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或地方技术规范:枫桥式警务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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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310

CCSA90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418—2021

枫桥式警务管理规范

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fengqiaomodepolicing

2021-12-24发布



2022-01-24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2418—2021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走访社区(村) 2

4.1基本要求 2

4.2走访目的 2

4.3走访对象 2

4.4走访要求 2

4.5走访方式 2

5风险排查 3

5.1基本要求 3

5.2排查对象 3

5.3排查要求 3

5.4排查方法 4

6矛盾化解 4

6.1基本要求 4

6.2调处要求 4

6.3调处流程 5

7平安创建 6

7.1基本要求 6

7.2创建内容 6

7.3创建要求 6

7.4创建方法 7

8服务群众 7

8.1基本要求 7

8.2服务内容 7

8.3服务要求 8

8.4服务方法 8

8.5服务评价 8

9警务保障 9

9.1勤务保障 9

9.2队伍保障 9

10监督考核 10

10.1监督渠道和意见反馈机制 10

10.2定期向群众报告工作机制 10

I

DB33/T2418—202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警察学院、绍兴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黄兴瑞、李建宁、周建达、展万程、卢芳霞、蒋国长、杨叶峰、王怀锋、邵安、徐向群、徐阳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33/T2418—2021

枫桥式警务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枫桥式警务走访社区(村)、风险排查、矛盾化解、平安创建、服务群众、警务保障和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枫桥式公安派出所警务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DB33/T768.12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枫桥经验fengqiaoexperience

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3.2

枫桥式警务fengqiaomodepolicing

公安机关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中,坚持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以“警务围着民意转,民警围着百姓转”为核心理念,以“多元化化解矛盾、全时空守护平安、零距离服务群众”为重要任务,形成的警务方式和运行机制。

3.3

枫桥式公安派出所fengqiaomodepolicestation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广枫桥式警务,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在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公安派出所。

3.4

群防群治masspreventionandgovernance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群众自发组织参与所在地区或单位平安建设的一种活动,是现代警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原则。

3.5

智能防控intelligentpreventionandcontrol

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建立的集预测预警预防功能于一体的智能化安全防控体系与机制。

1

DB33/T2418—2021

4走访社区(村)

4.1基本要求

走访社区(村)是枫桥式公安派出所了解社情民意的基础工作,应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

4.2走访目的

围绕人、地、事、物、组织等治安基础要素,组织民警深入走访、掌握社情、全面收集治安基础要素信息。

4.3走访对象

4.3.1特定人员。

了解辖区特定人员的基本情况。

特定人员主要指下列人员:

a)辖区内社区(村)干部、社区(村民)代表等;

b)辖区内网格员、楼道长、保安员、治安积极分子、小区业主代表等;

c)辖区内各类用工企业、单位外地员工和出租房屋租客等各类流动人口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等境外人员;

d)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点社区矫正人员、重点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等。

4.3.2基层社区。

了解辖区各社区(村)的基本现状、社情村情总体状况。

4.3.3公益组织。

了解辖区公益组织现状、章程、人员分布、组织运行和实际困难等基本情况。

4.3.4特业场所。

了解辖区内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的数量、规模、分布情况、经营项目、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状况。

4.3.5内保单位。

了解辖区内保单位生产、管理等各类安全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及管理中的各类矛盾

纠纷。

4.3.6重点企业。

了解辖区内重点企业涉枪涉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等重点物品的基本情况。

4.4走访要求

4.4.1应掌握治安要素情况。

主要包含辖区实有人口、房屋、单位、重点行业、特业场所等实际信息。

4.4.2应掌握矛盾纠纷和各类风险的情况。

排查、梳理各种渠道反映的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列出清

单。

4.4.3应掌握公共安全隐患。

对可能引发各类公共安全事件的治安问题、隐患登记造册,并指导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整治计划,明确整改整治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时限。

4.4.4应了解群众安全需求。

做到应到尽到,确保全覆盖,遇有社区(村)换届选举、重点项目开工、

4.4.5社区(村)党员活动日、警民恳谈活动、社区(村)基层组织有请求等情况应到场。

4.5走访方式

4.5.1入户走访。

应深入到群众中去,发放警民联系卡,了解走访对象个人信息、家庭情况、反映问题、需求需要、意见建议等,并做好走访记录。

4.5.2问卷调查。

调查内容应包括治安突出问题、治安乱点、影响安全感的因素、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治安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等。

对群众不满意或满意度不高的原因应详细登记,找出存在问题。

2

DB33/T2418—2021

4.5.3带案下访。

针对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应深入实地了解案件情况,广泛收集群众提供的信息素材,剖析问题症结,研究解决方案,妥善处理。

4.5.4定点接访。

在矛盾比较突出、治安问题较多的地方,应进行定点接访,发放印有治安防范常识的宣传资料,增强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收集和梳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合理诉求。

4.5.5电话问访。

通过电话定期对重点对象进行访问,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将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反馈,未能解决到位的应向其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4.5.6定期回访。

对已办结的案件和已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回访,通过回访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理顺当事人的思想情绪,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5风险排查

5.1基本要求

风险排查是枫桥式公安派出所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基本手段,应做到“排查全面、发现及时、责任明确”。

5.2排查对象

5.2.1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及其他有社会安全风险的人员。

5.2.2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5.2.3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违禁品。

5.2.4医院、学校、幼儿园、出租房、警卫阵地、加油站等重点部位。

5.2.5歌舞娱乐、洗浴按摩、发廊、网吧、长途客运等重点场所。

5.2.6旅馆(民宿)等特种行业及寄递业、金融类行业等重点关注行业。

5.2.7物品批发、物流运输、建筑工程、征地拆迁等重点领域。

5.2.8赌博、非法金融活动、传销等各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

5.3排查要求

5.3.1应建立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风险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逐级建立并落实风险隐患排查责任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5.3.2应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风险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风险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和相关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

5.3.3应组织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排查、记录、监控、治理、销账、报告的闭环管理。

5.3.4应根据风险隐患排查的结果,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或限期整改一般隐患,明确责任、措施、时

限。

5.3.5应制定重大风险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

5.3.6应运用风险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对风险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账等过程进行数字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定期或实时报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3.7应每月至少一次对风险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季度至少一次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责任部门、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通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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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排查方法

5.4.1日常检查。

对重点行业、部位、领域、场所等的人、地、事、物、组织等开展常态化检查:

a)对旅馆、网吧、出租房屋、娱乐场所、寄递快递等治安管控重点行业开展常态化治安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到位,注意发现可疑线索并进行查证;

b)社区民警应逐楼、逐户实地梳理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的人、地、事、物、组织等变动情况及关联信息;

c)通过社会调查、信息系统核查、大数据比对等多种方式,重点收集可能影响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报信息;

d)对短期内难以化解的重大疑难矛盾和排查出的重大风险隐患,应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源头稳控工作;对排查出的非公安职能矛盾纠纷移交相关部门化解处置。

5.4.2分析研判。

做好社情民意梳理、警情分析和各类案事件研判:

a)对辖区治安热点、乱点问题及多发性案事件应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防控措施;

b)以人、地、事、物、组织等为关联要素,做好情报收集、查询比对、触网预警等相关工作;

c)警情线索做到日梳理、周分析、月研判,有常态化专项研判和重点人员动态研判制度;d)定期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的总体态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防范应对联动措施。

5.4.3专项整治。

成立专项行动小组,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整治、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原则,解决突出治安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a)专项整治前,应对相关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员、重点案件等进行全面排查梳理,了解掌握相关情况,摸清底数;

b)专项整治中,应针对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开展集中统一行动,破获案件,整治重点场所,解决突出问题;

c)专项整治后,应认真总结行动情况、分析治安形势特点、制定措施和办法,巩固整治成果。

5.4.4打击查处。

依法依规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a)协助相关业务警种对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知等违法犯

罪进行打击,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确、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的刑事案件,消除群众安全隐患;

b)对涉及案件的报警、举报、控告、线索等,应进行前期处置,对涉及其他单位管辖的案件,应按规定移送。

6矛盾化解

6.1基本要求

6.1.1矛盾化解是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和基本途径,应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6.1.2殴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

6.1.3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调处化解要求的普通民间纠纷。

6.2调处要求

6.2.1应建立矛盾纠纷化解依法受理、调查取证、启动调解、签订协议、结案归档、跟踪回访等制度。

4

DB33/T2418—2021

6.2.2应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观念。

6.2.3推动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吸收乡镇(街道)干部、社区(村)干部、专(兼)职调解员、乡贤、社会组织以及律师等参与调解,引导社区(村)、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就地解决矛盾。

6.2.4应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调解室门牌、会议桌椅、规章制度和调解台账。

6.2.5工作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各种簿册规范登记,实行一案一档,做好矛盾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信息采集录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各类资料应收集齐全、分类保管、装订规范、严格管理。

6.2.6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队伍素质,提高调解水平。

6.2.7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库,完善信息沟通制度,开展在线调解、在线协商等工作。

6.3调处流程

6.3.1申请受理。

应符合下列流程及要求:

a)当事人申请调解矛盾纠纷,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

b)对当事人所申请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c)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

d)受理矛盾纠纷后,属于直接调处的,则进入直接调处程序;应予分流的,则进入分流程序;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应采取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

e)做好来信、来电、来访登记工作。

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批转信件,应当日拆封登记、整理装订。

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答复。

6.3.2调查取证。

应坚持全面、客观、真实、公正、合法原则,主动下沉了解矛盾纠纷双方或信访人诉求,全面了解矛盾纠纷事实,制作调查笔录,并提出化解意见。

可采取以下方式:

a)审阅矛盾纠纷当事人申请材料;

b)听取纠纷当事人的要求和理由的陈述;

c)走访知情人和有关单位;

d)查看有关物品和现场;

e)查阅有关书面材料、资料;

f)其他依法可采用的调查了解方式。

6.3.3启动调解。

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解:

a)治保组织、社区(村)调解委员会调解。

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邻里、房屋宅基地等矛盾纠纷可由治保组织、社区(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

b)平安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调解。

生产、经营类矛盾纠纷可由平安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负责调解;

c)律师、人民调解员驻所调解。

负责债务、人身伤害、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赔偿部分等纠纷的调解;

d)互联网+调解。

对因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限制,无法到场当面调解的,应通过即时通讯、群组视频聊天等平台,开展远程视频接访、网络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文书查询和下载打印等工作;调解过程应全程留痕,同步录音录像,调解笔录实时显示;调解结束后,可通过保存的音像资料制作光盘或以系统记录方式,完整记录调解过程。

6.3.4签订协议。

应符合下列流程及要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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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进行纠纷调解,讲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促使双方互谅互让;

b)遵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达成合情合理、双方认可的调解协议;

c)宣布调解结束或下一次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调解不成的,可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解决;

d)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向调解工作室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6.3.5结案归档。

应符合下列要求:

a)档案工作应做到一案一档;

b)调处文书档案规范,材料应包括:

纠纷受理登记表、调处申请谈话记录、调查笔录、调处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调处协议书、回访笔录、结案说明等;

c)对简易、随调随结的矛盾纠纷,应进行调处工作登记,记明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调处结果等,并予以存档。

6.3.6跟踪回访。

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矛盾纠纷化解结果应进行跟踪回访,指定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督促履行协议;

b)对调解不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c)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缓解或疏导措施,并向有关方面反映。

7平安创建

7.1基本要求

平安创建是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职责任务,应通过扎实的基础工作,实现“不出事、少出事、不出大事”。

7.2创建内容

7.2.1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战略,与社区自治、网格化管理深度融合,推进平安社区、平安乡村、平安单位建设。

7.2.2开展“一标三实”1)基础信息采集应用工作,服务管理辖区实有人口,参与特殊人群服务管理。

7.2.3依靠基层党组织,发动城乡社区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平安创建活动。

7.2.4培育平安类社会组织等群防群治队伍,开展治安巡逻、邻里守望、应急救援等平安守护行动。

7.2.5完善辖区治安防控体系,推动智慧安防社区建设,组织、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监督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7.2.6坚持严打严治,主动摸排黑拐枪、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线索,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乱点,确保辖区治安稳定。

7.2.7参与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先期处置工作。

7.3创建要求

1)“一标三实”是指标准地址信息采集维护、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实有房屋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实有单位基础信息采集维护。

6

DB33/T2418—2021

7.3.1治安防范的重要部位、重点单位、复杂场所及易发案区域监控设备,能适应基本的技防需要。

7.3.2专群结合的群防群治、保安队伍建设能适应一般治安防范的基本需要。

7.3.3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

7.3.4流动人口、出租房安全管理到位,对各种娱乐场所的监管有力,无治安“盲点”。

7.4创建方法

7.4.1安防教育。

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a)应定期举行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校园、进网络等送平安系列宣传活动;

b)辖区内可设立安防体验区(馆),通过实景模拟、现场演示、互动体验、寓教于乐,提升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c)定期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和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宣传安全防范和法律知识,对群众进行安全防范和法治教育。

7.4.2群防群治。

通过以下形式组织和发动干部群众参与平安宣传、治安巡逻等:

a)社区警务融入网格化管理,划分网格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

b)社区网格员、保安员、平安志愿者、楼栋长等队伍工作分工明确、职责明晰、流程规范,定期开展联勤联防、邻里守望等活动;

c)宜建立平安类社会组织或平安志愿者队伍,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两次以上集中活动。

平安类社会组织成员宜由具有专业特长的社会爱心人士组成,主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邻里守望、治安巡逻、矛盾调解、信息收集、义务宣传、应急救援等工作;

d)社区民警应兼任网格警长,指导网格员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做好收集社情信息、反映群众诉求、开展便民服务、促进邻里和谐等工作。

7.4.3智能防控。

利用以下方式建立社会治安预测预警预防体系与机制:

a)应按照“雪亮工程”建设要求,加强辖区内城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与联网,提升重点单位的技防水平,逐步实现城乡视频监控一体化;

b)住宅小区智能防控应符合DB33/T768.12中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小区住户信息规范管理、安防工作严谨有序;

c)辖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传感器等安防设备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各类治安要素和风险隐患能自动识别、敏锐感知和预测预警、预防预控。

8服务群众

8.1基本要求

服务群众是枫桥式警务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路径,应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8.2服务内容

8.2.1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紧急救助。

8.2.2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群众申办事项。

8.2.3落实公安机关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拓展服务时空,提高服务质量。

8.2.4加强与辖区群众联系,定期向群众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7

DB33/T2418—2021

8.3服务要求

8.3.1公开民警职责及各项规章制度,窗口工作规范有序运作。

接待群众办事、投诉、求助、咨询等服务的第一位民警作为首问负责人,负责予以受理、办理、解答和引导。

8.3.2公开工作流程,群众办理业务一目了然、方便快捷。

违法查询、受理、审核、处理、缴费、解除等环节应集中办理,建立“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综合服务模式。

8.3.3公开办结时限,简化审批手续,减少群众往返次数,提高办事效率。

能够一次性办结的事项,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利用网上审批、快递等方式方法,减少群众跑动次数。

8.3.4公开民警联系方式,有监督投诉电话、意见建议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增强透明度。

8.4服务方法

8.4.1搭建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依托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立体服务网络,可在派出所、警务室布设公安业务自助服务设备,实现“网上办、自助办、随时办”,“异地办、就近办、一次办”;

b)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宜建设智能安防体验区,开展体验式安全教育宣传,提升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8.4.2拓展服务触角应符合以下要求:

a)建有派出所与社区群众网上互动平台,能实时与群众沟通交流,广泛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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