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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确定公司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及时改进作业环境,有效根治“三超一疲劳”等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3引用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2《工GBZ158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3《GBZ188职业健康监护规范》

4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

4.2公司各部门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防治知识,增加员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员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4.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代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全面负责公司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4.4公司员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4.5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有权对违反职业健康的行为向相关领导、管理部门检举、报告。

5内容及要求

5.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公司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办公室设在业务科。

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人员1名,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等具体作业。

5.2职业健康工作范围

5.2.1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5.2.2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规划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发展趋势。

5.2.3为从业人员投保工伤保险。

5.2.4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使从业人员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职业健康管理专员应会同其他部门人员制定上述措施,必要时应印刷成册,发放到从业人员手中。

5.2.5根据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按规定配发与职业健康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5.3健康管理

5.3.1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5.3.2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新入职从业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2)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5.4工伤保险

5.4.1从业人员按作业危险因素确定工伤保险投保额度。

5.4.2发生工伤时,职业健康管理专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保险,并及时进行相应的理赔。

5.4.3工伤范围按国家规定确定。

5.5危害告知

5.5.1从业人员有权利获得工作岗位的危害告知权。

5.5.2危害告知不限形式,可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也可发放危害告知书。

5.6作业环境与条件

5.6.1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发从业人员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工具。

5.6.2从业人员作业时,应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工具,不得转卖;破损时,以旧换新。

6员工职业健康及防治

6.1目的

为了保证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身体健康,观察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健康影响,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进行职业病防治。

6.2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接触粉尘、毒物、物理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及应急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防治。

6.3引用标准

6.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3.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6.4管理职责

6.4公司安全科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4.职业健康检查与评价应由省级卫生业务科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承担,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6.5内容及要求

6.5.1职业健康检查包括: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6.5.2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照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6.5.3对将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末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6.5.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在取得结果后及时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应签字确认,在通知检查结果过程中应保护员工隐私。

7职业病的防治

7.1在职业病检查中如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根据体检部门的建议,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7.2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即将离岗的员工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末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7.3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立即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应根据职业病诊断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

检查确认为职业病的员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

7.4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应规范填写《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作为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资料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8附则

8.1本制度由业务科起草。

8.2本制度由业务科负责解释。

8.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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