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对司法警察参与法院执行的初浅认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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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对司法警察参与法院执行的初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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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警察参与法院执行的初浅认识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属于人民法院领导和管理的带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人员,是国家暴力工具之一。

主要职责是围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开展警务活动,范围很广。

包括维护法庭秩序、提押罪犯、送达司法文书、对死刑犯执行枪决以及警卫法庭(法院)安全,拘留、押解人犯出庭受审,参加重大案件执行,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

笔者就司法警察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谈几点初浅认识。

一、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罚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中规定“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可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其法律依据,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职责。

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也证明了司法警察是执行工作强有力的后盾,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

二、司法警察积极参与执行,有力地推动了执行工作。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民事、商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民法院承受了有史以来最繁重的审判任务,同时也担负了大量的执行工作。

由于种种的因素,执行难已成为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也成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由于这个问题长时间未能得到很好解决,有的群众和宣传媒体戏称法院神圣的裁判文书为“法律白条”。

执行难现象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社会形象。

勿庸置疑,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社会共同参与,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但是,法院从自身深挖潜力仍很有必要,法律所赋予法院的权利和法律措施有没有用足、用好?

值得思考。

笔者认为,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是推动执行工作的有力措施。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机构中处于一个独特的地位,其形象更直接地体现了国家强制力。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由于警察长期以来对社会事务的广泛介入,特别是对司法、执法事务的介入,使得司法警察参与法院的执行工作,更能为我国公众的主流观念所接受;从国际上看,如美国法院部分判决执行就是由当事人申请,由警察去执行的。

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从一个层面上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保证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震慑了部分藐视法律的当事人;从另一个层面上,执行工作不同于审理活动,法官审案强调法官超然公正、中立的立场,是原、被告权益冲突的裁决者,而非权益冲突的一方。

而案件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担负着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之间似乎处于对立的地位。

如果由原来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执行案件,执行工作强制性、独立性与法官的公正、中立形象就可能发生冲突,甚至会造成公众对法官公正、中立形象的怀疑和否定,而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司法警察的地位角色更相吻合。

由司法警察积极参与执行,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执行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

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

《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活力,这其中的成败得失是我们这些亲身参与到改革之中的民事审判法官有目共睹的。

伴随着民事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民事审判的案件质量上去了,审判程序规范了,但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也增加了。

在基层法院这种现象大有益演益烈之势。

民事审判法官恐怕没有人不与案件当事人产生过冲突,而每次的冲突又使我们的法官心绪不宁,情绪失控很难再扮演理性法官的角色,冲突激烈时办案法官一脸委屈、一肚子无名火,而当事人也同样感到受了不公平待遇气愤难平,此刻办案法官找领导要求换人审理,当事人则要求另换承办人,这种对立的局面是身为理性的法官所不愿见到的,也是他们想竭力回避的,因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的冲突,对法官、对法院的形象都是有害而无益的,激烈的冲突无疑也会影响到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什么处于中立者地位的法官会与有求于法官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产生冲突?

为什么对当事人毫无利益之争的法官会与权益争夺者的当事人产生冲突?

从冲突的起因来看,其中很大一部分与法官公平办案与否、法学修养高低等因素无关,那么冲突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是法官的经验不足?

办案作风不实?

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方法欠妥?

还是当事人无理取闹?

抑或是诉讼制度不科学?

如何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树立法官的光辉形象,笔者试图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寻找解决冲突的方法。

一、原因分析

1、角度的不同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个原因。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为自己的权益在进行着诉讼,他们所关心的是诉讼结果是否对他有利,诉讼进行中的每一个环节是否占了上风。

而法官所关注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法官会站在这样的立场上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要求当事人对其证据进行补强。

一般情况下,不同的角度不一定必然会产生冲突,但是在有些时候当事人对法官的要求不理解,以为自己讲的就是事实或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了自己的主张,他们不理解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这在一些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弱的当事人身上尤其突出,他们对法官出于审判案件的目的要求其提供证据或补强证据以为是在有意的给自己制造麻烦,由此冲突便起。

有些法官有着强烈的依程序法办案的信念,他们坚守着不与当事人单独见面的信条,面对有些期盼着在开庭前向法官倾诉的当事人,这样的法官就已经在他的价值天平上打了折扣,如果在庭审中法官再要求他围绕本案的法律关系陈述事实,不让他过多的陈述与案件法律关系之外的事实或发表游离于本案法律关系以外的意见,他就很容易把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转嫁到法官的头上,于是冲突便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爆发。

有些当事人不知诉讼为何物,他们急于想知道打官司的程序和关注自己的胜败结果,他们首先就是求助办案法官,而办案法官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尤其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作详细的解答,如果法官对指导当事人举证不周到或行使释明权不准确,冲突便不可避免。

2、性格的差异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又一个原因。

每个人都有其自己的个性特点,当事人也好,法官也罢概莫能外,法官的个性特点与他个人的办案风格密切相联,一名法官一般以其相对成形的办案风格面对一个个个性鲜明的当事人。

在目前中国的法治环境下进行司法活动,法官很难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树立崇高的形象,一个对法官不存敬畏之心的当事人很容易将法官的办案个性特点与其身边熟人的个性特点作对比,于是乎一些性格特殊的当事人不能适应法官的办案个性,由此很容易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

3、价值观、理念的不同也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再一个原因。

民事案件中,除了事实和法律之外,还交织着情与理、情与法、法与德的碰撞,民事审判法官不仅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还要阐明情理、剖析是非、支持善良的道德风尚、鞭鞑社会丑恶行为,不仅如此法官还应当在不同利益的冲突中,在某些价值观念的取舍中。

要作出判断,进行选择,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与一些当事人的观念产生冲突,而这样的冲突在当事人一方则更多的把它看成是法官本人与自己有矛盾,转而当事人便把怨恨、不满等情绪投向办案法官。

二、解决对策

1、耐心倾听,民事案件中,很多时候一些当事人总感到有满肚子的话要向他人倾诉,法官就是他们认为的最好的倾诉对象,如果法官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表现出不屑一顾,心不在焉,或者仅仅从审判制度上理解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单独接触,而不愿接受当事人的倾诉,马上就会招致当事人的反感。

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是民事审判法官的基本功,这既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的有效方法。

这种手段和方法对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官尤为重要。

耐心倾听,首要的是法官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平静、祥和的面对倾诉者,力戒不耐烦和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倾诉,同时也要力戒先入为

 

主或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而变化。

2、耐心解释。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千差万别,差次不齐,他们有太多的问题需要提问,他们有太多的疑团需要得到解答,而这些问题既有程序方面的也有实体方面的,他们在进行诉讼时就自然要向法官请教。

面对当事人的提问,法官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解释。

笔者认为法官解释当事人的问题,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有加强的必要,一方面是进行诉讼管理,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此方面与法官的释明权相联系;另一方面是解决当事人矛盾,消弥当事人与法官的冲突树立法官和法院形象的要求。

第一方面的问题本文不加述,从树立法院、法官形象,消弥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的角度来讲确有加强解释工作的必要。

通过法官的解疑释惑能有效的化解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对立。

由于我国的经济、文化还相对比较落后,有一部分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的机理还不理解,他们在法院主持下的程序性要求认为是法官对他的苛求,同时这些人又缺乏权利意识,所以如果不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很容易演变为法官与当事人间的冲突。

故法官的解释到位一些潜在的冲突就可以消除。

对当事人的解答应当注意以下问题,a,解释的态度要诚恳,不可漫不经心。

b,解释要有针对性,不可茫无边际。

c,解释要区别对待,要针对当事人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不可千篇一律。

通过上面的原因分析似乎问题出在当事人身上,笔者给出的解决对策,也只是要求法官有涵养有耐心,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好象只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无需小题大做,没有必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其实不然,在对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作原因分析的同时,我们进一步的探究这些原因的背后,还发现致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不断升级的是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的副作用。

我这样讲并不是要否定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也不是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完全归罪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相反笔者认为,从建设法制社会的角度来讲,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大势所趋,民事审判方式必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实。

同时作为制度的设置也必须适应社会现实,作为钝化民事纠纷和能够润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解手段,应当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得到应有的重视。

民事诉讼中调解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民事纷争的好方法,是法院贴近社会的好途径,是法官亲民,近民的好渠道。

调解不仅能促进团结,稳定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也能有效的协调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减少或杜绝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令人遗憾的是,全国各地法院尝试的多种多样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大多着眼于强调当事人举证、强化庭审功能、规范质证认证、适时采用证据交换等等。

但对被称之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如何在制度的框架内使其发挥作用却少有提及,忽视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确实也构建了一些好的制度或方法,但由于对调解这一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手段重视不够,没有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将调解也纳入到制度构建的范围,致使在原来超职权诉讼模式下发挥出重要作用的调解,变成了审判方式改革情形下的“鸡肋”。

对法官来讲调解缺少制度的约束,一个案件要不要调解,怎样调解,完全取决于办案法官的个人办案风格,甚至出现想调就调,不想调就不调的现象。

面对这种情形下的民事审判方式当事人就缺少了一条解决纠纷和宣泄情绪的途径。

这种缺少了调解手段的民事审判方式,难免出现法官与当事人间的冲突。

从民事诉讼的主体来看,实际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法院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程序框架内进行的互动行为。

从立案到判决的全过程诉讼主体必须在制度的框架下进行诉讼活动。

这就意味着法官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必须有程序法的依据,必须在程序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诉讼活动,包括组织调解。

针对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笔者提出的解决对策无非是要求法官有耐心,要宽容,要倾听,要做说服解释工作,但耐心和宽容只是一个主观的东西,缺乏客观性,无操作标准,并且这种化解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冲突的对策,是针对某些特殊的当事人所采取旨在消弥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可能存在的隔阂的特殊方法,而不是一个对所有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方法,故倾听和解释不符合诉讼制度的要求。

另外即使倾听和说服也需要有一定的形式作铺垫,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前文提出的解决冲突的对策只是一个权宜之计,而非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如何在民事诉讼的框架内以制度作保证搭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沟通的平台,使之既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又使法官在亲民、近民的过程树立法官应有的形象,必须进行制度层面的思考。

笔者认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大势所趋,但它未必就是人心所向,这里的人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为什么身处局内的当事人对法院自己津津乐道的民事审判方式并不看好,主要还是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技术手段――调解的缺位。

因为一种社会意识的形成是需要较长时间培育的,中国社会有着调解解决纠纷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建国以后老百姓习惯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就在不是太远的十多年前,人民法院还把着重调解放在民事诉讼的重要位置加以攻固,更有甚者还强调调解是判决的必经程序。

而一旦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改变了在老百姓看来已经习以为常的以调解为主要解决纠纷手段的审判模式以后,他们会感到不适应,而法官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执行者,又必须按照改革了的审判方式去审理案件,这就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的深层次原因。

不能否认的是,原来超职权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调解手段,是以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丧失效率为代价的,它日益不能适应现代民事审判的要求,我们主张重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技术手段,决不是要回到超职权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调解轨道上去。

如何使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既成为大势所趋,又成为人心所向。

道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在当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潮中必须充分利用好调解手段,使之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如何才能使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我们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构建相应的诉讼制度让调解的手段得以运作。

笔者以为,在法官职业化进程不断前进的步伐中,庭前准备程序是调解这一解决纠纷的手段能够施展出作用的重要阵地。

所谓庭前准备程序是指相对于正式开庭而言,在正式开庭前由助理法官主持下旨在为正式开庭进行准备的行为。

庭前准备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与正式开庭作了一个较明显的化分,正式开庭是在庭前准备的基础上择日进行的尽可能一次性的庭审活动。

正式开庭一般由审判长或主审法官主持。

而庭前准备则可由助理法官进行操作,助理法官除了审查诉讼主体资格,送达诉、辩状,指导当事人举证,组织证据交换等之外,还可以尽可能的引导调解、组织调解,实际上当助理法官在主持庭前准备的过程中,当事人已经对案情,对对方掌握证据的强弱情况以及对诉讼结果的预测等方面获得更加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助理法官的引导可促进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需经过正式开庭审理而达成和解或撤诉而即告审结。

如果能够使庭前准备程序得以正常运行,对基层法院来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一是它可使法官职业化进程向纵深推进;二是可有效的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或杜绝久拖不决的案件;三是能够有效的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最大限度的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单从有效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的角度来讲,庭前准备程序由于设置有助理法官,助理法官在组织庭前准备的过程中,就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咨询、解答他们的提问,也可以主动询问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这样做就能够有效的消除由于角度的不同、性格的差异、价值观的不同所造成的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

同时由于助理法官和开庭的主审法官各自的工作相对独立,当事人无需担心不接受助理法官的调解而招致不利于已的后果。

所以庭前准备程序中,助理法官的积极主动的安排、组织调解,可以保证公正,避免超职权诉讼模式下的压制调解、强迫调解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不公。

庭前准备程序构建还可以有效的将案件的难、易作自动的筛选,一般情况下,凡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在庭前准备的过程中,经助理法官的工作便可审理结案,经助理法官的工作仍不能结案需要开庭审理的,大多是一些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

庭前准备程序运作中产生的这种功能可以使简单的案件能及时的得到处理,让复杂的案件得到充足的司法资源。

这样也能够有效的化解一些当事人因简单案件不能得到快速处理而产生的不满,减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版权所有

总之笔者透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分析其中的原因,试图寻找解决冲突的方法,并进一步论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视调解作为一条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手段,间接的增加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的机会。

进而提出构建庭前准备程序,使调解在庭前准备程序的框架内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这仅仅是一个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一点感想,不妥之处敬请同仁赐教。

供电企业在不断开拓用电市场、增强电力供应、提高供电质量的同时,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提高劳动效率,以保证自身建设、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

建立以kpi(关键业绩指标)过程控制为核心的管理创新是现代企业加强经营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管理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作为供电企业,担负着圆满完成各项关键指标的重要任务。

基层单位是营销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如何更好的开展电力营销,完成各项关键指标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现代理论在电力营销中的应用

1、“过程方法”理论

“过程方法”就是将活动和相关资源作为一个过程来管理,以便获得期望的结果的方法。

“过程方法”是iso9000系列标准的一项关键要素。

组织内诸过程的系统的应用,连同这些过程的识别和相互作用及其管理,可称之为“过程方法”。

过程方法的优点是对诸过程的系统中单个过程之间的联系以及过程的组合和相互作用进行连续的控制。

2、关键业绩指标理论

通过对组织内部某一流程的输入端、输出端的关键参数进行设置、取样、计算、分析,衡量流程绩效的一种目标式量化管理指标,是把企业的战略目标分解为可运作的远景目标的工具,是企业绩效管理系统的基础。

kpi是现代企业中受到普遍重视的业绩考评方法。

kpi可以使部门主管明确部门的主要责任,并以此为基础,明确部门人员的业绩衡量指标,使业绩考评建立在量化的基础之上。

建立明确的切实可行的kpi指标体系是做好绩效管理的关键。

电力营销关键指标由售电量、平均电价、线损率、电费回收率和普查任务构成。

要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就要从增加售电量,降低线损,提高平均电价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

电力营销从客户申请用电到供电(业扩报装环节)到电费回收(电费管理环节),进行各种统计工作,确定本月、本季度、本年度的各项指标数值。

最终指标的获得与营业管理、电能计量管理、电费管理、用电检查与营销稽查等业务密切相关。

只有业务扩充环节合理确定供电方案、合理确定电价类别;电能计量装置准确无误运行;用电检查及时查处违章用电、窃电;营销稽查及时监督电力部门内部工作质量,才能确保各项关键指标的圆满完成。

二、正反馈闭环管理系统理论

正反馈闭环管理系统理论是指在传统和现代企业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具有激励约束性质的正

反馈环节(正反馈机制),将开环管理系统转变成闭环管理系统,从而改善企业管理系统的功能,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驱动力和竞争力,并使系统本身产生自我发展功能,促进企业良性循环。

营销管理与关键指标正反馈闭环管理,不断加强营销工作的各个环节,促进经营关键指标的进一步完成和实施。

两项工作从来都是相辅相承的,关键指标的完成离不开精细化的营销管理,管理效果最终体现为各项关键指标的完成。

如果营销工作出现了漏洞,业务流程出现衔接不畅,那么最终表现为关键指标的无法完成。

营销工作来不得弄虚作假,需要基层单位不折不扣的完成各项工作。

上级部门是以指标控制为龙头,以点控制面,实现营销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

基层单位将工作过程分解,细化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以“关键指标管理为核心,过程控制为基础”最终完成上级部门的指标和任务。

同时,基层单位通过指标完成情况,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及时发现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应用电力系统先进的电力市场营销理论、正反馈闭环管理系统理论、“过程方法”理论、“pdca”理论、kpi理论,树立以“关键指标管理为核心、过程控制为基础”的管理理念,将控制重心有效前移,由事后控制变为事前和事中控制,可以及时纠偏。

通过对营销过程分解控制,抓住电力营销工作的关键指标,从而最终实现各项关键指标圆满完成。

三、实施以关键指标为核心的电力营销控制过程

加强指标体系管理,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参与、配合的关键指标分析机构,规范日常工作职责和程序,形成完整的关键指标分析机制,保证关键指标分析工作的顺利进行。

定期召开关键指标分析会,对每一项指标每月完成情况定期进行分析,与同期数值进行对比,与其它基层单位进行对标,与计划指标进行比较,寻找原因,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制定措施办法,形成指标体系、管理体系和建立基于经济杠杆调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人员责任。

形成有效监督的良好局面。

加强营销、生产、基建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争取资金的支持,加强辖区内电网基本建设,保证客户的合理用电,通过对电网的改造,从技术上提高电网的输电能力,减少损耗。

加强需求侧管理,合理通过价格杠杆作用,削峰填谷,保证辖区内电网的平稳、安全。

避免出现高峰期负荷猛增,导致拉闸限电,损失售电量。

加强客户安全管理,避免因客户事故导致上级电源故障,减少停电范围和时间。

通过制度实现“工作过程标准化、工作结果惟一化”的管理目标。

本着“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健全营销管理制度,规范落实各环节的关键点。

旨在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制定、贯彻和落实,做到依法经营,强化管理意识,规范工作行为,为各项指标的完成奠定坚实的基础。

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积极营造效能监察的良好氛围,首先对辖区内的所有电力客户开展坚持不懈的用电普查活动,对电价的执行情况、客户的安全用电、供电合同的签订质量等进行认真的核对工作。

查堵漏洞,加强用电客户的监督管理,最大程度规范客户的用电行为。

通过指标的量化分解,与个人绩效挂钩,增加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充分发挥全员潜能,同时扩大监督面,促使工作过程的规范性,避免违规操作、弄虚作假。

通过将当今国内外先进的正反馈闭环管理系统理论、“过程方法”理论、“pdca”理论、kpi理论及电力系统先进经验,全面引入到电力营销工作中,实现各关键点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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