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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管理.docx

财务核算管理

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编制

财务部

审核

批准

张顺利

文件编号

SLJZ-009

版次

A/0

生效日期

2018.06

页数

共20页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投资风险意识,强化内部监督职能,完善内部牵制程序,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管理的各部门。

第3条公司财务审计部及其下属管理的各部门财务部是开展公司财务核算的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4条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5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方法采用复式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6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会计账薄和会计报表,办理相关会计事项。

第7条为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应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特点,确定具体的成本核算规程和方法,核算规则和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变更。

第二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8条 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设置三类记账凭证,即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付原始凭证外,财务人员在办理企业会计事项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并将记账凭证打印及粘贴在原始凭证上。

第9条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申请人、审批人的签字手续必须齐全且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10条会计凭证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所属年度月份、记账凭证起止号码、号数和单据张数,由装订人员和有关财务人员签名或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然后指定专人归档保存。

第11条财务人员对公司的经营业务事项进行会计监督。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第12条每月月末,由主管会计人员或财务负责人根据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记录编制月度会计报表,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装订成册,报送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和税收、银行等相关业务单位或部门。

第13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14条财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综合管理部相关人员或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对企业财产进行盘点清查,以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和账实相符。

第15条财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或库存款项不相符时,无权擅自作出处理,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向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请示,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理。

第16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将其所经管的会计资料以书面形式交与接管人员,双方在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逐项核对验收,无误后在书面交接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监交人亦应同时签字或盖章。

第17条建立内部稽核程序,设置稽核部门、人员或岗位,明确稽核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职业纪律、工作程序和对相关部门的要求,确保做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18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分别按月度、季度和年度进行。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财务总监、总经理。

第三章财务核算方法

第19条货币资金(含外汇)主要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银行结算纪律执行。

同时,公司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明确管理权限,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20条合理规定现金使用范围,库存限额及备用金管理,明确银行存款的结算纪律,严格控制支票的登记、领用、签发、报账、核对,清查各个环节,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银行结算业务正常、有序的进行,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需报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21条其他货币资金,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并要建立经常性清理程序。

信用卡的开户必须严格控制并规定持卡人的责任及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22条会计年度内涉及外币的经济业务,按发生当日外汇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本位币后入账,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银行结汇、售汇的汇价折合人民币与记账汇率折合人民币之间的差额记入汇兑损益。

第23条收到投资方以外币投入的出资额时,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算,如合同未作为约定的,按照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入账,如银行存款账户与实收资本账户由于折合汇率的不同而发生的差额,作为企业的资本公积处理。

第24条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账户,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外汇风险。

第25条出纳人员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每日由出纳人员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将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每月终了,将现金日记账余额与现金总分类账余额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26条在核对中若发现现金长款或短款,应查明原因,并针对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是由出纳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的,则追究过失人的责任。

第27条出纳人员必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按照银行存款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终了,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取得当日开户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并填制“资金流量日报表”报财务总监或总经理,以便随时掌握银行存款动态;月份终了,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总分类账相互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同时与开户银行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对其中的调整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和向财务总监或总经理(执行董事)汇报。

第28条往来款项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第29条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转让、销售和结转开发产品,提供出租房屋和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接受和租用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款项。

第30条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转让、销售和结转开发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业务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31条预付账款是指合同规定预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的购货款。

第32条其他应收款是指除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

第33条建立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程序,定期核对、及时清理。

财务人员应及时登记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其形成、回收和增减变化情况。

月底对各往来款项余额分户列出清单,定期向对方送达对账单进行核对,并配合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清理,对于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大追收力度,制定催缴措施。

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明确责任,由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名批准报损,记入坏帐准备。

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

第34条健全应收票据登记保管程序,严格执行贴现手续,做好财务处理。

第35条预付账款的管理,应按单位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及时取得相关票据进行结算处理。

第36条其他应收款应进行明细核算,并进行定期检查、核对、催收。

对用于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及零星开支的资金,建立领用、报销、检查程序,做到定期核对检查,及时报销,不得拖延,对于催报不还者,直接从其个人工资中扣还。

第37条坏帐核算采用备抵法,坏帐准备按帐龄分析法计提,比例为:

1年以内的  不计提

1-2年的提取1%

2-3年的提取10%

3年以上的提取50%

※注:

应收关联方的款项,公司员工暂借款及存放在其他单位的保证金、押金不计提坏帐准备金。

第38条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组织生产活动耗用而储备的实物资产,一般包括原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在建工程、开发产品、临时出租房、周转房。

第39条企业存货的计价原则上统一采用一种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动。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购入存货根据存货的不同来源分别计价。

低值易耗品领用按一次摊销法核算,其余存货的发出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第40条建立存货的计量验收程序,存货的入库、领用、转移必须办理相关调拨手续,并由财务部门据实核算。

第41条建立存货的盘存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对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和净损失,按照报批审核程序和有关财务程序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其中,存货毁损的非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发生盘亏的金额较大,相关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写出清查报告,上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处理。

第42条存货由于毁损,全部或部分存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43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电源设备、电器设备、电子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器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与房屋、建筑物一起作为固定资产。

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分别核算。

第44条对于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原始价值计价为原则分别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税费和保险费等计价列帐。

如果是国外进口的固定资产,还要加上规定的关税等列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4、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或企业申请书和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列入公司固定资产账。

5、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接受捐赠的、盘盈的或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程序》的相关规定价值列入固定资产账。

第45条对各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并规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根据固定资产的价值、消耗方式等因素,确定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

固定资产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净残值率、年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净残

值率

使用

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简易房

5%

8年

12.00%

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5%

30年

3.67%

砖结构

5%

25年

3.80%

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

0%

3年

33%

交通运输设备

5%

5年

19.00%

机械设备

5%

8年

11.87%

家具用具及其它

0%

3年

33.00%

第46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由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

第47条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财务部、综合管理部要对各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

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使用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48条固定资产修理的管理,对于房屋修缮及价值较高的设备维修费,要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编制年度检修计划,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发生的修理费据实在有关费用列支,费用较大,当年摊销有困难的,可在以后的年度摊销。

第49条年末,财务总监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通过清查、盘点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盈亏和损毁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账、卡、实相符。

同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并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50条建立在建工程可行性分析程序,重大项目应由责任部门,结合技术进步的要求,进行市场预测,分析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等经济指标,并由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会审,确保科学决策。

第51条建立工程材料、物资、机器设备采购及保管程序,包括降低材料、设备采购成本,明确划分物资类别,制定工程材料物资的收发保管程序。

第52条在建期间的管理,应根据自营工程、出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在建期间的管理办法,编制工程进度及资金投放计划,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质量监控,明确责任。

第53条建立在建工程预决算程序,制定工程竣工验收及考核办法,明确工程责任部门,确保工程质量。

第54条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如已有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应根据《最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55条公司持有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56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取得无形资产的不同方式分别对其计价: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程序》的相关规定价值列入无形资产账。

第57条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预计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进行摊销;未规定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十年摊销。

第58条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期末账面价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

第59条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需在1年以上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开办费等。

第60条递延资产按原始成本计价,按受益时间在有效期内均衡分摊,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

但财政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61条开办费从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低于五年的期限均衡摊入管理费用。

但如果金额不大,可以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第62条短期投资按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当期实际收到的利息或分回的利润确认收益,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提跌价准备,计入当年损益。

第63条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25%以上,或虽不足25%但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并合并会计报表。

第64条对被投资单位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按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在原确认的投资损失数额内转回。

第65条到期收回中途转让股权或出售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损失。

第66条成本费用的管理实行公司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财务部门是归口总管单位,各项指标应按业务性质、逐级下达落实到各部门、项目组直至个人。

第67条产品开发成本是指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第68条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转让、出租开发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产品销售前的改装修复费、产品看护费、水电费、采暖费及产品销售进程中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展览费、手续费及专设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差旅费、业务费等经常费用。

第69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差旅费、折旧费、诉讼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及其他管理费。

第70条财务费用指在企业为筹集开发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71条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1、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2、对外投资的支出。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5、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72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按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成本费用计划,按月或季度分析成本费用的升降原因,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成本费用分析“会诊”程序,以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迅速予以调整或纠正。

第73条营业收入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现的与经营直接有关的收入。

收入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74条营业收入含经营收入(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出租开发产品租金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75条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产品发生销售退回或为促销等原因而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第76条制定利润的预测与分析程序,主要包括:

编制利润计划表;确定目标利润;明确利润的考核指标以及责权归属。

公司年度的利润目标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据以考核。

第77条依据有关规定,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3、提取法定公积金。

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提取法定公益金。

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10%提取;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和使用;

6、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当年利润向投资者分配。

支付投资者利润按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78条盈余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用作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79条财务审计部按《企业会计准则》及集团公司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80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

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会计报表。

第81条每季度结束后10-15日内,编制季度内部财务管理报表,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a)报告期内各项财务指标执行完成情况;

b)报告期内各项财务指标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

c)报告期内各项财务指标与上年同期对比的因素分析;

d)报告期内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e)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82条财务审计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83条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

封面上应详细注明:

单位名称及地址、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报送日期等内容,并有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制表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84条为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应根据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年度财务预算包括:

1、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预算

2、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3、现金流量预算

4、成本费用预算

5、销售收入和利润预算

6、其他预算

第85条财务审计部要将各项预算计划按月份、季度进行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或个人,并会同各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定期分析,将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及集团公司汇报,确保年度财务预算可以贯彻执行,有效控制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压缩费用开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章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86条公司应配备主要用于会计核算的电子计算机,并配备熟练的专职或兼职的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建立会计电算化管理程序,明确划分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加强对会计电算化资料档案的保管。

第87条选择使用适合本公司经营管理要求和财务核算方法的财务软件。

第88条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软件程序进行操作,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软件参数设置。

第89条进行会计核算的计算机应由财务部门专用,对计算机及打印机要进行定期保养,有病毒防范措施。

对自主开发或外购的财务软件及相关应用软件要加强管理,保证计算机系统及财务软件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90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

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

月份、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资料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存档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91条每年年度终了,财务部应对当年的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形成当年年度会计档案,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92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室由专职档案人员统一保管。

第93条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按照会计档案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94条会计档案不得随便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由经办人填制《会计档案查阅单》,经财务总监或总经理签名批准后,档案管理人员方可以提供查阅,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者应在档案存放地点查阅,严禁借出公司或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95条会计档案如需要复印,在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后,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负责复印。

第96条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必须建立“会计档案借阅登记薄”明确借阅时间、内容、用途、经办人及归还时间等项目,并依据《会计档案借阅单》进行登记。

第97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和25年四类,具体见列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

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保存

2

记账凭证

15年

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保存

3

汇总凭证

15年

会计账薄类

4

总分类账

15年

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永久保存

5

明细分类账

15年

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永久保存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5年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薄

15年

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永久保存

财务报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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