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974983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40 大小:39.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40页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40页
亲,该文档总共4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4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docx

同济大学设计院新员工培训手册

1 总平面设计

1.1  常用总图设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总平面是建筑设计的基础,建筑单体的造型、平面布局、层数很大程度上受到基地的局限,受到基地周边道路、建筑物的影响;而新建建筑物又会导致新的环境、空间产生,因此还须考虑建筑物建成后不能使周围环境受到损害,不能影响公众利益。

因此,总平面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设计规范与设计标准。

总平面设计中常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如下:

1.1.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1.1.2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外省市当地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3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1.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1.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1.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1.1.7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计标准》DBJ08-7-96(上海市地方标准)

1.1.8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

1.1.9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

1.1.10  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中涉及总平面的条文标准

1.2  总平面设计的规定

1.2.1  一般规定

1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2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约水源,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求。

3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用地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脉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的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并力求有新意有特色。

4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崇尚自然、保护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自然景观,保护生态环境。

5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体、竖向、道路、环境景观、绿化格局、管线设计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6  基地内建筑物布置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和卫生要求。

居住建筑、学校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医疗、科研实验室等需要安静的建筑环境,应避免噪声干扰。

7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性质满足其室外场地及环境设计要求,应分区明确、交通组织人车流线合理。

1)小学校、幼儿园和住宅之间应有便利安全的人行系统,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

其入口和城市道路之间应有10米以上的缓冲距离,以便于临时停车及人员疏散

2)商业服务等项目宜集中布置,以便形成规模,便于使用、管理。

3)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应靠近其主要服务对象或位于负荷中心。

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

8  规划总平面布局如需考虑远期发展时,必须考虑与近期结合使用,达到技术、经济上的合理性。

9  总平面设计应考虑安全及防灾(防洪、防海潮、防震、防滑坡)措施。

10  总平面建、构筑物定位应以测量地形图坐标定位。

其中建筑物以轴线定位,有弧线的建筑物应标注圆心坐标及半径。

道路、管线以中心线定位。

如以相对尺寸定位时,建筑物以外墙面之间距离尺寸标注。

1.2.2  建筑、建筑突出物与用地红线的规定

1  建筑物退后红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2  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3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米。

(上海市规定不得小于3米)

4符合下述条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

5  在道路旁设置骑楼时,骑楼柱外缘距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45m,且应有安全措施。

1)骑楼建筑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5m。

2)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m。

3)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0.10~0.20m, 表面铺装平整。

1.3  总图设计中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3.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基本规定

1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除口及排泄雨水。

3  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4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1.3.2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1  学校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2  科学实验建筑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造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3  饮食建筑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4  图书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宜单独建造。

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5  殡仪馆建筑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6  汽车客运站建筑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幼托建筑及人员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7  港口客运站建筑

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

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8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9  汽车库建筑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10  综合医院建筑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线路交叉。

1.3.3  建筑防火

1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

6米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

7米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

9米

4)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

8米

5)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

10米

6)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

12米

7)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8)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的一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小时,且相邻较低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3.5米

9)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的距离减少25%。

2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表1.3.3.2的规定

表1.3.3.2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米)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房

其他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建筑

13

9

9

11

14

裙房

9

6

6

7

9

3  汽车库、停车场与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

10米

2)一、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

12米

3)一、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

14米

4)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

14米

5)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

16米

6)停车场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

6米

7)停车场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

8米

8)停车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

10米

4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大于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m、进深大于4.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5  总储量超过1.0m3、而不超过3.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6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7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8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1.4  总平面的基本概念

1.4.1  用地分类

1  居住用地(R):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中、小学、幼托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2  公共设施用地(C):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可分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幼托设施用地)。

3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如供电、供水、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公共客运交通设施,邮政、电信设施,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集运、堆放、处理设施等。

4  绿地(G):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

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1.4.2  常用术语

1  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

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3  绿地率

建筑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  建筑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5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6  河道蓝线

城市河道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一般不得小于6米。

7  基地边界线

由规划管理局颁发的《建筑规划用地许可证》中明确的用地范围线。

8  离界距离

建筑物离开基地边界线的距离;一般按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控制。

9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建筑物离开道路规划控制线的距离。

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下,退5米,60米~100,退8米。

100米以上,由详细规划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10  开放空间

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b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c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d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e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1.4.3  有关规划文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省(市)、区级等当地规划管理局的规划文件,是总平面图设计的依据之一。

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位置、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建设用地面积(附红线图)。

2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总平面布置除了必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当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省(市)、区级等当地规划管理局签发的《建筑工程审核意见单》

每个新建项目的方案都必须上报当地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规划管理局会根据用地性质、建筑类型提出审批意见、明确用地范围、容积率、覆盖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高程等有关要求,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作特殊的规定和解释,这些是总平面设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也是今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依据。

1.5  建筑高度计算

在总平面设计时,建筑物的高度计算主要用来计算日照、控制建筑间距和城市空间,其计算方法不同于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

1.5.1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1.5.2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1  平屋面建筑:

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图二)。

2  坡屋面建筑:

屋面高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图四)。

3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1.5.3  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其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计算时,其高度按100米计算,但若受遮挡的是居住建筑,必须同时满足日照要求。

1.5.4  超高层建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时,其建筑高度也可按100米计算;但同时必须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

表1.5.2建筑高度计算附图

1.6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一般根据日照和通风的要求控制。

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要求不同。

各地的地理位置不同,间距要求也不同。

本章以上海地区为例,设计外省市建筑物时,应以当地的间距要求为依据。

1.6.1 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含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

南北朝向的间距为南向建筑的1.0~1.2倍;东西朝向的间距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1.2倍(市区取下限,郊县城镇取上限)。

1.6.2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含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

南北向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7~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为较高建筑高度的0.7~0.8倍(市区取下限,郊县城镇取上限)。

1.6.3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含非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6米,山墙宽度若大于16米,其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1.6.4  居住建筑(含非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

1  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  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0.9倍(市区取下限,郊县城镇取上限)。

3  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1.6.5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多层居住建筑底层的商店或其他非居住建筑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得扣除。

1.6.6  多层居住建筑(含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若间距尺寸不满足消防最小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1.6.7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平行间距:

1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向建筑的高度的0.5倍,但不得小于24米;

2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高度的0.25倍,但不得小于18米。

1.6.8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平行间距:

1  与其北侧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但不得小于24米。

2  与其东(西)侧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与13米。

1.6.9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1.6.10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但山墙开设有窗的,间距不应小于13米。

1.6.1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向建筑的高度的0.5倍,但不得小于18米;

2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高度的0.25倍,但不得小于13米。

1.6.12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3米。

1.6.13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1.6.14  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6米。

1.6.15  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

1.7  建筑间距计算

1.7.1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1.7.2  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1.7.3  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3米,且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1.7.4  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凸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1.8  建筑日照

1.8.1  民用建筑的日照要求是按所在气候分区满足日照要求,不同省市均有各自具体的日照间距系数,有的按建筑之间的距离和高度比控制,有的按日照阴影分析和建筑间距同时控制,不同地区的建筑设计按照当地的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表1.8.1-1  住宅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Ⅵ、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

注: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表1.8.1-2  全国主要城市或地区建议朝向表

地区

最佳朝向

适宜朝向

不宜朝向

上海地区

正南至南偏东15°

南偏东30°

南偏西15°

北、西北

北京地区

正南至南偏东30°以内

南偏东45°范围内

南偏西35°范围内

北偏西30°~60°

石家庄地区

南偏东15°

南至南偏东30°

西北

哈尔滨地区

南偏东15°~20°

南至南偏东15°

南至南偏西15°

西北、北

长春地区

南偏东30°

南偏西10°

南偏东45°

南偏西45°

北、东北、西北

济南地区

南、南偏东10°~15°

南偏东30°

西偏北5°~10°

南京地区

南、南偏东15°

南偏东25°

南偏西10°

西、北

合肥地区

南偏东5°~15°

南偏东15°

南偏西5°

西

杭州地区

南偏东10°~15°

南、南偏东30°

北、西

福州地区

南、南偏东5°~10°

南偏东20°以内

西

郑州地区

南偏东15°

南偏东25°

西北

武汉地区

南、南偏西15°

南偏东15°

西、西北

广州地区

南偏东15°

南偏西5°

南偏东22°30′

南偏西5°至西

西安地区

南偏东10°

南、南偏西

西、西北

乌鲁木齐地区

南偏东40°

南偏西30°

东南、东、西

北、西北

成都地区

南偏东45°至

南偏西15°

南偏东45°至

东偏北30°

西、北

青岛地区

南、南偏东5°~15°

南偏东15°至

南偏西15°

西、北

昆明地区

南偏东25°~50°

东至南至西

北偏东35°

北偏西35°

厦门地区

南偏东5°~10°

南偏东22°30′

南偏西10°

南偏西25°

西偏北30°

重庆地区

南、南偏东10°

南偏东15°至

南偏西5°、北

东、西

桂林地区

南偏东10°

南偏西5°

南偏东22°30′

南偏西20°

西宁地区

南至南偏西30°

南偏东30°至

南偏西30°

北、西北

1.8.2  上海市对居住建筑和文教建筑有不同的日照的要求

1.8.3  居住建筑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独立式住宅的主要朝向,每层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连续两小时有效日照时间。

2  多层住宅间距在中心城浦西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浦东新区、郊区、县城镇地区不得小于1.2倍。

3  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1.8.4  文教建筑

1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属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2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属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3  文教建筑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应是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可以不连续,按累加计算

1.8.5 建筑朝向的方位不同,其有效日照时间也不同

表1.8.5  日照有效时间表

建筑物朝向

日照有效时间

建筑物朝向

日照有效时间

正南向

南偏东1°~15°

南偏东16°~30°

南偏东31°~45°

南偏东46°~60°

南偏东61°~75°

南偏东76°~90°

9:

00~15:

00

9:

00~15:

00

9:

00~14:

30

9:

00~13:

30

9:

00~12:

30

9:

00~11:

30

9:

00~10:

30

南偏西1°~15°

南偏西16°~30°

南偏西31°~45°

南偏西46°~60°

南偏西61°~75°

南偏西76°~90°

9:

00~15:

00

9:

30~15:

00

10:

30~15:

00

11:

30~15:

00

12:

30~15:

00

13:

30~15:

00

注:

日照时角按每小时15°计算。

1.8.6  上海地区的高层住宅除了按建筑间距控制以外,还要求做日照分析图。

对日照分析有以下的要求:

1  高层建筑的主楼和裙房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日照分析。

2  居住建筑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其日照分析应对新建高层建筑和原有高层建筑遮挡日照产生的影响,进行叠加分析。

3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居室的日照时间符合规定,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4  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以主要朝向的窗户作为日照分析范围,其他朝向的窗户不计;居室有转角直角窗户的,以主要朝向的窗户作为日照分析范围;居室有转角弧形窗户的,按圆弧的角平分线划分为两个朝向,并以其中主要朝向的窗户作为日照分析范围。

5  日照分析以外墙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