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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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

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

一、环境保护主体责任(58分)

序号

建设内容

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达标基本规范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1.1

企业主要负责人环保工作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全面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1、对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2、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

3、负责监督企业环保机构与管理人员职责的落实,并制订相应的环境保护奖惩考核制度(措施);

4、确保按年度落实企业环境保护经费。

16

1、把环保工作列入企业管理重要议事日程,有相关文件与材料的,得3分;

2、企业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综合制度和主要专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相关文件及主要生产场所制度上墙的,得3分;

3、明确环保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相应环保责任,制订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奖惩考核制度(措施),并按年度实施考核的,得4分(只有制度未实施考核的,得2分);

4、年度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到位,并提供佐证材料的,得3分;

5、近2年企业实施的环保项目资金筹措到位率高,并按期开工的,得3分。

1.2

企业分管负责人环保工作职责

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制定和落实企业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1、具体负责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2、负责制定企业中长期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3、负责组织按年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监督和考核。

13

1、按时落实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有部署、有监督、有结果,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得4分;

2、制定企业中长期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有相关文件材料的,得4分;

3、按年度有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监督和考核的,得5分。

1.3

环保机构设置

环境保护机构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企业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实施。

1、设置有环境保护机构(核技术应用单位须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

2、配备与企业环境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环境管理人员;

3、设置企业环境监测机构;

4、配备与环境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9

1、大型企业(含上市企业)设置有环境保护专门机构的,中型企业设置有环境保护专门机构或兼职机构的,小型(含微型)企业设置有环境保护专干的,得8分;

2、核技术应用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的,得5分;

3、中型及以上企业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管理人员的,小型(含微型)企业配备环境保护专干的,得6分;

4、大型企业(含上市企业)设置有环境监测机构的,其它类型企业设置环境监测机构或委托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得5分;

5、大型企业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专业技术人员,其它类型企业配备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的,得5分。

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159分)

序号

建设内容

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达标基本规范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2.1

管理制度建设

2.1.1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巡查制度

1、建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岗位巡查制度,实施巡查记录;

2、巡查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岗位人员在岗工作状态、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排污管网的跑冒滴漏等全方面的巡查情况;

3、巡查记录要求保存1年以上。

7

1、制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岗位巡查制度,并落实具体执行机构和人员的,得2分;

2、企业根据污染治理设施重要性自行制定巡查频次的,得1分;

3、统一制定巡查记录,必须有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在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管网(口)、污染治理设施计量器(含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情况等主要巡查事项,内容齐全的,得2分;

4、巡查记录内容记录完整,全年无漏记的得2分(正常生产期内,有1天未记录的,扣0.25分,累计达1周的,扣2分)。

2.1.2实施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登记牌(卡)管理制度

1、制作统一规范的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登记牌(卡);

2、登记牌(卡)以企业为单位统一制作,登记牌(卡)主要内容须标明设施(设备)名称、类型、作用、使用有效期,并标明该设施运行管理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以及设施维护部门与维护负责人;

3、登记牌(卡)需标识于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显著位置,便于识别和警示。

5

1、建立登记牌(卡)制度,并按要求标明设施(设备)名称、类型、作用、使用有效期、管理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维护部门与维护责任人等内容的,得2分;

2、企业各类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登记牌(卡)标示齐全、规范、醒目的,得3分(每缺1类污染治理设施或1台设备登记牌、卡的,扣0.5分)。

2.1.3管理人员与管理制度

1、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维修规程;

2、配备污染治理设施岗位管理人员与持证上岗操作人员;

3、污染治理设施岗位责任、巡查制度、工艺流程图与污染控制指标是否按照统一样式规范上墙;

4、停用、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完善,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7

1、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操作规程的,得2分(其中如有一类或一台设备未制定操作规程的扣1分);

2、配备一定数量满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管理人员和持证上岗操作人员的,得2分;

3、污染治理设施岗位职责、巡查制度、污染治理设施的主要工艺流程图,按照醒目、易于识别规范上墙的,得2分(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4、停用、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向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许可,设施(设备)处置管理妥善的,得1分。

2.1.4污染治理设施操作岗位人员管理

从事污染治理设施岗位操作人同按照要求必须经过污染治理设施岗位操作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3

上岗人员需参加省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的污染治理设施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得3分(有1人未取得合格证的,扣0.5分;有1人合格证不在有效期的,扣0.25分)。

2.1.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鼓励企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质量和效率。

5

1、与有资质的第三方运营机构签订运营合同,并在辖区县级环保部门备案的,得3分;

2、根据国家要求,按年度向省级环保部门报告运营情况的,得2分。

2.2

废水处理设施

2.2.1操作管理

1、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规程标示规范醒目,便于使用;

2、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添加药剂、更换物品等;

3、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工艺指标与设备运行记录,运行记录真实反映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4、定期开展废水处理设施维护、检修工作;

5、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排除设施设备故障。

11

1、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及相关的管理控制参数、指标,企业按统一规范样式上墙的,得2分;

2、按照操作规程人工添加药剂等物料,并有相应记录的,或机器自动添加药剂物料的,并有自动加料数据的,得2分;

3、企业自行设计分班分类实时记录表,并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及内容填写废水处理设施主要设备日记录表,并提供1年以上记录的,得3分;

4、定期开展对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与检修,并提供完整维护检修记录的,得2分;

5、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排除故障,并有完整记录的,得2分。

2.2.2运行管理

1、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台帐;

2、废水处理设备完好率90%以上;

3、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率90%以上;

4、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年负荷率应与企业年实际生产负荷率相一致。

13

1、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建立台帐进行管理的,得3分(有1台未建立台帐的,扣0.5分);

2、废水处理设备完好率90%以上的,得3分;

(完好率=完好的废水处理设备总台数/废水处理设备总台数×100%,废水处理设备总台数包括废水处理设备在用的、备用的、停用的以及正在检修的全部废水处理设备)

3、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率90%以上的,得4分;

(运行率=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总时长/企业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总时长×100%,80≤运行率<89的,得3分;70≤运行率<79的,得2分;60≤运行率<69的,得1分;运行率<60的,不得分)

4、废水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与企业年实际生产负荷率相一致,且负荷率≥80%的,得3分。

(70≤负荷率<80的,得2分;60≤负荷率<70的,得1分;负荷率<60的,不得分)

2.2.3按规定完成自动监控、监测设施(设备)建设、运行

1、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建设;

2、是否按期完成建设;

3、是否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4、运行正常,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实现联网。

9

1、按照相关要求时限及时安装的,得1分;

2、按照自动监控设备要求台(套)数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得3分;

3、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得2分;

4、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实现在线联网,联网在线报告数据符合要求的,得2分;

5、在线设备按季度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得1分。

2.2.4排污管网规范管理

1、厂区排污管网规范整洁、走向清楚、标识清晰,无锈蚀现象;

2、管内污染物类型及走向进行标识醒目;

3、排污管网无跑冒滴漏现象;

4、废水无偷排、漏排现象;

5、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计量器。

7

1、厂区排污管网规范整洁、走向清楚、标识清晰,无锈蚀现象的,得2分(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排污管网污染物类型及走向进行有标识,醒目的,得2分(每发现一处,扣0.5分);

3、废水无泄漏、偷排等现象的,得1分(每发现一处,扣本项全分值);

4、废水排放安装流量器进行记录,且符合规范要求的,得2分。

2.2.5厂区实施雨污分流

1、厂区生产废水与清洁下水、雨水是否实现彻底分流;

2、涉及医药、化工、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业的企业,按规定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

4

1、生产废水与清洁下水及雨水彻底实现分流,清污排水管网清晰的,得2分;

2、按规范要求建成初期雨水收集设施的,得2分(此项仅涉及医药、化工、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业的企业。

2.3

废气处理设施

2.3.1操作管理

1、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规程标示规范醒目,便于使用;

2、建立废气处理设施主要设备运行记录,运行记录真实反映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3、定期开展废气处理设施维护、检修工作;

4、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排除设施设备故障。

9

1、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及相关的管理控制参数、指标,企业按统一规范样式上墙的,得2分;

2、企业自行设计分班分类实时记录表,并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及内容填写废气处理设施主要设备日记录表,并提供1年以上记录的,得3分;

3、定期开展对废气处理设施的维护与检修,并提供完整维护检修记录的,得2分;

4、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排除故障,并有完整记录的,得2分。

2.3.2运行管理

1、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设备台帐;

2、废气处理设施完好率90%以上;

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率90%以上;

4、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年负荷率应与企业年实际生产负荷率相一致。

13

1、废气处理设施(设备)建立台帐进行管理的,得3分(有1台未建立台帐的,扣0.5分);

2、废气处理设施完好率90%以上的,得3分;

(完好率=完好的废气处理设施数/全部废气处理设施数×100%,废气处理设施数包括在用的、备用的、停用的以及正在检修的设施)

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率90%以上的,得4分;

(运行率=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总时长/企业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总时长×100%,80≤运行率<89的,得3分;70≤运行率<79的,得2分;60≤运行率<69的,得1分;运行率<60的,不得分)

4、废气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与企业年实际生产负荷率相一致,且负荷率≥80%的,得3分。

(70≤负荷率<80的,得2分;60≤负荷率<70的,得1分;负荷率<60的,不得分)

2.3.3按规定完成自动监控、监测设施(设备)建设、运行

1、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建设;

2、是否按期完成建设;

3、是否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4、运行正常,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实现联网。

9

1、按照相关要求时限及时安装的,得1分;

2、按照自动监控设备要求台(套)数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得3分;

3、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得2分;

4、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实现在线联网,联网在线报告数据符合要求的,得2分;

5、按要求完成比对监测符合要求的,得1分。

2.3.4排气管网规范管理

1、厂区排污气网规范整洁、走向清楚、标识清晰,无锈蚀现象;

2、管内污染物类型及走向进行标识醒目;

3、废气无偷排现象;

4、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计量器;

5、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有异味气体及尘污染是否有收集装置或集中排空装置。

10

1、厂区排气管网规范整洁、走向清楚、标识清晰,无锈蚀现象的,得2分(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排污管网污染物类型及走向进行有标识,醒目的,得2分(每发现一处,扣0.5分);

3、废气无偷排等现象的,得1分(每发现一处,扣本项全分值);

4、废气排放安装流量器进行记录,且符合规范要求的,得2分;

5、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有异味气体及尘污染有收集装置或集中排空装置的,得3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值)。

2.4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企业厂界噪声应当达到环保要求。

1、企业按环评和三同时要求修建噪声防治设施;

2、企业主要噪声源应采取匹配隔声降噪、减震措施。

9

1、落实环评及“三同时”噪声防治措施的,得3分;

2、主要噪声源采取匹配隔声降噪减震装置的,得4分;

3、厂界噪声符合排放标准的,得2分。

2.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产、销售、使用、进口,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

1、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已按相关标准进行界定;

2、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其要点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方式、去向、综合利用产品、次生废弃物等方面进行评估;

3、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应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处置场所;

4、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是否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5、对终止使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按照环保规定进行生态恢复;

6、涉及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

13

1、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已按相关标准进行界定的,得2分;

2、完成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的评估的,得3分(评估要求对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方式、去向、综合利用产品、次生废弃物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缺少一个方面扣0.5分);

3、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建成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处置场所的,得2分;

4、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措施符合规范的,得2分(凡发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现象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5、按照环保规定对终止使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完成生态恢复的,得2分;

6、停止使用的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完成封场的,得2分。

2.6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符合《危险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

1、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是否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是否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是否按危废的标准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是否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4、自行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的,是否建设配套的尾气净化系统处理,焚烧处置过程是否达到环保标准的要求;

5、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是否对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处置情况进行跟踪,其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是否得到有效处置。

17

1、按危险废物特性对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的,得2分;

2、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得4分;

3、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按危废管理标准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得3分;

4、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按规范要求完成消除污染危害处理的,得3分;

5、自行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的,同步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配套尾气净化系统处理的,得2分;

6、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的,得3分。

2.7

尾矿库管理

尾矿库管理规范

1、尾矿库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正常运行;

2、尾矿库澄清水是否全部回用于选矿系统;

3、尾矿库运行正常,并有记录。

8

1、尾矿库有安全许可证,并在效使用期内的,得2分;

2、尾矿库澄清水回用率在80%(含80%)以上的,得4分;

(70≤回用率<79的,得3分;60≤回用率<69的,得2分;回用率<60的,不得分;)

3、尾矿库运行正常,并有记录且保存2年以上的,得2分(保存1年以上,不足2年的,得1分)。

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119分)

序号

建设内容

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达标基本规范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3.1

环评及“三同时”制度

3.1.1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审批手续齐全。

1、每个建设项目应有环境影响环评批复文件;

2、每个建设项目的产品品种、规模、生产工艺、原辅料、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环评及批复中的相关要求一致。

18

1、每个建设项目均有环境影响环评批复文件的,得10分(参照《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情况统计表》,如有一个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此项不得分);

2、每个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环评批复中的相关要求一致的,得8分。

3.1.2项目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1、每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

2、每个建设项目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试生产批准文件(不需要试生产手续的项目除外);

3、每个建设项目有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4、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准文件时间与竣工环保验收时间不超过3个月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要提供延期验收的许可文件,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5、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验收批复文件;

6、实际建设情况较环评及批复有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了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

16

1、每个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理,并签订环境监理合同,实施环境监理管理的(不含2013年8月1日以前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的建设项目),得3分;

2、每个建设项目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试生产批准文件(不需要试生产手续的项目除外)的,得3分;

3、每个建设项目能提供环保验收专项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的,得3分;

4、竣工环保验收时限符合规定的,得2分;

5、每个建设项目能提供环保验收批复文件的,得3分;

6、建设项目中有与环评批复出现重大变化的,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取得批复的,得2分。

3.2

排污收费制度

执行排污收费相关规定

1、按照规定,全面完成排污申报工作;

2、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有缴纳凭证。

14

1、按规定开展排污申报,取得《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的,得5分;

2、按规定未延期开展排污申报的,得5分(按规定时限延期1月时间以内的,扣0.5分,1月时间以上的,扣1分);

3、足额缴纳排污费,提供有效缴纳凭证的,得4分。

3.3

排污许可制度

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1、按规定及时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2、排污证按年审要求,按时完成年审。

14

1、按要求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得8分;

2、《排污许可证》符合年审要求,按时完成年审工作的,得6分。

3.4

环境监测制度

实施环境监测管理

1、建立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操作规程;

2、开展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监测;

3、完整保存2年内环境监督性监测报告和企业自测或委托监测报告;

4、有主要特征污染物在正常工况下的监测数据;

5、有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主要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

6、按照环境标准要求对车间排口、排气筒排放水、气污染物进行控制的,应给出对应排放口污染物监测数据;

7、按要求定期将环境监测报告(数据)向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进行存档管理。

39

1、制定了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的,得2分;

2、企业设置有环境监测机构的(指大型企业和上市企业),按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并提供环境监测记录(要求保存2年以上)的,得10分(没有主要特征污染物在正常工况下的监测数据的,不得分);

3、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监测的(指中、小、微型企业),并提供环境监测记录(要求保存2年以上),得10分(没有主要特征污染物在正常工况下的监测数据的,不得分);

4、有无组织排放源的,提供厂界主要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的,得4分;

5、按照环境标准要求对车间排口、排气筒排放水、气污染物进行控制的,应给出对应排放口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得5分;

6、定期向环保部门备案的,得4分;

7、定期向社会公布的,得4分。

3.5

环保目标责任制度

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

按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按责任时限企业完成列入责任书的污染物削减任务。

10

上一年度签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的污染减排任务,按期完成,并通过考核的,得10分。

3.6

强制性清洁生产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按年度列入省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按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8

1、规定时限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取得审核评估批复文件的,得4分;

2、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并取得审核验收批复文件的,得4分。

四、环境应急管理(67分)

序号

建设内容

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达标基本规范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4.1

应急机制

建立应急工作机制与体制

1、组织制定、修订和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核技术利用单位需制定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发布、备案;

3、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注:

重点风险源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做到“一源一事一案”)

11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核技术利用单位需制定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得4分;

2、按规定程序评审、发布和备案的,得3分;

3、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的,得2分;

4、重点风险源做到“一源一事一案”的,得2分。

4.2

应急预警

4.2.1环境风险源识别

1、按照重大危险源标准识别的方法和程序,开展重大危险源识别工作;

2、环境危险物质(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三致”、ODS、POPS)有清单明细;

3、环境风险装置、设备、管道、管件、仪表有清单明细;

4、环境危险物质、风险装置设备监管责任落实到人,有具体管理措施。

9

1、开展重大危险源识别工作,有工作结论性报告的,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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