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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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永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永春县国土资源局
(一)行政许可(共八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有偿出让(协议)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许可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们共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们共和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4、临时用地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5、使用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条
6、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7、采矿权出租、抵押许可
执法依据: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8、采矿权许可、延续、变更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共三条)
1、编制审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全部条款
2、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审批
执法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全部条款
《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全部条款
(三)行政处罚(共三十二条)
1、非法占地处罚
执法依据:
《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
2、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非法占地处罚
执法依据:
《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
3、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处罚
执法依据:
《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十八条。
4、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八条和六十五条
5、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九条和六十六条
6、破坏耕地行为处罚
执法依据:
《土地管理法》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三十三条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二十七条
7、拒不收回土地行为处罚
执法依据:
《土地管理法》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
8、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处罚
执法依据:
《土地管理法》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
9、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
《土地管理法》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十九条
10、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处罚
执法依据:
《土地管理法》八十二条
《土地登记规则》四十二条
11、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一条
12、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十五条规定
1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十六条
14、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
15、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处罚
执法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三十三条
16、违法开垦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
17、在土地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处罚
执法依据:
《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四十一条
18、非法土地证书或者非法印制、出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处罚
执法依据:
《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四十二条
19、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处罚
执法依据:
《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四十三条
20、测绘方面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福建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十八条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三十七条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二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四条
21、非法采矿处罚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法三十九、四十、四十五条
22、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法》四十二、四十五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
23、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处罚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四十四条
24、矿山企业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处罚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十八条
25、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十九条
26、不按期交纳开采有关费用处罚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一条
27、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处罚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二条
28、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执法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十四、十五条
29、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十四、十五条
30、不按规定报送开采资料的处罚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十六条
31、擅自出租采矿权的处罚
执法依据: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四十六条
32、无矿产品准运凭证运送重要矿产品、擅自印制、伪造、倒卖矿产品准运凭单的处罚
执法依据: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四十七条
(四)行政确认(共九条)
1、土地使用权证书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执法依据:
《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九条
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登记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6、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
执法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7、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执法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8、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9、政府投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指定管理和维护
执法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五)行政强制(共六条)
1、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执法依据:
《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
2、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执法依据:
《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条
(二)规定
3、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4、直接对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予以拆除,并对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
执法依据:
《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5、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执法依据: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6、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六)行政征收(共十一条)
1、收回土地使用权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3、耕地开垦费征收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
4、土地复垦费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5、耕地开垦费征收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
6、征地管理费征收
执法依据: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土地系统收取征地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237号)
7、行政征收项目:
土地出让金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五条
8、土地闲置费征收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9、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五条
10、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收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七)行政裁决(共二条)
1、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五、六条
《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全部条款
2、矿产资源勘查范围
执法依据: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十七条
(八)行政监督检查(共七条)
1、土地监察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条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条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十二条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4、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土地复垦规定》第六条
5、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条
6、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与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
7、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