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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川镇计生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红川镇计生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镇各大办、各村(居)委会:

   为了进一步调动镇、村两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孕情监控管理,刹住政策外生育和人口出生漏报、瞒报现象,提升我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干部驻村包户管理制度。

现把镇计生办《2009年度连州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驻村包户管理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连州镇委员会

                               连州镇人民政府

                               2009年2月28日

2009年度连州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驻村包户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镇、村两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认真履行包户的工作职责,加强孕情监控管理,刹住政策外生育和人口出生漏报、瞒报现象,根据我镇计划生育工件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目标及工作任务。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件的首要任务,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全面加强基层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此必须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查环查孕率达上级下达任务;

   2、坚持经常性工作,确保一孩上环,二孩结扎及时落实,力促“四术”库存下降到正常值,“四术”落实及时率达91%以上;

   3、征收社会抚养费占当年政策外生育的80%以上;

   4、宣传品入户率达95%以上,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知晓率达到85%以上。

   5、孕后、育后、术后随访分别达到85%以上;

   6、完善人口与计生工作信息化管理制度,确保人口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电脑,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

   7、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制度,安排人员专门管理流动人口,确保流动人口各项计生管理服务及时到位。

   8、规范药具管理,专人负责,同时做好随访和宣传工作。

   二、加强领导,完善干部包户工作责任制。

   1.镇成立计生工作监督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委副书记黄明全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计生领导陈志穆担任,成员廖小均、石水云。

   2.村党总支书记、主任是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3.镇驻村领导对所驻村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负有具体组织、监督、协调职责,负有与村委会书记、主任同等的责任。

   4.其他驻村干部和村委会干部实行包村包户工作。

   三、镇、村(居)两级干部包户职责。

   1.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

   2.做好包村包户妇女的孕情监控工作,刹住政策外生育现象,及时准确无误地上报包村包户的人口出生情况。

   3.动员“四术”对象按要求落实节育措施。

   4.组织“双查”对象按要求参加查环查孕。

   5.对外出对象跟踪监控,督促外出对象及时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

   6.按标准把“一会一校二室三栏”建设好。

   7.按要求做好人口档案卡、册、表、统计板。

   四、驻村(居)包户工作考核办法。

   

(一)驻村包户干部:

   1.做好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群众思想教育工作,计生宣传品入户率达95%(含95%)以上,达不到95%的处罚驻村办公室和村(居)委会各100元。

   2.按标准把“一会一校二室三栏”建设好,每月检查一次以上,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处罚镇驻村(居)计生联络员50元,村计生专干20元。

   3.按要求做好人口计生档案、卡、表、册、板,每月检查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处罚镇驻村(居)计生联络员50元,村计生专干20元。

   4.做好包村包户妇女的孕情监控工作,刹住政策外生育,及时准确无误地上报包村包户的人口出生情况。

新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包户干部必须上门登记生育情况,并报镇计生办建立档案。

达到市平均政策生育率的,奖驻村办公室和村(居)委会各1000元,如达不到的不予奖励。

当年出现一例政策外一孩生育处罚镇驻村办公室和村委会各50元;出现一例政策外二孩生育处罚镇驻村办公室和村委会各100元;出现一例政策外多孩生育处罚镇驻村办公室和村委会各200元。

属瞒报的加倍处罚。

   5.做好对“四术”对象的监控,督促外出对象及时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

各村(居)完成“四术”任务,即前三年该村(居)完成“四术”数量的平均数加现有“四术”库存的20%为基数的80%(含80%)起计奖,完成任务80%后①落实一例结扎奖驻村办公室和村(居)委会各100元;②落实一例纯二女扎奖驻村办公室和村(居)委会各500元;③落实一例上环奖驻村办公室和村(居)委会各30元;④落实一例人流奖驻村办公室和村(居)委会各100元,落实一例引产奖驻村办公室和村(居)委会各200元。

没有完成80%的不计任何奖励,同时,每少一例按奖励标准给予处罚。

   6.加强征收社会抚养费力度,社会抚养费征收以村(居)为单位,各村(居)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镇政府均按所征收实际金额的20%下拔给镇驻村办公室和村(居)委会作计生经费(镇、村各10%)。

   7.计生办征收组人员要积极抓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全镇全年征收社会抚养费任务120万元,奖励计生办征收组每人500元,每超1万元加奖每人20元;如不能完成任务的扣每人500元,每少1万元扣每人20元。

   8.认真做好查环查孕工作,根据我镇计生工作实际情况,把全镇各村委会进行分类考核,一类村委会:

龙口、城南、城北、三古滩、良江;二类村委会:

城东、高堆、巾峰、协民、沙子岗、元潭、半岭;三类村委会:

昆陂、石角、大坪、共和、满地、白云、城西、龙咀。

   查环查孕工作,社区要求达到70%(含70%)以上,村委会按划分的类区下达基础指标,分别是一类村委会要求达到92%(含92%)以上;二类村委会达到90%(含90%)以上;三类村委会要求达到86%(含86%)以上。

驻村(居)办公室达类区标准的奖驻村办公室和村(居)委会各800元,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镇驻村办公室和村(居)委会各100元,达不到镇下达任务指标的,不计任何奖励,同时每少一个百分点处罚镇驻村办公室和村(居)委会各50元。

   严禁弄虚作假,每期发现多报一例“双查”处罚镇驻村办公室和村(居)委会50元。

   9.半年或年终经上级检查合格过关,属市级的奖励镇驻村干部和受检村(居)委干部会每人100元;属地级市的奖励镇驻村干部和受检村(居)干部每人200元;属省的奖励镇驻村干部和受检村(居)干部每人300元。

   10.年终检查,按要求落实干部包村包户工作责任制且无政策外生育的,奖镇驻村干部每人200元,奖村(居)委会5000元。

   

(二)其他没有驻村包户人员:

   1.计生办工作人员和监督考核组成员按驻村包户干部考核奖金的平均数加20%进行奖励;

   2.其他部门没有驻村包户干部按驻村包户干部考核奖金的平均数进行奖励。

   五、监督考核小组及计生办工作职责。

   

(一)监督考核小组工作职责。

   1.对全镇28个村(居)委会的人口计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①检查各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的档案、表、卡、册、统计板。

   ②检查“一会一校二室三栏”是否按规定建设好。

   ③进村入户检查人口出生情况、宣传品发放情况、生育后和节育后随访情况、计划生育服务证更新情况、“双查”和“四术”落实情况等。

   2.对全镇计生驻村干部和村(居)计生专干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3.监督检查时间不定,分平时、季度和年终考核,每月每个村(居)最少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成绩与年终奖金挂钩。

   

(二)计生办工作职责。

   1.在镇党委、政府及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落实上组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任务。

   2.掌握人口计生工作动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3.做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政策法规、统计、流动人口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4.指导所辖各村(居)委会制订好《村(居)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做好对所辖各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做好对所辖村(居)党支部委员、村(居)委员会成员、村(居)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和人口计生宣传员的专门业务培训。

   5.每月定期召开人口计生工作例会,主要任务是核实通报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兑现奖罚,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布置当月人口计生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加强计生干部队伍的管理,切实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专(兼)职专干、自管小组长和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组织纪律

    第三条:

严格实行请消假和签到制度,此项制度将作为计生工作人员年终考核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计生工作人员五天内(含五天)的请假由本人写出假条,经计生办主任同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十天(含十天)内的请假需经计生办主任和主管领导同意,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十天以上的请假需经计生办主任,主管领导和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计生办必须按时召开相关计生工作人员会议,逢雨天或特殊事情不能下村时由计生办主任负责对计生干部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开会、培训实行签到制,会议及培训内容由专人负责记录。

   第六条:

无特殊情况计生办和计生工作人员不得以计生办名义和公款在外招待客人聚众吃喝玩乐,违者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签到由专人进行负责并按月汇总上报计生办主任和主管领导处。

第三章宣传教育

第八条:

由专人负责主办计生快讯报道和宣传专栏,要求每月至少一期,内容题材新颖,能及时报道计生工作中的新人新事,新政策和存在问题及计生干部的建言献策等。

第九条:

计生工作人员要求每人每月至少书写一篇以上关于计生工作的报道、通讯、心得体会或论文等。

第十条:

要求每村每三月举办一期计生传栏,计生办和服务所每月办一期计生专栏,并按要求组织人员书写规范性标语,加大计生政策的宣传力度。

第十一条:

宣传教育工作也将作为计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由专人负责完成落实此项工作。

第四章奖罚机制

第十二条:

旷工一天经济处罚10元(早8:

30未签到者,中午12点前到岗处罚5元,12点后到按旷工对待),旷会一次5元(因旷工未开会的只按旷工对待),开会迟到一次2元(会议开始15分钟未到者),小组长不认真积极工作的从报酬中适当扣除。

第十三条:

签到时代签者同旷工一样处罚10元,负责签到的人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每例按20元进行处罚。

按要求安排的宣传材料缺少一篇或偷袭文章罚10元,主办专栏的人员一期不办罚款10元(含村级专栏)。

主办的专栏和个人写的材料一经县级以上部门(含计生委)发表或转发,一期(篇)奖励50—100元。

第十四条:

环孕检对象检测时每缺1人专干每人每次罚5元,无特殊原因“五术”不倒位或不及时专干每例罚20—50元(从《工作日志》中能反映出入户通知5次以上者不处罚,无签字记录的必须有3人以上作证),因工作粗心、失误造成计划外生育,专干每例罚款200元(育妇在怀孕期间专干向计生办主任和主管领导以书面材料汇报3次以上者不予处罚),特殊情况的经查实后从轻处罚。

第十五条:

计生工作人员征收违纪罚款时,严禁打白条,在特殊情况下所打白条要在十天内进行更换,对乱打白条并不能及时将罚款上缴财务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处以征收数额1—2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计生办、服务所及各专干的统计报表和有关上报的材料,必须在限期内准确及时上报,每推迟一天相关人员和负责人均按10元处罚,对于延期上报和报表材料中出现误差、错误而影响计生工作成绩的相关人员一次性处以20元以上的罚款,年度考核时各种报表的准确率、及时率均达标的给予相关人员和负责人50元以上的奖励。

第十七条:

乡镇自查中每查出一个问题视其问题严重程度以5元起步累计处罚,在县、市、省的督查验收中因相关人员的粗心失误造成的问题(不论在现场是否到得解决),专干和业务负责人各处以50—150元罚款,计生办主任和主管领导处以100—200元罚款。

在县、市、省半年和年终验收中取得前五名的村,按相应的处罚标准予奖励。

第十八条:

驻村干部不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不能享受计生办的各种优待。

村干部不积极配合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年终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如实反映和举报违返计生政策人员的计生干部和群众,一经查实视其违纪的轻重一次性给予举报人50—200元奖金,(违纪者属外出人员或难以查实的人员)。

第二十条:

计生办及工作人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10%的比例提成,用于计生工作人员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年终结合省、市、县的验收结果和工作实绩,从计生专干(含兼职)中评出6名优秀专干,镇驻村干部中评选出3名计生工作先进个人,从小组长中评出10名优秀工作者,并评出3名计生工作先进村,对评出的优秀个人和集体实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类经济处罚从干部的工资中和村干部的报酬中扣除,将此款列为专项经费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服务所和微机室的工作人员及各项工作责任人的奖罚同驻村专干相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个别妇女确实无特殊原因需要取环(剂)的,在持有相关手续的同时必须经过专干的同意和计生办主任的签字后服务所工作人员方可进行处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人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在环孕检过程中,因工作粗心、失误而造成计划外怀孕,查实后所有开支由服务所相关人员承担费用的50%,负责人承担10%,怀孕对象承担20%,计生办承担20%,对于个别特殊情况,查实后可以酌情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服务所人员私自取环(剂)的,查实一例处于200—500元的罚款,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限其对无措施对象进行及时补救。

查实2例以上(含2例)相关人员处于500元以上罚款并停止其工作,对私自取环(剂)而产生的其它后果,由相关人员承担一切责任,镇政府、计生站和服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计生工作人员工作不实,工作粗心等原因造成的计生问题,特别是在优先优惠政策上走人情和对于符合条件能按规定享受计生优惠政策的农户而没有享受到的现象,一经查实无特殊情况的相关人员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承担农户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严格按程序依法办事,因工作方法粗暴简单等原因造成的意外事件,除特殊情况外均由个人承担责任,镇政府和计生办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婚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婚夫妇办证时除出具办证所需有效证件外,必须由服务所出具准确真实的孕检证明,承办人将此证明复印存档,假期因特殊原因需办证的,承办人必须对办证人进行婚前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计划外怀孕,对相关人员视其情节处以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承办婚姻登记的人员按季度将收费情况汇报理财小组审核后及时转入计生专用帐户。

   第三十一条:

对于私早婚和未婚先孕现象,承办人必须向计生办主任以书面形式提供准确详实的调查结果及相关材料,计生办主任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经相关人员研究后按有关政策进行处理。

第七章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服务所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产术后随访,并如实做好生殖保健咨询等各种记录和卡表册。

   第三十三条:

由服务所协调牵头,高质量、大规模地举办好每年1—2次的妇女病普查工作,并详细按要求填写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

在集中开展妇女病普查期间对于检查对象给予免费,发放药品由计生办承担费用,育龄妇女平时的检查治疗可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合理收费,对于家庭情况特殊的,经查实上报镇计生办,待研究后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凡是需要加盖计生办(服务所)、镇政府印章和办理结婚证、流动人口证明、未婚证等证件及出具相关证明的农户,办理时必须经过驻村专干的同意,驻村专干向计生办管理印章的人员出具书面同意办理的证明(证明一式两份,专干存一份,业务办理人员存一份),后相关人员才可给予办理,对于手续齐全、无违返和牵扯计划生育工作的农户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负责人对自己主管、兼管工作的各种资料统一整理妥善保管,专干的资料由各人保管,业务负责人和专干的个别重要书面材料必须一式两份,个人保存一份,另一份交计生办主任统一存档。

   第三十七条:

对于资料档案遗失而对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能说明相关问题的,按《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计生办的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由计生办主任负责。

第九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计生经费设专帐由专人管理,支出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需经理财小组会议通过,计生办主任核实,主管领导签字,支出在200元以下的由计生办主任核实,主管领导签字,所有支出票据必须为正式票据。

   第四十条:

票据实行专人管理,出具的票据上必须同时盖有经办人和负责人印章的方可有效。

   第四十一条:

采购办公用品等由专人负责,业务负责人对所需物品例出清单,经计生办主任审核认可后报主管领导同意,指定专人进行统一购买。

   第四十二条:

护送手术时每次派1—2人进行护送,生活补助每人每次(含手术对象家属)按5元给予补助。

第十章车辆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计生专用车辆的开支及司机的工资等费用均由计生办承担。

   第四十四条:

计生专用车辆主要用于送手术,集中活动和进城办事,平时下村不单独安排车辆进行接送,个别村有重要事需下村时可临时安排车辆。

   第四十五条:

每天的出车由计生办主任填写出车单,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出车,费用的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

司机必须爱护车辆,不得出现违规操作及违章行驶等现象,一经发现对司机处以50—100元罚款,人为导致车辆出现故障而产生的维修费用由司机自行负担。

   第四十七条:

司机在不出车时,由分管领导安排协助参加计生工作。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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