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氯乙烯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揩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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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乙烯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揩施
三氯乙烯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揩施
自1990年代以来,三氯乙烯(TCE)成为我国的新兴职业危害高风险毒物,每年都有很多工人因为TCE职业危害而死亡。
2006年~2010年5年间深圳市共报告TCE所致职业病83例。
TCE所致职业病有两种,一种为TCE所致中毒,一种为TCE所致药疹样皮炎。
发现的最初10年,由于对其治疗方法尚没能完全掌握,病死率高达16.9%~100%。
进入2000年以来,由于对激素剂量和方法的有效掌握,病死率明显降低。
但2006年~2010年仍然有3例病死。
其实这些数据只是确定的报告病例,实际工作中尚有很多来不及诊断就病死,赔偿并没有遵循职业病赔偿惯例。
除深圳外,其他各地每年都可见到不少的TCE职业病案例报告。
由此可见,TCE的职业危害是比较严重的。
一、三氯乙烯职业危害
1、中毒表现。
可引起皮肤起疹子、瘙痒,还可发烧,口腔溃烂,吃饭疼痛,容易疲劳,成天昏昏欲睡,好像睡不足的样子。
疹子的部位遍布手脚、面部、脖子、胸部等地方,呈两边对称性,经数天后发展到全身。
如治疗不及时,最后会因为肝脏等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TCE是一个高度致敏毒物,病情程度与车间空气中三氯乙烯浓度无关,同一个车间、同一个工种下仅个别工人发病。
一般接触30天左右发病。
新员工如出现类似的不舒服表现要及时到正规医院看病。
2、接触机会。
TCE又称“三氯水”、“洗板水”等,电子行业线路板清洗、五金行业金属材料清洗、电镀金属材料清洗、洗衣行业作为干洗剂等清洗工作均可接触三氯乙烯。
3、案例。
某科技有限公司一女工,28岁,从事电路板清洗工作,车间气味非常重,起初闻到后,成天只想睡觉,起初她以为是工作太累,没太在意,16天后,两边耳根起了一些疹子,发烧,以为是感冒,就去个体诊所买了一些平时经常吃的感冒药,三天后一直没见好转,反而在下颌、脖子上、胸前、背部、四肢都先后出了疹子。
个体医生以为是麻疹,当作麻疹治疗。
有一天,她看到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怀疑自己的皮疹跟职业有关,就去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后来经过专家现场调查与诊断,确认为三氯乙烯引起的皮炎。
住了30多天院后,痊愈出院。
下述图片为三氯乙烯中毒病人的皮肤表现。
类似中毒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大量在沿海地区出现,当时病死率很高,没几个能治愈的。
目前由于治疗方法的改进,大多能治好。
但关键是要早期发现!
如果一个病人起初发病的时候,没被医生及时识别出来,不脱离工作岗位,病情加重,最后导致死亡!
二、TCE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控制
1、职业接触识别。
1)接触机会识别。
a)用人单位应组织工程、生产、环境与安全、职业病防治、班组长等人员对可能存在TCE的生产工艺与生产设备等环节进行分析,确定产生TCE危害的工种与岗位。
b)用人单位在采购可能含有TCE的溶剂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的挥发性组分检测报告原件。
c)用人单位应对每批可能含有TCE的溶剂进行抽样分析,以确定是否含有TCE。
d)查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e)其他方法,如查阅物质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等。
2)敏感人群识别。
a)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
b)工初观察。
在前三个月工初期内,用人单位应安排专人每日观察新上岗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如有发热、皮疹(炎)等,则要立即安排职业健康检查与治疗,并调离原岗位,避免反复接触。
应做好观察记录。
c)尽量减少轮换。
三个月工初期后,不宜频繁轮换从事TCE作业的劳动者。
d)一旦发现TCE接触者出现药疹样皮炎、TCE中毒,应将其立即调离原岗位,进行妥善安置,包括调换工种和岗位、医学观察、诊断、治疗和疗养等。
e)严禁安排曾患有TCE药疹样皮炎的病人再次从事TCE作业。
2、风险评估。
根据职业危害识别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相关职业人群接触TCE的风险水平与性质,同时制定必要措施消除危害或降低风险。
风险评估的要素包括:
TCE在工作场所的逸散范围;产生最大浓度的时间段;可能接触TCE的劳动者和接触时间;接触量的影响因素,包括工作场所布局,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工作场所的清洁与整理,个人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的适用性、数量及其运行和使用状况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有关TCE危害防护知识及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和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现行的职业接触风险控制措施的运行情况以及是否需要采取新的预防措施;现有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其他方面,如历年来发生TCE职业中毒与药疹样皮炎的情况等。
3、风险控制。
1)基本原则。
遵循职业病防治的优先等级原则,首先是消除风险,其次为工程控制、管理措施和行为控制,再次是个人防护与职业健康监护。
2)消除风险。
采用其他低危害健康物质如医用酒精、脂肪酸盐或烧碱、右旋柠檬烯替代,从源头上尽量消除风险。
2)工程控制。
a)工作场所空气中TCE浓度应符合接触限值的要求。
b)工作场所按照GBZ1的要求合理布局。
地面可使用水泥、塑料、陶瓷等材料。
c)建筑物楼层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如在同一层建筑物内,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有组织通风的下风侧或自然通风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如在多层建筑物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下楼层的空气。
d)尽量采取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与远程操作,避免直接接触。
产生TCE的工作场所应与其他作业分开,如生产工艺要求需在同一条生产线上操作,应做好局部通风排毒措施,不危害周围劳动者。
e)应设置防护设施。
卫生防护工程设计与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防护设施应是检验合格的产品。
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与投入使用。
f)采取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作场所,其换气量除能保持冷、热调节外,其新风量不低于每人30m3/h。
g)通风排毒有以下几种方式:
局部通风。
排毒罩口应尽量靠近发生源,并加设围档;罩口的形状与大小应与发生源的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罩口应迎着TCE气流的方向,进气口与排风口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排出的污染空气又被吸回室内。
吸入排毒罩口的路径,不应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
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m/s~3m/s之间,常用风速为0.5m/s~1.5m/s。
管道风速采用8m/s~12m/s。
柜形排风罩内有热源存在时,应在排风罩上部排风。
密闭设备宜尽量减少漏风的缝隙和孔洞,仅设置必要的观察窗、操作口及检修口。
密闭设备内应有一定的排风量,保持处于负压状态;排风量一般要求能在操作口和检修门开启时,达到要求的控制风速。
h)正确使用风扇。
风扇和气流通道之间不应有障碍物,保持适当气流速度以防发生湍流。
污染空气排出路径不能流经劳动者。
i)使用自然通风。
可通过门窗与屋顶天窗进行自然通风。
如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可在屋顶安装排气扇或排风导向板以提高空气流速。
当通过天窗排出时,屋顶应避免设置机械通风进风口。
j)可能突然产生大量TCE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排风系统和事故排风的排风系统共同保证。
事故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资料计算确定。
当缺乏资料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12次。
事故排风的设置参照GBZ/T194的要求。
k)排出到外环境的空气需经净化处理,不得影响其他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周围居民。
若直接排入大气时,应引至屋顶以上3m高处;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高度。
l)通风测试内容应包括风量、风速、净化效率、全面通风换气量的测定,各项计算公式参照GBZ/T194。
m)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卫生防护设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管理措施。
1)TCE供应商应提供挥发性组分检测报告原件。
2)可能产生TCE职业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警示说明。
3)不应将存在或可能产生TCE职业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单位或个人也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TCE职业危害的作业。
4)TCE包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应载明产品特性、职业危害、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生产设备与任何单独的产品包装上应设置警示标识,种类包括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等。
6)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避免TCE泄漏。
7)应在班前检查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在班中观察防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8)应及时盖好盛装TCE的容器,降低危险,减少浪费。
9)控制温度,防止溶剂过热。
可用热电偶或温度计保持最低适宜温度。
10)用人单位在从事职业病防治各项活动时应做好记录,并长期妥善保存。
用人单位应建立TCE使用档案,并定期更新。
档案的内容包括年使用量、存在的岗位、检测结果、接触人员等信息。
11)危害告知。
5、行为控制。
1)劳动者应注意个人卫生习惯,严禁在工作场所进食饮水或吸烟。
2)无关劳动者不要接触TCE或进入TCE工作场所。
如需进入,要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3)严禁把TCE带出生产区域。
4)严禁将TCE用于除生产外的其他用途,如用TCE清洗衣服、家具或皮肤等。
6、个人防护。
1)若危险源不能消除,工程控制达不到要求,应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按GBZ/T195、GB/T11651、GB/T18664的要求配备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应有生产许可证、劳安标识(LA)与合格证。
3)TCE侵入人体的主要途径为呼吸道和皮肤,应重点考虑呼吸防护和皮肤防护。
4)呼吸防护。
进入TCE有害环境前,应先佩戴好呼吸防护用品。
对于密合型面罩,使用者应先做佩戴气密性检查,以确认密合。
在有害环境作业的人员应始终佩戴呼吸防护用品。
当使用呼吸防护用品过程中感到异味、咳嗽、刺激、恶心等不适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有害环境,并应检查呼吸防护用品,确定并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进入有害环境;若无故障存在,应更换有效的过滤元件。
5)皮肤防护。
眼部防护:
TCE有可能飞溅到眼睛时,需配备符合GB14866规定的眼部护具。
手部防护:
严禁TCE接触者徒手接触TCE,应佩戴氟橡胶防护指套或手套。
6)用人单位应培训TCE接触者正确使用和保管个人防护用品。
使用过滤式呼吸防护器时,要确保呼吸防护器与面部的密合。
呼吸防护用品的过滤元件使用后,应单独密封存放,记录使用时间,如两次使用时间间隔较长,应提前更换过滤元件。
防护手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破损,检查方法为:
向手套内吹气,用手捏紧套口,观察是否漏气,若漏气则不能使用。
培训周期应至少每年一次。
7)用人单位在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时应做相应的记录,包括发放时间、工种、个人防护用品名称、数量、领用人或代领人签字等内容。
8)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个人防护用品,参照GBZ/T195。
9)TCE独立操作间的门口应配置个人防护用品,如眼部护具、氟橡胶防护手套、呼吸防护器。
7、职业健康监护。
体检项目与周期应符合GBZ188的要求。
劳动者如患有慢性肝炎、慢性肾炎、过敏性皮肤病、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等职业禁忌,则不能从事TCE作业。
TCE药疹样皮炎、TCE职业中毒患者的处理原则执行GBZ38与GBZ185。
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8、应急救援设施。
1)可能发生急性三氯乙烯职业危害(如存在泄漏的可能或大量使用时)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个人防护用品。
2)可能发生急性三氯乙烯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冲洗设备,如提供应急冲淋装置和洗眼器。
若皮肤已有接触,应尽快冲洗。
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能在10s内得到冲洗。
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其持续流动,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的标识,醒目易找。
3)可能发生急性三氯乙烯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与必要的泄险区。
如三氯乙烯发生泄漏,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用蛭石、干沙土、水泥粉等密封泄漏容器,喷水冷却容器。
注意通风、洗消。
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密闭空间。
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
尽可能迅速切断泄漏源。
4)应急处置。
小量泄漏:
用活性炭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
也可用不燃性分散剂制成的乳液刷洗,洗液稀释后排入废水系统。
大量泄漏: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抑制蒸发。
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发生三氯乙烯职业危害的事故现场警示标识的设置。
按照GBZ158和GBZ/T203设定,应用黄色区域警示线将事故现场与其他区域分隔开。
5)现场病人的医疗救护。
眼部接触:
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min,彻底清洗上下眼睑。
如佩戴隐形眼镜,清洗时需摘除。
及时就医。
皮肤接触:
脱去受污染的衣服,然后用水和肥皂清洗皮肤,及时就医。
吸入:
将患者转移至新鲜空气处,避免阳光直射;若呼吸停止应给予人工呼吸,若心跳停止给予心肺复苏;立即送医院治疗。
处理原则执行GBZ38与GBZ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