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030812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都会衡宇拆迁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增强对都会衡宇拆迁的治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障建立项目顺利进行,凭据《都会衡宇拆迁治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畴)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衡宇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赔偿、安顿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寄义)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寄义: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衡宇拆迁许可证的单元。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衡宇的所有人。

(三)衡宇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正当租赁干系的单元和小我私家。

第四条(根本原则)都会衡宇拆迁必须切合都会筹划,有利于都会旧区改革和生态情况改进,掩护文物奇迹。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赐与赔偿安顿;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应当在搬家期限内完成搬家。

第六条(拆迁治理部分)上海市衡宇土地资源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对本市衡宇拆迁事情实施监视治理。

区、县衡宇土地治理部分(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衡宇拆迁事情实施监视治理,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的领导。

第七条(协同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相互配合,包管衡宇拆迁事情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治理

第八条(拆迁范畴内不得进行的运动)筹划治理部分核发建立用地筹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畴后,拆迁范畴内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进行下列运动: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衡宇及其隶属物;

(二)改变衡宇和土地用途;(三)创建新的衡宇租赁干系;(四)分列衡宇租赁户名。

第九条(停止建立的通知和暂停治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和通告)筹划治理部分核发建立用地筹划许可证后,应当通知拆迁范畴内已取得建立工程筹划许可证件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停止衡宇及其隶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建立单元可以凭建立用地筹划许可证,向拆迁衡宇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治理改变衡宇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衡宇租赁条约的登记存案手续。

暂停治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不凌驾一年。

区、县房地局收到建立单元申请后,应当在拆迁范畴内以通告形式宣布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和暂停治理有关手续的期限。

第十条(重大市政建立项目暂停治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因重大市政建立项目拆迁衡宇的,建立单元可以凭市生长筹划委员会大概市建立和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向筹划治理部分申请治理停止衡宇及其隶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知手续,并向拆迁衡宇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治理改变衡宇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衡宇租赁条约的登记存案手续。

第十一条(暂停治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解除和延期)暂停治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立单元取得衡宇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治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治理有关手

续的期限届满时,建立单元未取得衡宇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步伐自行解除。

建立单元需要延长暂停治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日的30日前向拆迁衡宇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的,由区、县房地局在期限届满日的10日前予以通告。

延长暂停治理有关手续的期限累计不凌驾六个月的,由区、县房地局审批;累计凌驾六个月的,由区、县房地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批准。

第十二条(衡宇拆迁许可证的申请)需要拆迁衡宇的建立单元应当向拆迁衡宇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取得衡宇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衡宇。

重大市政建立项目拆迁衡宇的,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提出申请。

建立单元申请领取衡宇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立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立用地筹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筹划和拆迁方案;(五)本市银行出具的赔偿安顿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存款证明;(六)产权清晰、无权利包袱的安顿用房证明。

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存款金额不得低于赔偿安顿资金总额的30%。

该存款金额与安顿用房代价之和不敷赔偿安顿资金总额的,建立单元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期到位的时间。

本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安顿用房应当切合国度质量宁静尺度和本市大众修建设施配套要求。

第十三条(衡宇拆迁许可证的审核和发表)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局应当自收到拆迁衡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经审核切合条件的,由区、县房地局发表衡宇拆迁许可证。

拆迁衡宇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房地局发表衡宇拆迁许可证应当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

(一)被拆除衡宇修建类型为新式里弄、成套独用新工房、花圃住宅、公寓的;

(二)拆迁期限凌驾一年的;(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市房地资源局审核的其他情形。

衡宇拆迁许可证应当载明拆迁人、拆迁范畴和拆迁期限等事项。

第十四条(拆迁通告)区、县房地局发表衡宇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衡宇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衡宇拆迁通告的形式予以宣布。

区、县房地局和拆迁人应当实时做好拆迁政策、拆迁方案的宣传解释事情。

第十五条(拆迁范畴的变动)拆迁人应当凭据衡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大概缩小。

确需扩大大概缩小拆迁范畴的,应当按规定治理筹划、土地批准手续,并向发表原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变动拆迁范畴。

拆迁范畴经批准变动的,区、县房地局应当将变动后的衡宇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通告。

第十六条(拆迁期限的延长)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区、县房地局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区、县房地局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赐与回复。

拆迁期限累计凌驾一年的,延期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赐与回复。

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区、县房地局应当将变动后的衡宇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通告。

第十七条(自行拆迁和委托实施拆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市房地资源局发表的衡宇拆迁资格证书的单元(以下简称拆迁单元)实施拆迁。

区、县房地局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担当委托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元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条约。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条约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条约报区、县房地局存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元实施

拆迁时,应当出示委托书。

被委托的拆迁单元按其实施的拆迁劳务收取拆迁办事费,拆迁办事费尺度由市代价主管部分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被委托的拆迁单元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八条(拆迁事情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拆迁人和拆迁单元内从事拆迁事情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执法、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市房地资源局发表的上海市衡宇拆迁事情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事情。

第十九条(订立拆迁赔偿安顿协议的当事人)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赔偿安顿协议。

拆迁租赁衡宇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配合订立拆迁赔偿安顿协议;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赔偿安顿协议: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尺度的公有出租衡宇且被拆迁人选择钱币赔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尺度的私有居住衡宇的;(三)拆迁房管部分依法代管的衡宇的;(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分署理经租的衡宇的。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和衡宇承租人简直定)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以衡宇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正当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衡宇租赁条约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赔偿安顿。

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赔偿安顿协议的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衡宇租赁条约所载明的衡宇承租人为准。

第二十一条(拆迁赔偿安顿协议的主要内容)拆迁赔偿安顿协议的内容应当包罗:

(一)被拆除衡宇的修建面积;

(二)钱币赔偿金额;(三)赔偿安顿方法;(四)搬家期限;(五)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行衡宇变更的,拆迁赔偿安顿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罗安顿衡宇的代价金额、面积、所在和条理等事项。

拆迁赔偿安顿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由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拆迁期限

届满后的30日内,拆迁人应当将其订立的所有拆迁赔偿安顿协议报区、县房地局存案。

第二十二条(居住在拆迁范畴外的私房所有人的通知)被拆除私房的所有人居住在拆迁范畴外的,由其署理人、衡宇使用人卖力通知该私房所有人治理拆迁赔偿安顿手续;属于空关衡宇的,由拆迁人卖力通知。

衡宇拆迁许可证第一次经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仍无法通知到被拆除私房的所有人的,拆迁人做好被拆除衡宇的勘察记载,向公证构造治理证据保全、赔偿费提存;并提出对衡宇使用人的临时安顿方案,经区、县房地局批准后,可先行拆迁腾地。

第二十三条(仲裁、诉讼和先予执行)拆迁赔偿安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家期限内完成搬家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相应安顿衡宇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四条(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大概衡宇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赔偿安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除衡宇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居住衡宇的拆迁赔偿安顿争议,应当裁决以衡宇变更。

非居住衡宇的拆迁赔偿安顿争议,可以裁决以衡宇变更,也可以裁决以钱币赔偿。

当事人对裁决不平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有统领权的行政构造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提供安顿衡宇大概赐与钱币赔偿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绝止裁决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裁决后的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大概衡宇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家期限内未完成搬家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构造等有关部分强制执行;大概由区、县房地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分强制执行的,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

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衡宇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构造治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市政建立项目的拆迁纠纷处置惩罚)市政建立项目拆迁衡宇,凭据先拆迁腾地、后处置惩罚纠纷的原则治理。

被拆迁人及其上级主管单元必须听从建立需要,按工程建立要求,包管定期搬家。

第二十七条(迁出衡宇使用人的义务)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赔偿安顿协议大概裁决确定的搬家期限内,卖力将衡宇使用人迁出。

衡宇使用人未迁出的,视同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未完成搬家。

第二十八条(特别规定的执行)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奇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衡宇的,依照有关执法、法例的规定治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项目转让的处置惩罚)建立项目在拆迁期限内产生转让,应当经区、县房地局同意后,治理衡宇拆迁许可证变动手续;区、县房地局应当将变动后的衡宇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通告。

建立项目转让人尚未将拆迁赔偿安顿协议大概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的,由受让人继承履行;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并自转让条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通告。

因其他情形引起建立单元在拆迁期限内产生变动的,均按本条规定处置惩罚。

第三十条(拆迁赔偿安顿资金使用的监视)拆迁赔偿安顿资金应当全部用于衡宇拆迁的赔偿安顿,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局应当增强对拆迁赔偿安顿资金使用的监视,出具拆迁赔偿安顿资金存款证明的银行应当协助监视。

第三十一条(拆迁运动的监视查抄和档案治理)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局应当增强对衡宇拆迁运动的监视查抄。

拆迁人、拆迁单元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局应当创建、健全衡宇拆迁档案治理制度,增强对衡宇拆迁档案资料的治理。

拆迁人和拆迁单元应当凭据国度和本市有关规定,创建衡宇拆迁档案,实时报送有关资料,并担当监视查抄。

第三章拆迁赔偿与安顿

第三十二条(拆迁赔偿安顿方法)拆迁赔偿安顿可以实行钱币赔偿,也可以实行与钱币赔偿金额同等代价的产权衡宇变更(以下称代价尺度衡宇变更);拆迁居住衡宇,还可以实行以衡宇修建面积为底子,在应安顿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衡宇变更(以下称面积尺度衡宇变更)。

拆迁用于非公益事业衡宇的隶属物,不作衡宇变更,由拆迁人赐与钱币赔偿。

拆迁赔偿安顿方法,由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凭据本章规定进行选择。

实行衡宇变更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处以上经区、县房地局审核的安顿用房,供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选择。

第三十三条(居住衡宇的钱币赔偿金额)拆迁居住衡宇,钱币赔偿金额应当凭据被拆除衡宇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衡宇的修建面积确定。

执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时,适用被拆除衡宇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和代价补贴。

被拆除衡宇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赔偿单价尺度的,按最低赔偿单价尺度盘算。

最低赔偿单价尺度,为被拆除衡宇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衡宇上市生意业务的平均市场单价。

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修建面积的代价。

已购公有居住衡宇上市生意业务的平均市场

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规定的区域范畴定期宣布。

代价补贴尺度,由市代价主管部分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第三十四条(代价尺度衡宇变更的差价结算)实行代价尺度衡宇变更的,应当凭据本章规定的钱币赔偿金额与安顿衡宇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三十五条(未出租私有居住衡宇的赔偿安顿)拆迁未出租的私有居住衡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赐与赔偿安顿,其钱币赔偿金额的盘算公式为:

(被拆除衡宇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代价补贴)×被拆除衡宇的修建面积。

第三十六条(协商议定租金尺度的出租居住衡宇的赔偿安顿)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尺度的出租居住衡宇,被拆迁人与衡宇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干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赐与赔偿安顿,其钱币赔偿金额的盘算公式为:

(被拆除衡宇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代价补贴)×被拆除衡宇的修建面积。

被拆迁人与衡宇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干系未告竣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衡宇变更。

安顿衡宇由原衡宇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衡宇承租人重新订立衡宇租赁条约。

第三十七条(执行政府规定租金尺度的公有出租居住衡宇的赔偿安顿)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尺度的公有出租居住衡宇,被拆迁人选择衡宇变更的,由被拆迁人安顿衡宇承租人,租赁干系继承保持,其钱币赔偿金额的盘算公式为:

(被拆除衡宇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代价补贴)×被拆除衡宇的修建面积。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尺度的公有出租居住衡宇,被拆迁人选择钱币赔偿的,租赁干系终止,其钱币赔偿金额的盘算公式为:

被拆除衡宇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衡宇的修建面积×20%。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尺度的公有出租居住衡宇且被拆迁人选择钱币赔偿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衡宇承租人进行赔偿安顿:

(一)衡宇承租人选择钱币赔偿大概代价尺度衡宇变更的,其钱币赔偿金额的盘算公式为:

(被拆除衡宇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代价补贴)×被拆除衡宇的修建面积;

(二)切合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衡宇承租人还可以选择面积尺度衡宇变更。

第三十八条(执行政府规定租金尺度的私有出租居住衡宇的赔偿安顿)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尺度的私有出租居住衡宇,租赁干系终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钱币赔偿大概代价尺度衡宇变更,其钱币赔偿金额的盘算公式为:

被拆除衡宇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衡宇的修建面积×100%。

衡宇承租人的赔偿安顿凭据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面积尺度衡宇变更)被拆除衡宇属于旧式里弄衡宇、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衡宇,切合拆迁衡宇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下列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尺度衡宇变更:

(一)未出租私有居住衡宇的所有人;

(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尺度的公有居住衡宇承租人,但被拆迁人选择衡宇变更的除外;(三)执行政府规定租金尺度的私有居住衡宇、由房管部分署理经租的宗教团体衡宇、由房管部分依法代管衡宇的承租人。

面积尺度衡宇变更的应安顿面积,以被拆除衡宇的修建面积为依据,凭据下表所列的百分率增加安顿面积:

前款所列衡宇地段,由市房地资源局规定。

每户被拆迁居民应安顿面积的最低尺度和位于五、六类地段的被拆除衡宇增加安顿面积的尺度,由拆迁衡宇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安顿衡宇的修建面积凌驾应安顿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应当凭据安顿衡宇的房地产市场价支付房价款。

安顿衡宇在一、二、三类地段,以及被拆除衡宇和安顿衡宇均在四类地段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条(低收入居住困难户的赔偿安顿)拆迁廉租住房,拆迁人应当优先赐与面积尺度衡宇变更,并可适当减免凌驾应安顿面积部分的房价款。

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属于孤老、孤残、孤幼的,参照前款规定赐与面积尺度衡宇变更。

第四十一条(拆迁居住衡宇的过渡期)拆迁居住衡宇以期房变更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在拆迁赔偿安顿协议中,凭据建立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

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自行摆设住处。

第四十二条(拆迁居住衡宇的搬家补贴费等有关用度)拆迁人应当向居住衡宇的被拆迁人、承租人支付搬家补贴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顿补贴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顿补贴费。

搬家补贴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顿补贴费尺度由市代价主管部分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第四十三条(非居住衡宇的钱币赔偿金额和衡宇变更的差价结算)拆迁非居住衡宇,钱币赔偿金额应当凭据被拆除衡宇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实行代价尺度衡宇变更的,应当凭据钱币赔偿金额与安顿衡宇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四十四条(非居住衡宇的赔偿安顿)拆迁未出租非居住衡宇的,大概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尺度的出租非居住衡宇,被拆迁人与衡宇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干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赐与赔偿安顿;被拆迁人与衡宇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干系未告竣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代价尺度衡宇变更。

安顿衡宇由原衡宇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衡宇承租人重新订立衡宇租赁条约。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尺度的公有出租非居住衡宇,被拆迁人选择代价尺度衡宇变更的,由被拆迁人安顿承租人,租赁干系继承保持;被拆迁人选择钱币赔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衡宇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赔偿给被拆迁人,将被拆除衡宇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赔偿给衡宇承租人,租赁干系终止。

第四十五条(拆迁非居住衡宇的有关用度赔偿)拆迁非居住衡宇,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大概衡宇承租人下列用度:

(一)按国度和本市规定的货品运输代价、设备安装代价盘算的设备搬家和安装用度;

(二)无法规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用度;(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赔偿。

第四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衡宇)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衡宇及其隶属物,拆迁人应当凭据有关执法、法例的规定和都会筹划的要求,凭据原性质和范围予以重建,大概凭据房地产市场价赔偿。

第四十七条(拆迁宗教团体所有的衡宇)拆迁宗教团体所有的衡宇,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治理部分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拆迁赔偿安顿协议。

拆迁由房管部分署理经租的宗教团体的衡宇,租赁干系终止。

拆迁居住衡宇的,赔偿安顿方法与尺度凭据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拆迁非居住衡宇的,被拆迁人和衡宇承租人均可以选择钱币赔偿大概代价尺度衡宇变更;其中,被拆迁人的钱币赔偿金额为被拆除衡宇的房地产市场价的100%,承租人的钱币赔偿金额为被拆除衡宇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

第四十八条(拆迁依法代管的衡宇)拆迁房管部分依法代管的衡宇,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订立拆迁赔偿安顿协议。

拆迁赔偿安顿协议应当经公证构造公证,拆迁衡宇有关资料应当向公证构造治理证据保全。

赔偿安顿方法与尺度,凭据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拆迁有关大众设施)因衡宇拆迁需要拆除交通岗亭、交通标记、交通护栏、邮筒、废物箱、车辆站点、消防栓、人防等大众设施以及树木绿地的,拆迁人应当重建大概赐与适当赔偿。

因衡宇拆迁需要迁移管线或铺设临时管线的用度,由拆迁人包袱;但结合门路扩建按筹划需要就位或新建、扩建种种管线的用度,拆迁人不予包袱。

第五十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衡宇)拆迁产权不明确的衡宇,拆迁人应当提出赔偿安顿方案,对被拆除衡宇作勘察记载,向公证构造治理赔偿款提存和证据保全手续,并报区、县房地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五十一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衡宇)拆迁设有抵押权的衡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地产抵押步伐》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包管债权的处置惩罚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赔偿款大概安顿衡宇。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钱币赔偿,并将赔偿款向公证构造治理提存。

第五十二条(拆除违章修建和临时修建)拆除违章修建、凌驾批准期限的临时修建,不予赔偿;拆除未凌驾批准期限的临时修建,应当赐与适当赔偿。

被拆迁人接到停止建立通知后,继承进行衡宇及其隶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赔偿。

第五十三条(估价机构和评估时点)本细则中涉及的居住衡宇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非居住衡宇的房地产市场价,由拆迁人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批准的衡宇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估价机构应当凭据被拆除衡宇的区位、用途、修建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以衡宇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衡宇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判定。

拆迁当事人在收到评估陈诉后的15日内未申请判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申请判定的,以判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拆迁衡宇的评估

技能范例、评估争议处置惩罚步伐和有关治理范例,由市房地资源局制订。

拆迁衡宇评估收费尺度,由市代价主管部分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第五十四条(钱币赔偿款、安顿衡宇的归属和衡宇使用人的安顿)拆迁人赐与被拆迁人的钱币赔偿款、安顿衡宇归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应当卖力安顿衡宇使用人。

拆迁人赐与衡宇承租人的钱币赔偿款、安顿衡宇归衡宇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第五十五条(特种存款单)拆迁人应当将钱币赔偿款以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

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

第五十六条(钱币赔偿款、衡宇变更差价款的支付)拆迁人支付钱币赔偿款和衡宇变更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赔偿安顿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支付衡宇变更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赔偿安顿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拆迁人交付衡宇时一次性支付。

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支付衡宇变更差价款,可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经拆迁裁决的,支付钱币赔偿款大概衡宇变更差价款的时间,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权证的注销)拆迁人赔偿安顿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应当将房地产权证交拆

迁人保管,由拆迁人移送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第五十八条(拒绝受领赔偿款的提存)拆迁赔偿安顿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受领赔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构造治理提存。

第四章罚则

第五十九条(擅自实施拆迁的处罚)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衡宇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地资源局大概区、县房地局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并处已拆迁衡宇修建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提供虚假文件骗取衡宇拆迁许可证的处罚)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供虚假文件骗取衡宇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地资源局大概区、县房地局吊销衡宇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赔偿安顿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拆迁赔偿安顿资金不到位的处罚)拆迁人未凭据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资金分期到位的时间提供拆迁赔偿安顿资金的,由市房地资源局大概区、县房地局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并限期提供资金到位证明;拆迁人逾期仍不提供资金到位证明的,由市房地资源局大概区、县房地局吊销衡宇拆迁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资源局大概区、县房地局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赔偿安顿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衡宇拆迁许可证: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凭据衡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畴实施衡宇拆迁的;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