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031979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0.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docx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docx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法律适用解读

一、概述

打击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主要包括以下九类犯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生产、销售假药罪;

3、生产、销售劣药罪;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二、食品、药品等消费品领域犯罪简介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1)定义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15万元以上的行为。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生产经营场所,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便利或者制假技术),以共犯论。

(2)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16条)

具有刑法140条规定4种行为之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③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3)认定本罪应当注意:

①伪劣产品的定义。

即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

根据《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伪劣产品包括:

A、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B、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产品;C、不合格的产品;D、失效、变质的产品等。

②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行为人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但本罪系数额犯,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与动机,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③客观方面:

四种表现形式。

A、掺杂、掺假。

即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B、以假充真。

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C、以次充好。

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D、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即《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26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由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著名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对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④罪与非罪的认定。

本罪系数额犯,构成犯罪的起点标准为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尚未销售的,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以本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金额难以确定的,根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金额累计计算。

2、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1)定义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和销售的行为。

(2)立案追诉标准

明知是假药而有生产、销售行为的。

刑法修正案(八)去除了原条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

只要有此行为,不论是否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均应当立案追诉。

(3)认定本罪应当注意:

①假药的定义。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A、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B、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上文所称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它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B、按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C、变质的;D、被污染的;E、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F、所标明的适用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本罪所称药品专指人用药品,不包括假农药、假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血清、疫苗、血液制品也属于药品。

因此以坏血、次血甚至有病毒的血液冒充好血出售,也构成本罪。

②主观方面:

要求明知是假药而故意实施,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③客观方面:

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④罪与非罪的认定。

本罪是行为犯,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

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严重后果,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考虑。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本条款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根据行为人生产、销售佳肴的数量,被害人的人数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节进行综合认定。

 

⑤特别提醒。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对如下问题做出规定:

A、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指导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该解释规定的假药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B、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共犯论处:

a、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b、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c、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d、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C、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

(1)定义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2)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18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②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认定本罪应当注意:

①劣药的定义。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A、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B、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C、超过有效期的;

D、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E、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F、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上文所称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它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②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本罪虽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并未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③客观方面:

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且必须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发生。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本条款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本条款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④罪与非罪的认定。

关键在于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没有造成危害或者危害较轻的,不构成犯罪。

⑤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本罪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别罪名,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同时触犯两罪名时,应当择一重罪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处罚。

如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而销售金额又在五万元以上的,则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刑修案八修改)

(1)定义

本罪是指,生产、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2)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19条)

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②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

(3)认定本罪应当注意:

①食品安全标准的定义。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A、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B、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C、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D、对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E、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F、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G、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H、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

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要指:

A、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商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B、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C、营养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D、腐败变质、油脂酸腐、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E、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F、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G、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H、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I、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J、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K、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③主观方面:

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不以牟利为本罪成立的条件。

④客观方面:

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食物中毒“,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病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⑤罪与非罪的认定。

本罪为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只需造成足以导致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即构成本罪,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1)定义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2)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20条):

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②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3)认定本罪应当注意: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

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在饮料中加入国家严禁食用的非食用色素等。

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由于污染、腐败变质而具有毒害性,不构成本罪。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

(1)定义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医用器材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2)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21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②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③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④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⑥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的“销售”。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1)定义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22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

(1)定义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2)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23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②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3)认定本罪应当注意:

①“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是指所含的成份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或者以非农药、非化肥、非兽药冒充农药、化肥、兽药。

②“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③“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

(1)定义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销售的行为。

(2)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24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②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③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④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复制于十堰市公安局法制网页,2011年9月25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