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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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村的居民住宅较分散,人口密度较城市小,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可适当放宽。

1.1.9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地区,其收集点的设置及运行应满足日常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垃圾容器要有明显的色彩标志及分类标识。

目前主城区垃圾分类收集处于试点阶段,近期全面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存在一定困难,但规划应高起点,对垃圾收集点布点和用地面积都应为垃圾分类收集留足条件。

同时为便于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应清晰、规范。

1.1.10收集点的位置应固定,宜留有垃圾收集车辆停靠和作业空间,便于投放和清运,并符合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的要求。

本条明确要求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便于分类投放和清运,方便居民使用。

此外,为方便收集作业,收集点应该设置在垃圾收集车易于停靠的路边等地。

当设置在支路边时应满足城市景观环境要求,原则上不宜在干路边设置垃圾收集点。

1.1.11收集点的垃圾容器(间)根据各服务区实际需求进行设置,其类型、规格应标准化、通用化,在市环卫部门的技术指导下进行设计、建造(或购置)。

一般居民区及其他场所根据居住类型设置垃圾容器(间),垃圾容器(间)可按表5.1.11设置。

表5.1.11垃圾容器(间)设置

场所分类

垃圾容器(间)设置

居民高层和小高层、多层小区

在单元门口设置(分类)垃圾桶,各层袋装收集

商务楼

根据情况在每一楼层或楼口设置(分类)垃圾桶

学校、行政机关办公楼

在院所内(院门口)设置(分类)垃圾桶

餐馆、饭店

在门口设置垃圾桶

本条明确了垃圾容器(间)的设置原则与要求。

1.1.12收集点的垃圾容器(间)容量按其服务人口、垃圾分类的种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

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应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生活垃圾组份和垃圾量是由生活习惯、生活质量等因素确定,此外再根据人口数量、清运周期等确定存放容器的容量。

计算方法依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Ⅲ垃圾收集站

1.1.13垃圾收集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收集站应考虑与居住区景观和周围环境协调,有利于保护环境;

2收集站宜独立占地,建筑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3收集站宜设置车辆进出通道,便于环卫车辆进出和停靠;

4收集站建筑外墙至人行道边缘距离不宜小于10m。

收集站是城市居民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其布置不仅影响收集站的运营和作业安全,而且影响居住小区交通与环境,应合理布局。

另外收集站与居民住房及公共建筑物距离较近,其建筑物设计及外部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且由于收集站作业时会产生一定的噪声及臭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设置绿化隔离带以减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收集站通道的设置还有要满足作业需求,方便车辆进出。

1.1.14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宜超过1km;

2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

镇(乡)、村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可适当增大。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以便于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投放,本标准对两种不同收集方式确定了不同的服务范围。

原则上居住区内收集站设置数量按人力收集最大服务距离不超过1km或小型机动车(通常为电瓶车)收集最大服务距离不宜超过2km确定,但也可按不跨越行政区域(街道)、不跨越交通主干道及河道等形成的自然区域并结合该区域内垃圾日排出量来确定。

1.1.15收集站按照建筑形式可分为独立式、合建式收集站;

按收集设备可分为压缩式与非压缩式收集站。

本条规定了垃圾收集站的分类标准。

1.1.16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宜设置小型压缩收集站:

1封闭的居住小区内,宜设置小型压缩收集站;

2大于5000人的居住小区,宜设置小型压缩收集站;

3小于5000人的居住小区,宜与相邻居住小区联合设置小型压缩收集站;

4大型商业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公共设施附近宜设置小型压缩收集站。

为便于管理,封闭式小区宜单独设置小型压缩收集站;

当垃圾产量超过4t/d时单独设置收集站较为合理,若小于4t/d,宜联合设置,本条中明确的大于5000人的居住小区,其垃圾产量一般在4t/d以上;

小于5000人的居住小区,垃圾量一般小于4t/d。

1.1.17收集站的最大接收能力,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最高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无实际数据时,可按本标准附录A.0.1计算,并满足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要求。

本条对收集站的最大接收能力的作了规定。

1.1.18收集站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现有敞开式收集站应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并应通过技术改造或改扩建使其实现密闭收集作业。

垃圾收集站由于规模小、数量多,防护隔离距离短,露天设置且敞开作业更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所以应杜绝。

1.1.19收集站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进入收集站,应直接倾倒在垃圾容器内,防止垃圾落地;

2宜采用压缩工艺,以提高收集和运输效率;

3分类垃圾收集站,应设置分类收集的垃圾桶或收集箱,可回收物可在站内进行简单分拣。

垃圾收集系统应密闭且垃圾不得落地,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采用压缩工艺的收集站,可大大降低垃圾容积,增大后续垃圾运输车的利用率,提高效率。

1.1.20非压缩式收集站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m2,压缩式收集站不宜小于130m2。

按照设置一只专用垃圾收集箱,并考虑放置分类收集容器,提出非压缩式收集站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0m2,压缩式收集站考虑增加一台卧式垃圾压缩机,提高相应的建筑面积。

Ⅳ收集方式

1.1.21生活垃圾应积极施行桶装化、袋装化,不得裸露收集。

垃圾收集按产生源垃圾投放形式可分为袋装收集和散装收集,为杜绝二次污染,垃圾不得裸露收集。

因此,区(县)、镇(乡)、村均需按此原则对现有收集系统及收集点(站)进行改造、更换,逐步拆除现有露天的垃圾池、垃圾屋等。

1.1.22居民区生活垃圾宜采用“垃圾不落地”的收集方式。

本条确定了居民点垃圾收集方式。

“垃圾不落地”指垃圾自产生源排放经“袋装—投放点—收集车”或“散装—垃圾桶—收集车”,最大程度地防治与减少二次污染。

1.1.23菜市场宜采用大容积密闭容器收集垃圾或建设垃圾收集站,收集频率应高于其他收集点,并应日产日清。

本条针对菜市场的垃圾产生量较大,垃圾多是瓜果菜叶、鱼肉禽毛皮内脏等,且含水量较高,易腐烂污染环境,应用较大容器专门收集与运输,确保证日产日清,其收集作业一般在菜场当日售菜完毕之时段进行。

1.1.24对于境内有河流、湖库的镇(乡)、村,水面垃圾应及时清捞,并经由转运站运至垃圾处理处置场统一处理。

本条对水面垃圾做出了具体作业要求。

1.2垃圾转运站

Ⅰ规模及项目构成

1.1.25转运站的建设应根据服务区域垃圾产量与特点,结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市域环境卫生专业(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转运站的数量、规模和项目构成。

本条是关于转运站建设规模与数量的规定。

转运站建设规模及数量应满足重庆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根据本市的垃圾处理设施的分布情况,结合服务范围确定。

转运站可根据其服务范围内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其从属的垃圾处理系统的需求,在进行垃圾转运作业的基础上增加储存、分选、回收等项功能,成为综合性转运站。

1.1.26转运站的建设规模和数量应与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相协调。

转运站的建设规模及数量应根据城市的垃圾处理设施的分布情况来确定。

1.1.27转运站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转运站建设规模分类(t/d)

类型

额定日转运能力(t/d)

大型

Ⅰ类

1000~3000

Ⅱ类

450~1000

中型

Ⅲ类

150~450

小型

Ⅳ类

50~150

Ⅴ类

<50

注:

1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的额定日处理能力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2建设规模大于3000t/d的特大型转运站(除建设面积和建设用地指标外)参照Ⅰ类转运站有关要求。

本条是转运站建设规模的分类原则。

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转运站的规模按其转运能力分为三大类五小类。

1.1.28转运站由主体工程设施、配套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

1主体工程设施:

站房,进出站道路,垃圾集装箱,垃圾计量、装卸料/压缩、垃圾渗沥液及污水处理、除臭、通风、灭虫、自动控制等系统;

2配套工程设施:

供配电、给排水、机械维修、停车、冲洗、消防、通信、加油、检测及化验等设施;

3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浴室、宿舍、食堂等设施。

本条明确规定转运站建设项目的构成,是为了避免漏建或多列工程项目致使转运站无法运行或造成浪费。

转运工艺及规模不同时,生产设施的内容也不同。

规模较大的转运站,配套工程设施和生产服务设施相应更齐全。

1.1.29大、中型转运站应包含主体工程设施、配套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部分生活服务设施。

小型转运站以主体工程设施为主,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应借助周边公共设施。

对于大、中型转运站,应该保证项目建设的完整性,达到配套设施、管理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的合理配备。

对于小型转运站,由于受到规模、场地等多方面原因的限制,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应遵循精简节约的原则,应借助周边公共设施,避免浪费。

兼有如分选、公厕、景观等其他功能的转运站,配套工程设施和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还应满足其他功能的要求。

Ⅱ选址

1.1.30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市域环境卫生专业(专项)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应按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等原则合理布局。

转运站作为城市的公共卫生设施,其选址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市域环境卫生专业(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其选址活动应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保、交通部门进行,或及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1.1.31转运站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宜设置在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集中、交通便利、便于安排运输路线的地方,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要求,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劳动卫生、消防等要求。

本条明确了转运站的选址应综合考虑的因素,转运站应设置在垃圾收集服务区内人口密度大、垃圾排放量大、易形成转运站经济规模的地方,以有利于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和运营管理,同时又必须注意防治二次污染。

转运站设置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收集和运输线路的地方,以有利于生产调度和降低日常运行成本。

有污水排放的条件是指按环保部门要求将污水直接排放或经适当处理后达标排放。

转运站选址符合国家关于环评、安全、劳动卫生以及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1.1.32转运站不宜设置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临近学校、餐饮店、平交路口、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靠近人流、车流集中的地方。

本条明确了不适合转运站选址的地方,主要是考虑了垃圾转运作业时的二次污染影响甚至危害,以及潜在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或心理上的负面影响。

1.1.33转运站服务区域以半径为2~4km的范围为宜,转运站与后续处置设施之间的运输距离应大于10km。

本条明确了转运站服务半径和距离后续设施运距。

为了经济、合理地收集垃圾,体现垃圾转运站的经济性,转运站的位置应考虑收集的路程要短或靠近垃圾产量集中的地方。

Ⅲ总体布置

1.1.34转运站的总体布置应该符合转运工艺流程要求,功能区布局合理,人流、物流通畅,作业管理方便。

转运站的总体布局应依据其采用的转运工艺及技术路线确定,充分利用场地空间,保证转运作业,有效抑制二次污染并节约土地。

1.1.35对于分期建设的大型转运站,总体布局及平面布置应为后续建设留有发展空间。

对于分期建设的大型转运站,总体布局及平面设计时应为后续建设内容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分期建设预留场地必须能满足工艺布局的要求,应相对集中。

1.1.36转运站应利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进行工艺布置。

竖向设计应结合原有地形进行雨污水导排。

转运站的总体布置应利用站址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

对于高位卸料、设置进站引桥的竖向工艺设计,充分利用地形和场地空间尤其重要。

1.1.37兼有其他功能(如停车场、修理厂、分选车间等设施)的转运站,应以转运设施与设备为中心设置,各项辅助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生产流程、地形及安全因素等合理布局。

兼有其他功能(如停车场、修理厂、分选车间等设施)的转运站,仍应以转运设施与设备为中心设置,各项辅助设施根据作业流程及地形等因素合理安排,确保各单元安全、高效。

1.1.38转运站内道路应综合考虑转运规模、运输方式、周边交通等合理确定。

站内道路工程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要求,站内道路设施应保证各种工作车辆的流畅通行,道路宽度、转弯半径与承载能力等应满足最大转运车辆满载通行要求。

本条是对转运站道路的要求。

转运站内道路除满足道路设计的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Ⅳ工艺和设备

1.1.39转运站的主体工艺应经济、先进、安全、可靠,并且适应服务区域生活垃圾的特点、收运及处理处置方式。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城市垃圾转运技术及设施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本身的差异,导致垃圾转运能力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现行主要的垃圾转运技术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1敞开式转运:

这是最早的一代垃圾转运技术。

城市生活垃圾主要是通过人力车或小型机动车辆直接倒在某一指定地点,然后由其他车辆将其转运到处理场所。

作业过程中.转运场所是敞开或半敞开(有顶棚).有时甚至在临时选定的露天空地进行垃圾转运作业。

这种情况下,与之配套的车辆通常也是敞开式的。

此种转运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垃圾的转移和运输操作,但同时造成很大的二次污染。

如垃圾散落、臭气散发、灰尘飞扬、污水泄漏等,尤其是在收集、转运场所的周围,污染现象十分严重。

不仅转运现场作业环境十分恶劣,而且间接污染周边环境,危害居民的健康,严重影响城市的正常秩序。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这种原始转运模式的诸多缺陷和引发的矛盾日趋突出,因而大多数城市已经或正在将此淘汰,但在部分中小城市(城镇)及乡镇仍然使用。

2封闭转运模式:

为了克服敞开式转运的缺点,封闭式转运模式应运而生。

其中“封闭”一词有两层含义及要求:

一是指垃圾转移场所的封闭.二是指转运车上垃圾装载容器的封闭。

转运场所的封闭减少了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转运容器的封闭减少了运输途中垃圾的散落、灰尘的飞扬和污水洒漏。

实践表明,封闭式转运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作业过程对外部环境的影响。

但是,由于垃圾密度小,转运车辆不能满负荷运输,造成效率低下,转运成本高。

这种弊端对于倾倒卸料直装式密封垃圾运输车更为突出。

3机械填装/压缩转运模式(简称压缩转运);

此类转运模式在国内的规模化应用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

近几年,随着垃圾成分的变化及中转技术的发展,机械填装/压缩转运技术开始应用并迅速普及。

相对于前两种转运技术而言,压缩转运技术在有效防治二次污染的前提下,成功解决了运输车辆的载运能力亏损问题,提高了转运车的运输效率,体现了转运环节的经济性。

根据国内垃圾转运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转运技术及配套机械设备可按物料被装载、转运时的移动方向分为卧式或立式两大类;

可按转运容器内的垃圾是否被压实及其压实程度,划分为填装式(兼压缩式)和压缩式两大类。

填装式:

采用回转式刮板将物料送入装载容器。

由于机械动作原理及作用力所限,其主要功能是将装载容器填满,兼有压实功能。

此类填装设备过去通常与装载容器连为一体(如后装式垃圾收运车),现在为了提高单车运输效率,出现将填装/压缩装置与装载容器分离的趋势。

填装式多用于中型及其以下转运站。

压缩式:

采用往复式推板将物料压入装载容器。

与刮板式填装作业相比,往复式推压技术对容器内的垃圾施加更大的挤压力。

大中型转运站多采用压缩式。

还可进一步按垃圾被压实的不同工艺路线及机械动作程序,分为直接压缩(压装)式和预压式等。

(1)直接压缩工艺

工艺路线:

接收垃圾→直接压装进入转运车厢→转运

作业过程为:

首先连接转运容器(车厢)和压装设备,当受料器内接收垃圾达到一定数量后,启动压实设备,推压板将垃圾直接压入转运车厢。

其间可根据需要调整压头压力大小或推压次数,车厢装满并压实后,与压装设备分离,由转运车辆运至目的地。

直接压缩式既有水平式也有垂直式的,相比较而言,国内转运站现以水平式较多。

(2)预先压缩工艺

接收垃圾→在受料器(或预压仓)内压实→推入转运车厢→转运

垃圾倾入受料容器,被压实成包;

被推入转运容器(车厢);

由转运车辆运至目的地。

车厢内可装入的垃圾数量由其箱体容积和垃圾包体积等技术参数确定。

预压式转运装置的压缩比通常大于直压式。

1.1.40对于分类收集的垃圾,转运站应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功能;

前端未进行分类收集的垃圾,转运站宜预留垃圾分类工位的建设用地。

垃圾的分类运输和处理应和前端分类收集相匹配,这样才能达到垃圾分类的目的;

垃圾转运站是连接垃圾产生源头和末端处置系统的结合点,起到现代城市处理垃圾的枢纽作用。

对于在前端无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垃圾,转运站应预留垃圾分拣功能,并预留相应的工位用地。

1.1.41转运站的转运单元数不应小于2,以保持转运作业的连续性与事故状态下或出现突发事件时的转运能力。

为了保证转运作业的连续性与事故状态下(如配套的填装机械发生故障)的转运能力,即使是小型转运站,其转运单元数不应小于2。

当一个或一部分转运单元或其设备丧失工作能力时,剩余的转运单元或设备可以通过延长作业时间来完成转运站的全部转运任务。

1.1.42转运站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的方式进料,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相应措施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

压实程度应根据转运站后续环节(垃圾处理、处置)的要求和物料性状确定;

2当转运站的后续环节是垃圾填埋场或转运混合垃圾时,应采用较大压实能力的填装/压实机械设备,装载容器内的垃圾密实度不应小于0.6t/m3;

本条明确提出转运站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并明确了相应要求。

机械填装垃圾不仅是提高转运效率,也是改善作业条件、保证安全文明生产的具体措施。

因此,除了个别因经济条件限制或转运量很小或临时转运的情况外,各类转运站均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的方式。

采取适当的填装措施可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至必要的密实度,以提高转运作业及二次运输的效率。

应根据转运站下游(垃圾处理、处置环节的类型、工艺技术)的要求和转运物料(垃圾)的性状,确定装载容器中的物料是否需压实以及其被压实程度。

若转运站下游是垃圾焚烧、堆肥或分选设施或转运已分类垃圾时,过度压实会对后续设施及工艺环节造成负面影响,如将大块松散物压实不利于燃烧;

餐厨垃圾无需进行压实。

因此,类似场合不必强调垃圾填装机械的压实能力,只需将装载容器装满即可。

1.1.43大、中型规模转运站在工艺技术上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设置进站垃圾计量设施,大型转运站计量设备必须具有自动记录、统计等功能;

2在运输车辆进站或计量设施处应设置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并进行垃圾来源、运输单位及车辆型号、规格登记;

3卸料场地应满足垃圾车顺畅作业的要求;

4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配置通风、降尘、除臭系统,并保持该系统与车辆卸料动作联动。

5垃圾储存容器应具有良好的防渗和防腐性能,应设置渗滤液收集设施;

6应设置垃圾转运车出站的车辆冲洗区域。

本条明确提出大、中型转运站在工艺技术方面的具体要求。

无论垃圾处理厂(场)等转运站的下游设施是否设置了计量设备,大型转运站都必须在垃圾收集/运输车进、出站口设置计量设施,并且计量设备必须具有自动记录、统计等功能。

中型及其以下转运站可依据其从属的垃圾处理系统的总体规划或服务区环境卫生专项(专业)规划要求,确定需配置的计量设备。

若后续的垃圾处理厂(场)已配置了计量设备,则转运站可考虑省略计量程序;

对于服务区范围较小,垃圾收集量变化不大的小型转运站,采用车吨位换算法也是经济可行的,但应通过实测确定换算系数。

配置必要的自动识别、登记装置是实现转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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