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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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Word下载.docx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5、使用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条

6、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7、采矿权出租、抵押许可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8、采矿权许可、延续、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共三条)

1、编制审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办法》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全部条款

2、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全部条款

《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全部条款

(三)行政处罚(共三十二条)

1、非法占地处罚

《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

2、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非法占地处罚

《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

3、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处罚

《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十八条。

4、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八条和六十五条

5、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九条和六十六条

6、破坏耕地行为处罚

《土地管理法》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三十三条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二十七条

7、拒不收回土地行为处罚

《土地管理法》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

8、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处罚

9、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十九条

10、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处罚

《土地管理法》八十二条

《土地登记规则》四十二条

11、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一条

12、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十五条规定

1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十六条

14、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

15、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处罚

16、违法开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

17、在土地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处罚

《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四十一条

18、非法土地证书或者非法印制、出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处罚

《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四十二条

19、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处罚

《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四十三条

20、测绘方面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福建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十八条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三十七条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二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四条

21、非法采矿处罚

矿产资源法三十九、四十、四十五条

22、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矿产资源法》四十二、四十五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

23、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处罚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四十四条

24、矿山企业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处罚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十八条

25、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十九条

26、不按期交纳开采有关费用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一条

27、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二条

28、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十四、十五条

29、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十四、十五条

30、不按规定报送开采资料的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十六条

31、擅自出租采矿权的处罚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四十六条

32、无矿产品准运凭证运送重要矿产品、擅自印制、伪造、倒卖矿产品准运凭单的处罚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四十七条

(四)行政确认(共九条)

1、土地使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九条

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6、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7、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8、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9、政府投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指定管理和维护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五)行政强制(共六条)

1、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

2、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条

(二)规定

3、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

《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4、直接对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予以拆除,并对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

《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5、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6、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六)行政征收(共十一条)

1、收回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3、耕地开垦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

4、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5、耕地开垦费征收

6、征地管理费征收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土地系统收取征地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237号)

7、行政征收项目:

土地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五条

8、土地闲置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9、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五条

10、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七)行政裁决(共二条)

1、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五、六条

《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全部条款

2、矿产资源勘查范围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十七条

(八)行政监督检查(共七条)

1、土地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条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条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十二条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4、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

《土地复垦规定》第六条

5、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条

6、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

7、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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