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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中心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2014--2030年)

规划公示稿

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规划目的 4

规划范围 4

规划期限 4

规划解释 4

规划依据 5

第二章 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9

公共服务设施内容界定 9

规划目标 10

规划原则 10

规划布局策略 11

第三章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 12

第一节 行政办公设施内容界定 12

行政办公设施分类分级 12

第二节 行政办公设施布局 12

行政办公设施布局目标 12

行政中心布局 12

街道级设施布局 13

社区(居委会)布局 13

第三节 社区建设 14

社区服务中心 14

社区服务中心功能 14

第四章 公共文化设施规划 16

第一节 公共文化设施内容界定 16

公共文化设施分类分级 16

第二节 公共文化设施布局 17

公共文化设施布局目标 17

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原则 17

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布局 18

区县级公共文化设施布局 18

街道/乡镇级公共文化设施布局 18

社区/村级公共文化设施布局 18

第三节 公共文化设施近期建设计划 19

第五章 第五章公共体育设施规划 20

第一节 公共体育设施内容界定 20

公共体育设施分类分级 20

第二节 公共体育设施布局 21

规划目标 21

布局原则 21

规模总量 22

独立占地公共体育设施布局 22

城市社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布局 22

乡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布局 23

第三节 公共体育设施近期建设指引 23

社区级公共体育近期建设计划 24

乡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分期建设计划 25

第六章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 26

第一节 医疗卫生设施内容界定 26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分级 26

第二节 医疗卫生设施布局 27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目标 27

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原则 27

规模总量 28

医院布局规划 28

公共卫生机构布局规划 29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 30

第三节 医疗卫生设施近期建设指引 31

近期建设原则 31

近期2020年的总体目标 31

医院近期建设计划 31

公共卫生机构建设计划 32

第七章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 33

第一节 社会福利设施内容界定 33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分级 33

第二节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33

养老服务设施结构体系 33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规模预测 34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原则 34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35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36

第三节 儿童养育设施布局规划 36

儿童养育设施规模预测 36

儿童养育设施布局 37

第四节 社会福利设施近期建设指引 37

近期建设原则 37

机构养老设施近期建设计划 37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近期建设计划 38

第八章 商业设施规划 39

第一节 商业设施内容界定 39

商业设施分类分级 39

第二节 商业设施布局 40

区县级商业中心布局规划 41

乡镇商贸中心布局规划 42

社区商业中心布局规划 42

特色商业街布局规划 42

商业流通设施布局规划 43

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布局规划 43

第三节 商业设施建设控制与引导 43

商业设施禁止建设区域 43

商业设施限制建设区域 44

第四节 商业设施近期建设指引 44

商业设施近期建设目标 44

大型独立占地设施近期实施建设指 44

基本配置单元公共设施分期实施建设指引 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落实与衔接《赣州都市区总体规划(2012-2030年)》和苏区振兴重点项目,促进赣州中心城市的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求;支撑赣粤闽湘四省通衢的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各项建设与城市发展相一致,为公共设施预留足够的承载空间,控制和引导区域内的各项建设,特制定本专项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覆盖范围与《赣州都市区总体规划(2012-2030年)》中明确的中心城市范围一致,包括:

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全域,南康区的蓉江街道、东山街道、唐江镇、凤岗镇、龙岭镇、镜坝镇、太窝乡、三江乡、龙华乡、朱坊乡、横寨乡、赤土畲族乡;赣县梅林镇、茅店镇、江口镇、五云镇、储潭镇、大田乡;上犹县东山镇、黄埠镇。

区域总面积为2236平方公里。

其中,重点研究范围为2030年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用地面积328平方公里。

文本适用于本次规划范围内所涉及的各类公共设施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规划期限

近期:

2014——2020年

中远期:

2021——2030年

第四条 规划解释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集﹑规划说明、专题研究四部分组成,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指标和内容以及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提出规定性要求,文本和图纸两者互为补充,不可分割,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规划说明和专题研究是对文本和图则的补充和解释。

本规划以土地使用的性质及其相应的指标进行管理与控制。

并与国家和本省、市的其他法规,如土地、环保、消防、交通、绿化、电力等相关条例规定

6

一起,实施多因素控制。

本规划的现状时间界定为2014年12月。

本规划由赣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6﹑《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7﹑《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

8﹑《赣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9﹑《赣州都市区总体规划(2012--2030年)》;

10﹑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1﹑各相关行业政策﹑规划﹑标准与规范行政办公设施:

(1)《基层派出所设置标准》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计委[1999]2250号)商业设施:

(1)《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2008);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

(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1);

(4)《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5)《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SB/T10517-2009);

(6)《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GB);

(7)《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8)《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9)《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10)《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的相关要求。

(11)《关于开展2015年度“江西特色商业街”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

(1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的意见》;

公共文化设施:

(1)《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

(2)《关于深入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工程的通知》

(3)《赣州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2012-2015)》

(4)《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74号》

(5)《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

(6)《国家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2013)》

(7)《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128号》

(8)《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

(9)《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

(10)《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11)《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

(12)《乡镇(街道)文化站建设标准》公共体育设施:

(1)《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建标[2009]号;

(2)《乡镇体育健身工程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手册》;

(3)《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

(4)《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5)《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6)《江西省基层群众体育健身场所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7)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8)《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1986);

(9)《体育建筑设计规范》(2003);

(10)《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5);

(11)《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医疗卫生设施:

8

(1)《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2)《医疗机构基本标准》(1994);

(3)《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

(4)《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6)《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7)《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9)《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

(10)《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房屋建设标准》;

(11)《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建设标准》;

(12)《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

(1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

(14)《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法[2005]76号)》;

(15)《血站基本标准》;

(16)《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17)《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卫医政管便函〔2010〕224号);

(18)《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2010);

(19)《江西省二级综合医院》;

(20)《江西省三级综合医院》;

(21)《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2012);

(22)《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23)《二级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1994);

(24)《三级传染病医院评审标准》(2012);

(25)《江西省区域卫生规划(2011-2020年)》;

(26)《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20年)》;

(27)《赣州市区域卫生规划(2012-2020年)》;

(28)《赣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20)》;

(29)《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

(30)《江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江西省村卫生计生服务

室(所)建设实施意见》社会福利设施:

(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2)《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3)《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5)《城镇老年总和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知道意见(试行)》

(6)《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7)《敬老院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8)《江西省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

(9)《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10)《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11)《江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12)《赣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1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1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

[2014]15号)》

9

第二章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第六条 公共服务设施内容界定

本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研究的对象指城市中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商业网点等设施。

根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服务属性和政府规划职能的不同,按产权属性与建设主体的不同,以文化、体育、卫生、民政、商业等部门主管的设施为主体,重点研究政府主导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并对城市未来空间格局的产生影响的公益性公共设施。

按照服务范围的不同,与行政边界相结合,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四级,分别为市级、区县级、街道(乡镇)级、社区(村)级。

其中,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范围的公共服务设施。

区县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于各区县的公共服务设施。

街道(乡镇)级公共服务设施,为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服务,服务人口约6-10万人。

社区(村)级,为居(村)委会内的常住人口服务,服务人口约0.7-1.5万人。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详见下表:

类型

分级分类

行政设施

市级

市级行政中心

区县级

区、县行政中心

街道级

街道办事处

社区级

居委会

公共文化设施

市级

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群艺馆、剧院

区县级

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

街道级/乡镇级

综合文化站

社区级/村级

综合文化站

公共体育设施

城市地区

独立占地体育设施

体育中心、体育场/田径场、体育馆、游泳馆/游泳池、综合健身广场、射击场、水上活动中心

社区级体育设施

室内体育活动场地

室外体育活动场地

乡村地区

乡镇级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村级

农民体育建身工程

医疗卫生设施

医院

综合医院

中医院

专科医院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

卫生监督所

疾控中心

急救中心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一览表

11

类型

分级分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街道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级

乡镇卫生院

社区级

社区卫生服务站

诊所

村级

村卫生计生服务室

社会福利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市级机构养老设施

区县级机构养老

(社会福利院老年部)

街道/乡镇级养老机构

(养老院/敬老院)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居家养老呼叫服务中心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儿童养育设施

市级(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儿童部)

区县级(社会福利院儿童部)

商业设施

商业中心

市级商业中心

区县级商业中心

社区商业中心

特色商业街

市级特色商业街

区县级特色商业街

商业流通设施

生产资料批发市场

商品交易市场

物流基地

再生资源回收设施

再生资源区域集散中心

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

再生资源回收站

第七条 规划目标

至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至2030年,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建构,引导与支撑“一带、三轴、六区”的城市空间结构的形成,凸显“红色故都、江南宋城、稀土王国、世界橙乡、世界钨都、客家摇篮”的地域特色与文化品质。

第八条 规划原则

以人为本,强调公共资源属性。

强调人文关怀和社会公正,以保障作为公共资源的公益性公共设施的供给为核心原则,体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衔接社会体系改革,衔接规划编制管理体系相,衔接行业发展趋势。

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管理主要与城市行政建制挂钩,公共服务设施分

分类分级与城市建设管理体系相对应。

一方面,本规划做为总体规划与控制

性详细规划的中间层次的规划,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既是对上位规划的落实与细化,也是对下层次规划的指引。

另一方面,公共设施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各类设施共同担负为城市服务的职能,随着宏观背景的变化,行业细分、整合与优化,对公共设施的建设提出新的发展要求。

第九条 规划布局策略

(1)建立“总量控制—分级配置”的规模控制体系

各类型设施的规模控制采用总量控制和分级配置相结合的方法。

结合行业专项的发展,确定各类设施总量;基于各类设施的特征,采用分级引导和单项规模控制。

(2)采用差异性的分类、分级引导的配置方式

分类控制,依据公共设施的“运行特征”将公共设施划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与经营性公共设施两大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涉及城市整体生活水平和公共利益,配置要保持严格的刚性管理,规划期内原则上禁止变更用地性质,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列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设施,提出引导要求,可弹性实施。

分级引导,对市级、区县级,部分街道级独立占地设施,对其功能、规模和选址(定位、定性、定量),予以明确规定,提供用地保障;部分街道级、社区级设施提出指标配置要求。

(3)以标准社区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基本单元,集约共享,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效率

以标准社区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单元,统筹配置,资源共享,相关功能和服务方式公共设施集中组合设置,适当缩减对应设施的容量要求。

以设施共享来充分发挥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效率,减少设施服务的重叠性。

13

第三章行政办公设施规划

第一节 行政办公设施内容界定

第十条 行政办公设施分类分级

本次规划涉及的行政办公主要是针对都市区范围内的市、区县、街道、社区的四级,具体详见下表:

行政办公设施分级分类表

级别

设施类型

功能

服务范围

属性

独立占地/敷设

用地性质

市级

行政中心

地方政府党政机关办公所在地。

赣州市

独立占地

行政办公用地

(A1)

区县级

行政中心

地方政府党政机关办公所在地。

地方政府所管辖的区县

独立占地

行政办公用地

(A1)

街道

街道办事处

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本辖区内行使政府管理职能。

街道办事处管理的辖区

敷设

--

社区级

居委会

政府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

所在社区

敷设

--

第二节 行政办公设施布局

第十一条 行政办公设施布局目标

建设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

整合行政资源,加快完善市、县行政审批和服务网络,把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成便民利民、优化发展环境的第一窗口。

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十二条 行政中心布局

(1)市级行政中心

至2030年,规划市级行政中心1处,总用地33.20公顷。

保留章江新区市级行政中心。

(2)区县级行政中心

至2030年,规划区县级行政中心6处,总用地44.05公顷。

保留章贡

区行政中心﹑赣州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上犹县行政中心、赣县行政中心与南康行政中心;新建蓉江新城片区行政中心。

第十三条 街道级设施布局

至2030年,中心城市城市建设区域规划街道42处,其中,保留街道办事处5处,调整街道办事处2处,新增街道办事30处,新增街道用地面积5.25公顷。

规划派出所42 处,保留10处,新增35处,总用地

2.56公顷。

保留乡镇行政中心5处,调整乡镇行政中心18处,按街道办事处设置。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布局

至2030年,以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单元为空间边界,中心城市城市建设区域共规划居委会353处,其中保留居委会76处。

调整居委会26处,新增居委会211处。

(1)章贡区

章贡区现状保留57个社区,调整18个社区,新增55个社区,合计130个社区。

(2)经开区

经开区现状保留2个社区,调整 2个社区,新增94个社区,合计98

个社区。

(3)南康区

南康区现状保留8个社区,调整 4个社区,新增62个社区,合计74

个社区。

(4)赣县

赣县现状保留4个社区,调整 2个社区,新增29个社区,合计35个社区。

(5)上犹县

上犹县现有社区5个,规划新增11个社区,合计16个社区。

15

第三节 社区建设

第十五条 社区服务中心

为增强社区服务的活力和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鼓励在新城以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基本单元为空间边界,每单元配置一处社区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建设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

第十六条 社区服务中心功能

涵盖社区管理﹑社区商业﹑社区文化﹑社区体育﹑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养老等功能。

需配置居委会﹑社区商业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室内外体育场地,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设施。

设施

功能

设施形式

配建要求

配建原则

社区规模

配置标准

社区级行政办公设施

政府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

居委会

人口≤1万人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

平方米

按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单元为空间单位配置,每0.7——1.5万人

增设一处。

人口〉1万人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

平方米

社区级公共文化设施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社区级基层文化工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集书报刊阅读、宣传教育等各类文化活动于一体,服务于当地群众的综合性公共文化机构。

社区文化活动站

人口≤1万人

馆舍面积达到150㎡户外活动场地面积

600~800㎡

人口〉1万人

馆舍面积达到200㎡户外活动场地面积800~1000㎡

社区级公共体育设施

用于全民健身运动。

室内体育设施可参考:

篮球场、排球场、乒乓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健身房、门球场、网球场、滑冰场等。

室外体育设施可参考:

篮球场、排球场、足球场、乒乓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室外综合健身场地、门球场、网球场、室外健身器材、健身路径。

用地紧张区域

室内体育活动场地面积200㎡

社区级体育设施主要考虑全民就近健身的要求,以15分钟健身圈为服务半径,网络化的布局,与城市开敞空间﹑滨水空间﹑公共绿地等紧密结合。

室外体育活动场地面积500㎡

人口≤1万人

室内体育活动场地面积0.2m²/人

室外体育活动场地面积0.4m²/人

人口>1万人

室内体育活动场地面积0.26m²/人

室外体育活动场地面积0.65m²/人

社区级医疗卫生设施

承担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站

人口≤0.7万人

建筑面积150㎡

新增站点,按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单元为空间单位配置,每0.7——

1.5万人增设一处。

现状站点使用面积未达标的,按配置标准完善。

人口0.7-1.0

万人

建筑面积220㎡

人口>1.0万人

建筑面积300㎡

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

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服务,其中,创办老年食堂是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人口≤1万人

使用面积300㎡

人口1-1.5万人

使用面积400㎡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展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

务的重点。

人口>1.5万

使用面积621㎡

社区级商业设施

是指商业一定程度集聚,主要配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商业行业和生活服务业。

社区商业中心,含农贸市场﹑生鲜超市﹑便利店等形式。

人口1-1.5

每个标准社区最少集中建设社区商业中心一处,建筑面积

结合公共服务基本配置单元与轨道交通站点选址。

3000㎡

17

第四章公共文化设施规划

第一节 公共文化设施内容界定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分类分级

本规划涉及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点:

第一,举办主体以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为主,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为辅;第二,向公众开放;第三,用于开展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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