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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

TESTREPORT

(2013)字第(001)号

SerialNo.2013-001

送检单位:

蓝田县华胥镇黄小涛

InspectUnit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样品名称:

矿泉水

SampleDescriotio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测类别:

科研检测

TestTyp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

2013年9月18日

ReportDat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咸阳师范学院化学实验室

ChemicalLaboratoryofXianyangNormalUniversity

咸阳师范学院化学实验室

检测报告单

(2013)字第(001)号第

(1)页共()页

样品名称

蓝田县华胥镇矿泉水

委托单位

咸阳师范学院化学实验室黄小涛

收样日期

2013年9月18日

检测结果:

 

注:

1.方法检出见附录。

2.本实验在一个36㎡的封闭房间内进行。

审核:

批准:

化检人员:

签发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

(代替GB8537-87)

Drinkingnaturalmineralwater

1主题内容与应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及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

2.引用标准

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8538-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饮用天然矿泉水Drinkingnaturalmineralwater

是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4技术要求

4.1水源评价

4.1.1水源地

4.1.1.1需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比例尺1:

50000~1:

200000)和水源地综合地质—水文地质调查(比例尺1:

5000~1:

250000)

4.1.1.2要有矿泉水生产井(孔)结构柱状图(比例尺1:

200~1:

1000)或泉点实测地质剖面图(比例尺1:

10000)

4.1.1.3必须有一个水文年以上的水温、水量、水位(压力)的动态监测资料。

水温小于25℃的水源,每半个月观测一次;水温等于或大于25℃的水源,每月观测一次。

4.1.1.4抽吸矿泉水是,其水量、水位应保持稳定,水位不得出现不可逆下降。

水温变化范围不超过±1℃。

4.1.1.5经丰、平、枯水期(采样间隔为四个月)的水质检验,其主要成分(溶解性总固体物、K++Na+、Ca2+、Mg2+、HCO3-、SO42-、CI-)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20%,所有水质监测结果,其特征性界限指标(实测值)均需符合表2要求。

4.1.1.6以枯水期的水量作为水源的允许开采量,每日允许开采量应大于50吨。

4.1.1.7水源开发后,必须进行水质、水量、水位水温的长期监测。

4.1.1.8水源评价报告资料应符合附录A要求。

4.1.2水源卫生防护

4.1.2.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2卫生防护区必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围(比例尺1:

5000~1:

10000)。

4.1.2.2.1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

在泉(井)外围半径15米的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2第二区为限制区。

在矿泉水水源,生产区外围不小于30米范围内,不得放置居住区和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

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4.1.2.2.3第三区为监察区。

其范围应根据水源的补给与分布而定,使水源免受污染。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8-17批准1996-08-01实施

4.2水质

4.2.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目

要求

色度,度<

15,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浊度,度<

5

臭和味

具有未矿泉水的特征性口味,不得有异臭味

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含有其它异物

4.2.2理化要求

4.2.2.1界限指标

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目

指标

锂·mg/L>

0.20

锶·mg/L>

0.20(含量在0.20~0.40mg/L范围时,水温必须在25℃以上)

锌·mg/L>

0.20

溴化物·mg/L>

1.0

碘化物·mg/L>

0.20

偏硅酸·mg/L>

25.0(含量在25.0~30.0mg/L范围时,水温必须在25℃以上)

硒·mg/L>

0.010

游离二氧化碳·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物·mg/L>

1000

4.2.2.2限量指标

各项限量指标均必须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化学名

化学式

单位

测试结果

碘化物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氧化物(以F-计)

<

Mg/L

耗氧量(以O2计)

<

Mg/L

硝酸盐(以NO-3计)

<

Mg/L

220镭放射性

Bq/L

4.2.2.3污染物指标

各项污染物指标必须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项目

指标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0.002

氯化物(以CN-计)·mg/L<

0.010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0.0050

总β放射性·mg/L<

1.50

4.2.2.4微生物指标

各项微生物指标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项目

指标

水源水

灌装产品

菌落总数·cfu/mL

5

50

大肠菌群·个/100mL

0

4.3其他要求

4.3.1应在保证原水卫生安全的条件下开采和灌装。

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特征和主要成分条件下,允许曝气、倾析、过滤和除去或加入二氧化碳。

4.3.2禁止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

4.3.3灌装产品净含量的允许公差为:

600mL以下(含600mL)±3.0%

600mL以上至1500mL(含600mL)±2.0%

1500mL±1.5%

5检验方法

按GB8538—1995检验,按附录B填写矿泉水水质检验报告。

6产品检验规则

6.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产品为一批。

6.2抽样

6.2.1按表6抽取样本,样品总量不足6.0L时,在适当按比例加取,并将1/3样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封存,保留三个月备查。

表6

批量范围

箱(个)

样本数量

箱(个)

合格判定数

Ac

不合格判定数

Re

<1200

1201~35000

>35001

5

8

13

0

1

2

1

2

3

注:

1)“箱”指运输包装的纸箱;“个”指销售包装净含量大于10L的瓶或罐。

2)“样本数量”指从运输包装的每箱中抽取1个销售包装(瓶或罐)。

6.2.2感官、微生物、包装和净含量按表6抽样检查。

其他项目充分混匀后分析。

6.3检查

6.3.1出厂检查

6.3.1.1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证明书的产品方可出厂。

6.3.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微生物、包装和净含量,包装检验按7.2条进行。

6.3.2型式检验

6.3.2.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

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c.特征性界限指标有较大波动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6.3.2.2型式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中全部指标。

6.4判定

6.4.1出厂检验

a.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b.感官、包装和净含量按表6判定。

6.4.2型式检验

a.微生物、感官、包装和净含量的判定同出厂检验。

b.其他指标逐项判定。

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及通过国家(或省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

7.1.2产品标签上必须按GB7718的有关规定,标注:

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标准号。

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展示面。

7.1.3产品标签上必须注明:

特征性界限指标、pH值、溶解性总固体物、主要阳离子(K+、Na+、Ca+、Mg2+)、阴离子(HCO3-、SO42-、CI-)的含量范围,同时标明含或者不含二氧化碳,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加入的。

7.1.4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7.2包装

7.2.1包装必须封装严密。

7.2.2灌装产品,包装物体必须端正,体外清洁,标签封贴紧密。

7.2.3包装箱必须牢固,与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

7.3运输

7.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掉、撞击、挤压。

7.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7.4贮存

7.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垫有100mm以上的材料。

7.5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7.6产品的保质期不少于一年;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标明不少于一年的具体保质期。

 

附录A

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评价报告资料要求

(参考件)

A1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评价报告资料要求

A1.1水源地理位置、座标、交通状况和自然地理条件,附交通位置图。

A1.2区域地质特征,附区域地质图。

A1.3矿泉水贮存地质—水文地质条件,附综合水文地质图和水源地全景照片。

A1.4水源动态特征,附动态监测数据和图表。

A1.5水质评价,附水质检验报告。

A1.6允许开采量论证,附枯水期抽水试验图表。

 

附录B

饮用天然矿泉水水质检验报告

(参考件)

 

泉点名称:

_______________采样日期:

_____________

泉点编号:

_______________送样日期:

______________

采样地点:

______________检验日期:

______________

水温:

__________℃

离子

项目

项目

 

Na+

可溶性总固体物

K+

偏硅酸

Ca2+

游离二氧化碳

Mg2+

NH4+

Fe2++Fe2+

溴化物

总计

碘化物

 

HCO

CO

CI-

SO42-

挥发性酚

F-

氧化物

NO3-

亚硝酸盐

总计

硼酸

耗氧量

外观

色度

浊度

臭和味

PH值

总硬度(以计)

Mg/L

总碱度(以计)

Mg/L

总酸度(以计)

Mg/L

220RaBq/L

总Bq/L

菌落总数cfu/ml

大肠菌群个/100ml

备注:

分析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

分析者签字:

 

GB8637—1996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地质矿物部、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检测所、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检测所负责起早。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钟、徐方、安可士、谢长芳、许延超、田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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