿塘管线、码头、桥梁等建(构)筑物,以及与海塘建设相融合的其他设施。

3.4

管理设施managementfacilities

为海塘工程管理需要而建设的安全监测、视频监控、标识标牌、防汛道路、管理用房、信息化管理等设施。

4基本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海塘工程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与检测、安全监测资料分析基础上,按本次复核确定的防潮(洪)标准及工程级别,对防潮(洪)能力、渗流安全、结构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抗震安全和运行管理等进行分项评价,再综合评价海塘工程安全类别,提出相应的加固或运行管理建议和意

见。

4.1.2按原设计和保护区现状调查确定防潮(洪)标准中的较高值,进行分项评价和安全综合评价,确定工程安全类别。

4.1.3对位于河口的受潮水与洪水共同影响的海塘工程,应先分析塘顶高程主要受潮位控制还是洪水位控制,对于受洪水位控制的海塘工程,应按SL/Z679堤防工程有关要求进行安全评价。

4.2资料收集

4.2.1根据海塘工程安全评价需要,收集气象与水文、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安全监测、运行管理、现状与规划保护区经济社会等方面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全面反映海塘工程当前实际状况,应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气象与水文资料包括风况、水位、泥沙、潮汐、波浪以及水系、河口或岸滩演变、冲淤分析等资料;

b)工程勘察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海塘工程和交叉建筑物、保护范围等地形资料,险工险段历史和现状险情等;

c)设计与施工资料包括海塘工程和交叉建筑物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设计审查和批复文件,有关专题研究报告;

d)安全监测资料包括监测系统设计、埋设安装等资料,施工期和运行期监测记录、监测资料整编分析等报告;

2

DB33/T852—2022

e)运行管理资料包括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管理设施、维修养护、信息化及安全鉴定等资料,运行中暴露的缺陷、隐患和险情处置等情况;

f)保护区现状和规划资料包括保护区面积、人口、经济规模等经济社会概况,农林、水产养殖、工矿企业等行业国民经济概况,历史潮(洪)灾害情况,与工程和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等。

4.2.2重点收集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资料,包括水文系列延长、河口或岸滩演变与冲淤变化、安全监测资料延长、保护区范围与保护对象变化、抗震标准改变等情况。

4.2.3当收集的基础资料不满足安全评价要求时,应通过现场调查、安全检测、地质勘探等方法补

充。

4.3评价塘段确定

4.3.1保护同一闭合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确定为一个评价塘段,但原则上不超过10km:

a)原同一次初步设计批复的海塘;

b)中间无大的山体隔断且属同一个单位管理的连续海塘;

c)属同一个单位管理且闭合区面积较小的海塘。

4.3.2仅小范围存在缺陷或隐患时,可将存在缺陷或隐患的部分单独划分为一个评价塘段。

4.4典型断面选取

4.4.1在评价塘段中,选取典型断面进行塘顶高程、越浪量、渗流稳定、整体稳定、塘身结构、消能防冲和抗震等复核计算。

典型断面一般每500m~1000m选取1个,单个评价塘段不少于2个。

4.4.2典型断面选取应综合考虑结构型式、地质条件、塘顶沉降、塘前冲淤、海塘走向、险工险段、除险加固等因素。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塘段应设典型断面:

a)不同设计断面型式的塘段;

b)地质条件变化较大的塘段;

c)有明显沉降或裂缝,塘前冲刷明显的塘段;

d)走向明显变化,风况、波浪等明显不同的塘段;

e)历史上出现过险情,工程质量明显较差的塘段。

5现状调查与检测

5.1一般规定

5.1.1在保护区现状调查和基础资料收集基础上,对工程结构和管理设施等进行现场安全检查,通过现状测量、安全检测等方法,全面了解工程质量和运行现状。

5.1.2现场安全检查应成立由地质、结构、渗流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工程情况的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由专家组完成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5.2保护区调查

5.2.1对海塘工程保护区进行现状调查,主要包括常住人口、当量经济规模、耕地面积、工矿企业规模、重要基础设施、文物古迹遗存、旅游设施和保护区发展规划等。

5.2.2根据保护区现状调查成果,按照GB50201的相关规定,确定保护区内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防护等级,确定保护区现状防潮(洪)标准。

5.3现场安全检查

3

DB33/T852—2022

5.3.1现场安全检查应填写现场安全检查表,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提出海塘工程安全评价的重点和建议。

现场安全检查报告编写可参照SL/Z679和本标准附录A的A.1。

5.3.2现场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塘身、护塘设施、交叉建筑物与海塘连接部位、监测设施、防汛抢险设施等是否正常,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是否有禁止性行为。

现场安全检查可借助检查工具或仪器设备进行,并进行图像记录,必要时进行视频影像记录。

检查具体内容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的A.2、A.3。

5.3.3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和资料收集情况,明确安全评价工作重点。

现有资料不满足安全评价工作需要时,应提出现状测量、安全检测、隐患探测、补充勘探与试验的建议。

5.4现状测量

5.4.1在现场安全检查基础上,确定塘顶高程测量间距和典型断面,进行现状测量。

5.4.2现状测量包括塘顶和防浪墙顶高程、典型断面轮廓尺寸等测量。

现状测量可参照SL197、SL/T794和本标准附录A的A.4。

5.4.3塘顶和防浪墙顶高程测量一般每100m~200m选取1个测点,典型断面、走向变化、与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等部位应设置测点,高程变化较大、塘顶存在横向裂缝、伸缩缝明显错开等结构异常部位应加密测点。

5.4.4典型断面测量包括塘顶、护坡、镇压层、护塘地(河)、防冲设施等部位,测量范围应满足复核计算需要。

塘脚受潮(洪)水冲刷影响变化较大的塘段,应加密测量。

5.5安全检测

5.5.1安全检测包括塘身、基础等土石结构的勘探、试验与隐患探测,以及混凝土结构安全检测等。

5.5.2塘身质量或地质资料不满足安全评价要求时,应补充工程地质勘探和试验。

勘探和试验应符合GB/T50123、SL188的相关规定。

5.5.3以空箱、框架等混凝土结构为主的海塘,应选取合适的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耐久性等指标,对运行中出现裂缝、剥蚀和碳化等现象的混凝土结构应进行强度和耐久性检测。

安全检测内容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的A.5,并应符合SL734、SL775的相关规定。

5.5.4当主要结构或有防渗要求的结构出现裂缝、孔洞或空鼓时,应检测其分布范围、宽度、长度和深度,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检测应符合SL/T794的相关规定。

5.5.5对工程可能存在质量缺陷或运行异常的部位,可采用电法、电磁法、弹性波法等物探方法进行隐患探测,必要时通过钻探或开挖加以验证。

隐患探测应符合SL/T291.1、SL436的相关规定。

5.6现状调查与检测结论

5.6.1现状调查与检测结论应明确保护区现状防潮(洪)标准,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提供能代表工程当前性状的安全评价资料和计算复核参数。

5.6.2根据历史资料分析,结合保护区调查、现场安全检查、现状测量和安全检测,对海塘工程安全运行现状做出初步评价,提出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

6安全监测资料分析

6.1一般规定

6.1.1安全监测资料包括气温、降雨量、潮位、河势、冲淤等环境监测数据,以及变形、裂缝开度、应力应变、渗透压力、渗流量等工程监测数据。

4

DB33/T852—2022

6.1.2安全监测资料分析应在监测系统完备性和资料可靠性分析基础上,对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进行整编分析,并根据结果对海塘工程安全性态进行评估。

6.2监测系统完备性和数据可靠性评价

6.2.1监测系统完备性主要评价监测项目设置、观测频次和监测资料整编是否符合GB/T51015-2014、SL725、SL/T794的相关规定。

6.2.2监测数据可靠性主要评价监测仪器选型是否合适,埋设安装是否满足SL725的相关规定;仪器性能是否稳定和完好,观测精度是否满足设计和SL725的相关规定;系统是否稳定,数据是否符合

连续性、一致性和相关性的要求。

6.3监测资料分析

6.3.1监测资料分析可采用比较法、作图法、特征值统计法或数学模型法。

通过分析各效应量随时间和空间的分布规律,各效应量的特征值和异常值,分析变形和渗流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判断海塘工程是否存在异常区或不安全部位。

安全监测资料分析应符合SL/T794的相关规定。

6.3.2对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或运行中出现异常等部位的监测资料应重点分析。

因加固或监测系统更新造成数据不连续的,应分阶段分析,并进行资料系列前后对比。

6.4安全监测资料分析结论

6.4.1安全监测资料分析结论应明确监测系统完备性、监测数据可靠性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6.4.2根据监测资料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价海塘工程的渗流和变形是否正常、趋势是否稳定。

6.4.3根据安全监测资料分析,指出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缺陷、隐患及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

7防潮(洪)能力评价

7.1一般规定

7.1.1防潮(洪)能力评价包括防潮(洪)标准及级别、塘顶高程和越浪量复核等内容,根据复核结果对防潮(洪)能力进行评价。

7.1.2取原设计和保护区现状调查确定防潮(洪)标准中的较高值,作为本次防潮(洪)能力评价的依据,并按相应的工程级别对塘顶高程和越浪量进行复核。

7.2防潮(洪)标准及级别复核

7.2.1根据海塘工程保护对象和保护区现状调查成果,按GB50201的相关规定,确定现状防潮(洪)标准。

与原设计的防潮(洪)标准进行比较,选取较高者作为本次评价的防潮(洪)标准。

7.2.2根据7.2.1确定的防潮(洪)标准,按照GB50201、SL252的相关规定,确定海塘工程级别。

与原设计的工程级别进行比较,选取较高者作为本次评价的工程级别。

7.2.3当7.2.1确定的防潮(洪)标准低于近期批准规划或方案中明确的防潮(洪)标准时,仍按

7.2.1确定的防潮(洪)标准进行复核和评价,但应对防潮(洪)标准不满足规划或方案的情况提出建议。

7.3塘顶高程复核

7.3.1设计潮(洪)水位

5

DB33/T852—2022

7.3.1.1设计潮位可直接采用近期公布或批准的设计潮位。

无直接采用的设计潮位时,1级~3级海塘应采用延长后潮位系列资料,采用频率分析法进行计算复核。

4级、5级海塘可根据海塘所在位置,由临近潮位测站设计潮位内插确定。

设计潮位计算应符合GB/T51015—2014的相关规定。

7.3.1.2对于河口受潮水和洪水共同影响的海塘,设计洪水位可直接采用近期公布或批准的规划洪水位成果。

无直接采用的设计洪水位,且原设计水文参数和地形经分析未发生重大改变的,可延用原设计洪水位成果,或按SL44、SL104计算的设计洪水位进行复核,并与设计潮位进行比较。

7.3.1.3对于特殊河口区海塘的设计潮(洪)水位,可采用近期批准的专题论证成果进行复核。

7.3.2波浪要素

7.3.2.1波浪要素计算时应判断海塘是否受外海涌浪或混合浪影响,按河口、海湾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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