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吴建斌347章 思考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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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吴建斌347章 思考题答案.doc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及其适用

1、有一份合同,出售大米,按CIF上海条件成交。

合同约定:

“在该批大米到达上海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不料,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全部沉没不能到达上海。

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上海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拒绝付款;但卖方认为自己已依约履行,买方应当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凭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

为什么?

答案: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付款。

因为在CIF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自己承担。

2、甲公司为销售一批钢材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明确了拟交易的各项条件。

要约送达乙公司后,乙公司立即回复予以接受,但其承诺在邮递途中丢失。

事后,双方因合同是否成立产生分歧。

问:

在以下各种情形下,分别应当适用什么法来解决该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1)甲、乙公司均为具有中国国籍、营业地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买卖货物也在中国境内,此项交易亦无其他涉外因素;

(2)甲公司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公司,乙公司为具有美国国籍的公司,且

①乙公司营业地在中国

②乙公司营业地在美国

③乙公司营业地在日本

答案:

(1)适用中国法,因为没有任何涉外因素。

(2)①适用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国内实体法。

《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一国境内的情形。

②除非当事人有明示约定,应当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为符合《公约》的适用条件。

③适用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国内实体法。

日本不是公约的缔约国。

3、1999年12月,营业地在中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在日本的B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服装供货合同,合同规定:

“一切更改或废止均以书面作出为准”,还规定“卖方应当分批供货,每月交货1000打”。

当卖方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交付了第一批1000打后,B公司口头通知A公司,要求对原订规格加以修改,否则他将拒收货物。

A根据B的此项口头通知,修改了原规格,并依此交付了第2、3、4、5批货物,B照收无误,并付清这几批的货款。

但是,当A交付第6批货物时,B以口头修改原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收货,要求A仍按原合同规格交货。

已知日本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且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请问:

如果该案由中国的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1)首先根据我国有关涉外合同的冲突规范——《合同法》第126条。

该条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合同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2)本案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中国,因为作为买卖合同,在通常情况下,卖方的营业地为最密切联系地。

所以,应适用中国法。

(3)根据《合同法》,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就不成立;但一方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据此,因B公司接受了2、3、4、5批已变更的货物,因口头变更有效,B无权拒收第6批货物。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中国A商务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供给优质山东苹果的广告。

新加坡S公司看到广告后,通过电子邮件表示愿意购买。

A公司电话回复S公司,愿意按照广告上的价格出售10公吨苹果给S公司,但是提出由S公司自行负责货物的保险和运输事宜,S公司电话回复表示同意。

于是,A公司将货物备齐在山东烟台,并通知S公司尽早提货。

但是,此时S公司已经从其他国家进口了苹果,拒绝收取A公司的货物,并宣称两公司之间根本就有买卖合同成立。

请问:

A公司与S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了没有?

答案:

合同成立。

2、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9月15日,但在8月15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但卖方储存的货物仓库距震心比较远,因此未受到严重损坏,仅因交通中断而无法按时出口。

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但买方不同意。

请问:

根据《公约》,卖方能否主张撤销合同?

为什么?

答案:

不能。

地震只能成为迟延交货的理由而不是撤销合同的理由。

3、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大米50吨给乙公司。

甲公司在装船时,共将200吨同规格的大米装在船舱内。

在这200吨大米中,有50吨是卖给乙公司的,卖方指示承运人待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将给乙公司的50吨从中划拨出来。

因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浪,船舱进水,导致80吨大米受潮霉变,其余120吨经采取保护措施后安好运抵目的港。

事后,甲公司声称,出售给乙公司的50吨大米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毁损。

而且甲公司还指出,因为合同使用的是CFR贸易术语,甲公司对此项风险概不负责。

根据《公约》,甲公司的说法能否成立?

答案:

不成立。

虽然在CFR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根据公约,货物未特定化的,风险不转移。

第七章国际支付

[本章自测题]

1、在国际支付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下列哪种票据?

A、支票B、期票

C、汇票D、本票

答案:

C

2、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将汇票交付受让人的行为称为下列哪种行为?

A、出票B、背书

C、提示D、承兑

答案:

B

3、根据1995年国际商会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UCP522号),下列选项下,哪些属于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的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

A、及时提示的义务,即对即期汇票应毫无延误地进行付款提示,对远期汇票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作付款提示,当远期汇票必须承兑时应毫无延误地作承兑提示

B、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提示书的一方

C、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

D、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

答案:

A、B、C、D

4、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了向中国出口500台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天津12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0年9月纽约港装船。

2000年8月8日,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根据乙公司指示向甲公司开立了金额为6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一家美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2000年10月,卖方凭提单、保险单等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到美国议付行议付。

美国银行审查单证相符,遂支付60万给甲公司。

但是,载货船离开纽约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台风,货物全部毁损,此时,开证行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

买方得知货物灭失的消息后,立即要求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拒绝偿付议付行货款。

请问:

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是否可以拒绝偿付议付行?

答案:

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不可以拒绝偿付议付行。

5、甲公司作为卖方同乙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份,采用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

甲公司以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丙银行为付款人开立了汇票,并凭信用证和有关单据要求丙银行承兑。

丙银行承兑后,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到达丙银行。

基于前述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银行的承兑行为有效

B.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有效

C.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有义务付款

D.开证行虽已书面通知丙银行撤销信用证,但仍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

答案: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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