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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心得体会合集

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我们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准确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认真抓好《公务员法》的学习贯彻落实。

一、认真深入学习《公务员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公务员法》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法律,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公务员法》的内容涵盖了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具体制度,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内容丰富。

学习《公务员法》要在吃透法律条文上下功夫,反复学习,深钻细研,深刻理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准确把握公务员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将对《公务员法》的学习不断引向深入。

与此同时,要不断地结合本职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根据工作和形势的需要加强学习,不断补充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将工作做好、做精、让人民满意。

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俗话说的好:

活到老,学到老。

学习是不断积累的过程,学习是没有止境的。

学习是人们提高自身素质的一大法宝,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就更要求我们要不断学习。

首先要学习专业知识,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自身组织管理能力及综合分析能力;其次向领导和同志们学习。

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同事是我们的良师益友,在工作中和同事相互交流,团结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三、脚踏实地,爱岗敬业,勇于创新

 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在工作中要脚踏实地、正确定位,对待每一件事要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不断地学习,不断地积累,不断地丰富自身各方面的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热爱本职工作,一心为公,无私奉献,甘当无名英雄。

同时我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单位的全面建设尽自己的一份力。

四、恪守自律,清正廉洁,无私奉献

作为一名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廉政这根弦一刻也不能放松。

要严于律已,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自己拒腐防变的能力。

一定要自觉地为民尽责,为党分忧,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树立正确的生活态度,追求高尚的生活情趣,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做到“四自”---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与“五慎”---慎处、慎微、慎独、慎欲、慎交友,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始终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切实做到为人民造福,务实干事廉洁从政。

无私奉献是公务员的天职,也是公务员的品格,做任何事都要以人民之忧为忧,为人民之乐而乐,不追名逐利患得患失。

  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努力加强学习,坚持“两个务必”,落实“三个代表”,牢记群众利益,善待每一个人,做好每一件事,珍惜每一分钟,做一名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公仆。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该法明确将法官列入公务员范围,作为公务员队伍的新生力量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务员法》培训,了解到我国人事制度发展的过程,以及该法产生的必然性。

公务员是掌握国家公权的人,代表国家从事社会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

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19世纪中叶。

在英国之后,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开始了公务员制度建设,为其建立现代政府体制奠定了基础,也促进了这些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只有短短10年的历史。

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为过渡性的行政规章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廉政勤政、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

过去,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由暂行条例管理变为依法管理,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定型为制度,这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

   首先,《公务员法》创设职务与职级并重的“双梯制”晋升方法,开拓公务员的晋升新渠道。

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目前我们实行的职务晋升级制度,在一定程序上限制了一般公务员积极性的发挥。

因为,从职务升迁上讲,每个单位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限的,但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更少,而按照现在的体制,工资、住房、医疗、交通等福利待遇都与职务高低挂钩,这就使得许多人都去争官,甚至跑官、要官、买官。

如果“官”当不成了,就可能想办法通过以权谋私等非法手段,在经济等方面获取“补偿”。

所以从一定角度讲,这种体制是造成“官本位”意识的重要根源,对社会上的贪污腐败现象也有一定的催化作用。

《公务员法》在实行职务晋升制度的同时,根据工龄、业务等因素,确定公务员的职级逐年晋升制度,并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以充分照顾到大多数公务员的利益,调动他们的确作积极性,从而拓宽了公务员的激励保障机制。

公务员即使得不到职务上的提升,也能通过职级的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以打破“官本位”思想,从根本上改变“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

因此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有助于弱化、打破“官本位”思想,从根本上改变“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

   其次,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更新制度。

对一些专业性强和辅助性的职位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开放性,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渠道;“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提升公务员整体素质,这是公务员更新机制的一个重大变革。

为年轻人提供晋升的机会和可能。

   第三,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确立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

《公务员法》确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职务晋升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推动职务晋升的公开化、科学化、民主化,杜绝一把手或少数人操控人事的暗箱操作,形成良性竞争。

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的最大突破之处。

   其四,《公务员法》强化了公务员的责任与义务,以及相对明确和细化的政纪约束。

首次以法律形式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制度。

由此,责任追究制度上升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这是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突破。

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升级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

这种新的施政理念反映于行政法制层面的变化,可见十六大提出的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开始逐渐纳入具体的“改制”进程。

   因此,《公务员法》作为一部人事管理法,其按照人事管理的客观规律建构科学的公务员制度,为公务员的个人发展开拓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提供了良好的用人环境,更好地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对专业人才的成长和公务员队伍的稳定起到了推动作用。

作为一名公务员,在这样的制度下,我愿成为百姓所希望建成的这支成本更低、服务质量更高的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名优秀的公务员。

 

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我们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准确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认真抓好《公务员法》的学习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公务员法》是中央着眼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是有利于健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制化。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依法管理各级党政干部。

《公务员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50多年来没有干部人事管理法律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空白。

这必将有力地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实现对党政机关干部的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和依法保障,并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二是有利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

《公务员法》系统总结了我国干部人事工作的基本经验,特别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有益做法。

这既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了科学合理的管理规范,又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决定着党和国家的管理能力,决定着党的执政水平和国家的管理水平。

《公务员法》强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任免、奖惩、培训等作出详细规定,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

这将有利于保证广大公务员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从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行政能力。

   二、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公务员法》以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为目标,努力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公务员队伍。

其精神实质是:

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公务员队伍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它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体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法制化。

《公务员法》既从总体上体现党的干部路线,全面反映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建设“四化”方针的根本要求,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同时又将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干部人事管理经验直接在法中予以反映,将党的干部政策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

   二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建立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法》从现阶段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出发,体现和反映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要求。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的公务员制度相比,又突出强调,我国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工作性质是一致的,这样就把公务员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统一起来。

   三是在继承中发展创新,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

《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积极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制度。

四是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分类管理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也是实行公务员制度国家的普遍做法。

《公务员法》贯彻了分类管理的思想,如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分类管理是为了提高管理效能的科学化水平,使党政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服务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公务员法》学习心得

   前段时间参加了市直首期《公务员法》培训班,很爱教益,进一步增强了公务执法意识,提高了学法用法的观念。

现就法律“刚性约束”和责任方面谈下自己的体会:

   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应该说我国对于违法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是追究工作失职、领导失误等领导责任的法律制度尚未触犯法律,也不适用纪律处分时,往往难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空白,致使长期以来领导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

   《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中,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引咎辞职或者因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写入法律,意味着要用法律的“刚性约束”来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让领导责任不再一种可以“大错化小小错化了”的虚幻责任,而是更加具体化,这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约束其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

   《公务员法》不仅把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写入法律,而且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制度。

《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予以辞退的五种情形,那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任工作,不接受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辞退制度的建立,将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打破公务员只进不出的潜规则,加快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所以,引入引咎辞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培育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为了防止公务员在任枉法、离任收赃,《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作出了严格限制。

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人数众多,如何对这支队伍进行科学管理,是公务员管理机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务员法》的颁布,打破了公务员管理单一化的模式,创新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水平。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简单的职务分类,即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

《公务员法》创新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它职位类别。

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划分职位的类别,增设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有利于依据职位的特点进行更科学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

有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职责也更加明确。

   在《公务员法》中,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很多。

如公务员有8项基本权利;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处分公务员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提出申诉,并进一步扩大了申诉的范围,对省级以下机关的申诉还可以再申诉;公务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可提出控告等等。

   在公务员晋升及工资待遇上,《公务员法》也做了修改,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一个公务员,可以根据其能力、工龄、业务等因素,在职务上得到提升,如果没有空缺职务担任,在从事原工作的基础上,享受与应提升职务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即职级晋升。

这样公务员即使没有职务的升迁,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获得待遇的提高,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

此外,对于消除公务员的“官本位”意识,防止贪污腐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公务员法》学习体会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具有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严谨性。

法律确保社会的秩序,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法律能够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性指引而且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具有积极的影响,通过对于那些实施了守法行为的承认,保护甚至奖励的肯定性法律后果,作为示范,对于那些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承认制裁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作为典型,从而教育社会其他成员,威慑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达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同时法律是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或者尺度,对于自己做出某种行为,必然引起有关人的相应的行为,有一个合乎理性的预测和估计,如果有关人没有做出相应行为,自己可以通过法律救济和其他合法手段予以弥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律具有的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法律的实施,当然主要靠社会大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对于少数人来说,必要的制裁和惩罚是不可缺少的。

如果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否定了合法行为,打击了守法的人,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很难得到维持,所谓自由正义和安全的法律价值就不复存在。

法律是人民的盾牌,用以保护该国人民的生命财产等,使其能够自由安全幸福的生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永恒的话题。

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

法律与道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

了解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时,对我们制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二者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追求的都是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人们生活幸福。

二者的区别是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制裁的方式不同。

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

所以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道德和法律逐渐成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其中“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现在,我国正在稳步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治是指一个国家依照法律治理的状态,它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法治的具体体现,首先在立法方面,立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二是研究国家的情况;三是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四是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在执法思想方面,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在守法思想方面,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法治的优越性体现在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

法制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及法律制度,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

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所以法治是对法制的运用、完善和改造。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

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为最广大民众服务的社会。

实际上,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1996年,《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列入宪法,把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势确立下来,从而使“法治”有了最高的法律权威。

毫无疑问,我国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尽管如此,推行法治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法律至上、尊重及保障人权、以权利为本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权力相互制衡、司法独立。

而且真正的法治必须要求以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人本主义三位一体构成的社会结构为其基础。

另外,法治所要求的实现条件要高得多,如:

民主公正的立法体制,灵活创新的法律实施机制,独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广泛深入的守法护法意识。

所以基于法治要求有完备的法制,要求立法、修正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等一系列完备的国家体系。

很显然,要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目标,任重道远。

法制作为法律制度的简称,相对于法治是较低层次的,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

法制规定得好坏,关系到法制是否可以进一步得到发展和完备,也关系到法治能否真正实现。

因此,我们既要重视法制建设,更要努力推进法治进程,从法治的高度来完善我国的立法工作。

2005年4月27日下午,受人瞩目的《公务员法》草案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通过。

这部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公务员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具有重要意义。

建国以来,我国规范公务员管理的法规只有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发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国务院1993年8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两部。

从立法的角度讲,不仅缺乏权威性、系统性,也缺乏适用性。

这次《公务员法》的颁布,提升了权威性,增强了适用性,也通过该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使公务员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更加完备。

公务员担任社会管理重任,是国家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其廉洁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政策的成败、社会的稳定。

就目前而言,我国公务员制度从建立到发展仅仅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着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因素,而这其中的“腐败”更是困扰我国政治和经济建设的突出因素之一。

究其根源,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在于经济发展过程中,在市场与政府的互动中产生了许多可为政府公务人员提供“非法收入”“权钱交易”的灰色区域,另一方面,在外部环境变化的情况下,我们的制度内部对于公务员的行为一直缺乏一种公开的、系统的、规范化的制约。

前者的存在使公务员发现了手中的权利可以为私人换取额外的收益,而后者的缺失却使公务员这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很难被发现,因此,相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度的缺失在更大程度上为公务员的腐败提供了便利,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缺失造成了公务员队伍中对腐败见怪不怪的不良风气,直接导致公务员权利道德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的沦丧。

因此作为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公务员法》系统性的对公务员队伍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反腐倡廉法治化、制度化。

《公务员法》强调并倡导公务员道德准则的重要性,重塑了公务员的价值体系。

将“德才兼备”的原则纳入公务员的任用、考核及晋升等环节,强化了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

通过确立职位分类,打破了传统的“官本位”等观念,其更新机制为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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