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县“多规合一”技术导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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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县“多规合一”技术导引

(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

2016年12月

-33-

前 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全省市县“多规合一”工作,规范

“多规合一”成果,在调查研究、总结借鉴国内“多规合一”实践

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引。

本导引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工作流程与内容、技术方法、管理建议及附录。

本导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联合组织编制,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本导引由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河北和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河北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起草,并负责相关技术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

石家庄市槐中路234号,邮编:

05002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 录

1总则 1

2术语 3

3工作流程与内容 5

3.1工作框架 5

3.2前期工作 5

3.3明确发展目标 6

3.4制定一张蓝图 7

3.5建立信息联动平台 9

3.6提出实施措施 9

4技术方法 11

4.1基础数据标准 11

4.2“多规合一”用地分类标准 11

4.3“多规合一”差异协调 14

4.4“多规合一”控制线划定 18

5管理建议 20

5.1制定控制线管理细则 20

5.2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21

5.3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23

6 附录 25

附录1 “多规合一”控制线空间关系图 25

附录2 工作框架图 26

附录3 法定规划与“多规合一”控制线协调联动流程图 27

1 总 则

1.0.1.1 为指导全省市县“多规合一”工作,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导引。

1.0.2.2 本导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多规合一”技术工作。

1.0.3.3 “多规合一”工作应当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6-2030年)》

《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等规划的相关要求,按照“保底线,促发展”的思路,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环保、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各类空间性规划,划定各类用地控制边界,建立“多规合一”控制线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对城乡空间实施有效管制。

2020年重点协调各类空间规划,理顺“多规”差异,划

定各类控制线,优化城乡发展空间,2030年重点推进全域空

间管控,形成城乡一体化空间格局。

1.0.4.4 “多规合一”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城乡一体、全域管控、部门协作;

2生态优先,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水源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等底线要求。

3优化空间形态,统筹规划各类城乡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乡居民点布局总体框架,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4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城镇建设用地

集约发展。

5、统筹城乡、区域间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6 采用信息化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规划信息联动平台,促进各类现状及规划数据叠加、融合,提升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等行政管理效能。

1.0.5.5 本导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术 语

2.0.1.1 多规合一

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统筹协调,确保各类规划确定的保护性空间、开发边界、城市规模等重要空间参数一致,保障依法实现各规划的规划目标,提高政府空间管控水平和治理能力。

2.0.2.2 两规

城市(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3.3 “多规合一”控制线

为统筹协调各类规划的空间边界,各部门协商建立统一的控制线体系,作为规划共同遵守和执行的底线,包括生态控制线、建设用地增长边界控制线、基本农田控制线、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产业区块控制线等5条线,各控制线空间关系参见附录1。

1生态控制线:

规划划定的生态用地的控制界线。

2建设用地增长边界控制线:

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及其开发边界的控制界线,包括建设用地和有条件建设区。

3基本农田控制线:

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控制界线。

4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

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控制界

线,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和有条件建设区。

5产业区块控制线:

规划划定的产业区块的控制界线。

2.0.4.4 建设用地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中包括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2.0.5.5 城乡建设用地

城镇、农村区域已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市、镇、乡、村庄等用地。

2.0.6.6 生态用地

为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水源涵养区、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水土流失敏感区、土地沙化敏感区、石漠化敏感区、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自然保护区等划为生态用地。

2.0.7.7 有条件建设区

规划中确定的,原则上不允许作为建设用地利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

2.0.8.8 其他用地

生态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规划期内不利用,保留原有性质的土地。

3 工作流程与内容

3.1 工作框架

3.1.1 开展“多规合一”工作,应建立以各市、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多规合一”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开展前期工作、制定发展目标、规划一张蓝图、建立信息联动平台、制定实施保障措施等程序,扎实开展工作。

工作框架参见附录2。

3.2 前期工作

3.2.1.1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多规合一”工作方案,明确“多规合一”工作内容、组织架构、职责分工、进度安排、协调机制、经费保障等内容。

3.2.2.2 开展部门调研,摸清本地区相关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现状,重点对规划、发改、国土、环保、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进行调研,深入了解各部门管理职能及其空间规划、空间管制与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审批流程。

3.2.3.3 系统收集基础地理信息资料和各类规划资料。

1基础地理信息资料包括全市、县(市)域地形图、卫星遥感图和地理国情普查数据等。

2规划资料包括约束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基本农田布局、水资源和湿地保护规划、林业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等)、发展类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等)和产业类规划等三大类基础

资料。

现状数据统一为2015年,各类发展指标应包括2020

年和2030年。

3.2.4.4 对各类规划进行资料信息化、空间化处理、格式转换、坐标转换、规划要素合并等处理,建立基础数据库。

将各类纸质基础资料进行信息化,统一为栅格或者文本格式,将坐标系统统一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将各类空间数据文件统一到SHP格式。

3.3 明确发展目标

3.3.1.1 结合国家、省、市、县(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在深入研究自身基础条件、发展优势、发展机遇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各类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进行对照分析,研究对比各类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差异,制定人口、用地、生态、产业及基础设施等方面2020年和2030年的发展目标。

3.3.2.2 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前提,结合各规划提出的人口发展目标,确定2020年和2030年人口总规模,并将总人口合理分布到各级城镇及乡村地区。

3.3.3.32020年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采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确定的用地指标,2030年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采用城市(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指标。

3.3.4.4 依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2020年和2030年生

态发展与保护目标。

3.3.5.5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2020年和2030年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3.3.6.6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及经济发展

趋势,确定2020年和2030年经济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

3.3.7.7依据交通、给排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等专项规划,确定2020年和2030年各项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及用地需求。

3.4 制定一张蓝图

3.4.1.1 “多规”差异分析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从规划目标、发展规模、空间管制、空间布局等方面

对“多规”中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明确各规划之间差异。

2重点分析“两规”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一致区域及差异区域的规模、位置和图斑;分析重点发展区域、产业园区和重点建设项目与“两规”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差异;分析重点生态用地与“两规”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差异。

3.4.2.2 差异图斑协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在“多规”差异分析基础上,按照优先保护生态用地、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等原则,对空间布局差异图斑进行分析,制定差异协调原则和协调策略,提出差异处理建议。

3.4.3.3 2030年规划期,划定建设用地增长边界控制线、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控制线、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产业区块控制线等5条控制线,构建全域空间布局统一蓝图,实现全域空间管控。

2020年规划期,在“多规”差异协调的基础上,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地区的用地需求,划定建

设用地区范围、有条件建设区范围、非建设用地区范围。

3.4.4.4 法定规划编制应当考虑下列建议:

1根据2020年“多规合一”规划布局,提出城市(乡)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建议。

对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编制或修改建议,明确近期建设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需修改调整的建设用地及新增编制范围。

2030年全域空间规划划定的控制线与城乡规划进行对照分析,对城市(乡)总体规划相关规划指标提出调整建议,对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及非建设用地调整提出建议。

2根据2020年“多规合一”规划布局,将建设用地区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对照分析,提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建议,可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落实,包括建设用地图斑调入调出情况、有条件建设区范围修改情况等。

对203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编制建议,其建设用地布局、有条件建设区、建设用地增长边界应与2030年全域空间规划划定的控制线一致。

3根据“多规合一”成果,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建议,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城乡空间布局、产业发展与园区安排、建设项目安排等内容。

4根据“多规合一”成果,对接环境保护规划,确定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林、大型自然公园等生态用地的空间范围及管控要求。

5根据“多规合一”成果,对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规划,各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提出编制和修改建

议。

3.5 建立信息联动平台

3.5.1.1 依托市、县(市)政务网络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规划、国土、发改、环保、农业等部门资源,在“多规合一”空间数据库基础上,建设市县“多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

3.5.2.2通过信息联动平台,将控制线管控要求植入到部门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业务办理流程中,调用信息联动平台的管控数据和检测功能进行控制线管控,并通过各部门各自的工作库向信息联动平台提供本部门的规划数据和审批数据,实现部门信息联动。

3.5.3.3信息联动平台通过相关数据的展示、分析、应用,实现其它专项规划数据的加载、信息查询、控制线检测与审查、控制线修改和更新、辅助决策等功能。

3.5.4.4通过信息联动平台提供行政审批信息共享,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决策安排,落实部门联动审批需求,实现“多规合一”成果信息共享。

3.6 提出实施措施

3.6.1.1从土地管理、城市管理和协调机制等方面提出规划

实施保障措施。

3.6.2.2从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提出“多规”差异

图斑处理的政策建议,保障“多规合一”工作的顺利推进。

3.6.3.3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梳理“多规”运

行机制,查找存在问题和矛盾点,理顺项目审批机制,提出建立“多规”部门间长效协调工作机制的政策建议。

4 技术方法

4.1 基础数据标准

4.1.1.1 城乡规划数据在采用经法定程序审批实施的城市

(乡)总体规划基础上,纳入已经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形成城市(乡)总体规划拼合图,对于未经批准的各类规划可作为参考。

4.1.2.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应采用经法定程序审批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市县域范围内明确划定基本农田和城乡建设用地。

4.1.3.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数据应采用经批准和公布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结合近期重点建设项目,对建设项目进行梳理,明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4.1.4.4环境保护规划数据应采用经法定程序审批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市、县(市)域范围内明确环境质量目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4.1.5.5 其他规划数据应采用经法定程序审批实施的规划。

4.2 “多规合一”用地分类标准

4.2.1.1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TD/T1023-2010)》。

为实施同一空间平台城市(乡)总体规划

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比较分析,需将两类规划在用地分类标准上有效衔接,分类衔接参见表4.2.1。

表4.2.1 “两规”用地分类对照表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TD/T1023-201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GB50137-2011)》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地类代码

地类名称

地类名称

地类名称

地类名称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E2

农林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水浇地

旱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E13

坑塘沟渠

农田水利用地

田坎

E2

农林用地(田坎)

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

城镇用地

R

居住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除区域交通用地H2外)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农村居民点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采矿用地

H5

采矿用地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TD/T1023-201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GB50137-2011)》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M

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

铁路用地

H21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H22

公路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H23

港口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水库水面用地

E12

水库

水工建筑用地

U32

防洪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B14

旅馆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特殊用地

H41

军事用地

A8

外事用地

H42

安保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A9

宗教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盐田

H5

采矿用地

其他土地

水域

河流水面

E11

自然水域

湖泊水面

滩涂

自然保留地

E9

其它非建设用地

4.2.2.2 “多规合一”将用地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大类,其中建设用地又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及其它建设用地两中类,相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与“多规合一”用地分类标准衔接参见表4.2.2。

表4.2.2 “多规合一”用地分类标准及衔接对照表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

“多规合一”用地分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分类

地类代码

地类名称

衔接地类代码

衔接地类名称

地类代

地类名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cx

城乡建设用地

2110

城镇用地

2120

农村居民点用地

2130

采矿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2140

其它独立建设用地

H5

采矿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fc

交通水利及其它建设用地

2200

交通水利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H4

特殊用地

2300

其它建设用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E1

水域

fj

非建设用地

1100

耕地

1200

园地

1300

林地

1400

牧草地

1500

其它农用地

3100

水域

E2

农林用地

3200

自然保留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注:

1、考虑到国土部门用地报批要求,本衔接表格主要以土地分类差异进行归类,而不进行空间判断;

2、在本地类衔接表衔接基础上,应增加对公共绿地的人工衔接判断。

4.3 “多规合一”差异协调

4.3.1.1 “多规”差异分析内容如下:

1分析“多规”确定的各项城市发展目标的差异情况,在城市发展战略指引下,确定规划期内各项城市发展目标。

2分析“多规”关于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预测的差异情况,在城市发展战略指引下,确定规划期内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3分析“多规”确定的不同管制区划的内涵、边界及管

控要求,为划定生态控制线奠定基础。

4分析“多规”有关城市空间结构的差异,在城市发展战略指引下,明确城市空间结构、功能分区和城市用地拓展方向,确定重点发展空间和战略储备空间,为划定建设用地及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奠定基础。

5通过“两规”建设用地的空间叠加分析,明确“两规”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一致区域和差异区域的规模、位置和图斑,并对差异图斑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6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梳理建设项目,明确至2020年的建设项目数量和布局。

结合发改部门中长期发展计划的编制,提出中长期建设项目建议,建立重点项目信息库。

4.3.2.2 “多规”差异用地分类如下:

1发展类规划与约束类规划存在的矛盾冲突;

2发展类规划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

3约束类规划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

4.3.3.3 发展类规划与约束类规划存在的矛盾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在建设用地增长边界控制线内的,应在符合各类保护区域法定保护要求前提下,以发展类规划为主进行调整;在生态控制线和基本农田控制线内的,应服从于约束类规划,并最大限度的调出建设用地指标,向建设用地增长边界控制线内进行调整。

4.3.4.4 发展类规划之间存在的矛盾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优先保障近期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涉及民生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给排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涉及重点发展地区和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分期建设、分期供地。

4.3.5.5 约束类规划之间存在的矛盾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约束类规划内部存在的矛盾主要是林地与基本农田重

叠,应尊重现状,根据国土二调数据和最新的卫片信息,现状为耕地、草地、园地的认定为基本农田,现状为林地的认定为林地。

基本农田与林地缺口部分,从规划耕地和规划林地外的地块中补充。

4.3.6.6 “两规”建设用地差异按表4.3.4进行分类。

表4.3.4 “两规”建设用地差异分类表

规模差异

分析

差异分类

差异特征

空间差异

城市(乡)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非建设用地

城市(乡)总体规划超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城市(乡)总体规划为非建设用地的

情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超城市(乡)

总体规划

空间一致

“两规”均为非建设用地

城市(乡)总体规划为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为非

建设用地;

“两规”均为建设用地

城市(乡)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为建设用

地。

4.3.7.7 城市(乡)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非建设用地面积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的,原则按建

设用地增长边界处理;

2占用基本农田的,应结合建设项目重要程度确定,属城市近期重点建设项目且迫切需要实施的,原则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为建设用地,项目不确定的,原则调整城市

(乡)总体规划,避让基本农田;

3属于城市(乡)总体规划预留控制用地(包括重点片区、道路网、市政设施等)的,原则按远期弹性建设用地处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议调整为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区;

4由于城市公园及防护绿地的认定不同的,原则按纳入建设用地增长边界处理;

5属于单位内部连片附属绿地,原则按建设用地处理;

6因河流水系、地块范围等边界的不同,中心城区及各乡镇镇区原则按城市(乡)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边界落实,村庄原则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

7其他差异,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落实。

4.3.8.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城市(乡)总体规划

为非建设用地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城市(乡)总体规划空间布局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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