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EPC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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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EPC总承包合同

发包方合同编号:

承包方合同编号:

 

工程

 

总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签字日期:

年月日

合同协议书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和(以下简称“总承包人”)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1.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几项文件,可以认为是互为说明的。

但在有含意不清或有矛盾时,除非合同中有特殊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工程的工作范围及施工界面,技术规范说明、指定设备、材料的品牌表、图纸等

(4)合同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当顺序相同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1.2合同附件

附件一  分项价格表

附件二 履约保函

附件三  预付款保函

附件四  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会议纪要、备忘录均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其中涉及修改和新增的部分,以双方最终确认的文件为准。

2.合同范围和条件

(包括线路及配套光通信)EPC总承包,包括送出工程的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设备技术规范书、施工图设计、竣工图;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货及监造、催交、运输、保险、接车、卸车、仓储保管;工程建筑及安装;系统调试、整套系统启动带电72小时及所有设备并网试运行240小时。

如果合同文件中未专门提到,但它对于一个工程的功能、安全、稳定运行是必不可少的,那么这些建筑、设备或服务,也应由总承包人提供,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

3.合同金额

合同包干固定总金额为¥万元(大写:

万元整),其中:

(1)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为¥万元(大写:

人民币万元整),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工程所在地建安税发票。

(2)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设备费为¥万元(大写:

人民币万元整),承包方向提供满足发包人财务要求的全部设备费用增值税发票。

4合同货物的支付条件、交货时间、目的地和安装验收以及合同生效等详见合同有关条款。

5.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正本贰份,发包人壹份,总承包人贰份;副本壹拾份,发包人伍份,总承包人伍份。

6.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总承包人责任定义

为合同的主要总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所有责任。

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如果涉及第三方的产品质量问题,也由总承包人负责处理

发包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总承包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总承包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提及的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发包人”是指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总承包人”是指,包括各自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合同”指本合同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内容。

1.4“合同价格”是指本合同范围的价格。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本合同有效期: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6“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中工程、设备及其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规定的用于光伏电站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合同设备和材料”是指总承包人根据合同范围所供应的部分设备、材料。

1.8“监理”是指发包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工程建设阶段对总承包人的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

工程总承包人在总价合同的条件下,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1.9“质保期”是指光伏电站启动验收证书签署后进入质量保证期的时间。

具体的质保期时间见第专用条款第2.3.4条。

1.10“最终验收”是指质量保证期结束时的验收,由发包方向总承包人签发了最终验收证明书。

1.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2“送出工程”是指。

1.13“技术服务”是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4“现场”是指现场,为发包方实施本项目工程所在地。

1.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要求由总承包人提供的满足光伏电站工程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见供货范围。

1.16“试运行”是指调试结束后,预验收证书签署前电站的运行。

1.17“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18“分包商”或“供货商”是指经发包方同意由总承包人将合同工程、设备和材料范围内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19“设备缺陷”是指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中的要求。

1.20“开工日”系指合同中规定的日期。

1.21“工期”是指本工程开工至升压站设备带电的时间。

1.22“预验收”是指组件安装完成、且调试全部结束,通过240小时并网试运行。

预验收证书是表明发包方接受验收结果的证明,证书由发包方和总承包人共同签字。

1.23“停工待检点”是指总承包人在本工程土建/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土建/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

1.24“不适用”系指本合同条件中虽然有标题或旁注,但其内容不适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也不给予合同双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应不予考虑。

2合同标的

本合同适用于EPC总承包。

2.1本合同总承包范围为:

的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设备技术规范书、施工图设计、竣工图;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货及监造、催交、运输、保险、接车、卸车、仓储保管;工程建筑及安装;系统调试、整套系统启动及所有设备带电运行至竣工验收。

2.2本合同工期为年月日前并网发电。

3设备供货范围

本合同范围内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运输、验收、功能试验及现场保管等均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及相关临时设施由总承包人自行解决。

4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设备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调试、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总承包管理等费用,还包括相应的税费、运杂费(含接卸、运输、仓储保管等)、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5付款方式

1.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1.5.2付款方式:

银行汇票或银行电汇,其中银行汇票所占比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配套的完整性。

6.2交货地点:

光伏电站施工现场。

7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7.1发包人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200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和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办理升压站内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7.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7.1条规定的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总承包人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7.3发包人将上述7.1条某项工作委托总承包人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总承包人相应的费用。

7.4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

付款延期超过30日,总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承担总承包人一切经济损失。

7.5通往升压站的主道路由发包方向总承包方提供使用便利,若总承包方提前进场施工,通往升压站的临时便道由总承包方自行建设。

8总承包人责任和义务

8.1总承包人的责任:

负责完成合同范围内的设备及材料供货、监造和催交、运输、保管和发放、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服务、调试及配合整套系统的启动和售后服务,并根据本工程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保修,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的。

8.2总承包人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2002)、《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

土建工程》(DL/T5210.1-2005)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的相关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2)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

总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

(3)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40m2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4)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发包人会同总承包人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总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已竣工工程在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总承包人按约定负责保管,保护不善发生损坏,总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要求总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6)按合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保持施工现场清洁。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办理升压站红线以外送出线路土地征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9工程分包

9.1总承包人需分包的内容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批准,并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发包人。

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9.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总承包人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

总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总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

9.3除非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总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

10现场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10.1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10.2除非另有协议,在履行本合同的全过程中,总承包人应承担如下条款的责任:

10.2.1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他人的安全及方便,在施工现场,总承包人提供并维修在其驻地区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等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10.2.2双方各自负责其工作人员及劳务人员健康和安全的费用。

10.2.3总承包人负责其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区及生活区的保安、保卫和消防工作。

配备保卫、保安人员,安装安全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以保证工程安全,防止设备、材料被盗、被毁。

在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保卫消防的有关规定。

10.2.4在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人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0.2.5对现场保洁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做到区域划分、责任到人、定期检查。

10.2.6工程竣工移交后,总承包人应将其施工区域的生产临建、生活临建及剩余的材料、设施等撤走,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

10.2.7总承包人负责协调合同范围内与工程有关的各方关系。

10.2.8总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发包人,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总承包人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

发包人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2.9总承包人不得将与施工无关的毒品、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带入施工现场。

如因工程需要施工区放置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时,总承包人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存放、保管和使用。

如因总承包人原因对上述物品的保管、使用、存放不当对总承包人自身、第三者及环境造成的危害,由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由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1工程的照管

在履行本工程合同的全过程中,总承包人应全权负责且对应负有照管责任的工程材料、设备、在建及已完尚未验收移交工程本身负照管的责任,如损坏和遗失总承包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接收工程或部分工程,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施工组织、开工及工期

12.1进度计划

12.1.1总承包人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提交发包人。

发包人对于总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

经发包人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总承包人应报请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12.2延期开工

12.2.1总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发包人在总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总承包人的延期开工要求。

12.2.2总承包人延期开工未按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征得发包人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2.2.3总承包人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发包人的同意,或发包人征得总承包人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发包人承担总承包人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12.3工期延误

12.3.1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总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发包人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12.3.2总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总承包人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发包人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13放样

13.1总承包人应首先对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校对,然后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

13.2正确布置本标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

并应仔细保护使用的基准点。

14施工安全

14.1总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14.2总承包人应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发包人设专职安全监督管理员,总承包人应服从其对施工安全的监督。

14.3总承包人全面负责工地施工人员的安全,并办理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保证工程安全施工,以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及火灾事故。

14.4总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日内将其详细情况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如果出现人员致死或其他严重事故,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负责按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总承包人按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在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和防范措施未制定之前,未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不得开工。

14.5安全措施

14.5.1总承包人应该:

(a)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

(b)保证与本工程相关、进入现场人员的安全;

(c)及时清理现场排除隐患,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d)提供工程的围栏、安全警示标志、照明、防护及看守,直至竣工和移交;

(e)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不因工程施工给临近的道路的正常通行带来不便。

14.5.2总承包人应采取各种措施,以防止以下五种事故的发生:

(a)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b)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

(c)重大火灾事故;

(d)特大交通事故;

(e)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14.5.3总承包人的职责:

总承包人在现场的施工经理(杨秉义)是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负全面责任。

(1)全面贯彻发包人发布和执行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

(2)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编制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3)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5)向发包人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6)按照发包人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7)对施工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商,总承包人必须予以辞退,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7)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保护责任;

(8)按照发包人及总承包人的要求,及时撤换不合格的管理和施工人员;

(9)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他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10)总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参加由施工监理和发包人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召开的安全会议;

(11)总承包人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特种设备(电梯、升降机、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应取得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并提供一套完整手续报发包人安监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

(12)总承包人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并提供一套完整手续报发包人安监部门审核后上岗。

15变更

15.1设计变更

15.1.1总承包人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15.1.2总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审查的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变更增加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5.1.3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由于总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同时承担设计责任,发包人不承担总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费用增加、工期延误责任。

15.2确定变更价款

15.2.1发生第15.1条约定的变更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总承包人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施工费用结算以实际合同价和现场变更的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15.2.2总承包人对于发包人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监理予以评定,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按第32条约定处理。

16设备、材料检查与检验

16.1施工过程的检查:

发包人及其授权人,有权进入工地、试验室、以及为工程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总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16.2材料及设备的检查和试验:

在施工及准备阶段,总承包人负责对其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进场材料及设备进行复查,发包人有权检查及试验用于工程的材料及设备。

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检查、检验的报告。

发包人这些检查、试验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总承包人的义务。

16.2.1如果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检验作好准备,或者发包人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发包人可以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应用到本工程中,并应立即书面通知总承包人。

总承包人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确保所用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16.2.2发包人有权对总承包人提出以下要求:

16.2.2.1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撤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

16.2.2.2用适用、合格的合同规定的同档次技术标准的材料取代原来的材料;

16.3独立检验:

发包人可以委派第三方对材料、设备进行独立检验,但须将检验结果通知总承包人,其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7隐蔽工程的检查与复查

17.1隐蔽工程的检查:

未经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指定的授权范围内监理工程师,下同)的批准,隐蔽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隐蔽,总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隐蔽工程的下一道工序进行检查。

当任何隐蔽工程部分具备检查条件时,总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参加该隐蔽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工作。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拖延隐蔽工程检查,总承包人有权覆盖并继续下一道工序施工。

17.2隐蔽工程的复查:

当发包人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总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其进行恢复、完善。

如果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总承包人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总承包人获得相应工期延长。

任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总承包人承担。

18工程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

18.1检验的通知和时间:

本工程实行监理制,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质量检验,检验的通知和时间按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18.2检验和返工

18.2.1总承包人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人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发包人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总承包人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8.2.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总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

18.2.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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