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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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涉外工作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出国(境)团组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和国资委《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

国家核电本部、各二级单位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与国(境)外机构、人员开展项目合作、科研合作、科技交流、项目考察,以及国(境)外项目开发、驻外机构、外籍人员聘用等有关涉外工作的保密管理。

集团公司涉外保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既要为涉外工作创造条件,又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加强审查监管,确保不发生失泄密问题。

第二章对外合作项目保密管理

对外合作项目立项前,主办部门要将项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情况进行梳理,填写《西海对外合作项目涉密事项审批表》(见附件1),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公司保密办备案。

若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主办部门还要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主办部门要了解核实国(境)外合作方背景,有疑问的报上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研判。

凡涉及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对外合作研究,原则上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合作;确需开展合作研究的,必须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明确合作研究成果的使用方法和范围;对不能确保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安全的合作研究项目不得批准。

对已批准的对外合作涉密项目,主办部门要制定专门保密工作方案,对项目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做出策划和要求;要与参与人员签订专项保密承诺书,明确相关责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内容、方式及有关规定开展对外合作,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动;项目通过验收后,主办部门基于该项目成果进一步开展对外合作,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三章对外合作提供资料管理

主办部门要根据对外合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对外提供资料的范围。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外方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涉密载体并允许外方携运出境,以及向外方提供属于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事项的涉密载体,均须填写《西海对外合作提供涉密载体保密审批表》(见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重大情况报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凡属国家秘密或涉及企业核心商密的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提供。

属绝密级国家秘密不得对外提供。

经批准对外提供的涉密事项,其中能作技术处理加强保密防范措施,且经技术处理后能够符合对外合作项目实际需要的,应当作技术处理。

经审批后提供的涉密载体,应当与接受方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章对外合作活动管理

对外合作活动中,要注意保护集团公司与合作方的秘密,应将有关保密事项写入合同或协议中。

涉及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对外合作,承办部门要制定保密方案,严格控制知悉人员范围,核心部分只限少数人知悉,并指定专人负责掌握和管理。

凡未公开的事项不得向外方透露。

对外合作活动中,无关的涉密文件、资料和涉密载体等不得带入涉外交往场所。

确需携带时,须按《集团公司涉密载体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出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妥善保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境外人员带入集团公司涉密场所。

因工作需要,确需带入集团公司涉密场所的,须填写《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境)外来宾参观涉密场所审批表》(见附件3),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安排境外人员参观,主办部门应明确参观内容和范围,参观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

严禁境外人员对涉密场所进行拍照、录像。

第五章对外合作保密提醒管理

出境参加对外合作活动的,其所在部门在办理出境审批手续时,应当告知其《对外合作活动参加人员保密守则》(附件4),要求其在《对外合作活动参加人员保密承诺书》(附件5)上签字,承诺履行保密义务,并填写《对外合作活动参加人员登记表》(附件6),对一年内数次出境参加对外合作的人员,可以每年对其提醒一次。

在境内参加对外合作活动的当事人应填写《对外合作活动参加人员登记表》(附件6)。

由所在部门提醒其遵守对外合作活动保密守则,并记录在案。

所在部门应当每年对保密提醒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出国(境)团组保密管理

因公出国(境)团组的保密管理,实行“谁派出谁负责,谁组团谁负责”,坚持内外有别、专人负责、全程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出国(境)团组负责人对团组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同时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团组的保密管理工作。

因公出国(境)团组出国(境)前,应对国(境)外期间的涉密活动管理做出安排,制定保密管理工作方案,明确保密管理措施。

派出单位(项目组)应当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保密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保密防范知识和技能。

出国(境)任务涉及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或特别重大企业核心商密事项,可以安排本单位保密工作人员参加,协助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必要时,可商请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派员指导团组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严禁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由外交信使(含临时信使)携运。

使用时,应当指定专人随身携带保管,不得带到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场所。

必要时,可以存放在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外机构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

携带企业商业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等涉密信息设备出国(境)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指定专人随身携带保管,不得带到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场所。

原则上不得在境外制作、复制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密载体,确有必要的,应当使用我驻外使(领)馆或团组携带的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设施设备。

需要带回国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外交信使(含临时信使)携运。

销毁涉及国家秘密的载体,应当在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商业秘密载体携带回国,应当制定专人随身携带,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电子邮件传递。

出国(境)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新闻采访。

不得发表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章、言论。

出国(境)期间,严禁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上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

严禁在境外采购或者租借的办公设备上处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严禁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及企业核心商业秘密。

不得使用他人赠与或者提供的手机等电子通信设备和产品。

团组人员离开团组活动或者会见境外人员,应当经团组负责人批准。

外出活动一般应2人以上同行,确需单独外出的,应当经团组负责人批准。

不得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

不得在无保密条件的场所和交通工具上谈论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

团组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团组负责人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和所在地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集团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违反本办法,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应按照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追究出国(境)团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国(境)外项目开发保密管理

国(境)外项目开发在立项同时要进行涉密风险分析,建立项目保密先期进入机制。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及企业核心商密或大量普通商密的项目、存在一定泄密风险的项目,项目主办部门应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

国(境)外项目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涉及的国家秘密及企业商业秘密内容及等级、可能的泄密风险、管理的或技术的保密控制措施、保密要求、保密责任人等内容。

必要时明确检查职责和要求、泄密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国(境)外项目开发主办部门须建立项目保密责任体系,对项目组的人员开展专项保密培训,签订专项保密承诺书。

项目组应根据集团公司密级划分准则和涉密事项参考目录,建立本项目涉密事项参考细目,细目要在项目组内充分宣贯并向公司保密办备案。

根据国(境)外项目开发需要,为项目专门配备处理核心商密文件的计算机,国密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在涉密计算机上处理,配备专门录制敏感信息的录音笔(明确标识,区分使用)、专门出国用的笔记本电脑,加密U盘等,对项目组核心涉密人员的内网电脑和笔记本电脑进行专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

项目组须对国(境)外项目开发的干系方(合作方、服务提供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提出明确的保密管理要求,签订专项保密协议。

第八章驻外机构保密管理

驻外机构的保密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非独立法人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驻外机构应加强对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

加强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识技能培训。

严格政审,把好派人关。

加强任职交流管理。

加强日常行为保密管理。

坚持定期轮换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驻外机构,原则上不许雇用当地或外籍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雇用的,应进行严格审批。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在国(境)外携带、保管、使用和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遵守涉密载体有关规定,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驻外机构向国内传递涉密载体、传输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采取符合公司保密制度的技术防护措施。

驻外机构不得使用普通邮寄、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涉密信息,也不得托人携带或在回国人员托运行李中夹带涉密载体。

驻外机构的办公地点要配置符合保密要求的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碎纸机等设备,并定期进行技术检测。

驻外机构的重要会议场所要经常进行保密技术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漏洞。

第九章外籍人员聘用保密管理

对聘任的外国专家、顾问以及合作项目中的外方人员,经过批准可以有控制地提供工作范围内必需的相关资料,但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并与对方签订相关协议书。

第十章附则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1.集团公司对外合作项目涉密事项

审批表

2.集团公司对外合作提供涉密载体

保密审批表

3.集团公司国(境)外来宾参观涉

密场所审批表

4.对外合作活动参加人员保密守则

5.对外合作活动参加人员专项保密承诺书

6.对外合作活动参加人员登记表

附件1

集团公司对外合作项目涉密事项审批表

编号: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

合作项目名称

合作方单位

项目介绍

涉密事项

主办部门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公司分管

领导意见

领导签字:

年月日

保密办备案

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集团公司

对外合作提供涉密载体保密审批表

编号:

申请时间:

提供部门

承办人姓名

涉密事项名称

密级

数量

涉密载体类别

纸介质口磁介质口光介质口半导体介质口

接收方姓名

国别

职业

提供原因

主办部门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公司分管

领导意见

领导签字:

年月日

保密办备案

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集团公司

国(境)外来宾参观涉密场所审批表

编号: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

参加部门

起止时间

来访事由

来宾人数

外宾人员状况

序号姓名性别 国籍 单位 职务

1.

2.

3.

活动内容及范围

工作预案

⑴主办部门应事先对拟参观、工作的部位进行保密检查:

⑵主办部门负责确定统一口径,明确交流,参观内容及范围;

⑶来宾在集团公司的行动路线严格限定在指定的区域,其他场所禁止进入;

(4)外宾在集团公司参观、工作期间,主办部门负责通知保密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监督保密工作情况;

⑸主办部门负责对参与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外事纪律教育;

(6)拟对外提供的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⑺未经批准,严禁在涉密场所进行摄像和拍照,严禁外宾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

主办部门意见

签字:

月日

公司分管

领导意见

领导签字:

月日

保密办备案

签字:

月日

附件4

对外合作活动参加人员保密守则

(一)公开的对外合作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二)在对外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涉密事项的,要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求对方承认保密义务。

(三)参加对外合作活动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载有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因工作确需携带涉密载体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或向境外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

(四)谈论涉密事项内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密事项。

(五)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涉密事项内容;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涉密事项。

(六)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涉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销毁所携带的涉密载体,并及时向主办部门负责人和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

(七)发生泄密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主办部门负责人和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

附件5

对外合作活动参加人员专项保密承诺书

我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参

(对外合作活动名称),已向我告知《对外合作活动参加人员保密守则》。

我承诺,在对外合作活动中遵守保密守则,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因党纪、政纪和法律后果。

部门负贡人(签字):

承诺人签名:

(本人承诺:

本人在筌订本承诺书前,已经仔细

阅读并知悉本承诺书中各项内容.)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注:

该承诺书一式两份,提醒部门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附件6

对外合作活动参加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学历

政治面貌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现任(曾)

行政职务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对外合作活动的涉密程度

对外合作事项

对外合作对象

其它事项

所在部门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主办部门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保密办备案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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