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中心承包商环安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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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中心承包商环安协议

《维修中心承包商环保及安全生产协议书》

编号:

SZDY-WX--

甲方:

***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部维修中心

乙方:

***公司

为了保证运营总部环境及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确保承包商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以及作业过程环境影响得到控制,有效地对承包商安全行为进行管理,双方在签订施工、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1项目简介

1.1项目名称:

**

1.2作业时间:

1:

00~~4:

30

1.3合同期限:

2012年7月1日—2016年12月30日

1.4协议期限:

原则上与工程承包合同质量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一致,如因故延期,协议期限可顺延。

1.5项目范围:

***的常规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出入口的土建工程、建筑装饰和常规设备安装工程;***的接驳改造工程,及在主体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市政管线悬吊及保护。

1.6作业现场存在的环境/危险因素:

环境/危险因素具体描述

成因

施工人员受伤

轨行区夜间施工人员摔倒、碰撞等受伤害

影响地铁正常运营

施工遗留工器具,检修作业未能及时恢复设备正常使用。

火焰、火花、粉尘

钢轨切割、铝热焊接产生

2通用环境、安全条款

2.1甲方责任

2.1.1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要求。

2.1.2须告知乙方,作业现场存在的环境/危险因素及在安全、环境管理上的特殊要求。

2.1.3须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环保/安全注意事项培训。

2.2乙方责任

2.2.1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要求。

2.2.2乙方须按照甲方管理规定,缴纳施工安全押金。

2.2.3在甲方有要求时,乙方需制定承包项目的环保安全技术保证方案和保证甲方运营安全的应急预案,并须经甲方审批后,方可开工,但并不减轻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2.2.4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运营总部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运营总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运营总部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管理办法》、《深圳地铁高压供电安全工作规程》、《运营总部环境运行与监测控制程序》等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在环境、安全方面接受甲方管理,了解其环境、安全管理方面有无特殊要求,并接受其监督和指挥。

2.2.5施工作业前,甲方应对乙方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介绍有关甲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环境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2.2.6乙方需配备符合资格的环境/安全管理人员(轨行区的施工、服务项目,需配备专职环境/安全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备案,甲方指派专人负责联系、监督工作。

2.2.7乙方需提供作业人员是乙方员工或雇佣员工证明。

2.2.8乙方的施工计划申请和当次作业的请、销点手续须按甲方《施工管理办法》执行。

2.2.9乙方作业时的临时动火、临时用电,须按甲方的《运营总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运营总部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由甲方主管单位或承包商办理。

2.2.10高压电气类作业,须按甲方《深圳地铁高压供电安全工作规程》执行电气工作票、操作票申请、审批制度。

2.2.11乙方作业时间为甲方的非运营时间,经甲方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2.3乙方作业注意事项:

2.3.1乙方作业需由甲方人员现场配合或监护,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操作、维修甲方设备设施和进入甲方轨行区、设备房等生产区域。

2.3.2乙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劳保用品,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2.3.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3.4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泄漏等,防止和减轻粉尘、噪音、震动对地铁工作人员和乘客造成伤害。

2.3.5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须及时清运或集中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倾倒,危废品、危化品等废弃物须按国家法律法规与深圳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6车站公共区、轨行区作业项目如不能一次完成时,须在每次作业结束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确保乘客和行车安全。

2.3.7乙方在安装、改进、维修可能影响行车、客运、消防安全的设备设施时,须保证本次作业结束时的设备设施技术状态,满足甲方行车、客运、消防安全需要。

2.3.8乙方在安装、施工等作业时,禁止使用国家已淘汰的高噪声、高能耗、废水、废气超出标准的设备。

2.3.9乙方对安装、施工等作业过程中,噪声超过标准时,须立即停工整改。

2.3.10乙方车辆在我司范围行驶时:

厂内限速15公里/小时;在道口、弯道、行人稠密地区限速10公里/小时;进入大门或倒车时限速3公里/小时。

禁止鸣喇叭,尾气排放必须达标。

2.3.11乙方车辆在我司期间,禁止漏油,若发生漏油,须及时清理。

3约定责任范围

3.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不符合环保与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乙方在接到甲方整改通知单、停工令后,须立即改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2因乙方作业造成的甲方设备设施损坏、自然环境(绿化植物、地面等)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按甲方要求修复或赔偿。

3.3乙方对轨行区作业结束时人员、设备出清情况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4承包商在运营总部内发生伤亡事故或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向本合同主管单位报告,保护好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处理。

3.5如乙方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未按甲方要求执行,从而产生的环保与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负责。

3.6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专业安全条款

4.1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1.施工前双方约定施工负责人,明确联系方式,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相应职责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承包商施工负责人对其施工安全总负责,并且需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控工作。

3.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前不得饮酒,作业现场严禁抽烟及坐卧钢轨。

4.施工前,应确认现场情况,施工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保证施工安全。

5.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车站值班员同意并由车站保安开端门,方可进入轨行区施工。

6.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服从配合人员管理,进入轨行区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7.施工时注意保护轨行区内的设备设施,如因施工引起损坏,由承包商负责修复。

8.施工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垃圾,不得遗留工具材料等任何物品在轨行区。

4.2作业范围内的危险源识别及防护措施

1.注意保护信号专业的信标和计轴器,禁止对其进行撞击和敲打。

2.为保证区间检修电源的安全用电,取电前正确打开检修电源箱插座盖板,用电后盖好插座盖板;使用与检修电源箱插座相匹配的插头取电;严禁打开检修电源箱前面板取电。

3.需要在轨行区进行动火施工的按运营总部要求办理轨行区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做好防火、灭火措施,保护好轨行区其它设备安全。

4.动火施工焊接后必须清理现场,焊碴等垃圾不得遗留在轨行区,因焊接作业温度很高,注意保护周边设备和防止人员烫伤。

5.高空作业时禁止抛接工具材料,以防碰撞坏设备设施和对人身产生伤害。

4.3作业流程及步骤

轨行区施工作业→施工负责人请点→工具材料人员入场确认→进入轨行区→现场防护设置→现场进行施工→现场施工完毕→出清→工具材料人员出场确认→施工负责人销点→作业完毕

5安全违规处罚条款(见附件:

办法7考核与处罚)

6本协议一式四份,安全监察部、总工办、承包商、主管单位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维修中心

主管单位代表:

代表:

盖章盖章

年月日

 

附件:

安全违规处罚条款(办法7考核与处罚)

7考核与处罚

7.1施工负责人由承包商人员担任时,每出现一件次违反运营总部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形,记该施工负责人一次不良记录。

累计两次不良记录,暂停该施工负责人资格,需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恢复;累计三次不良记录,则吊销该施工负责人资格,其终身不得承担总部管辖范围内的施工负责人。

7.2因承包商原因造成事故或发生违反运营总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时,按照相应标准对承包商进行处罚。

同一项目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造成一次四级及以上事故事件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需重新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

同一项目出现三次违规行为或造成一次二级及以上事故事件的,或不服从运营总部处罚决定的,取消其在运营总部范围内的承包商资格。

7.3处罚标准

安全处罚仅针对承包商安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不免除承包商对地铁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及其他应承担的法律、法规、合约责任。

7.3.1因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事故事件的,根据《运营总部事故处理规则》中事故事件分级,按如下标准进行处罚。

事故事件等级

处罚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

50万元

重大事故

35万元

较大事故

20万元

一般事故

一级事件

15-20万元

二级事件

10-15万元

三级事件

8-10万元

四级事件

6-8万元

五级事件

5-6万元

六级事件

4-5万元

7.3.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0000~40000元罚款:

序号

违规行为

1

未按照要求设置或撤除安全防护装置

2

擅自扩大施工范围

3

擅自进入非施工区域

4

未请点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5

擅自进入轨行区

6

隐瞒、伪造、谎报、漏报作业中发生的安全信息或问题

7

施工过程中对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

8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9

不听从运营人员指挥,强行延长施工时间

10

不听劝阻,施工过程中脚踩在非受力部件或其他不可踩踏位置,(如:

波导管、馈线、地线、电缆、岔尖)

11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12

私自乱拉接电源

13

超负荷使用电源

14

施工作业完成未清理施工垃圾

15

其他由主管单位将其列入并体现在安全生产协议中

7.3.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20000元罚款:

序号

违规行为

1

未按规定时间申报计划

2

施工时间利用率不足50%

3

未经同意擅自取消计划

4

安排未经运营培训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5

损坏运营设备设施

6

施工人员不按时参加运营班前会议

7

特种作业无证操作

8

未按照要求穿戴劳保用品

9

使用外表损伤,性能降低的劳保用品

10

施工人员酒后进行施工作业

11

使用梯车时未设防护人员

12

未办理有关手续,进行临时动火和用电作业

13

擅自动用地铁设施设备

14

未按要求进出车站站台端门

15

在线路中心1.5米范围内坐卧休息

16

施工后,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检查,复测,强行投入运行

17

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无故停运安全防护设施

18

使用过期或安全性能降低的工器具

19

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

20

高处作业时,将工具及材料随意上下抛掷

21

高处作业不使用工具袋或随意放置工具、材料

22

违反吊装相关规定进行吊装作业

23

未经批准使用消防水

24

搬运氧气瓶用叉车,或肩扛或滚动氧气瓶

25

施工结束时未对存放物资进行固定

26

未按时出清人员、物资

27

其他由主管单位将其列入并体现在安全生产协议中

 

附件BQ/SZDY0046-01-B1

施工安全处罚通知单

编号:

SZDY-□□-××-YYYY

口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施工中存在下列安全隐患或违反本公司安全规定,需对你单位进行安全处罚,罚款人民币元。

口你单位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责任事件、影响正常运营等情况,给我司造成损失,你单位负有责任,需对你单位进行安全处罚,罚款人民币元。

你单位需于日前将罚款缴到运营总部财务部,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交到运营总部。

承包商违规或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情况:

管理责任单位经办人:

日期:

年月日

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审查意见:

 

安全监察部审核人:

安全监察部负责人:

年月日

承包商签收意见:

 

承包商责任人:

承包商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本单一式四份,承包商一份,安全监察部、财务部、管理责任单位各一份。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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