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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法

  第七条 

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工作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对目标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并加强对重点目标的督查。

  二、季度以自查为主,各处(室)每季度末要对承担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自查,自查结果以报表形式报送局办公室。

  三、半年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各处(室)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形成简要材料于6月30日前报局办公室。

局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四、年终全面考核,由局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处(室)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认真考核。

 

  五、实事目标、网络目标和专项目标,按照牵头或下达部门的要求,由承办处(室)形成单项材料上报,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第八条 

各被考核处(室)要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如实写出目标自查总结报告,填写各类报表,归集、整理各类资料,自查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送局办公室。

  第九条 

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时,局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采取听、看、查、问、议、评的办法,对被考核处(室)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打分。

  第四章 

计分原则

  第十条 

目标绩效考核实行双百分制。

即:

工作目标100分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100分。

工作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工作考核的100分,由基本工作目标70分、各类加分30分构成;

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分办法另发。

考核结果,按工作目标折扣为80分,精神文明建设目标折扣为20分,总分100分。

  一、各处(室)承担的创新、重点、日常、配合目标的基本分为70分,并按创新目标30分、重点目标30分,日常目标和配合目标共10分进行分值划解。

(注:

只有创新目标无重点目标或只有重点目标无创新目标的,其基本分合并计算。

  二、各项加分累计得分控制在30分以内。

  三、各处(室)按项目完成情况加减分。

个别项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必须于10月底前报告,经批准调低指标后并完成的不减分,但其他未完成的则按比例减分。

年度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

实得分=实得基本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

  第十一条 

加分原则。

  一、完成或超额完成局下达的创新、重点、日常、配合目标项目的,除得该项目标划定的基本分外,量化目标根据目标重要程度及完成的超额幅度加分(其中创新、重点目标加基本分值的8%;

其他目标加基本分值的6%),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二、完成或超额完成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奋斗目标、职能目标目标的,按项加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

  三、完成或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项目和市政府新增目标的,按项加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四、完成网络目标、专项目标的,牵头处室按项加0.2分,承办处室按项加0.1分。

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

  五、承担市委、市政府目标督办件和领导批示件、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主办处室按件加0.2分,协办处室按件加0.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4分。

  六、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以奖状、奖牌、证书为准、限集体奖)加1分;

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0.8分;

获省厅、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0.6分;

获省厅各直属单位、表彰的加0.3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七、日常目标管理工作突出的处室,酌情加分。

加分不超过2分。

  

(一)处室负责人重视并亲自抓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工作的加1分;

  

(二)各种资料、报表上报及时且程序正确、数据准确的加1分。

  八、在全市林业改革、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加分的,由各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小组研究后按项加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九、其他处室根据被考核处室日常工作配合情况评估加分,满分为2分。

  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各被考核处室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分。

其中:

局长的评估加分为0.5-3分,分管副局长的评估加分为0.5-3分。

  第十二条 

减分原则。

  一、未完成创新、重点、日常、配合目标且完成量在50%(含50%)以下的,其项目基本分扣完,对目标完成量在50%以上的,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分。

  二、受到党中央、国务院;

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

省厅、市委、市政府;

省厅各直属单位、市局、区(市)县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扣:

2分、1.5分、1分、0.6分。

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非常恶劣的,可不受扣分限制。

  三、“两大工程”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和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完成不加分,未完成目标扣4分。

  四、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奋斗目标、职能目标的,按项扣1分。

  五、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项目和市政府新增目标的,按项扣1分。

  六、未完成网络目标和专项目标的,按项目扣0.2-0.4分。

  七、未按规定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按件扣0.2-0.4分。

  八、未完成市委、市政府目标督办件和领导批示件的,按件扣0.4-0.8分。

  九、在完成目标任务和督办事项的过程中,强调处室或局部利益,不服从全局,相互推诿,并影响了全市、全系统目标任务和督办事项完成的扣1-2分。

  十、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工作差的处室最高可扣9分。

  

(一)处室负责人不重视目标管理工作的扣2分;

  

(二)各种资料、报表上报不及时或不上报的扣2分;

  (三)上报资料、报表程序不正确、内容不真实或数据不准确的,视其造成的影响扣1-5分。

  十一、对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市林业局目标考评领导小组确认。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根据处室年终绩效考核得分情况,分别设立一等、二等和三等3个等次,按考核等次及考核分值计发目标奖。

  第十四条 

惩罚办法

  对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处(室),按以下比例扣发全年目标奖金:

  

(一)对得分在70-79分的处室扣发10%的奖金;

  

(二)对得分在60-69分的处室扣发30%的奖金;

  (三)对得分在59分以下的处室,扣发全年目标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林业局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林业系统目标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省、市工作目标的完成和政令畅通,促进全市林业事业的发展,参照省、市目标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林业系统纳入目标管理序列的有关单位。

成都市林业局成立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的目标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组成。

市林业局办公室承办目标绩效考核的具体事宜。

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原则上在次年1月进行完毕。

纳入目标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涉林目标完成情况。

  二、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涉林目标完成情况。

  三、市林业局下达的创新、重点、日常、配合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省林业厅、市林业局督办件完成情况。

  五、市林业局交办事项完成情况。

  六、被考核单位开展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工作情况。

目标管理督查工作的考评采取季查、半年检查和年终全面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季度以自查为主,各单位每季度末要对承担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报表形式报送市林业局办公室。

  二、半年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各目标责任单位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形成简要材料于6月30日前报市林业局办公室。

市林业局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对有关区(市)县林业局进行抽查。

  三、年终全面考核,由市林业局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认真考核。

各被考核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如实写出目标自查总结报告,填写各类报表,归集、整理各类资料。

自查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林业局办公室。

年度考核时,市林业局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采取听、看、查、问、议、评的办法,对被考核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工作的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各单位承担的创新、重点、日常、配合目标的基本分为70分,并按创新目标30分、重点目标30分,日常目标和配合目标共10分进行分值划解。

  三、各单位按项目完成情况加减分。

  一、完成或超额完成市林业局下达的创新、重点、日常、配合目标项目的,除得该项目标划定的基本分外,量化目标根据目标重要程度及完成的超额幅度加分(其中创新、重点目标加基本分值的10%;

其他目标加基本分值的8%),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涉林目标的,按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三、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涉林目标的,按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四、完成省林业厅、市林业局督办件情况的,按件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五、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以奖状、奖牌、证书为准、限集体奖)加1分;

获省厅各直属单位、市局、区(县)委、政府表彰的加0.3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六、日常目标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酌情加分。

主要领导重视并亲自抓目标管理督查工作的最高加0.5分;

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头,有完善切实可行的部门管理考核办法,且认真实施的最高加0.5分;

目标管理工作资料齐全、整理规范的最高加0.5分;

各种材料、报表上报及时且程序正确、数据准确的最高加0.5分。

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七、在全市林业改革、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加分的,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小组研究后提出意见报考评领导小组审定,按项加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八、承担市局交办事项的按项加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九、市林业局各处室根据各被考核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加分,满分2分。

  十、市林业局局班子根据各被考核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加分,满分5分。

  二、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涉林目标的,按项扣2分。

  三、未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涉林目标的,按项扣2分。

  四、未完成省林业厅、市林业局督办件的,按项扣2分。

  五、受到党中央、国务院;

省林业厅各直属单位、市林业局、区(市)县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扣:

  六、目标管理督查工作差的单位最高可扣9分。

  1、主要领导不重视目标管理督查工作,工作机构、人员不落实的扣1分。

  2、目标责任未分解落实,未制定本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扣1分。

  3、目标管理督查工作资料不齐全,整理不规范的扣1分。

  4、各种资料、报表上报不及时或不上报的扣1分。

  5、上报资料、报表程序不正确、内容不真实或数据不准确的,视其造成的影响扣1-5分。

  七、未完成市局交办事项的,按项扣1分。

  八、在完成目标任务和督办事项的过程中,强调单位或局部利益,不服从全局,相互推诿,并影响了全市、全系统目标任务和督办事项完成的扣2分。

  九、对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市林业局目标考评领导小组确认。

  对目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市局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先进单位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

  对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及在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2008年度县级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根据《关于2008年度县级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实施意见》(县委〔2008〕8号)精神,现就考核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一、考核范围、内容和分值

县级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见附件1)。

分三类考核(见附件2),第一类为经济服务与管理部门,第二类为公共服务与管理部门,第三类为综合服务与管理部门。

其他垂直管理部门只考核机关作风民主评议工作,得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直属机关党工委不列入考核范围。

考核总分为100分。

考核内容分为共性工作、业务工作、机关作风民主评议、综合评定等四部分。

共性工作(见附件3)30分,业务工作30分,机关作风民主评议工作30分,综合评定10分。

其他评分项目(包括市对县目标考核延伸奖惩、受上级嘉奖、统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扶持新农村建设工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化与政务公开、生态县建设、食品安全工作等十一个项目)作为附加考核,不占比分,在总分中加扣。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分计算方式

计算各单位考核得分。

考核分=共性工作得分+业务工作得分+机关作风民主评议得分+综合评定得分+其他评分项目得分。

(二)共性工作的考核

共性工作由相关考核责任单位负责考评,分值以县考核办公室下达的指标为最高值,达标的得基本分,不达标的相应扣分。

每项考核中被扣分的单位数应达到7个以上。

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3。

(三)业务工作的考核

1、业务工作目标由各单位自行申报,县考核办公室审核把关,报县分管领导审定后作为考核依据,并反馈给各单位。

2、年终考评时,各单位应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照考核目标逐条逐项进行检查、测评,并提出业务工作完成情况说明,报县考核办公室,对未完成的目标也要如实说明情况和理由。

县考核办公室对各单位的业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核验,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量化指标一般以县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

3、县考核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业务工作的完成情况、工作量和工作难易程度,提出初评意见和分值,初评分范围为基础分加(减)5分,报县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送县分管领导审定。

县分管领导可在县考核办公室提出的初评分基础上酌情加减,加(减)分值范围为初评分加(减)2分。

(四)机关作风民主评议工作的考核

机关作风民主评议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08年机关作风民主评议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08〕11号),由县民主评议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县直属机关党工委具体实施。

机关作风民主评议工作总分30分,采用百分制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4。

(五)综合评定的考核

综合评定的分值为10分,考核范围和考核内容一般以《2008年度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县委办〔2008〕49号)为依据,由县委常委、县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副县长等集体考评。

综合评定的责任单位分四档考核,分别是优秀(10分)、较好(8分)、一般(6分)、不合格(4分),四档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20%、35%、35%、10%,县考核办公室取领导考评的平均分为各单位的综合评定得分。

不列入综合评定责任单位的,得6分。

(六)附加评分项目的考核

1、市对县目标考核延伸奖惩、受上级嘉奖工作由县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

市对县目标考核结果延伸奖惩,根据市对县目标考核扣分及排名情况进行加扣分,最高加扣3分。

受上级嘉奖和创新工作根据表彰、推广单位级别加分,最高加5分。

2、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考评。

统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扶持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生态县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化与政务公开等工作分别由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农办、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环保局、县法制办、县信息办负责考核,实行排位制考评,每项考评排名前三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排名最后二位的分别扣1分、0.5分。

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5。

3、县级部门考核按类别排名,每一类的前(后)1、2、3名,分别加(扣)1.5分、1分、0.5分。

三、考核程序

1、县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县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2、各考核责任单位要经常性开展督促检查和指导,掌握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建立台帐,进行动态管理,以此作为全年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考核办公室要对考核责任单位建立完善台帐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各单位工作进度情况,并在督查与考核网上通报各单位业务工作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考核透明、公正。

3、各考核责任单位不得自行到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确需实地考核的,应在县考核办公室确定的时间前提出,经县考核办公室批准,并一般由县考核办公室统一牵头组织实施。

对擅自组织考核的单位,扣去该单位考核得分1分。

4、除业务工作外,其他考核项目扣分应提出依据,书面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报县考核办公室备案。

被考核单位可在收文后7天内向考核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辩,并报县考核办公室备案,由考核责任单位负责核实,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县考核办公室。

县考核办公室认为复核结果有争议,难以判定的,报县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被考核单位逾期未作申辩的,视为同意考核意见。

5、考核责任单位未及时报送考核材料,经县考核办公室催促,仍然拖延报送的,扣去该单位考核得分0.5分。

报送的考核材料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经县考核办公室说明理由并退回后,报送的考核材料仍然不符合规定的,扣去该单位考核得分0.5分。

6、实行考核职责追究制度。

如发现考核责任单位对共性目标考核调查不实,应该加扣分而未加扣分,扣减该考核责任单位相等的考核分。

7、县考核办公室对评定和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提交县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再提交县委常委会确定。

四、考核奖惩

1、根据各单位的考核得分认定其工作目标的完成实绩,在次年初发文通报,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2、根据考核结果,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每分考核分奖额,再以分计奖,确定县级部门干部年度奖金额度。

3、根据考核得分进行分类排序,第一类前三位、第二类前三位、第三类前二位的部门正职为当年度县级优秀公务员;

第一类最后二位、第二类最后二位、第三类最后一位的部门正职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

关于印发《2009年桃江县乡镇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2009年桃江县乡镇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桃江县委办公室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8日

2009年桃江县乡镇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

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工作,根据《2009年桃江县乡镇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领导班子绩效考核

第一条乡镇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总分为100分,工作业绩考核得分、社会公认评估得分分别占85%、15%的分值。

第二条县直单位和双重管理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总分为100分,工作业绩考核得分分别占80%、70%的分值,社会公认评估得分分别占20%、30%的分值。

第三条工作业绩考核

(一)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1.乡镇:

⑴主要工作任务;

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⑸安全生产工作;

⑹财政税收征管工作;

⑺综合工作。

(见附件1)

2.县直单位、双重管理单位:

⑸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⑹政令畅通情况;

⑺安全生产工作;

⑻综合工作。

(见附件2)

(二)工作业绩考核细则的制定

由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招商合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7个单位分别制定考核细则并进行单独立项考核,县督查局参与。

其余所有工作目标的考核统一纳入“政令畅通”项目中,以督查情况作为考核扣减分依据。

(三)乡镇工作业绩考核目标的确定

主要根据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分解到乡镇的指标确定,其余指标根据各乡镇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

(四)县直单位和双重管理单位工作业绩考核目标的确定

1.县直单位和双重管理单位工作业绩目标总分分别为80分、70分,包括主要工作任务目标和共同工作任务目标。

主要工作任务目标占60%,共同工作任务目标占40%。

2.主要工作任务目标确定的基本程序:

⑴征求单位党组(党委、工委)本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目标建议意见;

⑵由县级领导进行审查;

⑶签订主要工作任务目标责任状;

⑷提交县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工作业绩考核的基本程序

1.各单位对照工作目标逐项自查;

2.县督查局与立项部门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各单位相关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确认目标完成情况(双重管理单位主要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参照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

3.县督查局将审核结果反馈到各单位,根据单位申请进行复核;

4.县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核考核情况。

(六)工作业绩考核目标的调整

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依照年初确定工作目标的程序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只调整一次。

1.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经主观努力工作目标仍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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