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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大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X〕16号)、《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3号)、《中共X市委办公室、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怀办发电〔202X〕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能大师是指全市技能人才队伍中职业道德好、敬业精神强、技术水平高、业绩贡献大,为社会和本单位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技能大师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X市技能大师”评选每三年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5名。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单位职工(不含行政部门)、自由职业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并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X市技能大师”的评选条件:

(一)职业技能水平在同行业、同工种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开展技术革新改造或者生产实践中有突出贡献,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的;

(三)在民间有绝招、绝技、绝艺的手工艺者;

(四)近年来获得“X市技术能手”称号,或在国家级、省级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选手。

第三章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设立“X市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内相关行业、单位的专家组成,负责对“X市技能大师”候选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进行综合评审和考核。

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X市技能大师”的评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或者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各县市区属企业、单位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评选并推荐;市属企业、单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负责自下而上组织评选并推荐;中央、省属在怀单位自行组织评选,直接向“X市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二)提交材料:

1、《X市技能大师申报表》;

2、不少于1500字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推荐函或自由申报者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的推荐函。

(三)专家评审。

X市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选候选人名单。

(四)组织考察。

X市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初选对象进行考察。

(五)公示人选。

将市技能大师初选人名单在相关媒体及初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审定时间。

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章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对评选出的“X市技能大师”,授予“X市技能大师”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十条对“X市技能大师”获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2万元。

第十一条对取得“X市技能大师”称号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择优推荐参加“X省技能大师”、“X省技术能手”等相关评选。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X市技能大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在不同行业、企业、院校选择建立“X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组织“X市技能大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二)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市技能大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技术交流和带薪休假。

第十三条对“X市技能大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X市技能大师”档案,纳入高技能人才信息库。

(二)对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外市的,可继续保留“X市技能大师”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获得“X市技能大师”称号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X市技能大师”荣誉称号:

(一)未遵守职业道德等原因,对工作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出现重大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享受“X市技能大师”称号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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