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991580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38.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1页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1页
亲,该文档总共3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班主任学习材料.docx

班主任学习材料

班主任素质

富有理想,给人以坚定感;

善于创新,给人以敏锐感;

循循善诱,给人以信任感;

关心学生,给人以亲切感;

豁达大度,给人以宽厚感;

一身正气,给人以敬佩感;

处事冷静,给人以稳重感;

率先示范,给人以楷模感;

朝气蓬勃,给人以向上感;

精通教学,给人以启迪感。

班主任工作准则

更新教育观念,树立服务意识。

钻研教育理论,精通教育规律。

走进学生生活,教育贴近实际。

发扬民主作风,培养主创精神。

开发学生潜能,张扬学生个性。

班主任工作目标

班级管理高层次,育人环境高品位。

学生干部高素质,思想教育高标准。

素质教育高要求,全面发展高质量。

 

班主任工作作风

一腔热血一身正气

一心务实一意服务

说干就干干就干好

干就干成干就一流

班主任形象“十忌”

一忌衣着不端二忌语言浮华

三忌言行粗俗四忌无精打采

五忌烟酒过度六忌表里不一

七忌耐性不够八忌脾气暴躁

九忌意气用事十忌不学无术

班主任“为师八要”

一、师心慈:

爱护学生,诲人不倦。

二、师仪端:

仪表端正,言谈文明。

三、师风正:

谦虚谨慎,团结互助。

四、师志坚:

致力教育,勇于献身。

五、师学勤:

勤奋学习,力求上进。

六、师业精:

业务熟练,指导有方。

七、师纪严:

纪律严明,遵纪守法。

八、师德良:

作风正派,道德高尚。

 

中小学生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

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坐、立、行走、读书、写字姿势要端正。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

提倡穿校服。

头发干净整齐,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

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

不吸烟、不喝酒。

4.举止文明。

不打架骂人,不说脏话。

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5.不看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的坏书刊、录像,不听不唱不健康的歌曲。

6.不进营业性舞厅、酒吧和音乐茶座。

7.拾金不昧、不受利诱、爱惜名誉,不失人格。

8.维护国家荣誉,遇见外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二、真诚友爱礼貌待人

9.使用礼貌用语。

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和蔼。

要讲普通话。

10.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谦恭礼让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

11.尊重全体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候。

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接受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

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诚恳。

12.同学之间团结互助,正常交往,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侮年幼体弱的同学,发生矛盾多自我批评。

13.待客热情,起立迎送。

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14.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拆看他人信件,不看他人日记。

15.不要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别人要道歉。

16.守信守时。

答应别人的事要按时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的钱物要及时归还。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7.升国旗、奏、唱国歌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18.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保持图书馆、阅览室的安静。

不在教室和楼道内吵闹喧哗。

19.爱护校舍和各种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涂抹乱刻画。

借阅书刊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0.按时到校,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

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21.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

22.认真复习,按时独立完成作业。

考试不作弊。

珍惜时间,认真安排课余活动。

23.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4.参加各种集会准时到达,安静听讲,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5.生活有规律,按时休息。

26.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不乱摆放。

27.主动承担收拾房间、洗衣、做饭、洗刷餐具等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其他劳动。

28.生活节俭,不摆阔气,不乱花钱,不向父母提出超越家庭经济条件的要求。

29.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经常把生活、学习、思想情况告诉父母。

30.外出和到家时,要向父母的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

31.体贴帮助父母,尊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心照顾长辈和兄弟姐妹。

32.对长辈有意见,有礼貌地提出,不闹脾气,不顶撞。

五、遵守公德严于律己

33.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行人横道。

34.乘公共电、汽车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路让座,不争抢座位。

35.遵守公共秩序,购票购物按顺序,对营业人员有礼貌。

36.爱护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爱惜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

37.参观博物馆、纪念馆要守秩序,瞻仰烈士陵墓保持肃穆。

38.观看演出和比赛时,要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扰,结束时鼓掌致意。

39.尊重外地人,遇有问路,认真指引。

40.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社会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学生礼仪常规

《礼仪常规》共十条,分四大部分:

重大升降国旗仪式礼仪规范;自律性礼仪规范、交往中的礼仪规范、公共场合的礼仪规范。

这四部分兼顾了中学生在律已、待人、处世等方面最基本、最常使用、最需要养成的礼仪规范。

一、参加升国旗仪式,衣着整洁,脱帽肃立,行注目礼,唱国歌严肃、准确、声音洪亮。

[升国旗、唱国歌的礼仪]

1、参加仪式的学生要衣着整洁,系好衣扣。

脱帽,面向旗杆方向立正站好。

不得交谈、走动或做其他动作,升国旗奏国歌时,面对国旗行注目礼,直到国旗升至杆顶。

2、国歌是音乐形式的国家象征。

唱国歌时要立正站好,目视前方,神态庄重,歌词正确,音调准确,声音洪亮。

二、着装得体,坐正立直,行走稳健,谈吐举止文明。

[仪容、仪表、仪态的常规]

1、衣着得体:

日常着装要符合学生身份,整洁大方。

共青团员依照规定佩戴团徽。

女生不化妆,不戴饰物,不烫发,男生不留长发,男女生不染彩发。

2、参加集会、听讲时坐正立直。

坐正:

头正颈直,身体与座椅平行。

走时,慢步轻声。

在街道上,靠右行;不摇头晃脑,不多人勾肩搭背行走。

3、谈吐举止文明:

是仪表的综合要求。

与人交谈时,态度诚恳,语言文明,待人接物,要表情自然,动作大方。

三、使用好礼貌用语:

请、您、您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再见。

[与人交往,谈吐方面的礼仪常规]

1、尊称(敬称):

对长辈、友人或初识者称“您”;对师长、社会工作人员要称呼职务或“老师”、“师傅”、“同志”、“叔叔”、“阿姨”等,不直呼其姓名。

2、对他人提出要求时说“请”:

与人打招呼时说:

“您好”:

与人分手时说“再见”;给人添麻烦时说“对不起”;别人向自己致歉时回答说“没关系”;受到别人帮助表示感谢时说“谢谢”。

四、使用好体态语言:

微笑、鞠躬、握手、招手、鼓掌、右行礼让、回答问题起立。

[与人交往,使用体态语言的礼仪常规]

1、微笑:

是对他人表示友好的表情。

2、鞠躬:

是下级对上级、晚辈对长辈、个人对群体的礼节。

行鞠躬礼时,脱帽、立正、双目注视对方,面带微笑,然后身体上部向前倾斜自然弯下15--30度左右,低头眼向下看。

有时为深表谢意,上体前倾可再深些。

3、握手:

与人见面或离别时最常用的礼节,也是向人表示感谢、慰问、礼贺或鼓励时的礼节。

(1)握手前起身站立,摘下手套,用右手与对方右手相握。

(2)握手时双目注视前方,面带微笑。

(3)一般情况下,握手不必用力,握一下即可,老友间可握得深些、久些或边问候边紧握双手。

(4)多人同时握手不要交叉,待别人握后再伸手,依次相握。

4、招手:

公共场合远距离遇到相识的人或送别离去的客人,举手打招呼并点头致意。

招手时手臂微屈,手掌伸开摆动。

5、鼓掌:

表示喜悦、欢迎、感激的礼节。

双手掌有节奏地相击,鼓掌要适时适度。

6、右行礼让:

在校园、上下楼梯、楼道或街道上行走时,靠右侧行进。

遇到师长、客人、长幼、妇、残、进出房门时,主动开门侧立,让他们先行。

五、每天第一次见到老师,鞠躬问好;上下课,起立向老师行注目礼;课上,发言先举手;课余,进老师办公室或居室,喊报或轻敲门,经允许后再进入;离校与老师、同学道别。

[校内的礼仪常规]

1、每天第一次见到老师要止步鞠躬问好:

“老师好!

”“校长好!

”,人多时,可点头问候;见到同学,可点头致意,招手问好。

起立,站在座椅一侧,双手自然下垂,向老师行注目礼。

3、课上回答问题先举手。

正确动作是:

端坐座位上,右肘放在桌面上,上臂上举,右手五指并拢,指尖向上,待老师允许再起立发言。

4、进入老师办公室或居室喊“报告”或敲门,声音以室内人听见为适度。

在社会交往中,进入他人房间也须先敲门,未经允许不要擅自入内。

六、家中吃饭请长辈先就座,离家或归家与家长打招呼。

[家中礼仪常规]

1、就餐先请长辈入座,自己再就位,就餐中也要礼让他人。

2、离家前,向家长打招呼:

“我走了,再见。

”;归家说:

“我回来了,爸(妈)好!

3、见家长离家或归家时,主动招呼,递送物品。

七、对待客人或外宾,起立欢迎,微笑致意,主动问候,招手送。

[待客、迎宾的礼仪常规]

宾客来访,要起立迎接,面带笑容,主动问候:

“您好!

”“欢迎您来!

”回答客人提问要起立。

为客人让座、送水、客人与家长谈话时要回避;客人离去,起身送至门外。

八、对待老、幼、妇、残和军人,行走让路,乘车让座,购物让先,尊重帮助残疾人。

[对待老人、幼儿、妇女、残疾人的礼仪常规]

1、尊老爱幼,尊重妇女和残疾人。

在行路、乘车、购物及其他方面要坚持“让先”。

2、在校内,对待老师、低年级同学、女同学、有残疾的同学坚持让先。

九、递送或接受物品起立并用双手。

[递接物品的礼仪常规]

1、向师长、家长、客人或朋友递送物品,要起立双手呈上。

2、接受奖品、礼物或其他物品,起立用双手接过,并鞠躬或点头致谢。

十、参加集会时要肃静,大会发言先向师长和听众致礼,发言结束道谢,观看演出、比赛,适时适度鼓掌致意。

[公共场合的礼仪常规]

1、守时肃静:

参加集会、活动或与人约会,按约定时间到达。

听课中,保持肃静。

2、发言致礼:

大会发言前一般用深度鞠躬行礼。

发言结束说“谢谢”,并行鞠躬礼。

3、鼓掌:

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集会、欢迎客人到来情况下常用的礼节。

文艺演出节目终了,报以掌声。

不要用掌声表示不满或失望,观看体育比赛要尊重双方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为双方鼓掌。

集会、报告、讲演时,要用掌声表示欢迎。

演出或比赛结束,应起立鼓掌,以表示感谢和礼贺。

领导、来宾到(退)场,要起立鼓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周口一中学生纪律规定

为给学生创造一个健康、向上的校园环境,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在校师生的安全,维护校园安定,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实际,对学生纪律,特作以下规定:

一、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宽容大度,与人为善。

二、不留长发、怪发,不烫发、不佩戴首饰、不袒胸露背、不穿拖鞋,衣着要得体。

三、进校门下车,自行车落锁,在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四、课间不追逐、打闹,不大声叫喊,不说脏话、粗话、不做有碍他人健康的游戏。

五、不乱扔果皮、纸屑、杂物,不从窗口向外扔、倒废弃物。

六、爱护公物,不得损坏桌凳、教学用具及班内其他公物。

七、不得在墙壁、窗台乱涂、乱划。

八、爱护花草树木,爱护校内公用设施。

九、不吸烟、不喝酒、不偷盗、不进网吧。

十、不寻衅滋事,不谩骂、侮辱他人,不打架斗殴。

十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