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理员知识竞赛题库社会保险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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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理员知识竞赛题库社会保险类

社会保险

1、外来务工参保人员回原籍时,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⑴可以保留在本地,在外来务工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如果在本地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且户籍所在地未参保缴费的,符合退休养老金计发待遇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

⑵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入原籍或下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与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由人社局确定后公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设定若干个缴费基数档次,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的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目前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目前为10%,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标准为每年60元/年。

3、哪些人员流动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⑴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⑵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男性年未满50周岁和女性年未满40周岁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⑶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怎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⑴领凭证。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必须在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缴费凭证如不慎遗失,参保人员应与填发凭证的社保机构联系,申请补办。

⑵写申请。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⑶办手续。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参保人员重复缴费怎么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社保机构参保缴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遵循“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机构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其它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6、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怎样确定领取地?

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地,由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7、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上述规定办理转移手续,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8、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有哪些服务网点?

为方便昆山市民办理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相关手续,市民可以到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办理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充值、挂失、补卡等相关业务。

9、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遗失后怎么办?

持卡人可先通过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上的热线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并于七日内到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或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及时办理书面挂失和补卡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七日后将自动解除原卡的挂失状态。

领卡时由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和补卡申请单到原办理书面挂失的服务网点在缴纳工本费后领取。

10、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挂失期间如发生医疗费用怎么办?

持卡人如在书面挂失期间发生医疗费用,可到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开具证明,然后到社保服务大厅采取现金报销的方式按规定报销。

口头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1、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如何处理?

⑴后延缴费。

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2011年7月1日之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待符合后延缴费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⑵转入农保或居保。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不符合后延缴费条件或不申请后延缴费的)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⑶一次性领取。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不符合后延缴费条件或不申请后延缴费的),且未转入农保或居保,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12、退休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不正确处理

退休人员如发现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不正确,可凭职工档案、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变更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医保IC卡、存折至社保服务大厅10-11号窗口办理更正手续。

根据金融机构实名制规定,更正姓名或身份证号后需换发新存折,办妥变更手续次月起,养老金按变更后的账号发放。

退休人员居住、联系地址或电话发生变动应及时向退管中心(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变更手续以免影响认证。

12、参保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条件有哪些?

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13、参保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应提供哪些资料?

⑴顺产: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独生子女证、住院发票、出院记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

⑵难产剖宫产: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独生子女证、住院发票、出院记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

⑶流产: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医事证明原件、发票原件、结婚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

⑷上环取环等计生手术: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医事证明原件、发票原件。

1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应提供哪些资料?

⑴顺产: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独生子女证、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

⑵难产剖宫产: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独生子女证、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

⑶流产: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医事证明原件、发票原件、结婚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5、参保男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须满足哪些条件?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女方无业且生育为第一胎。

在女方生育时,男方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16、参保男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应提供哪些资料?

⑴顺产: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独生子女证、住院发票、出院记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女方无业证明原件(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街道、社区、村委会开具)、女方身份证复印件;

⑵难产剖宫产: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独生子女证、住院发票、出院记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女方无业证明原件(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街道、社区、村委会开具)、女方身份证复印件。

17、办理居民生育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办理条件:

女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且男方按政策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女方生育时已正常不间断连续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含居民医疗保险)满10个月以上。

18、办理居民生育保险所需资料有哪些?

⑴顺产: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独生子女证、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

⑵难产剖宫产: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独生子女证、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

19、参保女职工发生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⑴生育医疗费用:

顺产补偿2000元,难产(含剖宫产)补偿3500元。

⑵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

参保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和围产保健补贴900元。

⑶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发放。

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下同)。

补偿标准为:

顺产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女职工本人产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下同)。

⑷女职工在分娩时并发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脑血管疾患并发于妊娠,分娩和产褥期)、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减少并发于妊娠、分娩和产褥期)、重症产科感染(产褥期败血症)、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妊娠合并衰竭),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医疗保险药品及诊疗项目收费目录,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结付。

19、参保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⑴三个月内计划生育手术流产

手术费定额300元,医药费,材料费封顶50元,0.5个月生育津贴。

⑵三个月内病理流产

手术费定额300元,医药费,材料费封顶50元,围产保健补贴200元,1个月生育津贴。

⑶3月以上7月以下引产流产

(1)3月-4月流产:

手术费定额300元,医药费,材料费封顶50元,围产保健补贴500元,1.5个月生育津贴。

(2)4月-7月中期引产:

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范围1200-1500元,材料费封顶50元,围产保健补贴500元,1.5个月生育津贴。

4.计生项目结算

计划生育项目

结算金额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100元

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80元

宫内节育器置换术

120元

流产+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320元

流产+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320元

流产+宫内节育器置换术

340元

输卵管结扎术

600元

放、取皮下埋植术

113元

20、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职工发生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

顺产补偿2400元,难产(含剖宫产)补偿4000元。

21、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

流产补偿400元。

22、参保男职工配偶发生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

顺产补偿1200元,难产(含剖宫产)补偿2000元。

27、居民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

补贴标准为:

顺产补偿1200元,难产(含剖宫产)补偿2000元。

28、企业职工退休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有哪些?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㈠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⑴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

⑵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⑶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㈢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15年以上。

29、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条件有哪些?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并满15年规定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按月发给生活费。

30、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并满15年规定条件的,且不符合后延缴费条件或不愿后延缴费或无法转移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31、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如何计算?

退休(退职、退养)人员统一按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养老金乘以12再乘6.5%记入,当年度记入金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记入。

获得苏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年初分配记入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另行增加。

其中国家级劳模每人每年增加400元,省级劳模每人每年增加300元,苏州市级劳模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如甲:

如某甲月退休工资为600元,则600*12*6.5%=468元,按500元划入;

如乙:

如某乙月退休工资为1000元,则按1000*12*6.5%=780元划入。

32、门诊就医政策和待遇如何规定?

1.参保人员均需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卡》(IC卡),在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诊或配药。

2.参保职工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费用,由定点单位按医保政策直接向病人划卡结算,并出具医保专用收据。

不用IC卡结算的医药费发票,不予报销(急诊抢救病人除外,外转病人及长期居外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3.门诊医疗费用结付办法:

参保职工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含定点药店配药,下同),先从个人账记划卡支付,个人账记用完后,发生费用继续划卡,并按下列办法结付:

(1)先由个人自负,自负段分别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300元;

(2)超过自负段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补充支付,医疗费用封顶3000元(含自负段),其中在职职工601-3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退休人员301-3000元,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3)超过3000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但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病种照顾范围的参保人员,可按特殊病种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统筹照顾。

(4)享受医疗救助人员的门诊起付线及个人自负部分在2000元以内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5%。

4.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处方限量管理规定,即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可延长到30天;同类药品不得超过2种;出院带药不得超过本次出院诊断范围和处方限量规定。

33、住院就医政策和待遇如何规定?

1.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和IC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由选择住院就医。

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表

费用分段

人员性质

报销比例(%)

自负比例(%)

备注

0-2万元

(含2万元)

在职

90

10

医疗救助人员住院起付线全免,统筹自负部分报销85%

退休

95

5

在职公务员

95

5

退休公务员

97.5

2.5

2-5万元

(含5万元)

在职

95

5

医疗救助人员住院起付线全免,统筹自负部分报销85%

退休

98

2

在职公务员

97.5

2.5

退休公务员

99

1

5万元以上

在职

95

5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医疗救助人员起付线全免,统筹自负部分报销85%

退休

95

5

在职公务员

97.5

2.5

退休公务员

97.5

2.5

各级医院

起付线标准

一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在职300元,退休200元;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在职600元,退休400元;三级定点医院及转外地上级医院,起付标准为在职1000元,退休800元

住院起付线

递减办法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实行递减制,其中第二次住院为标准的50%,第三次住院及以上为100元

34、转外就医政策如何规定?

1.参保人员转外就医,需持本市定点医院出具的医保转院审批表(经该院医教科审核盖章有效),到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转外就医。

未经批准(急诊抢救病人除外)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负。

2.转外就医遵循“转上不转下、转近不转远”的原则,在上海、南京、苏州各市外转就诊指定医院中选择。

3.设在上海市金陵东路“群力草药店”二楼、经上海市医保局批准定点的“上海市黄浦区民办群力中医门诊部”为我市市外转诊指定单位。

凡属各类肿瘤病人,并经过社保中心核准转往该中医门诊部就诊的医疗费用,可凭该门诊部专用发票和病历按规定报支。

而在底楼“群力草药店”买药的商业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4.经批准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回来后直接到市社保中心按本市医保政策现金结报。

其中:

转外门诊的医疗费用报销需凭:

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商业发票不可报销)、用药明细、相关病历、《医疗保险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卡》(即IC卡)及转院审批表。

所报费用在职工个人账户及门诊照顾政策的费用中支付。

转外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需凭:

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商业发票不可报销)、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医疗保险证》和IC卡及转院审批表。

所报费用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5、如果在本市就医时未使用医保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否在事后报销?

若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符合医保规定,但未持卡结算的急诊医疗费用,可携带相关材料至社保中心申请审核报销,其他应可划卡结算但未划卡的费用不予报销。

36、居民医保转城镇医保后,考验期间的费用可否报销?

考验期门诊费用不可报销,住院期间费用可按居民医保待遇报销。

37、参保人员如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统筹限额可否累加?

参保人员如有两种以上慢性病,可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特殊病种申请,统筹限额不能累加。

38、住院过程跨年度的结算时间如何计算?

参保职工住院治疗过程跨年度的,按办理出院手续时间确定其医保待遇支付年度。

39、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否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之内的费用可以报销。

报销时需填写意外伤害证明,并由企业盖章确认,企业工作人员在审核该参保职工的伤害证明时应认真、负责,确保伤害事件经过的真实性。

40、转院后,因医院无药到院外的药店买药能否报销?

凭医院开具的外配处方以及购药发票可以到社保中心按规定进行报销。

41、是不是每次转外就医都要开具转院证明?

同一家医院看不同的病也需要另外开转院证明吗?

同一年度内多次转同一家医院看病只需要开具一张转院证明。

如果看不同的病,但所转医院相同,不需要再开转院证明。

42、苏州大市范围内可以异地报销吗?

比如昆山参保的职工可以在苏州报销吗?

可以,请参保职工先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结算手续。

就医时本人先垫付现金,然后凭相关门诊或住院资料到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比如一个昆山的参保职工在苏州市中医院看病后,如果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就可以直接到苏州社保中心报销。

43、参保人员遗失本人《医疗保险卡》(即IC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遗失本人《医疗保险卡》(即IC卡)的,应从速到社保中心、市区各公立医院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以防个人账户资金被别人冒用而造成损失。

市民卡挂失期间的医疗费用,可凭市民卡中心的相关挂失证明、发票、原始病历到社保经办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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