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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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手册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二O一七年九月

浙江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手册

审定:

黄黎明

审查:

江兴南

校核:

林万青

编写:

吴晓翔林万青

目 录

前 言 1

1质量与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 2

1.1组织机构 2

1.2人员配备 2

1.3制度建设 3

2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5

2.1开工前阶段 5

2.2施工建设阶段 7

2.3工程验收阶段 13

2.4其他 17

3质量与安全管理有关罚则 20

3.1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20

3.2安全管理罚则 23

3.3其他处罚事项 31

4质量与安全管理常用法规、规章和规程规范 34

4.1质量管理 34

4.2安全管理 34

4.3其他常用法规、规章及规范 35

附录A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表 37

附录B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检查表 44

附录C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核备表 52

附录D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定)表 53

附录E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申请表 54

附件1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 55

附件2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59

前 言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事。

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均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的质量与安全责任,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要求强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从近几年我中心对全省水利建设工程管理及调研情况来看,项目法人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专业结构不合理、职责不清晰、管理不专业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行为,有效促进质量与安全首要责任落地,我中心特编制《浙江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手册》(小微型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对现行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进行系统梳理,进一步明晰项目法人的职责与义务,明确了项目法人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等具体要求,以期促进项目法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同时,我们也将质量监督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在文后一并予以说明。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时间仓促,该手册中存在的不妥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60

1 质量与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

1.1组织机构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第4.1.3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人员配备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

〔2001〕74号)第一条的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

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大型工程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中型工程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1.3制度建设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第5.1.4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建立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检查体系,健全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项目法人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3)《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4)《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责任制度》

(5)《〈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检查制度》

(6)《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检查制度》

(7)《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检查制度》

(8)《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9)《工程建设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0)《工程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生产设施及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等管理制度》

(11)《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例会制度》

(12)《工程建设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13)《工程质量与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4)《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5)《消防和社会治安管理制度》

(16)《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7)《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18)《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19)《应急管理制度》

(20)《事故管理制度》

(21)《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2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2.1开工前阶段

2.1.1资质管理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1.2工程招标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2.1.3建设工期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1.4开工备案办理

按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建管〔2013〕331号)第四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应在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省级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新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要同时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

通知》(浙水办建〔2013〕15号)文的规定,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开工条件,

不得违规开工,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材料向水利厅报告。

各市、县、区(市、区)应按照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未明确的可参照“水建管〔2013〕331号文”或“浙水办建〔2013〕15号文”的要求执行。

2.1.5质量监督手续申请与办理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16〕33号)文的规定,项目法人应根据拟申报项目的规模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提交《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详见附件1和附件2),申请省级监督的项目还须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

//www.zjzwfw.)和浙江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http:

//115.236.2.246/zjhome.aspx)及时完成网上申报程序。

2.1.6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编制与备案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

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2.1.7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的资料备案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2.1.8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定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第11.3.5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前,组织参建单位对本项目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危险等级,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2施工建设阶段

2.2.1强制性条文执行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2.2工程建设管理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

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4.2.1条第三款的规定,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2.2.3设计交底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2.2.4设计变更

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工程设计变更时,项目法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1)项目法人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2)项目法人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工作。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3)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4)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5)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②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2.2.5项目划分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3.3.1条和第3.3.3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位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2.2.6新增单元工程评定表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4.1.7条的规定,工程项目如遇《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编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并报批。

按《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的通知》(水利部办建管[2002]182号)的规定,上述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地方项目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

2.2.7新增外观质量评定项目及标准分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A.1.2条的规定,工程项目如遇《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中尚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研究确定,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2.8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4.2.2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2.9工程检测

(1)项目法人委托检测方案编制与报备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的规定,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

项目法人可组

织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检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写,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质量检测频次和数量,工程实体需明确检测的工程项目以及工程项目中的检测项目、检测单元的划分、采用的检测方法、测区、测点和测线的布置、质量评价的依据等。

(2)第三方检测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4.1.9条的规定,参建单位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第8.3.1条的规定,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第8.3.3条的规定,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4.1.10条的规定,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2.2.10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检查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第5.2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与安全检查体系,工程建设期间质量与安全检查宜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初期,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检查结果应经参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在参建单位限期整改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开展复查和归档工作(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表见附录A)。

(2)项目法人应在施工建设期,定期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经参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在参建单位限期整改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开展复查和归档工作(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检查表见附录B,安全生产检查可按《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第6.6条的规定执行)。

(3)项目法人应在施工建设期,定期对工程开展一次施工质量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检查结果应经参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在参建单位限期整改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开展复查和归档工作。

(4)项目法人应在施工建设期,定期对工程开展一次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应经参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在参建单位限期整改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开展复查和归档工作。

2.2.11度汛预案编制与报备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第7.5.1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应

根据工程情况和工程度汛需要,组织制定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洪指挥机构批准或备案。

2.2.12重大地质灾害安全评估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第7.5.6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应在汛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生活、办公、施工区域内进行全面检查,对围堰、子堤、人员聚集区等重点防洪度汛部位和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的区域、施工作业点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2.2.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第13.1.1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储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2.3工程验收阶段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第1.0.9条及第1.0.11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并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第2.0.8条的规定,

项目法人应在形式报告批准后60个工程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机关备案。

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第6.1.3条、第7.0.2条的规定,在工程验收具备阶段验收或专项验收条件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验收相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2.3.1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5.3.2条的规定,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核备表见附录C)。

2.3.2分部工程验收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5.3.3条的规定,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定)表见附录D)。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第3章的规定,项目法人应在分部

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核备(定);应在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2.3.3单位工程外观质量验收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4.3.7条的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2.3.4单位工程验收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5.3.4条的规定,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

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表见附录E)。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第4章的规定,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监督机构核定;应在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2.3.5阶段验收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第6.1.3条的规定,工程验收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法人验收机关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验收相关准备配合工作。

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

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2.3.6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第5章的规定,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应在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2.3.7专项验收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第7.0.2条的规定,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验收相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专项验收一般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特殊工程还需进行消防专项验收。

2.3.8竣工审计验收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第8.1.4条的规定,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并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2.3.9竣工验收自查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第8.2节的规定,项目法人组织工程

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报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3.10竣工验收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第8.1节的规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竣工验收相关准备配合工作;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

2.4其他

2.4.1质量事故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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