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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篇一: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保证交通运输中人身、货物、车辆的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国内国外航运、海运、河运、铁路、公路运输过程中人身、货物、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职责

3.1催交储运部负责海外项目设备运输过程中安全管理;

3.2社会事务部、汽车队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安全监察部、机械管理部对交通安全管理履行协助、监督、指导职责;

3.4各项目部负责工作范围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4.过程描述

4.1一般要求

4.1.1各运输责任部门要宣传和贯彻当地国家各项有关运输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学习,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4.1.2牢记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刻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部门主任是运输工作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根据公司《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程序》,结合工作实际,作出安全风险评价。

4.1.3按实际情况设置兼职安全员,做好安全宣传和安全防范措施工作。

4.1.4做好运输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保险事宜。

4.2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4.2.1驾驶员管理

4.2.1.1必须按所在国家要求持证上岗,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4.2.1.2积极参加各项安全学习及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4.2.1.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2.1.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牌、证件齐全和完好。

4.2.1.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努力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4.2.1.6履行车队工作程序,做好车辆交接班工作。

4.2.1.7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4.2.1.8坚持中速行驶,不开英雄车;坚持各行其道,不开霸王车;坚持文明礼让,不开斗气车;坚持安全第一,不开冒险车;坚持预防为主,不开侥幸车;坚持二严律己,不开违章车;坚持三勤例保,不开带病车;坚持四慢五掌握,不开盲目车;坚持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

不准超速和超载;不准饮酒后开车;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外公司司机及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不准装运走私物品和无边防证人员进入边防区。

4.2.2车辆安全管理

4.2.2.1贯彻执行所在国家、公司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车辆的年审、技术建档和使用管理,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运行、保修、肇事等有关资料;

4.2.2.2编排车辆保修计划,按期组织安排车辆、机械保养和维修;

4.2.3交通事故的管理

4.2.3.1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擦、翻、烧、坠等造成人员伤亡,车物损坏,统称交通事故。

4.2.3.2交通事故的报告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随车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同时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车属部门报告,车属部门应及时把事故情况报告社会事务部并在24小时以内向项目部和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

4.2.3.3交通事故的处理

a.接到事故报告后,社会事务部会同车属部门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的事故处理。

b.安全监察部、资产管理部协助事故的处理。

c.事故经公安机关裁决、调解处理后,车属单位应按“四不放过”原则立即组织事故分析,三日内将《交通事故报表》附当事人书面事故经过,上报社会事务部。

社会事务部整理材料,办理事故理赔,并根据事故等级,责任大小,按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写出事故报告单。

d.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事故由车属单位对当事人事故责任作出确认,并予处理;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范围内的事故由项目部对当事人事故责任作出确认,并予以处理;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当事人事故责任作出确认,并予以处理。

e.对当事人的行政处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f.社会事务部布置、组织各部门对事故讨论学习,吸取事故教训。

4.2.3.4经济奖惩规定

a.事故责任人按确认的事故责任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及下岗等处理。

b.专业驾驶员无违章、无事故,按时参加安全学习者,可评为优秀驾驶员,公司给予奖励。

4.2.3.5社会事务部及其它部门不负责持私人驾驶证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2.3.6因公搭乘公司车辆,以及乘座职工班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的公司职工可比照工伤事故处理。

4.2.3.7非因公搭乘公司车辆,发生事故受伤,公司原则上不承担费用。

4.2.4.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按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和《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检查与考核。

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纳入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考核;触犯法律的,负相关法律责任。

4.3航运安全管理规定

4.3.1乘坐或托运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接受机场常规安全检查。

4.3.2空运的货物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央带危物品。

4.3.3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抢支、弹药、军械、警械;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4.3.4遵守乘机安全规定,不打架、寻衅滋事;不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不做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4.3.5考核

对违反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经济或其他个人损失的由责任者本人承担,造成公司声誉的,公司依据《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4.4海运、河运安全管理规定

4.4.1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海运、河运相关法律、法规。

4.4.2签订运输合同前,要认真审核运输经营商的资质,必须符合所在国家以及国际相关要求。

4.4.3认真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责任、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4.4.4加强过程控制,确保货物包装过程、装卸过程安全。

4.4.5加强港口货物管理,防盗窃、防腐蚀等,各责任部门应对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价,制定

防范措施或应急办法。

4.4.5.1海上风险,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4.4.5.2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

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4.5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4.5.1乘坐火车、货物运输必须遵守铁路相关规定。

4.5.2在车站、列车上不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不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携带枪支弹药、匕首、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等违禁品;不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

4.5.3接受工作人员常规安全检查,不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上述物品。

4.5.4为了保证安全,在托运货物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和运输距离等情况,进行必要的包装。

搬入货场的货物要堆码稳固、整齐。

需要隔离的货物,应按规定隔离。

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

4.5.5装车是保证货运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

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形状和要求,按照货车使用限制表的规定,拨配适当的车辆。

如车站无适当货车时,应在保证货物安全、货车完整和装卸作业方便的条件下,以其他货车代用。

装车时,除应做到不错装、漏装,防止偏载、超载、超限外,对易磨损货件还应采取防磨措施,对怕湿和易燃货物采取防湿、防火措施等。

装载的货物应能经受正常的调车作业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的各种力的作用,保证货物在运输的全过程中,不致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坍或坠落等情况。

一般货物装载后的宽度与高度,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和个别特定区段的装载限制。

4.5.6卸车时,认真检查施封、篷布苫盖或装载等有无异状。

按货物运单清点货物件数,核对货物标记,检查货物状态。

5事故处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部门应立即汇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领导根据情况指定部门组成事

故处理小组,协商应急措施及善后处理。

6.相关文件

6.1《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6.2《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6.3《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5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

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

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

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

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

【篇三:

道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贵阳某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前言

为加强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杜绝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安全是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制,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一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一条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实习驾驶员除持有实习驾驶证外,应有正式司机随车驾驶。

严禁无证驾驶。

第二条行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及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必须按核定人数乘坐,严禁超员乘坐。

第三条每次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消除隐患。

第四条行车时车辆的时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前后两车应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

第五条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第六条禁止在雨天、雪、雾天、夜间盲目行驶。

夜间行车前,应预先检查灯光,并特别注意指挥信号和施工信号。

第七条严禁盲目强行涉水。

汽车涉水后,必须连续轻踏制动踏板,待制动效能恢复后,方可再正常行驶。

第八条严禁机动车挂空档或踩离合器溜坡。

下长坡、陡坡前,应试踏制动器是否有效,下险峻山坡前,须停车检查转向系、制动系及轮胎等。

下坡时应挂档,利用发动机阻力控制车速。

下坡使用制动器时间较长久时,应停车休息以便制动鼓自然冷却,严禁向高温的制动鼓泼水。

第九条认真做好出车,途中和返回例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修理时,必须挂好排档,拉紧手制动,垫好三角木,以确保安全。

在修理中凡接触易燃物品,必须随时注意防火。

第十条及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积极推广兄弟单位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第十四条加强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及时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定

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的情况,预测和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的工作意见。

第十六条抓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定期开展以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核,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定期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各部门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且在醒目位置给予公布。

2.监督检查公司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1.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聘用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驾驶员管理基础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情况,检查对违章和事故驾驶员处理情况。

2.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二级维护、技术评定、交警年审、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生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监督做好经营者、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为的记录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对事故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情况。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稳定情况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应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车辆。

3.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

8.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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