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重点及历年真题解析汇总第四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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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重点及历年真题解析汇总第四章

第1页: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3页: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一节:

协调制度简介

  第二节: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管理

第二节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1、我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和四级子目),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

  2、《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的号列称为税号,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

  3、《统计商品目录》中为了统计需要,列出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22类,22类分为第98章、99章。

  4、《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而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8位数,其中第7、8位就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

  第三节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新增内容)

  一、归类的依据(重要考点)

  1、《进出口税则》

  2、《商品及品目注释》

  3、《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二、归类的申报要求

  1、海关总署制定了《规范申报目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规范申报目录》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品目顺序编写的,并根据需要在品目级和子目级列出了申报要素。

在报关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三、归类的修改

  海关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名称编码不正确的,按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根据《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四、预归类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口的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一)预归类申请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二)预归类受理和预归类决定

  1、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预归类决定书”。

  2、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三)“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在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主管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五、商品归类决定(2010年新增)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该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六、其他管理要求(了解)

第四节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规则一: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例如说,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该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根据章注,就可以知道,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不包括在第一类里面。

所以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在第一章章注中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的动物,不包括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

那么95.08的动物、30.02的培养微生物,就不能归入本章。

所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

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

  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它们的优先顺序为:

  品目条文—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规则

  历年考题(单选题)

  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包括:

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则

  B、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C、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归类总则

  D、章注—子目注释—类注—归类总则

  答案:

A

  规则二

  (原文):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

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解释规则二

(一)

  规则二

(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部分,不完整)

  例如:

缺少门、未安座位等的汽车仍然按汽车归类。

  缺少电池的便携式计算机按便携式计算机归类。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例如:

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

  需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零件使用的齿轮的毛坯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例如:

实际业务中庞大的或易碎的货物:

例如多功位组合机床、桥架、灯具、照明设备等通常都是未组装或拆散开的,通过简单组装即可装配起来。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

  历年考题(单选题):

  1、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品目条文所列的商品,应包括该项商品的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进口或出口时,这些非完成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A、基本功能

  B、相同用途

  C、基本特征

  D、核心组成部件

  答案:

C

  ※规则二

(一)不适用于第一类到第六类的商品。

  ※而且是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的时候,才能够运用规则二。

  ★解释规则二

(二)

  规则二

(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

规定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例1:

天然软木制成,外层包纱布的热水瓶塞子。

热水瓶塞子虽然包了纱布,但是并没有改变这个瓶塞是软木的基本特征,因此还是归入4503.1000的品目。

  规则二第二款还有一个含义即:

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原文):

  当货品按规则二

(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

  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或

(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解释规则三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简称“具体列名”原则)。

  列出品名的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基本特征”原则)

  例:

“碗装的方便面,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在这个商品中,就属于混合物,由于面饼构成了这个商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该按面归类。

  例:

一套成套的理发工具,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一把木梳、一把剪刀、一把刷子组成,装于一只塑料盒中

  查阅类、章注释,并无提到这类商品的具体列名,因此根据规则三

(二),在这个商品中最具有主要特征的货品是电动理发推子和剪子,所以应该归入8510.2000。

  例:

成套的理发工具,由一个手动的理发推剪、一把木梳、一把剪刀、一把刷子组成,装于一只塑料盒中(2004年)

  查阅类、章注释,并无提到这类商品的具体列名,因此根据规则三

(二),在这个商品中最具有主要特征的货品是手动理发推子和剪子,所以应该归入8214.9000。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

(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从后归类”原则)

  例:

“由200克巧克力糖果和200克的奶糖混和而成的一袋400克的糖果”,由于其中奶糖和和巧克力糖果的含量相等,“基本特征”无法确定,因此应从后归类,奶糖是归入1704,巧克力糖果是归入1806,那么就归入后一个税目1806。

  ★在运用规则三时同学们要注意地方:

  1、只有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用的时候才用规则三。

  历年考题(判断题):

  当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从后归类”的原则归类。

  答案:

  3、规则三

(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参见教材P190)

  

(1)归入不同品目号的货品组成

  

(2)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

  (3)零售包装

  历年考题(多选题):

  下列货品属于HS归类总规则中所规定的“零售的成套货品”的是:

  A、一个礼盒,内有咖啡一瓶、咖啡伴侣一瓶、塑料杯子两只

  B、一个礼盒,内有一瓶白兰地酒、一只打火机

  C、一个礼盒,内有一包巧克力、一个塑料玩具

  D、一碗方便面,内有一块面饼、两包调味品、一把塑料小叉

  答案:

AD。

  解释:

BC不符合:

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

不能按成套货品来归类,分开归类。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最相类似原则)

  历年考题(单选题):

  在进行商品税则归类时,对看起来可归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税号的商品,在税目条文和注释均无规定时,其归类次序为:

  A.基本特征、最相类似、具体列名、从后归类

  B.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最相类似

  C.最相类似、具体列名、从后归类、基本特征

  D.具体列名、最相类似、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答案:

B

  例:

“豆油70%、花生油20%、橄榄油10%的混合食用油”在这里同学们不能因为他是混合物,而且豆油的含量最大,构成基本特征,从而运用规则三

(二)款将其按豆油归类15.07。

  这是错误的,根据规则一,归类的法律依据是税目条文,因此根据15.17的商品名称包括“各种动、植物油混合而成的食用油”,而在本道题,题目说的是混合食用油,因此先适用规则一,归入品目15.17的品目。

  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

(一)

(二)(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

规则五

  (原文):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仪器、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样归类。

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

(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解释规则五

(一)

  规则五,解决的是某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在什么情况下单独归类,在什么情况下与所装的物品一并归类的问题。

  ※符合5个方面的条件则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1、特殊形状专用(照相机套、乐器盒)

  2、适合长期使用

  3、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例如说装香水的瓶子)

  4、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5、本身不构成货物的基本特征,包装物属于从属物品。

  “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例1:

银制的茶叶罐装入茶叶,这个茶叶罐相对于茶叶来说比较贵重,那么就构成了这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应按照银制品归类如7114.1100,而不是按茶叶来归类。

  ★解释规则五

(二)

  除规则五

(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五

(二)说明的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以单独归类,不需要于其所装的物品一并归类。

  例如说装液化气用的煤气罐,煤气罐是可以重复使用的,所以归类的时候应该要与液化煤气分开。

  历年考题(多选题)

  下列货品进出口时,包装物与所装物品应分别归类的是:

  A.40升专用钢瓶装液化氮气

  B.25公斤桶(塑料桶)装涂料

  C.纸箱包装的彩色电视机

  D.分别进口的照相机和照相机套

  答案:

A、D

  规则六

  (原文):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

除本目录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与本规则。

  ★解释规则六

  规则六,主要是解决,如何确定商品的子目的归类原则。

  先确定一级子目,再确定二级子目、然后三级子目、最后四级子目的顺序进行。

  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

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确定一级子目后,再将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确定二级子目,依此类推。

  历年考题(2008年判断题):

  进出口商品在品目项下各子目的归类应当按照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确定。

  答案:

  解析:

根据规则六的规定,商品在品目项下的各子目的归类应当按照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确定。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一、概述

  

(一)本类商品范围大致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1、活动物(第1章、第3章)

  2、食用动物产品,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有限的简单加工(第2章、第4章);

  3、非食用动物产品,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有限的简单加工(第5章)

  

(二)不能够归入本类产品,而归入其他类的动物产品主要有三种情况:

  1、第一个:

通常作为某些行业原材料使用的动物产品;

  2、第二个:

作为培养微生物使用的活生物;

  3、第三个:

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

  (三)归入本类与归入其他类的食用动物产品的区分:

  对于动物产品的归类,关键是根据加工程度判断归入本类还是归入后面其他类(如第四类)。

  1、超过了本类加工程度或者加入的物质超过允许范围的食用动物产品,将归入第四类。

  2、其中最容易与本类的食用动物产品发生归类混淆的是第四类第16章的商品。

  二、归类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第1章活动物

  注意:

  

(1)鲸、海豚,海豹、海狮、海象等水生哺乳动物,以及可在水中生活的龟、鳖、水蛭、蛙、鳄鱼等动物应归入第1章而不归入第3章。

  

(2)在运输途中死亡的动物,如果适合供人食用的归入品目02.01至02.05、02.07或02.08,其余的归入05.11。

  第一章历年考题

  1、供食用的活珍珠鸡(重量大于2千克)(02年考题)

  答案:

0105.9993

  2、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

  注意:

  

(1)本章主要包括第一章所列可供人食用的动物的肉及食用杂碎,以及未炼制、不论是否供人食用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

比较4个品目:

02.09、15.01、15.02、15.03

  

(2)除了猪脂肪及家禽脂肪以外,别的脂肪,例如说牛的脂肪应该归入到第3类里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

  (3)一般来讲,归入本章的动物产品,其加工程度仅限于鲜、冷、冻、熏、盐腌、盐渍、干制。

  (4)如果超出此范围,例如经蒸、煮、煎、烧、炸、烤等烹饪方法加工的,就不能归入本章。

  第二章历年考题

  1、鲜整头乳猪肉(重量不足10千克)

  答案:

0203.1110(2000年考题)

  2、冻整鸡

  答案:

0207.1200(98年考题)

  3、装入肠衣的熏腌牛肉(未经绞碎、未经调味、供食用)

  答案:

0210.2000(01年考题)

  4、干的猪蹄筋,500克/袋

  答案:

0210.990009年

  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鱼:

各种活的或死的鱼(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除外)

  ※甲壳动物主要种类:

龙虾、大螯虾、小龙虾、蟹、河虾及对虾。

  ※软体动物主要种类:

牡蛎、海扇、贻贝、墨鱼、鱿鱼、章鱼、蜗牛。

  ※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海参、海蛰、海胆、鲍鱼。

  注意:

中华绒螯蟹0306.2491,即大闸蟹,中华绒螯蟹是学名。

  

(2)第三章的加工程度在第二章的基础上有所扩大,主要体现在包括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的甲壳动物。

  注意:

03.05和03.06品目的加工程度。

  参见《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练习:

  1、熏制的大西洋鲑鱼

  答案:

0305.4110

  2、熏鱿鱼

  答案:

1605.9090

  解释:

鱿鱼为软体动物。

  3、水煮过的龙虾(未去壳,冻的)

  答案:

0306.1100

  4、冷冻的对虾虾仁

  答案:

0306.1321

  5、水煮后经冷冻的去壳对虾

  答案:

1605.2000

  6、活的淡水小龙虾(06年考题)

  答案:

0306.2990

  7、盐渍海蛰(98年第2次考题)

  答案:

0307.9990

  4、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由于供人食用的动物产品主要归入了第2章至第3章的有关品目,所以本章所包括的未列名食用动物产品有限。

  第四章历年考题

  1、“达能”草莓果粒酸奶,125克/瓶(07年考题)

  答案:

0403.1000

  2、全脂奶粉(脂肪含量23%),未加糖,450克/袋(08年考题)

  答案:

0402.2100

  5、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

  

(1)作为本类兜底的章主要包括各种未经加工或仅经过简单加工的、其他章不包括的通常不供食用的动物产品。

  

(2)但动物的肠、胃、膀胱以及动物血,不论是否供人食用均归入本章。

  (3)本章的动物产品主要有人发、兽毛、骨、兽牙、珊瑚、麝香、动物胚胎等。

  需要注意的商品:

  0510.0010黄药:

指作为中药使用的动物体内结石,包括以下几种:

  ①牛黄(牛胆结石)②马宝(马胃结石)③猴枣(猕猴内脏结石)

  第五章历年考题

  猴枣

  答案:

0510.001001年

  三、归类时容易混淆或忽视的地方

  1、名称中带有“鱼”字的某些非鱼类商品的归类。

  ¨有些商品名称中带有“鱼”字,但是在生物学分类体系中并不属于鱼类,不能按鱼归类,而应该分别按其生物类属归类,归入哺乳动物、爬行动物或软体动物等所属的品目。

  2、未炼制动物脂肪的归类

  ¨未炼制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应归入品目02.09;

  ¨其他未炼制的动物脂肪(如牛脂肪)应归入第15章。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一、本类基本结构

  二、本类概述

  本类几乎包括了所有的活动物,以及未经过或仅仅经过加工有限加工的动物产品。

归入其他类的动物产品主要有三种情况:

  1.作为培养微生物使用的活动物

  2.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

  三、本类应试策略总结

  

(一)考试难度与策略

  本类在历年的考试中主要是出一些具体列名的商品,一般难度不太大,主要的应试策略为细心查找。

其中的主要难点在于根据动物的加工程度判断是应该归入第一类(简单加工)还是第四类(深加工)。

(二)掌握本类的商品在归类时主要影响因素

  1)商品的贮存方式(鲜活、冷藏、冷冻、还是用化学方法暂时保藏):

  例:

  冷冻的带壳龙虾(食用)03061100

  冷藏的带壳龙虾(食用)03062190

  2)加工程度(是否盐渍、蒸煮、熏、烹、炸、是否粉碎、去壳、磨粉):

  例如:

  鲜的猪带骨前腿肉02031200

  冷冻的猪带骨前腿肉02032200

  已炖熟的猪前腿肉16024200

  用前腿肉制做的香肠(天然肠衣做包装,已经调味)16010010

  3)用途(是否种用或种苗用):

  如种苗用的活扇贝归入编码03072110,非种苗用的活扇贝则归入编码03072190;

  4)成分含量:

  如只有对含肉量大于20%的食品(不管其他成分含量是否大于肉含量)归入第16章。

  (三)了解与本类相关联的章节:

  第2章、第3章的动物产品经过进一步深加工后归第16章

  (四)重点关注:

  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因为其没有明确的分类依据而容易出错。

第一章:

活动物

  

(一)本章重点注释:

  1、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以及其他的水生无脊椎动物即使是活的也不归到本章,归入第三章。

  2、培养微生物(如疫苗等)归入3002

  3.流动马戏团以及流动动物园里的动物归入9508

  4.鲸、海豚、海豹、海狮等水生哺乳动物以及可在水中生活的龟、鳄鱼等应该归入第一章而不是第三章。

  5、运输途中死亡的动物,如果适合供人食用的归入品目02.01至02.05、02.07或02.08,其余的归入品目05.11。

  

(二)本章重点商品介绍

  1、、01.05家禽,仅包括所列的各种活家禽,但不包括其他活禽〔例如,鹧鸪、野鸡、鸽、野鸭、大雁(品目01.06)〕。

  2、爬行动物(包括蛇及鳖)、其他昆虫、蛙都归入01.06;

  第二章:

肉以及食用杂碎

  

(一)本章重点注释:

  1.本章的加工程度:

一般来讲,归于本章的动物产品,其加工程度仅仅限于鲜、冷、冻、盐腌、干制、熏制或在表面上撒糖或洒盐水。

如超过此范围,例如经过蒸、煮、烤、炸等方法加工的就不能归入本章。

  2、重点注意肉及杂碎的归类:

  

(1)本章不包括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及杂碎(品目05.11),也不包括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及杂碎的细粉、粗粉和团粒(品目23.01)。

  

(2)、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主要供人食用的杂碎〔例如,头及头块(包括耳)、脚、尾、心、舌〕。

除不适合供人食用的应归入品目05.11以外,其余均归入本章。

  (3)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临时保藏的,专供制药用的杂碎(例如,胆囊、胎盘)归入品目05.10;如经干制的则归入品目30.01。

  (4)既可供人食用,又有其他用途的杂碎(例如:

皮),如果适合供人食用则归第二章,不适合人食用则归第五章或者其他章节。

  

(二)本章重点商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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