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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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x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我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保障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根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践行新发展理念,逐步构建完善的产后母婴保健服务体系。

(二)工作原则。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管、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

(三)基本目标。

力争达到市场环境明显优化,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竞争秩序和消费环境明显改善的目的。

不断满足母婴产后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保障母婴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是指为产褥期产妇及新生儿提供食宿等生活照料服务的各类机构,俗称“月子中心”。

三、任务及分工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基本原则,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妇联、消防救援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

(一)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作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依法负责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设置,协调与辖区医疗机构协作,以及依法查处非法诊疗行为。

(二)公安部门职责。

依法负责检查、指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加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依法负责检查、指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做好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落实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依法负责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房屋建设环节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在向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发放《装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函告卫生健康部门。

(五)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协调、指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依法负责营利性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并指导其在经营范围内明确“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内容,依法负责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收费价格、广告宣传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及时将登记信息告知卫生健康部门。

(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依法负责检查、指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做好生活污水、餐饮油烟、异味等相关污染物排放工作,牵头组织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综合行政执法,负责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罚等工作。

(八)妇女联合会、消费者协会职责。

依法维护产后母婴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母婴维权工作。

(九)消防救援部门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履行辖区内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排查摸底、日常巡查、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综合执法等工作。

四、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准入与服务要求

(一)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具有消防合法手续。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营利性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申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产后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的规定。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提供自制餐饮服务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厨房或者参观通道等形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好收费公示。

(五)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发布广告必须按照广告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七)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生活污水、餐饮油烟、异味、噪声等相关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八)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与消费者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

(九)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十)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在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产妇、新生儿健康的疾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十一)从事与母婴生活照料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提倡从业者考取育婴员、保育员、妇婴护理或健康管理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浙江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十二)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妇及新生儿的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外泄,未经同意不得将产妇和新生儿的信息用于商业用途。

对于侵害母婴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向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投诉和请求调解。

五、监督检查

(一)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开展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未取得消防合法手续擅自投入使用或检查、抽查发现存在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照《消防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依照《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场所内违法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实施违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行为的,由人社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餐饮油烟、异味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六)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对于扰乱、破坏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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