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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设备维护规程

(2010年版)

2011-02-28发布2011-03-01实施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维护管理 3

3.1 维护工作内容 3

3.2 维护工作计划 5

4. 轨道设备标准 7

4.1 路基 7

4.2 道床 7

4.3 轨枕 9

4.4 钢轨 11

4.5 联结零件 15

4.6 轨道加强设备 16

4.7 曲线 19

4.8 道岔 22

4.9 伸缩调节器 26

4.10 挡车器 27

4.11 缝线路 29

4.12 道口及标志 31

5. 轨道维护主要作业技术要求 33

5.1 缝线路作业 33

5.2 起道捣固和垫板作业 36

5.3 拨道和改道作业 37

5.4 调整轨缝作业 38

5.5 钢轨打磨、焊修及道床清筛作业 39

6. 轨道检查作业标准 40

6.1 巡道 40

6.2 周检 40

6.3 月检 40

6.4 年检 41

6.5 工电联检 42

6.6 钢轨探伤 42

6.7 量具检查 44

6.8 其他检查和巡守工作 45

7. 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46

7.1 轨道设备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管理值 46

7.2 综合维修验收标准 48

7.3 综合维修验收办法 48

7.4 轨道设备状态评定 49

7.5 轨道设备保养质量评定 59

8. 附则 63

8.1 附录一轨枕间距尺寸计算方法 63

8.2 附录二螺旋道钉锚固用料与工艺 65

8.3 附录三旧轨使用、整修技术条件 67

8.4 附录四线路常备材料数量标准及规定 69

8.5 附录五无缝线路常备材料、工具数量标准 71

所谓清扫,是指彻底清除工作现场的地面、墙壁、天花板以及萤光灯罩子上的灰尘和污垢,使之干净整齐。

当然,对机械设备、货架、柜橱等也都要清扫。

经常可以看到,只对地面简单地清扫一下,就以为已完成清扫的工厂或单位,这是错误的。

1.总则

1. 轨道设备维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经常保持轨道设备完整和质量均衡,使列车能以规定速度安全、平稳和不间断地运行,并尽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2. 轨道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修养并重”的原则,按轨道设备技术状态的变化规律和程度,相应地进行综合维修、保养(其中分为重点保养、日常保养和临时补修),有效地预防和整治轨道设备病害,有计划地补偿轨道设备损耗,以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

3. 轨道设备维护工作,应实行科学管理,开展标准化作业,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改善检测手段,建立和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

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改进作业方法和劳动组织,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4. 轨道设备维护工作,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采用新型轨道设备时,其维护工作应按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维护要求执行。

5.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轨道交通1435mm标准轨距和行车速度为120km/h及以下的线路。

2.术语

1. 轨道

路基面以上的线路部分,由钢轨、配件、轨枕、扣件、道岔、道床等组成。

2. 碎石道床

用一定规格的道碴铺设的道床。

3. 整体道床

用混凝土等材料灌注的道床。

4. 无缝线路

钢轨连续焊接或胶结超过两个伸缩区长度的轨道。

5. 车档

是列车停车滑行时安全阻挡的建筑物,可分为固定式车档和滑动式车档两种。

6. 正线

载客列车运营的贯通线路。

7. 辅助线

为保证列车正常运行和实现列车合理调度而设置的线路。

8. 站场线

指场区作业的线路.

9. 试车线

对车辆进行动态性能试验的线路,其线路标准通常应与正线一致。

45

3.维护管理

3.1维护工作内容

轨道设备的维护工作分为综合维修和保养(其中分为重点保养、日常保养和临时补修)。

综合维修是根据轨道设备的变化规律和特点,以全面改善轨道弹性、调整轨道几何尺寸和更换、整修失效零部件为重点,按周期、有计划地对轨道设备进行的综合修理,以有计划地补偿轨道设备的损耗,恢复轨道设备完好技术状态。

保养是根据检查出的轨道设备变化情况,按照“先严重,后一般”的原则及时安排计划进行的养护整修,以使轨道设备一直保持安全、平稳和均衡状态。

保养分为重点保养、日常保养和临时补修。

重点保养是根据轨道设备变化情况,对大轨面不良地段、不均匀沉降地段以及路基、排水、道床、轨枕(或短枕、支承块)、扣件、钢轨、接头、道岔、伸缩调节器、曲线、道口等主要设备存在突出病害的地段,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整修,以保持设备状态的均衡良好。

日常保养是根据日常检查所发现的设备病害情况,进行相应的养护整修工作,以使所辖线路设备质量一直处于满足行车需要的均衡状态。

临时补修是及时整修超过临时补修容许偏差管理值及其他不良处所的临时性修理,以保证行车平稳和安全。

3.1.1轨道设备综合维修的周期:

应结合轨道设备的大中修,根据各线(或区段)的线路条件、运输条件、自然条件等具体情况规定。

根据目前的轨道设备总量和实际条件,轨道设备综合维修的周期暂定为4年。

其中,正线道岔、钢轨温度伸缩调节器的综合维修周期为2年,站场线道岔的综合维修周期为4年。

综合维修的年度计划安排,应结合轨道设备大中修计划和轨道设备实际状态,因地制宜地安排。

3.1.2线路、道岔、伸缩调节器的综合维修基本内容。

1) 根据线路状态适当起道,木枕地段全面捣固;混凝土枕地段,应撤除调高垫板全面捣固或重点捣固;整体道床地段,应更换已经失效的胶垫。

2) 改道,拨道,调整线路、道岔、伸缩调节器各部尺寸,全面拨正曲线。

3) 清筛枕盒不洁道床和边坡土垄,处理道床翻浆冒泥,补充道碴和整理道床,保持整体道床面的清洁。

4) 更换、方正和修理轨枕、岔枕,修理支承块。

5) 调整轨缝,整修、更换和补充防爬设备,整治线路爬行,锁定线路、道岔。

6) 矫直钢轨硬弯,焊补、打磨钢轨,综合整治接头病害。

7) 整修、更换和补充联结零件,并进行联结零件防锈涂油。

8) 检查伸缩调节器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密贴情况,调整处理1mm及以上间隙。

9) 定期观测伸缩调节器尖轨伸缩变化情况,防止调节器异常伸缩,防止尖轨纵向位移,避免调节器的轨距变化。

10) 消除伸缩调节器尖轨与基本轨因车轮碾压而产生的肥边。

11) 整修道口及其附属(防脱护轨、档车器等)设备,修理、补充和刷新标志。

12) 整修路肩,疏通排水设备,清除道床杂草、路肩大草,回收沿线旧料。

13) 其他预防和整治病害工作。

3.1.3线路、道岔、伸缩调节器的重点保养基本内容。

1) 清理和修补排水设备,整修路肩。

2) 整治翻浆冒泥及轮筛严重不洁边坡道床,补充道碴和整理道床;处理整体道床开裂、起壳。

3) 整治大轨面不良地段、不均匀沉降地段的轨面纵坡。

4) 打磨钢轨,矫直钢轨硬弯,处理轨端及辙叉轮缘槽、尖轨、基本轨肥边

5) 调整成段不良轨缝,整治爬行,锁定线路。

6) 更换失效联结零件,整治接头综合病害,联结零件防锈涂油。

7) 成段方枕、修理、更换轨枕,整修支承块。

8) 曲线、道岔及其他薄弱设备的强化。

9) 整修道口、挡车器、防脱护轨等不良设备。

10) 轨道设备的季节性安全检修工作,其他预防和整治病害工作。

3.1.4线路、道岔、伸缩调节器的日常保养基本内容。

1) 根据轨道几何尺寸超过经常保养容许偏差管理值的状态,整修轨道设备。

2) 处理道床翻浆冒泥,均匀道碴和整理道床。

3) 更换失效轨枕及联结零件。

4) 恢复接头螺栓扭距和扣件的扣压力,调整轨缝,整治接头病害。

5) 整修道口、挡车器、防脱护轨等不良设备,疏通排水设备。

6) 清除道床杂草和路肩大草,保持整体道床面的清洁。

7) 保持标记、标志的正确、清晰。

8) 其他预防和整治病害工作。

3.1.5线路、道岔、伸缩调节器的临时补修主要内容。

1) 整修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容许偏差管理值的处所。

2) 更换重伤钢轨和达到更换标准的伤损尖轨、辙岔、夹板,更换折断的接头螺栓和护轨螺栓。

3) 调整严重不良轨缝。

4) 进行无缝线路地段钢轨折断、重伤钢轨和重伤焊缝的紧急处理和临时处理。

5) 疏通严重淤塞的排水设备,处理严重冲刷的路肩和道床。

6) 整修严重不良的道口设备。

7) 处理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和其他需要临时补修的工作。

3.2维护工作计划

3.2.1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分季维护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

线路、道岔、伸缩调节器的综合维修、重点保养、日常保养工作数量和主要技术指标

轨道设备状态年度主要技术指标:

1) 线路、道岔、伸缩调节器设备状态评定合格率均达到100%;

2) 线路、道岔、伸缩调节器保养质量评定合格率均达到100%。

3.2.2根据下达的年度分季维护计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编制年度分月维护计划。

3.2.3各工区工长根据月计划和施工计划点情况,现场调查后编制半月计划。

主要内容:

1) 综合维修的线路延长米,道岔、伸缩调节器组数,主要项目和数量,使用材料和人工数。

2) 重点保养、日常保养主要项目和数量,使用材料和人工数。

3) 设备检查、工作量调查、验收的人工数。

3.2.4在轨道设备维护计划中,应根据轨道设备条件和实际状态,结合季节特点,合理地安排综合维修和重点保养。

应通过轨道设备检查,全面掌握轨道设备状态,根据轨道几何尺寸的偏差程度、轨道设备病害和其他质量情况,合理安排日常保养。

可在不同季节根据轨道设备具体情况,对重点保养和日常保养的要求,临时作出规定。

4.轨道设备标准

4.1路基

4.1.1路基及其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并经常保持稳固和完好状态。

4.1.2路堤路肩宽度一般应不小于0.8m,路堑路肩宽度不得小于0.6m。

4.1.3侧沟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底宽不应小于0.4m,土质边坡为(1:

1)~(1:

1.5),沟底纵坡应不小于2‰。

困难地段应不小于1‰。

横向盲沟应设于道床陷槽以下。

所有排水设备应及时清理,保持设备完好,流水畅通,清理或开挖出来的泥土杂物必须运走,不得弃置于沟边或路堑边坡上。

4.1.4在路基内埋设电缆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电缆不得埋设在路堤或路堑边坡及路肩上(过渡段径路除外)、侧沟和道床下,并不得损坏原有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

2) 电缆沿路堑埋设时,应在堑顶天沟边2m以外。

如无天沟,应在堑顶边5m以外。

沿路堤埋设时,应在路堤坡脚1m以外。

横穿线路时,应用钢管或混凝土管防护,埋入的管顶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4m。

3) 特殊情况下,必须在路基面下埋设电缆时,应埋设在道床坡脚以外。

电缆必须用水泥槽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护,槽顶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2m。

4) 电缆埋设后,必须及时将电缆沟填满、夯实、整平,恢复路基完好状态,并设置明显标志。

5) 埋设电缆前,施工单位必须与轨道管理部门联系,明确安全措施和责任,并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施工,必要时派人检查。

施工完毕须经轨道管理部门确认相关设备状态。

4.2道床

4.2.1道床顶面宽度及边坡坡度应不小于表4.2.1的规定。

道床顶面宽度及边坡坡度 表4.2.1

线路类别

顶面

宽度

m

曲线外侧道床加宽

碴肩堆高m

边坡坡度

半径m

加宽m

线

无缝线路

3.4

>600

0.15

1∶1.75

3.5

≤600

0.15

1∶1.75

普通线路

3.1

≤800

0.10

1∶1.75

年通过总重密度小于8Mtkm/km

3.0

≤600

0.10

1∶1.75

站线

2.9

1∶1.50

道床顶面(以轨底处为准)应低于轨枕顶面20~30mm。

Ⅰ型混凝土枕中部道床应掏空,其顶面低于枕底不小于20mm,长度为200~400mm;Ⅱ型和新Ⅱ型混凝土枕中部道床可不掏空,但应保持疏松。

有碴桥上无缝线路应设挡碴板。

4.2.2混凝土枕线路的道床,由面碴带和底层组成,应采用一级道碴。

面碴带道碴粒径级配见表4.2.2,厚度为50mm,每股轨下两侧宽度各为450~500mm,底层为普通碎石道碴。

道床顶面宽度应不小于2.9m,线路枕端埋入道床深度应不少于80mm。

面碴粒径级配 表4.2.2

方孔筛孔边长(mm)

10

16

20

25

30

35.5

过筛质量百分比(%)

0-5

5-15

25-40

55-75

95-100

100

4.2.3各种道碴必须有“碎石道碴产品合格证”,作为竣工验收和评定道床质量的依据。

碎石道碴粒径级配如表4.2.3的规定;必须采用一级道碴。

道碴粒径级配 表4.2.3

方孔筛孔边长(mm)

16

25

35.5

45

56

63

过筛质量百分比(%)

0-5

5-15

25-40

55-75

92-97

97-100

垫碴起道用的道碴,采用火成岩材料,粒径为8~20mm。

4.2.4碎石道床厚度应按规定和相应设计设置。

但正线木枕地段碎石道床厚度不得小于200mm,混凝土枕地段不得小于250mm,站线不得小于200mm。

4.2.5道床应经常保持饱满、均匀和整齐,并应根据道床不洁程度,有计划地进行清筛,尽可能保持道床弹性和排水良好。

道床应按规定保持密实,防止轨枕空吊、道床翻浆。

4.3轨枕

4.3.1轨枕每千米配置根数,应根据设计文件、运量、容许速度及线路的设备条件等决定。

每节钢轨轨枕间距尺寸无缝线路应均匀布置,见表4.3.1;普通线路见表4.3.2。

(注:

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无缝线路轨枕间隔 表4.3.1

轨枕配置根数(根/km)

轨枕间隔(mm)

1667

600

1680

595.2

1760

568.2

1840

543.5

普通线路轨枕间距 表4.3.2

轨型

钢轨长度(m)

每千米配置根数

每节钢轨配置根数

木枕(mm)

混凝土枕(mm)

c

b

a

c

B

a

60kg/m或50kg/m

12.5

1600

20

440

594

640

540

587

635

1680

21

440

544

610

540

584

600

1760

22

440

524

580

540

569

570

1840

23

440

534

550

540

544

544

1920

24

440

469

530

-

-

-

25

1600

40

440

537

635

540

579

630

1680

42

440

487

605

540

573

598

1760

44

440

497

575

540

549

570

1840

46

440

459

550

540

538

544

1920

48

440

472

525

-

-

-

4.3.2使用木枕(含木岔枕)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木枕宽面在下,顶面与底面同宽时,应使树心一面向下。

2) 接头处使用质量较好的木枕。

3) 劈裂的木枕,铺设前应经过捆扎等方法处理。

4) 使用新木枕钉道钉前,应预先钻孔,孔径12.5mm,有铁垫板时孔深为110mm,无铁垫板时孔深为130mm。

使用螺纹道钉时,应比照道钉办理。

5) 改道用的道钉孔木片规格为:

长110mm,宽15mm,厚5~10mm,并应经过防腐处理。

4.3.3轨枕应按设计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铺设,非同类型轨枕不得混铺。

混凝土枕与木枕的分界处,距钢轨接头不得少于5根轨枕。

铺设木岔枕的道岔两端各5根轨枕,不宜铺设混凝土轨枕。

4.3.4轨枕失效标准

1. 轨枕失效标准

1) 混凝土枕(含短枕等)

(1) 明显折断;

(2) 纵向通裂(挡肩顶角处缝宽大于1.5mm;纵向水平裂缝基本贯通宽度超过0.5mm,长度超过1.25m);

(3) 承轨槽面压溃(深度2mm),挡肩严重破损(破损长度超过挡肩长度的1/2);

(4) 横裂(或斜裂)接近环状裂纹(残余裂缝宽度超过0.5mm或长度超过2/3枕高);

(5) 挡肩破损,破损长度超过挡肩长度的1/2;

(6) 严重掉块。

2) 木枕(含木岔枕)

(1) 腐朽失去承压能力,钉孔腐朽无处改孔,不能持钉;

(2) 折断或拼接的接合部奋力,不能保持轨距;

(3) 机械磨损,经削平或除去腐朽木质后,厚度不足100mm;

(4) 劈裂或其他伤损,不能承压、持钉。

4.3.5第旧轨枕分为三类。

一类为再用轨枕:

可不经修理或稍加修理,即能使用的轨枕;

二类为待修轨枕:

经过修理才能再用的轨枕;

三类为废轨枕:

不能修理再用的轨枕。

4.3.6从线路上更换下来的旧轨枕,应及时回收集中,分类堆码在工区或场段。

一、二类旧轨枕,有计划地修理使用;三类旧轨枕须鉴定处理。

其中有的废木枕可做防爬支撑、冻害垫板及其他零星用料,有的废砼枕可改作其他用途。

4.3.7线路上轨枕的修理。

1. 用捆扎、腻缝或打钉板等方法,修理劈裂的木枕。

2. 用削平,镶补等方法,修理机械磨损的木枕。

3. 用环氧树脂修补局部破损的混凝土枕。

4. 用硫磺水泥砂浆锚固松动或失效的螺旋道钉。

注:

螺旋道钉锚固用料与工艺见附录二。

4.4钢轨

4.4.1线路上的钢轨类型,应与设计文件、运量、容许速度相适应。

超过维修更换周期的钢轨,因金属疲劳、强度减弱(包括磨耗超限)而伤损严重时,应当降低线路容许速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4.4.2钢轨伤损分为轻伤、重伤和折断三类。

1. 轻伤钢轨主要标准如下:

1) 钢轨头部磨耗超过表4.4.1所列限度之一者;

表4.4.1

轨重

(kg/m)

总磨耗(mm)

垂直磨耗(mm)

侧面磨耗(mm)

正线及辅助线

其他

站场线

正线及辅助线

其他

站场线

正线及辅助线

其他

站场线

60及以上

14

16

9

10

14

16

50

12

14

8

9

12

14

50以下~43

10

12

7

8

10

12

注:

①总磨耗=垂直磨耗+1/2侧面磨耗。

②垂直磨耗在钢轨顶面宽1/3处(距标准作用边)测量,侧面磨耗在钢轨踏面(按标准断面)下16mm处测量。

2) 钢轨低头(包括轨端踏面压伤和磨耗在内)超过3mm(用1m直尺测量最低处矢度);

3) 轨端、轨顶面、淬火层或焊补层有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15mm,且深度超过4mm;

5) 波浪型磨耗谷深超过0.5mm;

4) 钢轨顶面擦伤,深度达到1~2mm;

6) 钢轨探伤人员或工区工长认为有伤损的钢轨。

2. 重伤钢轨主要标准如下:

1) 钢轨头部磨耗超过表4.4.2所列限度之一者;

钢轨头部磨耗重伤标准 表4.4.2

轨重(kg/m)

垂直磨耗(mm)

侧面磨耗(mm)

60及以上

11

19

50

10

17

50以下~43

9

15

2) 钢轨在任何部位有裂纹(不含轮轨接触疲劳引起的轨顶面表面或近表面的鱼鳞裂纹);

3) 钢轨低头(包括轨端踏面压伤和磨耗在内)超过3.5mm(用1m直尺测量最低处矢度);

4) 轨端或轨顶面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30mm,且深度超过8mm;

5) 钢轨内部裂纹,包括核伤(黒核、白核)、钢轨纵向裂纹等;

6) 钢轨在任何部位变形(轨头扩大、轨腰扭曲或鼓包等),经判断确认内部有暗裂;

7) 钢轨锈蚀,经除去铁锈后,轨底厚度不足5mm(在轨底边缘处测量)或轨腰厚度不足8mm;

8) 轨顶面擦伤深度超过2mm;

9) 钢轨探伤人员或工区工长认为有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缺陷(含黑核、白核)。

3. 钢轨折断标准:

钢轨折断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 钢轨全截面至少断成两部分;

2) 裂纹已经贯通整个轨头截面;

3) 裂纹已经贯通整个轨底截面;

4) 钢轨顶面上有长大于50mm,深大于10mm的掉块。

普通线路(道岔)和无缝线路缓冲区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及时更换。

换下后应标记明显的“×”符号,防止再铺用。

无缝线路长钢轨的重伤和折断,应按第5.1.9和5.1.10条的规定处理。

在桥上或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应及时更换。

4.4.3线路两股钢轨接头,一般应采用相对式。

曲线地段外股应使用标准长度钢轨,里股应使用厂制缩短轨调整钢轨接头位置,剩余少量相错量,应利用钢轨长度误差量在曲线内(有困难时可在直线上)调整。

直线地段应按钢轨长度误差量配对使用,在每节轨上相差量一般应不大于3mm,并应前后、左右抵消,在两股钢轨上累计相差量最大不得大于15mm。

铺设非标准长度钢轨或再用轨,无厂制缩短轨时,钢轨接头可采用相错式,其相错量不得小于3m。

采用相错式的两曲线之间直线长度短于300m时,亦可采用相错式。

采用相错式时个别插入的短轨,宜铺设在曲线两端的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可铺设在曲线里股。

4.4.4线路上个别插入的短轨,在正线上不得短于6m,在站场线上不得短于4.5m,并不得连续插入2根及以上短轨。

4.4.5普通线路钢轨接头,应根据钢轨长度与钢轨温度预留轨缝。

轨缝的标准尺寸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a0——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预留轨缝(mm);

——钢轨线膨胀系数,为0.0118mm/(m·℃);

L——钢轨长度(m);

tz——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地区的中间轨温(℃),

其中Tmax,Tmin——当地历史最高和最低轨温(℃);

T0——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

ag——构造轨缝,38、43、50、60、75kg/m钢轨ag均采用18mm。

最高、最低轨温差小于85℃地区,在按上式计算以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轨缝值减小1~2mm。

对于25m钢轨,只允许铺设在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100℃以下地区,否则应个别设计。

各地区(或区段)采用的最高、最低轨温由设计部门规定。

12.5m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不受限制。

对于25m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限制范围为(tz+30℃)~(tz-30℃);最高最低轨温差小于85℃地区,如将轨缝值减小1~2mm,轨温限制范围相应地降低3~7℃;特殊情况下,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外更换的25m钢轨地段,必须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内时调整轨缝,使其符合第3.4.5条规定的标准。

轨缝应设置均匀,每千米轨缝总误差:

25m钢轨地段不得大于±80mm;12.5m钢轨地段不得大于±160mm。

绝缘接头轨缝不得小于6mm。

4.4.6线路上不得使用工业工具轨。

4.4.7在钢轨上钻螺栓孔时,两螺栓孔的净距,不得小于孔径的两倍(直径不同时,按大孔径计算)。

其他部门需在钢轨上钻孔或加装设备时,必须经轨道管理部门同意,钻孔位置应在轨腹中和轴上。

4.4.8用于线路上的钢轨,需要截断时,应全断面垂直锯断。

钻螺栓孔时,应用钢轨钻孔机。

严禁使用乙炔切割或烧孔,严禁使用剁子和其他工具强行截断和冲孔。

4.4.9下列位置不应有钢轨接头,否则应将其焊接、冻结或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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