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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制度

 

一分厂

 

目录

1、总则-----------------------------------------------3

2、设备管理组织机构图---------------------------------3

3、备品备件的管理及领用流程图-------------------------5

4、废旧物资及修旧利废管理办法-------------------------6

5、设备批量换油管理办法-------------------------------12

6、工器具使用管理制度---------------------------------17

7、耐磨耐热件类备件验收及管理办法---------------------75

7、设备管理责任事故处理办法---------------------------83

8、设备检查与监测管理指导书---------------------------88

 

1总则

1.1目的和范围

1.1.1为加强设备管理,使设备得到正确操作,及时维护、修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特制定本细则,设备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是反映企业的生产力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为提高设备综合管理水平,促进设备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优质的维护、使用、修理及技改,获得设备的最佳效能,确保企业优质、高产、低耗地完成生产经营目标,实现效益最大化。

1.1.2本细则适用于本企业生产设备和辅助生产设备,亦适用于各类非生产设备。

备品配件、辅助材料领用及

消耗管理

第一条、建立备品配件和辅助材料领用分级审批制度

备品配件、辅助材料领用时,按价值、重要性实行分级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下列备件、辅助材料领用应经分厂领导签字审批:

1、单件备件或辅助材料价值在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2、30kW以上(包括30kW)的减速机总成件;

3、耐热件、耐磨件、输送链、耐火材料、运输带等未达到使用周期的更换领用;

4、进口备件;

5、润滑油站、液压站润滑油的整体更换。

(二)单价备件或辅助材料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领用必须由公司总经理

审批,并报生产部或采购部备案。

(三)备品备件、辅助材料的保管及审核部门自身使用备件时,不管备件(辅助材料)价值多少,均要求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审批,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领用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生产部或采购部备案。

第二条、规范备品配件领用流程

公司备品及辅助材料领用应按下列流程执行。

 

填领料单/内部审批

第三条、建立备品备件及辅材使用、消耗分析报告制度并强化考核对进口备件、故障备件、耐热件、耐磨件、输送链等未达到使用周期的需更换的备件,单价价值在2万元以上备件或辅助材料出库使用后,应建立使用评价制度,重点对备件使用周期、质量等进行评价和分析。

上述备件需更换领用时应对损坏的原因作书面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因人为责任造成的损失,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因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要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并按合同要求处理。

对更换下的备件是修复还是要求采购部门集中处理等要作具体说明。

公司每月对备件、辅材消耗、入库及库存等情况,要认真分析找出异常消耗等原因,上述分析与收、发、存报表一并分别上报到公司生产部、采购部。

为细化考核统计分析,备品备件、辅助材料按采购部提供的备件、辅材类别进行消耗统计。

第四条、杜绝二级库现象

公司已明确要求,各部门、分厂内不准设立二级库。

公司应重视对出库物资的管理,除润滑油、电焊条等“整件领料,分次使用”的物资,二级部门不得保留任何材料、备件,做到随用随领,坚决杜绝二级库现象存在。

第五条、加强备品备件修旧利废的管理

备品配件的回收和修复利用,能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应针对备品配件修复回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领用时应要求领用部门交旧后领新,明确界定哪些备件应修复后再用,对不能修复的备件集中回收由采购部处理,严禁班组及个人私自处理废旧备件和辅助材料,修复后的备件、回收的备件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物台帐。

根据本公司实际,按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剖析本公司在备品配件和辅助材料采购、储备、消耗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

对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及流程要废除并重新修订,防止备件、辅助材料领用的随意性现象出现,降低备件、辅材的消耗。

公司生产部、采购部、财务部等部门,要深入现场,督促和帮助公司进行整改,以提高各项基础管理水平。

 

废旧物资及修旧利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明确职责,堵塞漏洞,规范管理行为,促进优化管理、降低成本、节约资源和提高效益,进一步提高员工节约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可再利用或具有残值的物资,包括各种材料和备件,但固定资产不在此列。

第三条公司是废旧物资管理的执行部门,对废旧物资及修旧利废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采购部负责组织指导废旧工矿配件和材料的鉴定、修复、再利用和所有废旧物资对外出售的管理工作;生产部负责组织指导废旧机械配件的鉴定、修复和再利用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废旧机械配件的鉴定、修复和再利用工作;财务部负责检查指导废旧物资的帐务和税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范围包括

1、设备维修时更换下来的废钢材、废钢丝绳、废耐火耐磨材料、废油、轴承、输送带、电线电缆、阀门、机械配件和电器等;不能再利用的边角余料、收尘袋和漆包线等;各种铁、木质和纸质包装物等。

2、基建技改和厂房维修撤换下来的废旧材料。

3、领新交旧:

各种工具、器具和外委修理带回的旧配件等。

4、其它按规定能回收的废旧物资。

第五条各类物资的回收量应达到实际出库数量或重量的一定比例。

其中,轴承、阀门、旧油桶、旧工器具、废蓬布、各类耐磨、耐热件,以及电器和其它机械配件等废旧物资的回收数量比例为100%;输送带、电线电缆的回收长度比例为不低于80%,废油的回收重量比例不低于50%;其它材料由公司视情况确定交旧比例。

第六条公司可针对不同物资的特点及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定点存放、领新交旧和现场回收等方式,但必须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废旧物资损坏和流失。

第七条用料部门对维修更换下来的废旧物资,按待修复、待鉴定和已确认报废进行简单分类后,上报设备管理部门和采购部门,并及时转移到公司指定区域,合理摆放,妥善保管。

第三章废旧物资鉴定

第八条成立由公司领导兼任组长的废旧物资鉴定小组,明确各类物资的鉴定技术人员,在一个月内完成所回收废旧物资的鉴定分类。

公司鉴定有难度或存在争议时,按照采购类别由生产部、采购部及时给予明确的鉴定意见。

第九条根据废旧物资的损坏情况,分为可直接再利用、可自行修复、可外委修复和外售报废物资。

除外售报废物资外均要建立《废旧物资收发存数量明细帐》。

第十条按照采购类别划分,由采购部、生产部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公司的鉴定结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现场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经鉴定确属报废物资,公司要将鉴定情况实行挂牌或标识,根据价值高低分类别存放,以便分类处理。

第四章废旧物资修复

第十二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要制订月度修旧利废计划,负责日常的修复工作,必要时由采购部门联系厂家进行培训指导,或生产部给予技术支持,以确保维修质量。

修理所用的材料和备件由维修部门领用,直接进入生产成本,修复后的废旧物资交仓库验收入库,记入《废旧物资收发存数量明细帐》。

每月将修旧利废计划及完成情况形成报表,按职责分工,分别报生产部或采购部备案。

第十三条因受技术能力、装备条件和维修成本等方面影响,不具备自行修理条件的,由该物资的采购部门与厂家或专业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

由生产部或采购部采购的备件和材料,XX公司不得签订维修合同。

外委修理的物资在合同中要有质量保证,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及质保金支付条款。

修复的物资一律由公司组织入库验收,入库价格为全部实际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修旧利废的质量及技术把关工作由公司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技术含量高、价值大的修理项目,应召开专门技术研讨会并形成书面的技术方案;对修复件的外表应进行除锈、去油污等方式的清洁化处理,内在质量应满足设备装机使用要求和合理使用寿命,必要时需通过试运转来确定。

外委修理的物资必须依据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入库验收,验收合格的物资按照正常采购时的验收流程办理入库,对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入库。

第五章废旧物资再利用

第十五条废旧物资的直接利用或修复件的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填制《领料单》,按物资出库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仓库按规定记帐并妥善保存《领料单》,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凡可用废旧物资替代使用的一律不得外购。

公司在制订或审核物资需求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利用废旧物资,采购部和生产部可以在公司内调剂使用公司库存的废旧物资,并依据质量状况核定调剂价格,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公司在物资出库时,必须先发放修复件,以充分利用物资的残值。

第六章废旧物资出售

第十八条采购部是公司废旧物资处理的管理部门。

废旧物资的处理以鼓励再利用、代用或修复使用为主,对外出售为辅。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外借或赠予各种废旧物资,未经批准,公司一律不得对外处理任何废旧物资。

第十九条出售废旧物资,必须做到公开、透明,按不同类别竞价出售。

公司要了解当地废旧物资的出售渠道,并及时将当地的价格行情变化情况报采购部。

采购部负责建立各地经营或使用各类废旧物资的企业名录,收集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及销售价格信息,做到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经鉴定需外售的报废物资,公司在向采购部申报前,必须进行分检,将价值较高的物资单独存放,分类处理。

并办理《物资报废申请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报采购部,采购部在三天内要给予明确的回复。

采购部会同公司对无法再利用的废钢丝带和耐火材料要及时落实购买单位,在一周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外售废旧物资,由公司根据采购部或生产部审批的意见,按以下要求执行:

1、在确认购买单位已在公司交足货款后,方可安排装车,装车过程中采购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人员须到场监装。

2、凡计重结算的,一律要过磅计量,并打印电子磅单,凡计数结算的,一律填写码单,并由监装人员在磅码单上签名,对装车结果负责。

3、财务部门按照竞价后批准的价格、《磅码单》中的数量,确认购买单位已交足货款后,开具收款票据和《物资出门证》,提供一联给购买单位作为出厂依据。

4、门卫依据购买单位提供的《物资出门证》和《磅码单》,查验货物与收款票据,确认无误后才可放行。

同时,将收取的《物资出门证》和《磅码单》加盖已出门的标记,并于次日交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二条供应、财务和办公室等部门必须妥善保管《磅码单》、《物资出门证》和收款票据等资料,以备查。

第七章废旧物资帐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废旧物资收发存数量明细帐》,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和自行修复件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帐务管理。

外委修复件视同采购物资记入库存物资台帐,但必须单列帐页,进行价格核算。

第二十四条出售废旧物资的货款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及时入帐,并将《物资报废申请单》、批准资料、《磅、码单》和《出门证》等相关材料作为凭证附件,一并归档。

严禁将上述收入挪作它用或设立小金库。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公司要对废旧物资和修旧利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并纳入工资考核。

在废旧物资处理过程中坚持以自行回收、清理为主,确需发生费用的要从严控制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在废旧物资出售收入中核报。

第二十六条在废旧物资和修旧利废管理工作中,对下列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1、未及时回收和妥善保管废旧物资导致被盗、丢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依据责任大小承担,不能以旧换新的赔20%。

未对废旧物资进行分检就出售,或监装、分检不到位,导致价值较高的物资被夹带出厂,所造成的损失由公司班子成员承担,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擅自处理废旧物资或私分、挪用货款或设立小金库,一经查出,追缴货款,同时,追究公司主要领导的违纪责任,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若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3、盗卖公司废旧物资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规定,一律解除直接责任人的《劳动合同》,触及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的公司。

公司应在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或修订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使废旧物资及修旧利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它制度中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属公司采购部。

 

 

设备批量换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润滑管理,合理使用润滑油品、减少设备批量换油时的浪费,节约能源和资源,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公司是设备润滑管理的执行部门,对润滑管理及大型设备润滑油使用的全过程负责;采购部负责润滑油品的采购和供应;生产部负责指导公司做好设备润滑管理和大型设备润滑油的使用管理工作,对润滑油品的采购、选型、替代和纠纷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油品化验范围及周期

第三条根据熟料生产及水泥粉磨特点,设备批量换油化验范围主要是指回转窑减速机用油、立磨减速机、张紧站及磨辊润滑用油、球磨机减速机和中空轴用油,以及一次性初装油在200L以上的单个润滑点用油。

第四条油品化验包括典型理化指标化验、全面理化指标化验和铁谱分析三种。

第五条典型理化指标化验主要是对油品中的水份和机械杂质进行化验;全面理化指标化验主要是对油品的粘度、粘指、闪点、酸值、腐蚀、OK值等进行化验;铁谱分析主要是对油品中黑色金属磨粒分布状况进行分析,以确定设备磨损程度和对油品质量进行鉴定。

第六条大型设备使用油品化验周期确定原则,未到更换周期的油品化验主要是典型理化指标化验;到更换周期的油品化验主要是全面理化指标化验;特殊情况下才进行油品铁谱分析,主要是通过化验判断设备是否存在隐患。

对一次性初装油在200L以上的单个润滑点要进行油品质量跟踪,及时掌握使用过程中油品质量变化情况,一般油品典型理化指标化验周期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理化指标化验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初装油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达到第一次换油时间进行化验。

油品接近换油周期时应缩短化验周期。

第三章油品取样及化验流程

第七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油品取样、封样、送样、对化验结果进行确认工作。

油品取样、封样操作应规范,具体见附件一,根据取样周期尽可能做到集中取样、送样化验。

第八条生产部应指导公司对区域内相关油品化验站能力、资信等进行确认,以选择合理的化验单位,组织、指导相关公司对化验结果进行分析和确认。

第九条铁谱分析、典型理化指标化验、全面理化指标化验流程如下:

按规定进行取样、标记、送样

需化验

的油品

确认单点油品200L以上的润滑点用油品种及使用时间

确认油品油质情况、使用时间,根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化验

公司对照油品质量、换油指标及设备状况决定是否换油;生产部进行技术指导

公司专业人员收到化验单后对化验单进行分析和确认

如需换油办理油品领用手续

第四章设备加油和换油

第十条按时换油。

对单点一次性换油量小于200L的润滑点应按润滑卡片周期进行换油。

第十一条按质换油。

对单点一次性换油量超过200L的润滑点换油应根据其油质化验结果决定是否换油;对单点一次性换油量超过1000L的润滑点换油应根据其油质化验结果并报生产部审核后方可更换;因设备故障能直接判断油质已不能满足设备使用要求,更换前可不化验,更换后需将换下来的油品单独存放,根据化验结果确认是否可用于其它设备。

油品更换和领用流程如下:

润滑油站、液压站整体换油或单点一次性换油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公司专业部门领导审核油品数量、品种

使用单位填写领料单

生产部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公司

单点一次性换油超过1000L或价值2万元以上的换油报生产部审批

仓库保管员审核领料单,发放油品

异常消耗(如大量泄漏时)通报公司技术部门并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新建生产线润滑管理。

新建生产线在试生产前,要编制好润滑卡片,对首次油品计划应报生产部审核、按采购部要求采购。

新建生产线主机清洗用油尽可能用废油进行、首次加油要符合设备说明书要求。

第十三条进口工程机械润滑油的更换应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第五章油品的回收、处理

第十四条更换回收下来的润滑油应分类储存和由采购部门统一保管,对其中油质相对较好的润滑油品经过滤后可用于油品精度等级要求较低的设备,也可用于链条、钢丝绳等需淋油的润滑点,上述油品经鉴定无法再使用后方可处理。

油品的回收、处理流程如下:

废油存放,存放时按油品类别进行保管,凭审批后的领料单领用

领用时应领新交旧,按桶数为依据回收

油品更换或补加油时使用和采购部门应分别做好润滑记录和领用台账

设备淋油,精度要求低的设备使用

经公司鉴定无法再用的油品按废旧物资处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采购、保管及寄售发放

第十五条计划申报。

使用单位申报油品需求计划,计划应列明润滑油品品牌、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部位、更换原因、用料时间、化验结果等,经公司保全部门审批后于每月20日报采购部门。

当月单一品种换油量超过200L以上的润滑油品(国产、进口)的采购计划需提报采购部,新油品的使用和油品替代需报生产部确认。

第十六条计划审批。

采购部依据润滑油定额计划及油品化验结果等对公司申购的单点换油超过200L的计划进行审批;生产部对新建生产线首次初装油品计划、公司超过1000L批量换油计划、新油品的使用和油品替代计划进行审批;公司采购部门根据分厂的确认结果及消耗定额每月25日前对月度计划进行审批反馈。

第十七条采购。

公司的单点换油超过200L以上的油品由采购部安排采购,采购部根据消耗储备定额对公司进行监控。

新油品经生产部审批确认,采购部委托后,公司采购部门方可采购。

第十八条到货验收。

公司根据油品买卖合同对到货润滑油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进行认真核对,并认真审核油品质保书(或出厂检验记录),发现与合同不符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解决。

第十九条保管。

原则上润滑油(脂)应室内存放和保管,油桶盖必须盖好。

如无仓库存放,露天存放不应超过三个月,且应做好防晒防雨防潮处理,以防止日晒雨淋造成空气与水分进入油桶内部导致润滑油脂氧化变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润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生产部、一分厂和二分厂。

 

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工器具使用管理制度

(试行稿)

一、目的

为加强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各类工器具在采购、保管、检验、使用、维修和报废各环节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员工在使用各类工器具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延长其使用周期,降低生产成本,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厂的个人工器具、公用工器具和固定资产工器具的管理。

三、专业术语

个人工器具:

指按照工作需要由使用部门长期借用,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工器具及仪器。

公用工器具:

指由部门统一保管的工器具及仪器,包括大型的工器具及仪器。

固定资产的工器具:

指单价2000元及以上的大型工器具。

工器具的分类:

包括钳工工具、电动工具、气动工具、起重工具、液压工具、安全工具、测量器具、焊接器具、切削器具、防爆工具、化验器具、实验器具、土木工具、专用工器具、其它工器具等。

四、职责与分工

1、安全生产部、采购部负责制度的编制,

2、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及考核,同时对使用部门(分厂)的工器具台帐汇总并存档、管理;负责对各部门、分厂的工器具计划及工器具更换计划进行审核、监督。

对于专用工具(如示波器、电钻、电锤等)及大型工具(如电焊机等),使用分厂提出申请计划、经安全生产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再履行后续工序。

3、各部门、分厂主管领导负责审核专业工程师/工段长提交的各类工器具计划及监督工器具的管理制度的实施;各工段负责人负责生产用工器具的领取、发放、库存工具保管等管理工作;班组长负责本班内工器具的领取、发放及其用工器具的保管、保养工作。

4、工器具领用单位负责建立相应的个人工器具、公用工器具台账,负责新增工器具的台账补充;全面负责各类工器具的领用、保管、保养、维护等,并将台帐报安全生产部备案。

5、安全生产部负责协调相关检验机构,进行表类和尺类工器具的检验工作。

6、使用部门、分厂负责汇总管理个人工器具台账,每半年检查并公布工器具状况,接受安全生产部的检查。

五、工器具的申报、领用、使用及保管有效

1、计划申报

(1)专业工程师、工段长根据人员的配备情况,申报个人工具及公用工具。

(2)严格控制使用年限,未达到使用年限者,不准申报计划。

2、领用

(1)使用部门开具出库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用。

(2)公用工器具由工段长、班组长领用。

(3)工器具领用后应在当天(最迟第二个工作日)进行台账调整

3、使用及保管存放

(1)公用工器具保管由领用单位负责,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工段长、班组长领用保管。

(2)个人领用的基本工具由领用人妥善保管,爱护使用,部门、工段建立个人工具台账,注明领用数量、时间等相关内容,若丢失由领用人负责赔偿,在使用年限内,不得以旧换新,若必须更换,须个人书面报告由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3)公用工器具由使用单位班组长、工段长或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公用工具台账,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若丢失由负责人赔偿。

在使用年限不得以旧换新,超出本制度规定范围(包括工器具种类和使用期限)的工具领用,需班组长、工段长书面报告经部门及安全生产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放。

(4)专用工具由使用工段负责,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因个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自己负责修理或赔偿,使用后要妥善保管以防止丢失。

(5)电焊机(包括电焊钳及焊接电缆线)和气焊工具由使用人负责,用后及时收回,妥善保管,以防丢失。

(6)所有工具(个人工具、公用工具及专用工具)原则上不准借给其它单位、部门或个人,特殊原因需要借用,必须经过部门领导批准,工段长、班组长签字同意,并出具借条,明确归还时间,并按期收回,若有丢失,按价赔偿。

(7)化验用仪器、器具、器皿由化验人员负责。

(8)所有工具(个人工具、公用工具、专用工具、及化验仪器、器具、器皿)每半年盘点一次。

(9)特殊器具(测量器具、钢丝绳等)定期维护以保护正常使用。

(10)工作现场或二级仓库内工器具出现丢失等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人员,

(11)所有保管物品在规定期限内正常损坏,保管人员及时报告领导说明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非正常损坏,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12)检修人员负责现场工器具完好无缺,正常工作后按时收回到库房。

(13)工器具的使用周期一般不低于3年,对于易损工器具使用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如达不到规定使用周期,工器具的损坏需提前更换,要说明原因,并以旧换新。

(14)工器具使用一般事项

(14.1)工器具的使用者应熟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否则不准使用。

(14.2)工器具的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进行使用前的常规检查,不准使用无合格证、合格证超过有效期以及外观有缺陷等常规检查不合格的工器具。

(14.3)外界环境条件下不符合使用工器具的要求时不准使用。

(14.4)工器具的使用者应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规范使用工器具,爱惜工器具,严谨超负荷使用工器具,严禁错用工器具,严禁野蛮使用工器具。

(14.5)不得随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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