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951527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28.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3页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3页
亲,该文档总共3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

北关区国土资源局

执法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回保护管理工作。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6、《土地复垦规定》第六条

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

9、《划拨用地目录》第二条

10、《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

1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七条

12、《土地登记规则》第七条

1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1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

15、《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四条

1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1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九条

1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

19、《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20、《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2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四条

22、《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条

23、《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四条

2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监督检查,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核算违法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25、《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26、《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

27、《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条

28、《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

29、《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三条

30、《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31、《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五条

32、《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二条

3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36、《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37、《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七条

38、《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86.3.19

1996年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1

 

政法规

1

土地复垦规定

国务院

1989.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0.5.19

 

3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4.2.2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1994.3.26

5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7.20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9.1.1

 

7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9.1.1

 

地方性法规

1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5.1

 

2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5.1

 

3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98.5.22

4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9.12.1

 

5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9.12.1

 

1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2.3.8

 

2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地矿部

1994.1.1

3

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土资源部

1995.5.1

 

4

土地登记规则

国土资源部

1996.2.1

 

5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6.3.1

 

6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6.3.1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7.10.28

 

8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8.3.1

 

9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国土资源部

1999.3.2

 

10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

1999.4.28

 

11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2000.3.2

 

12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1.7.27

 

13

划拨用地目录

国土资源部

2001.10.22

 

14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2.1.1

 

15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2.4.3

16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2.7.1

 

17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2.7.1

 

18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3.3.1

 

19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3.3.1

 

20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3.8.1

 

21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3.8.5

22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4.5.1

 

23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4.5.1

24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4.12.1

 

2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4.12.1

 

1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2.12.25

 

2

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3.11.27

 

3

《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5.2.13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10.1

地方性法规

1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河南省人大

常委会

1994.1.1

政府规章

1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7.7.1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10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2、临时用地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3、乡镇企业用地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4、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砖瓦窑取土用地审批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现有的砖瓦窑(厂)没有取土用地的,应当关闭;有取土用地的,应当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逐步实施”。

6、建设工程在耕地上取土审批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取土应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

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必须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申请取土时提交复垦方案。

批准取土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取土方案,并与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取土合同,约定复垦条款。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专户储存、专项列支,用于土地复垦,并接受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其他土地的复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7、开发荒山、荒地、荒滩(200公顷以下)审核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谁开发、谁使用。

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上四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款“开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签订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8、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核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情况给予补偿。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集体土地或者因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集体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9、新建砖瓦窑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申请新建砖瓦窑(厂),应当拟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10、采矿权(部分)许可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共31项)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③《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④《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③《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5、农村村民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处罚种类: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8、违反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9、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12、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

责令交出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