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康融合行动”方案(精神障碍康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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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康融合行动”方案(精神障碍康复)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帮助精神障碍患者逐步摆脱疾病、回归社会,根据**等文件,现就我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以促进患者回归和融入社会、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及社会总负担为目标,着力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布局优化、资源投入整合强化、服务内容提质增效,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摸清本区适宜精康服务对象底数及社区资源,进一步合理规划本区精康服务架构布局。

联动区卫健、区残联等部门,形成转介、督导、宣传、服务等融合机制。

在机构设立、服务模式、管理运营等方面加强探索创新,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制度标准和运行机制建立。

力争到2024年8月底前,开展试点区域的精神障碍患者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50%以上。

(三)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主要为**区户籍、病情稳定、生活自理、有康复需求且不伴有其他重大躯体疾病及传染性疾病的精神障碍患者,具体包括有:

1.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六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且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情随访,近6个月危险性等级评估为0级。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且残疾等级登记在二至四级。

3.精神卫生机构门诊或出院患者,且经责任医生认为适合开展社区康复的。

4.通过社区排摸或自主报名的其他类型精神障碍患者,且经精神卫生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医生评定后认为适合开展社区康复的。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和根据实际调整精康服务和精神卫生防治、心理健康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融合模式。

(二)确定服务对象

1.摸清全区服务底数。

对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意向和康复需求进行调查摸底,在精康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卫健局负责对居住在**辖区的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神残疾对象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患者的病情、风险、服药等信息,将病情稳定的患者纳入《**区适宜精康服务对象底数清单》。

(责任单位:

区卫健局、区残联)

2.扩大精康服务对象纳入范围。

精康服务站(点)应对各镇(街道)内适宜精康服务对象开展排查,对服务对象的服务意向、康复预期和家庭需求进行了解。

对于适宜且愿意开展社区康复的对象,登记建档并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对不宜或不愿接受精康服务的患者,由精康服务站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提供支持服务。

(责任单位:

区卫健局、区民政局)

(三)确定服务机构

1.开展试点。

发挥以点带面的功能,试点精康服务站具备评估转介、培训督导、服务示范等综合功能,发挥引导带动作用。

在设施配置方面,区级精康服务试点要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地处安全区域、交通便利、转诊便捷、公用基础设施完善等条件。

建筑单体设计要符合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有评估档案室(康复室)、个案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团体训练室(工疗室)、健身康复场所(休息室)、办公室及公共卫生间等基本用房,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专项功能训练用房,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

配置电视机(投影)、康复用具、空调、桌、椅等设施及报刊杂志、书籍等。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区残联、试点街镇)

2.合理规划布局。

通过试点工作开展,在摸清全区适宜开展精康服务对象底数及社区资源基础上,秉持“公共资源、共建共享”原则,合理规划全区精康服务点布局,进一步推动以镇(街道)为范围的精康服务站(点)建设。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残联,各镇街)

3.创建精康服务清单。

协调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残联等部门政策资源,梳理整合各部门及各镇(街道)基层服务资源,创建本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目录清单。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残联,各镇街)

4.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鼓励提供精康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规模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

(四)健全融合机制

1.建立一套双向转介机制。

各级精神卫生机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适宜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引导其接受服务。

精康服务站和各级精神卫生机构之间建立绿色通道,康复对象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快速转介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区卫健局)

2.建立一套宣传运行机制。

利用重大卫生宣传日宣传精神卫生知识,选择人口集中的街镇、社区,采取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讲座、分发宣传资料、义诊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方法,提高精神卫生知识普及率。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残联,各镇街)

3.创新一套融合服务机制。

融合区内现有精神卫生服务资源,依托精康服务站(点),为社区就业年龄段内的重型精神障碍患者及精神残疾对象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同时发挥省市医疗资源,并整合**区自身优质医疗资源项目,在我区养老机构开展器质性精神障碍(老年痴呆所致)等在内的康复服务。

坚持做好民政救助及社区康复、卫健诊疗及管理治疗、残联托养及就业等精神卫生有关工作。

充分发挥社区爱心企业、慈善组织、志愿群体力量,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提供精康服务。

提升培养患者家庭能力,支持家庭更好发挥主体作用,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多种支持服务。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残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级层面成立“精康融合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残联等单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为成员,形成部门动态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整合和集中使用相关部门的资金、政策及设施等资源。

各街镇要统筹精康融合业务科室服务联动,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全力抓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

积极协调,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实施“精康融合行动”。

牵头成立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指导组,组织开展精康服务工作培训。

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支持精康服务发展,推进精神障碍治疗、康复有机衔接和转介,加强精康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

区财政局:

按照部门职能组织实施“精康融合行动”。

根据精康服务需求等情况,加强资金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

按照部门职能组织实施“精康融合行动”。

将精康服务纳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精康服务提供技术与人才力量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衔接。

指导医疗机构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评估情况及建议告知患者及监护人,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

指导有条件和需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康复服务机构。

区残联:

按照职能组织实施“精康融合行动”。

积极反映精神残疾人诉求,维护精神残疾人康复权益,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协同推进。

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康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做好推荐就业和公益性庇护性就业转介工作。

推动完善社区康复服务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立康复服务机构,支持残疾人服务机构积极承接政府购买精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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