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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制度

牧畜耳标使用制度

1、根据养殖数量、定期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牲畜耳标。

2、按规定时间对牲畜加施耳标,新出生的牲畜,在出生后30日内加施;30日内离开养殖的,在离开前加施;从国外引进的牲畜,到达养殖场10日内加施耳标。

3、对牲畜首次加施耳标,在左耳中部进行,需要再次加施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4、耳标严重磨损、破损、脱落的,及时加施新的耳标,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耳标的编码。

5、未加施耳标的牲畜,不得进行检疫申报。

6、做好耳标使用管理,建立真实的耳标入库、出库、使用档案,不买卖,转让和重复使用牲畜耳标。

 

检疫管理制度

1、出售、运输动物前3天,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未经检疫的,禁止调离本场。

2、出售、运输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除按规定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前,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取得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后方可引进。

5、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后,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其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在官方兽医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跨省引进非种用,乳用动物隔离观察合格后继续在省内运输的,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跨省引进非种用、乳用动物到场后,在24小时内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8、按规定保存本场动物检疫申请单(处理结果)和检疫处理通知单。

 

养殖档案建立制度

1、固定专人,负责养殖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工作。

2、向本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动物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建立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养殖档案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3、养殖档案包括统一格式的生产记录、投入品使用管理记录,动物防疫记录和养殖代码等。

4、记录有种畜个体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系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的种畜个体养殖档案,在种畜调运时,在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后,随种畜同行。

5、养殖档案各项记录规范、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6、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无害化处理制度

1、遵守国家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处理规定,不随意处置、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2、根据养殖规模,在生产区下凤处建设病死动物及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

3、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在官方兽医的监督、指导下,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4、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扑杀染疫动物或同群动物,对病死、扑杀的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5、被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污染的饮料、垫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动物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定期做好动物粪污清洗、处理,收集工作,未经无害化处理,不许随意排放或施用。

8、参与无害化处理的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受到人畜共患感染。

9、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详细记录数量、原因、方法、时间等。

 

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1、加强本场投入品管理,确保生产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严格兽药采购登记,真实登记兽药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采购日期。

3、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台账,做好领用详细记录,记载发病数量及原因,兽药使用种类,使用剂量、时间、兽医人员签字等。

4、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供屠宰食用的动物在休药期内禁止出售,奶畜在休药期内的奶禁止出售。

5、不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

6、不使用非合格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7、不在饲料和饮水中非法添加国家明文禁止的化合物。

8、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禁止将兽用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

9、禁止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骨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肠渣、羽毛粉等);牛、羊等反刍动物禁止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乳及乳制品除外)。

10、对投入品实行专库专用,专人管理、各项采购、使用记录按规定保存。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1、本场兽医定期对动物群体进行系统检查,观察群体健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并自觉配合本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病坚测工作。

2、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立即向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在报告动物疫情时的同时,采取隔离患病动物,禁止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场,限制人员进出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保存完整动物尸体备检。

4、报告动物疫情时,以书面形式真实报告发病的时间和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疫情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紧急情况时用电话报告。

5、不满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6、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的,在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采取隔离、治疗、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

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的,配合本地政府按照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强制措施,迅速控制,扑灭疫情。

7、按规定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和诊断记录。

 

包联养殖场官方兽医职责

1、监督、指导养殖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2、监督、指导养殖场履行疫情报告义务,及时报告发生的疫情,并对发病动物采取隔离等限制措施。

3、指导养殖场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畜禽标准化养殖。

4、协助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5、宣传贯彻有关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制度。

 

免疫制度

1、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切合本扬生产实际的免疫程序,并近程序实施免疫,建立免疫档案。

2、定期开展免疫抗体检测,进行免疫效果评估,适时调整免疫程序,保证免疫科学。

3、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工作,并自觉接受兽医主管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4、对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的畜禽,在病愈、体况健康后,及时补针免疫;对新补栏的畜禽,在隔离观察结束后进行一次强化补针免疫。

5、遵守国家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使用来自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试产品。

6、经向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自行采购或政府发放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本场使用,不向场外销售。

7、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要求储存,运输疫苗,保证疫苗质量。

8、免疫接种时,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疫苗。

疫苗开启后在规定时间内用完,使用注射疫苗时,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9、对失效、使用残余的疫,以及用过的疫苗瓶、药棉等废弃物,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10、真实记录疫苗采购,使用情况,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消毒制度

1、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消毒程序,并严格执行。

2、选择低毒、高效的消毒药品,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消毒。

3、场区出入口、生产区出入口、各栋舍出入口的消毒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定时更换消毒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4、进入场区的车辆及随车物品经消毒池或消毒通道消毒后进场;随车人员经人行消毒通道消毒后进场;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更衣,经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后进入生产区。

5、场内工作服、鞋帽、手套实行专人专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6、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消毒;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7、定期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费。

同时,结合环境消毒,消灭老鼠,割除杂草、填干水坑,防止蚊、蝇孪生,消灭传播毁媒介。

8、发生一般性疫病或动物突然死亡时,立即对圈舍、处理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强化消毒。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规定进行消毒。

9、按规定做好消毒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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