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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清理结果

全市2016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清理结果

表1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单位名称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调整

类型

备注

取消的行政权力

1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权限内广告登记及经营许可证核发(含2项子项)

1.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3项

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5号)第三条、第四条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第2、3项

取消

对应上级政策调整

2

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实施)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核发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三条

取消

对应机构改革调整,职能划转到国土部门

3

市林业局

行政许可

林权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取消

对应机构改革调整,职能划转到国土部门,属下放事项

4

市卫计局

行政许可

实施恢复再生育手术审批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取消

对应上级法律法规修改,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订时删除

5

市文体广新局

行政许可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1.《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2.郴州市政府令第13号下放第16项

3.湘政发〔2016〕8号第108项取消

取消

对应上级政策调整

6

市住建局

行政处罚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处罚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2008年第168号)第九十一条

取消

对应机构改革调整,职能划转到国土部门

7

市住建局

行政处罚

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者涂改、伪造房屋产权证书的处罚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取消

对应机构改革调整,职能划转到国土部门

8

市交通局(市运管所实施)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第九十四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取消第九十四条)

取消

对应法律法规调整

9

市交通局(市运管所实施)

行政处罚

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处罚

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

2.《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16日废止

取消

对应法律法规调整

10

市交通局(市运管所实施)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

2.《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16日废止

取消

对应法律法规调整

11

市文体广新局

行政处罚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1.《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六条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规定原《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废止,相关行政处罚条款相应废止

取消

对应法律法规调整

12

市文体广新局

行政处罚

经营的美术品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1.《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七条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规定原《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废止,相关行政处罚条款相应废止

取消

对应法律法规调整

13

市文体广新局

行政处罚

经营美术品未按规定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未明码标价的处罚

1.《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八条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规定原《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废止,相关行政处罚条款相应废止

取消

对应法律法规调整

14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未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和改变规格,或不按登记要求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1.《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5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取消

对应上级政策调整

15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取得伪造或骗取、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1.《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取消

对应法律法规调整

16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已登记户外广告未依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取消

对应法律法规调整

17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5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取消

对应法律法规调整

18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情况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5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取消

对应法律法规调整

19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的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罚部分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取消

对应法律法规调整

20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部分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取消

对应法律法规调整

21

市住建局

行政确认

房屋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取消

对应机构改革调整,职能划转到国土部门

22

市农业局(市农机局实施)

行政征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收费

1.《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3.《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项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取消

对应上级政策调整

23

市住建局

行政征收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不含房屋转让手续费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取消

对应机构改革调整,职能划转到国土部门

24

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实施)

行政征收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征收

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15〕10号)

2.《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15〕31号

取消

对应上级政策调整

25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征收

占用、挖掘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修复费征收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

取消

重复设置需取需

26

市文体广新局

行政检查

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三条第二款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规定原《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废止,相关行政处罚条款相应废止

取消

对应法律法规调整

27

市交通局(市运管所实施)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外地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备案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9号)第三十四条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中删除此事项

取消

对应法律法规调整

28

市交通局(市运管所实施)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审验

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2.《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16日废止)

取消

对应法律法规调整

29

市交通局(市运管所实施)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发放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三十三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取消此事项

取消

对应法律法规调整

30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年检、变更、换证、注销

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4年第158号)第九条

2.《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年第156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国发〔2015〕33号、国质检标〔2015〕608号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取消此事项

取消

对应上级政策调整

31

市住建局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房屋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处理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取消

对应法律法规调整,职能划转到国土部门

取消的行政权力子项

1

市文体广新局

行政许可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批准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

2.湘政发〔2013〕24号下放第9项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2016年4月29日发)取消第108项

取消子项后更名

对应上级政策调整

2

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

(一)

取消子项

对应上级政策调整

3

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三)

取消子项

对应上级政策调整

4

市农业局(市农机局实施)

行政征收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三十条、五十九条

2.《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7日省政府第152号令修订)

3.《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项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取消子项

对应上级政策调整

5

市交通局(市运管所实施)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十条

2.郴政发〔2016〕4号取消第7项

取消子项

对应上级政策调整,取后名称为“道路运输从业(不含机动车维修)资格证核发”

表2

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单位名称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备注

新增的行政权力

市经信和商务局

行政许可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500平米以上且具有仓库的酒类批发许可除外)

郴政发〔2015〕10号附件1第112页

新增

对应上级调整

1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质押特许经营权的等处罚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十二条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

(一)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设备设施保养维护、建设、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三)所提供的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标准,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四)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五)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众利益的;(六)擅自停业、歇业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予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其他情形。

新增

漏项新增。

暂由住建局负责,详见《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0期)》

2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等处罚

1.《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0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新增

漏项新增。

暂由住建局负责,详见《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0期)》

3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等处罚

1.《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工程造价的5%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新增

漏项新增。

暂由住建局负责,详见《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0期)》

4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等处罚

1.《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

(一)、

(二)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应缴水费或者盗用、转供水量水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2.《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新增

漏项新增。

暂由住建局负责,详见《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0期)》

5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年第156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新增

漏项新增。

暂由住建局负责,详见《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0期)》

6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年第156号令)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新增

漏项新增。

暂由住建局负责,详见《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0期)》

7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卫生部2016年修改)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新增

漏项新增。

暂由住建局负责,详见《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8期)》

8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超过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等情况的处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第152号令)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新增

漏项新增。

暂由住建局负责,详见《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0期)》

9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等处罚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四)从事其他危害公用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新增

漏项新增。

暂由住建局负责,详见《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0期)》

10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等处罚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四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新增

漏项新增。

暂由住建局负责,详见《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0期)》

11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盗用管道燃气.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等情况的处罚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盗用管道燃气的;

(二)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三)倒灌瓶装燃气的;(四)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五)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新增

漏项新增。

暂由住建局负责,详见《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0期)》

12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等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年第73号令)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新增

漏项新增。

暂由住建局负责,详见《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0期)》

13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年第73号令)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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