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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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1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制定本规范。

2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术语与定义

3.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3.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常性卫生学评价

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4.1评价目的

预防和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出现的健康危害因素。

4.2评价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b.《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c.《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d.《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e.《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f.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GB16153)。

(2)建设单位或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b.建设项目概况资料;

c.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及设计说明。

(3)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4.3评价内容与方法

4.3.1设计评价

4.3.1.1基本情况分析

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基本情况分析,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

(2)建设项目用途、服务人数;

(3)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

(4)冷却塔的类型和位置;

(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种类、用途及安装部位。

4.3.1.2现场调查

在基本情况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

(1)周边环境现状及危害因素监测;

(2)建筑物现况及自身污染状况。

4.3.1.3评价

结合基本情况分析和现场调查结果,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1)温度、相对湿度、噪声、新风量等设计参数;

(2)机房、风管、冷却塔、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应急关闭回风的装置、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备、设施;

(3)新风、排风、送回风等通风系统;

(4)空调水系统、运行工况、气流组织、空调管道材质和保温材料等其他相关方面。

4.3.2竣工验收评价

4.3.2.1现场调查

主要内容包括: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置和布局;

(3)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安全性。

4.3.2.2卫生检测

(1)抽样抽样应具有随机性、代表性和可行性。

a.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原则:

类型相同系统,30套以下的抽样比例为20~30%,30套以上的抽样比例为10~20%。

类型不同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

b.每套系统抽样量原则:

冷却水:

不少于1个冷却塔;

冷凝水:

不少于1个冷凝部位;

新风:

每个进风管不少于1个部位;

送风口:

抽取风口总数的5—10%,且不少于5个;

风管:

主风管中(如送风管、回风管、新风管)至少选择3~5个代表性断面。

(2)检测指标和方法

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执行。

4.4评价结论和建议

根据评价结果,分别作出评价结论,并针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常性卫生学评价

5.1评价目的

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状况的现场调查和检测,发现存在的卫生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2评价依据

(1)本规范第4.2条

(1)和(3);

(2)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5.3内容与方法

经常性卫生学评价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评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效果评价。

5.3.1运行期间评价

具体内容见本规范4.3.2。

5.3.2清洗效果评价

评价指标和检测方法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

5.4评价结论和建议

根据现场调查和卫生检测的结果,作出评价结论,并针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6评价报告

卫生学评价结束时应编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是卫生学评价工作的总结性文件,应在基本情况分析、现场调查、卫生检测、评价分析的基础上,全面、真实地反映卫生学评价的全部工作,文字要求简洁、准确。

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和方法、评价结论和建议。

报告格式见附录J。

7卫生学评价机构

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一般在地(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评价机构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K的规定,并每4年进行一次评估。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地(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省级以上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卫生学评价结果的技术仲裁。

8本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附录J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格式)

J1封面页

封面页一般包括:

(1)评价报告编号

(2)评价项目名称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

(3)评价机构名称(包括盖章)

(4)报告编制日期

J2首页

首页一般包括:

(1)委托单位名称

(2)委托单位地址

(3)评价项目地址

(4)委托单位联系人

(5)委托单位联系电话

(6)评价技术负责人(包括签字)

(7)评价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称、专业,签字)

(8)审核人(包括签字)

J3正文

正文一般包括:

(1)评价项目名称

(2)任务来源

(3)评价目的

(4)评价范围

(5)评价依据

(6)项目概况

(7)评价内容与方法

(8)分析、调查、检测数据与结果

(9)结论和建议

J4附件

附录K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要求

K1基本要求

K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K1.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K2人员要求

K2.1技术负责人

评价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K2.2专业人员

拥有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验专业人员。

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0%。

K2.2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K3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K4设备要求

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表K1。

计量设备应有计量检定证书。

表K1基本仪器设备

测定项目

仪器设备

规格

微生物

真菌检验实验室

培养箱

35±1℃或37±1℃

厌氧培养装置

普通冰箱

低温冰箱

紫外灯

波长360±2nm

涡旋振荡器

可达200rpm以上

蠕动泵

离心机

滤膜滤器

可装直径45mm滤膜

恒温水浴

普通光学显微镜

荧光显微镜

体式镜

六级筛孔空气撞击式采样器

对空气中细菌的捕获率大于95%

新风量

标准皮托管(皮托管法)

Kp=0.99±0.01,或S型皮托管Kp=0.84±0.01

微压计(皮托管法)

精确度应不低于2%,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Pa

热电风速仪(风速计法)

最小读数应不大于0.1m/s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

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C

可吸入颗粒物

便携式PM10直读仪

①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Da50=100.5m,g=1.50.1的要求

②检验仪器测定的重现性误差:

平均相对标准差小于7%

③检验仪器与称重法比较,总不确定度(ROU)应小于等于25%

④仪器测定范围0.01—10mg/m3

积尘量

分析天平

范围0—80g,精度0.0001g

风管采样

定量采样机器人

满足《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附录M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术语与定义

3.1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卫生指标

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新风量卫生要求

场所

新风量

(m3/h.人)

饭店、宾馆

3~5星级

≥30

1~2星级

≥20

非星级

≥20

饭馆(餐厅)

≥20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20

游艺厅、舞厅

≥30

酒吧、茶座、咖啡厅

≥10

体育馆

≥20

商场(店)、书店

≥20

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

≥20

飞机客舱

≥25

4.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送风卫生要求

项目

要求

PM10

≤0.08mg/m3

细菌总数

≤500cfu/m3

真菌总数

≤500cfu/m3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项目

要求

积尘量

≤20g/m2

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细菌总数

≤100cfu/cm2

真菌总数

≤100cfu/cm2

4.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

项目

允许增加量

臭氧

≤0.10mg/m3

紫外线

(装置周边30cm处)

≤5w/cm2

TVOC

≤0.06mg/m3

PM10

≤0.02mg/m3

4.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

项目

条件

要求

装置阻力

正常送排风量

≤50Pa

颗粒物净化效率

一次通过

≥50%

微生物净化效率

一次通过

≥50%

连续运行效果

24小时运行前后净化效率比较

效率下降<10%

消毒效果

一次通过

除菌率≥90%

5卫生检验

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

5.6.1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18204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5.6.3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5.6.4TVOC浓度的检验采用GB/T18883附录C热解析/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5.6.5释放出的PM10浓度的检验采用WS/T206规定的光散射法。

5.7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检验

5.7.1性能检验应在实验室和现场分别进行。

5.7.2装置阻力的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E。

5.7.3颗粒物净化效率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F。

5.7.4微生物净化效率、消毒效果检验方法见附录G。

5.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消毒剂的评价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

5.9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的检验方法见附录H。

5.1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I。

6本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附录A

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及其形成的沉积物、软泥等样品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

A1原理

待测水样经过滤膜或离心浓缩后,一部分样品经酸处理与热处理,以减少杂菌生长,一部分样品不作处理。

将上述处理与未处理样品分别接种BCYE琼脂平板并进行培养,生成典型菌落并经生化培养和血清学实验鉴定确认则判定为嗜肺军团菌。

A2主要仪器设备

A2.1平皿:

90mm

A2.2培养箱:

35~37℃

A2.3紫外灯:

波长360±2nm

A2.4滤膜滤器

A2.5滤膜:

孔径0.22~0.45µm

A2.6蠕动泵

A2.7离心机

A2.8涡旋振荡器

A2.9普通光学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式镜

A2.10水浴箱

A3采样

A3.1采样容器:

可选择玻璃瓶或聚乙烯瓶,沉积物与软泥需用广口瓶,容器均需螺口或磨口,用前灭菌。

A3.2采样量:

每个采样点依无菌操作取水样(或沉积物、软泥等样品)约200ml。

A3.3中和:

经氯或臭氧等消毒的样品,采样容器灭菌前加入硫代硫酸钠溶液以中和样品中的氧化物。

A3.4样品运输与贮存:

样品最好2天内送达实验室,不必冷冻,但要避光和防止受热,室温下贮存不得超过15天。

A4方法与步骤

A4.1样品处理

A4.1.1沉淀或离心:

如有杂质可静置沉淀或1000r/min离心1min去除。

A4.1.2过滤:

将经沉淀或离心的样品通过孔径0.22~0.45µm滤膜过滤,取下滤膜置于15ml灭菌水中,充分洗脱,备用。

A4.1.3热处理:

取1ml洗脱样品置50℃水浴加热30min。

A4.1.4酸处理:

取5ml洗脱样品,调pH至2.2,轻轻摇匀,放置5min。

A4.2接种与培养:

取A4.1.2洗脱样品、A4.1.3热处理样品及A4.1.4酸处理样品各0.1ml,分别接种GVPC平板。

将接种平板静置于CO2培养箱中,温度为35~37℃,CO2浓度为2.5%。

无CO2培养箱可采用烛缸培养法。

观察到有培养物生成时,反转平板,孵育10天,注意保湿。

A4.3观察结果:

军团菌生长缓慢,易被其它菌掩盖,需每天在体式镜上观察。

军团菌的菌落颜色多样,通常呈白色、灰色、蓝色或紫色,也能显深褐色、灰绿色、深红色;菌落整齐,表面光滑,呈典型毛玻璃状,在紫外灯下,有荧光。

A4.4菌落验证:

从每一个平皿上挑取2个可疑菌落,接种BCYE和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琼脂平板,35~37℃培养2天,凡在BCYE琼脂平板上生长而在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琼脂平板不生长的则为军团菌菌落。

A4.5嗜肺军团菌型别的确定:

应进行生化培养与血清学实验确定嗜肺军团菌。

生化培养:

氧化酶(-/弱+),硝酸盐还原-,尿素酶-,明胶液化+,水解马尿酸。

血清学实验:

用嗜肺军团菌诊断血清进行分型。

附录B

新风量检测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风管法,即直接在新风管上测定新风量。

B1原理

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处于正常运行或规定的工况条件下,通过测量新风管某一断面的面积及该断面的平均风速,计算出该断面的新风量。

如果一套系统有多个新风管,每个新风管均要测定风量,全部新风管风量之和即为该套系统的总新风量(立方米/小时),根据系统服务区域内的人数,便可得出新风量结果(立方米/人小时)。

B2主要仪器

B2.1皮托管法

B2.1.1标准皮托管:

=0.99±0.01,或S型皮托管

=0.84±0.01。

B2.1.2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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